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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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黔食药监食生发〔2015〕3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食生发〔2015〕39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我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白酒小作坊)生产行为,督促白酒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食品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10日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白酒小作坊)生产行为,督促白酒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
分内容的公告
正文: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中的监制部门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调整为“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二、更改投诉举报电话。

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中的投诉举报电话由“12331”调整为“12315”。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结束——。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通过家庭自管、小型化生产加工原料为人类食用的食品的单位。

如何保障小作坊的生产和销售质量,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下面,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建立、生产过程的掌控、产品质量的检测及销售等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制度的建立1.明确责任:小作坊负责人应明确生产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及操作人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同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以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调查。

2.制定标准:小作坊应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及卫生标准,制定相对应的生产标准、操作规程、物料控制等标准,明确生产流程、食品原材料采集标准、物料配送标准、灭菌消毒标准、产品储存标准等流程,以确保生产加工食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3.加强培训和教育:小作坊应加强员工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监督员工遵守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严格掌控制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的掌控1.食品原材料的筛查:做好食品原材料的采购工作,选择有证、有资质、有信誉的供货商;在收货时对原材料进行检查筛查,确保原材料的质量,防止不合格原料的使用。

2.严格生产过程掌控: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要求进行生产加工,控制加工环境,严格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同时,要加强生产工具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的卫生和安全性。

3.做好检测工作:进行产品检查,确保产品在卫生、安全和质量上符合相关要求。

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都应进行标准质量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处理。

三、产品质量的检测1.营养成分及微生物检测:通过对产品的营养成分、微生物等质量指标的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

2.留样工作:每批产品都要进行留样,保留必要的相关数据,同时要做好有效期的控制。

如发现问题需要追溯生产、销售环节,留样进一步了解情况。

3.监管工作:严格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应有检查员向小作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日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标注。

申请酒类销售,应在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项目后标注。

申请自酿酒制售,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标注。

食品加工厂小作坊规章制度范本

食品加工厂小作坊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加工厂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作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作坊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作坊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确保生产的食品安全、卫生、合格。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负责人职责:1. 对本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3. 负责组织对生产场所、设备、原辅材料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生产要求。

第五条管理人员职责:1.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负责,监督生产过程,确保食品安全。

2. 负责生产场所的清洁卫生,确保生产环境整洁。

3. 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4. 监督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的使用,确保符合生产要求。

第六条生产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2. 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3.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生产场所:1. 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生产场所应设置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交叉污染。

第八条原辅材料:1. 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

2. 原辅材料入库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生产设备:1. 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生产过程中,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人员职责: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 对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合格。

3. 做好客户服务,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五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6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6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___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____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____、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____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____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____(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黔府办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2007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07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强化农产品全过程管理(一)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行动”。

以抓好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市场准入的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

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继续抓好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严格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定期开展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巡查工作,对存在非法生产和经营违禁药物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

加强饲料企业监管,坚决取缔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企业。

加强对养殖环节禁止添加药品的管理,坚决打击将养殖业禁用化工产品销售给养殖主体的行为。

(二)加大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长效机制。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强化监管手段,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强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的监测。

组织对全省主要农产品特别是水产品、禽蛋和猪肉进行一次重点监督抽查,针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贵州小作坊管理规章制度

贵州小作坊管理规章制度

贵州小作坊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注册的小作坊。

第三条小作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加强自律管理。

第四条小作坊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安全、合格。

第五条小作坊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

第六条小作坊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保工作。

第七条本管理规章制度由小作坊管理人员全面贯彻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小作坊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生产部、质检部、人力资源部、环保部等。

第十条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生产组织和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质检部负责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和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小作坊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定期检查、整改。

第四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严格执行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流程,杜绝偷工减料。

第二十条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测,确保产品合格。

第二十一条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召回产品,追究责任。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小作坊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职工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小作坊相关规章制度,维护企业形象。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小作坊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小作坊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确保周围环境卫生。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作坊基本条件第四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品种

录 ,
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
并 向 社 会公布 。
市 级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部 门 负 责组 织 、 指 导 县级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开展 食 品 小作 坊 登记 、 监
督检査 、 监 督抽 检工作 。
县级 食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部 门 负 责 核发 本辖 区食 品 小 作坊 登记 证 ;
市场 监督管理局 ,
仁怀 市 、 威 宁 县 市场 监督
管 理局 :
为 了 贯彻 实施新修订的
溃 〈 州 省
食品
安全 条例 >〉

进 一 步加强 对我 省食品 生产 加 工小作 坊的 监 督 管
理 ,
督促 食 品 生产 加 工小作 坊履 行食 品安 全主体责 任 ,
我局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为 规范 食品 生 产 加工小 作 坊
( 以 下 简 称食 品 小作坊 )
的生 产 经营行为 ,
保 证食 品 安 全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 0 1 8 年 第 4 期
部 门 文 件
加 强监 督管理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安 全法 )〉 、


〈馈
州 省 食 品 安 全条 例)
等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制定了
馈 〈 州 省食 品 生产 加 工 小作 坊 监 督 管 理办 法
试 行 (
》 )

已 经第 3 次局 长办公会 议通 过 , 现予发 布 ,
请 执 年 起施 行 自 20 1 7
5月 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2•【文号】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施行日期】200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2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22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总局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执行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发现问题及时向总局监督司反馈。

附件: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

根据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多、小、散、差的特点,特别是分散在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的现状,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已成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现就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界定小作坊的范围(一)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首次、变更、延续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

首次、变更、延续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申请书
□首次 □变更 □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Hale Waihona Puke 电话社会信用代码原登记证号
原有效期至
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生产场所面积
库房面积




总人数
主要
从业
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学历
变更项目、原因及
详细描述
声 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有不实之处,本申请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
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名称
数量
名称
数量
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清单(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号
备注
(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
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请在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前□内打√: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3.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安全。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对于地方特色食品,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原料、添加剂,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

五、食品检验与监控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自检。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市场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处。

六、食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2.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食品从业人员管理1. 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2. 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文》,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顺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身体健康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食品管理条例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商品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四至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沙尔霍罗德区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信用风险监测经费和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事务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技术人员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县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上述食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在工作中等的食品安全社会制度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贵州贵阳一炼油小作坊起火1女子丧生

贵州贵阳一炼油小作坊起火1女子丧生

贵州贵阳一炼油小作坊起火1女子丧生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08(21)30
【摘要】2008年7月19日上午,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战备路附近一山坳中一座非法提炼废机油的小作坊突然失火,大火迅速蔓延,威胁到不远处的川黔货车外绕线上的列车行车安全。

大火将该炼油作坊完全烧毁,一女子丧生。

【总页数】1页(P19-19)
【关键词】小作坊;贵阳市;贵州省;女子;炼油;起火;行车安全;废机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E966;TS9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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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当阳发生硫酸槽车泄漏事故/贵州贵阳一炼油小作坊起火/陕西城固一化工厂发生爆炸/浙江宁波发生邻二甲苯泄漏多部门联合行动处置 [J],
2.从小作坊到行业龙头——访贵阳市政协委员、贵州精忠橡塑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红伟 [J], 王世光;
3.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安徽蚌埠-液化气供应小作坊起火爆炸致2伤 [J],
5.山东泰安一私人油漆小作坊爆炸起火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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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作坊基本条件第四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

第三章登记及证书管理第七条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登记证书。

第八条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同意,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提供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如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等。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以上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交小作坊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小作坊所在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申请表格填写不正确、相关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见附件二)。

对申请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九条小作坊登记申请资料齐备后,应进行现场审核。

对已纳入监管或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小作坊,县级质监部门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免于现场审核,但新设立小作坊必须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时应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格式参照附件四)。

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现场审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核小作坊是否符合条例及当地规定的基本要求。

对现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条通过资料及现场审核的小作坊,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样式的登记证明(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小作坊,在取得登记证书后45日内,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逾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小作坊取得登记证书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县级质监部门应在10日内建立其电子及纸质档案,纳入日常管理。

并将取得登记证明小作坊的名单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作坊业主应持有关证明,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生产产品品种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小作坊登记证明遗失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监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记部门应当注销登记证明,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二)申请人确认不再从事食品加工的;(三)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四)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生产经营第十八条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小作坊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无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小作坊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一条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产品销售前,应当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商品量等检查情况。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二条并不得分装和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注以上内容。

产品类别应与登记证书载明范围一致。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同时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建立有效的小作坊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质监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本辖区小作坊的特点,摸清小作坊的数量、生产品种、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状况等具体情况,建立小作坊质量档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小作坊的日常监管,督促小作坊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持续保持登记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帮助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树立小作坊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加大对小作坊的扶持力度,督促小作坊进行条件改造。

小作坊达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的,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符合《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条例》定义的白酒生产作坊,其登记备案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在已经施行小作坊登记(备案)制度的地区,其小作坊登记(备案)证书继续有效,但期满后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登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资料补正通知书字[20 ]第号:你(单位)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

需补充完善以下事项:(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三:不予登记通知书字[20 ]第号申请人名称:生产场所地址邮编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电话你(单位)提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经(□资料□现场)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决定不予登记。

理由。

(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本注正式使用时不显示)。

附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现场核查表(样表)核查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说明:现场核查项目合计项,其中*项目项,为单项否决项;超过条严重不合格或者*项目出现严重不合格,综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附件五: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名称:生产地址:产品种类:证书编号:有效期至:(登记单位印章)页脚内容- 15 -年月日说明:备案证书编号规则为9位,如“ZF52XX-XXXXX”,其中ZF为作坊拼音简称,前四位为9个市州地区编码,如贵阳市为“5201”,后五位为备案顺序号。

页脚内容-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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