汽车法规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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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
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
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
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
• 者查阅或复制。
•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
• 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
• 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
•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 • 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 • 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 • 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 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 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 商和售后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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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汽车交付
• 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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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包修期、三包有效期 •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 000km,
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 里程50 000km,以先到者为准。 •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
• 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
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 (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 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 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 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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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销商行为
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 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 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 售后服务。
• (4)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 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 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 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
• 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
• 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
• 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
• 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
• 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
• 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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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S店 • 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
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s)、售后 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 4S店的核心含义是“汽车终身服务解决方案”。 • 4S店一般采取 • 一个品牌在一个地 • 区分布一个或相对 • 等距离的几个专卖 • 店,按照生产厂家 • 的统一店内外设计 • 要求建造。
• 家用汽车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不包括运营车、公务用车等专用
• 乘用车。
• 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
•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
• 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
• 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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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者义务
第六章 汽车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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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打破了汽车销售品 牌授权单一体制,允许授权销售和非授权销售两种模式并 行,为破除品牌垄断、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创新流通模式 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经销商为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 牌形象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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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督管理
• 一、监督管理机关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 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协调和监督。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 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
• 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
• (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
• 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
• 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
• 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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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包换和包退
•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 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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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4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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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规定
• 一、总 则
• “汽车三包”的概念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在 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对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行为。 其中,质量保证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损耗零部件的质 量保证期。
• 二、信息管理
•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 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 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 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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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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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三包责任免除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 (1)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
• (2)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 (3)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 (1)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 行驶里程3 000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 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动力蓄电池 起火,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免费更换或退货。
• (2)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 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
• 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 • 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
• 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 • 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 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
• 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 • 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 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 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
用和维护保养。 • 消费者所购买的车辆一旦发生问题之后,应直接找与其发生买卖合
同关系的销售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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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理者义务
• 修理者(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 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 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 者。
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须汽车品
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
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
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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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汽车销售行为规范
• 一、汽车销售
•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 的原则。
• 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 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 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 具体部门和人员,
• 并向消费者明示投
• 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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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销售市场秩序
一、供应商行为 低于3供年应,商首采次取授向权经期销限一商般授不权低方于式5销年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一般每次不 务 所等公业示供务与应培其商训合应及作当技的向术售经支后销持服商。务提供商供应名相商单应、。的经营销销商、应宣当传在、本售企后业服网务站、或技经术营服场
• 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 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累计更换2次 后,或者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 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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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 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 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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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售后服务
• 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 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 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 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 受理消费者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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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措施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 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 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 料,检
• 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
• 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
• 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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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三包责任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
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 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 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 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向消费
• 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
• 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
• 际交付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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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包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 里程3 000k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 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 以选择免费更换。
•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 品,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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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
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 (4)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 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 而造成损坏的;
• (7)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造成损坏的。
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 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 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 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 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
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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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销售者义务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 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
品; • 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 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 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
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 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 告;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产品保修、维修保养 手册;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 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