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
【实施日期】2007.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签订了质量安全
承诺书,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
第三条。
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2024)
江苏省小食杂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六十平方米以下(含仓库面积X从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但是不包括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分支机构。
以食品批发、自动售货为主的,或者设有外设仓库的食品经营者不认定为小食杂店。
第四条小食杂店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将小食杂店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并实施备案编号管理。
小食杂店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小食杂店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活动开展前完成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
第七条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得同时申办。
其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小食杂店,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小食杂店备案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同时申力、。
选择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不适用《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小食杂店的法律责任条款。
第八条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小食杂店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信息。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相关管理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活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所有生产活动,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生产安排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生产技能和质量意识。
第十四条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严格把关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质量追溯系统,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快速定位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食品生产许可证1.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场地环境要求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选址在符合卫生要求的场地上。
2.生产车间和设备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3.生产车间内必须设置洗手间,并保证洗手间的清洁和供应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四、原材料采购与储存2.原材料储存必须符合食品储存的要求,避免受潮、污染或虫害。
3.原材料的储存区域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五、生产过程控制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生产操作,并保持生产记录。
2.设置专人负责生产过程的卫生监督、质量把关和记录管理。
3.生产车间内禁止吸烟、饮食,严禁随地吐痰、排泄等不文明行为。
六、设备和工具管理1.设备和工具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并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2.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确保产品的生产安全和质量。
1.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八、产品留样与验收1.对每批生产的产品必须留取样品,并保存一定时间,以便进行检测和追溯。
2.产品验收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九、员工培训与卫生健康1.员工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理解和掌握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知识。
2.员工必须保持身体健康,每日定期体温检测,并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和应急措施,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2.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违规处罚与监督检查1.发现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进行记录。
2.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以上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1•【字号】苏政办发[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2011年7月21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积极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规范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
二、职责分工市、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含现做现卖),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关于“前店后坊(厂)”的监督管理。
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食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精选8篇)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精选8篇)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第1篇一、按照食品卫生法,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保证食品原料新鲜。
二、食品加工做到先洗后切,冰冻的肉、禽、水产品在常温下要彻底解冻。
三、食品做到分池清洗,荤菜食品不能放在蔬菜池中清洗,清洁厨房用具的水池必须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
四、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厨房容器和用具(刀、砧板、湓、筐、抹布等)均做好生熟标记,不得混用。
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五、炊事员要钻研烹调技术,主动听取教师、保育员及幼儿对伙食、点心的意见,根据幼儿的特点做到切菜细致,注意花色品种及色香、味和营养元素的调配,增强幼儿的食欲,保证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六、加工食品必须加热充分,大块食品的中心温度需达70°c以上,防止外热里生。
七、幼儿的菜不能烧的太硬或太生。
夏天做到(饭、菜、汤、茶)”四冷“,冬天做到(饭、菜、汤、茶)“四热”,保证幼儿吃饱、吃好。
八、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备餐间前不超过2小时。
九、保持厨房清洁、整齐、干净、如有杂物应及时清理。
食品小作坊管理制度第2篇一、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食品生产经营的餐厅、水吧、外卖点及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责(一)本公司所有公园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二)公园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园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食品从业人员人员应认真履行本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四、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宣传1、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新入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应当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苏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7〕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自2011年我省启动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认定工作以来,各地加强规划引领、政策聚焦、企业入驻、服务配套等工作,全省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结近年来发展情况,2011年制定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农规〔2011〕1号)有些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对《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认定与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认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起点高、功能全、规模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集聚和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和质量效益,着力打造农产品加工流通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带动能力强。
集中区内企业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有紧密的契约关系,能通过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带动农民增收。
二是科技含量高。
集中区内重点加工企业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以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作为技术依托,能成为本行业和当地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对推进技术创新与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和提高产品附加值具有促进作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
新《食安法》中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规定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主要规定有以下两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笔者结合曾经参加《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谈一谈对以上两条规定的粗浅认识,尝试回答一些地方立法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管理办法的授权立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点多面广,各地差异很大,尽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但仍需要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管理办法。
因此,原法第二十九条第3款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截至2015年10月1日新法施行之前,共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政府规章。
其中,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有8个(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内蒙古、广东、陕西),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在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或《地方食品安全条例》中作出规定或者设专章规定的有5个(黑龙江、上海、浙江、贵州、北京),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章;省级人民政府出台规章的有1个,即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汇编一、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组织架构和职责1.作坊设置主要负责人,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正常进行。
2.作坊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食品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
3.作坊设立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食品的生产过程。
4.作坊设置销售部门,负责销售食品,并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作坊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务活动。
二、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原料采购和储存管理1.作坊应建立原料供应商名录,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审核。
2.作坊应保证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进行验收检查。
3.作坊应建立原料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安全、卫生和保存期限合理。
4.作坊应定期对储存的原料进行检查和清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三、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生产过程管理1.作坊应建立生产计划和生产工艺流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2.作坊应建立食品生产记录制度,记录每一次生产的日期、时间、工艺参数等。
3.作坊应对各类食品生产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卫生条件。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食品质量和卫生管理1.作坊应建立食品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对原料、生产过程和成品产品的检测要求。
2.作坊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地面、墙面、设备和工具的清洁和消毒。
3.作坊应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4.作坊应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建立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五、食品生产小作坊的产品标识和追溯管理1.作坊应在食品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六、食品生产小作坊的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1.作坊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对接收到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2.作坊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以上是一个食品生产小作坊管理制度的汇编,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坊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强化食品质量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流程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组织机构小作坊应设立负责人,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并拥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生产加工流程小作坊应制定生产加工流程,并确保所有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生产加工流程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四、设备设施小作坊应对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加工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五、卫生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状况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卫生管理包括场地、设备、人员、操作规程的卫生状况。
六、质量管理小作坊应对所有生产加工流程进行品质控制,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品质控制包括原材料、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七、食品安全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八、员工培训小作坊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九、记录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所有生产加工环节的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
记录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包装、质检和出库等环节。
十、应急管理小作坊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
十一、违规处理小作坊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应及时采取严厉措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以上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小作坊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管理水平,确保所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制区域销售规定(试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长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暂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采用传统工艺(方法)生产加工当地居(村)民依赖程度较高的传统低风险食品的小作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限制区域销售,是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销售范围应限制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且不得进入商场、超市等渠道销售。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管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巡查、回房、监督抽查、市场暗察、生产场所暗访、强制检验、年度报告审查等。
各级稽查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显著位置,明示产品销售的限制区域,注明“本产品仅限在XXX乡(镇)销售”等内容。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建立生产经营台帐制度并严格执行,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在销售台账上真实、明确反映,保证每批产品去向能做到有效追踪溯源。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的包装以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即可,不应层层包装,不应装帧华美包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制度框架:1. 管理责任- 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确定管理人员和责任- 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执行2. 生产环境管理- 定期进行食品生产环境的卫生检验和评估- 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洁- 确保原料、包装材料和辅助材料符合卫生标准,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3. 原料管理- 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采购,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建立原料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日期、来源、数量等信息- 对原料进行必要的接收检验,对不合格原料及时处理4. 养殖管理(如涉及)- 合理规划和控制养殖场的规模,确保动物福利和环境卫生- 注重动物的健康和饲养管理,定期进行养殖环境卫生检查5. 加工生产管理- 制定并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加强食品储存和运输管理,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对生产过程中的常见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6. 品质控制- 建立并执行质量检验标准,对成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成品批次进行按要求的标识和追溯- 定期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7. 培训和教育- 培训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定期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8. 外部审核和监管- 定期接受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与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及时报告问题和隐患以上是一个简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际运行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同时,该制度的执行也需要持续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内容:1. 生产加工环境管理:- 小作坊应设立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区域,并保持清洁。
- 小作坊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洗手台、消毒设备等,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清洁。
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1. 咱这食品小作坊,卫生那可得放在第一位啊!就好比你自己家做饭,不也得把厨房收拾得干干净净嘛!每天开工前,都得把作坊里里外外打扫一遍,设备也得擦得锃亮,这才能保证做出来的食品干净又卫生呀!例子:你看那谁家的小作坊,脏兮兮的,做出来的东西谁敢吃呀!2. 原材料的挑选可不能马虎呀!这就像给孩子选衣服,得挑质量好的呀!只选新鲜的、优质的原材料,这样做出来的食品口感才好呢!例子:上次进了一批不好的原料,做出来的东西味道都不对了,这不是砸自己招牌嘛!3. 制作过程中,工艺得严格遵守呀!这就如同走钢丝,一步都不能错!该多少温度就多少温度,该多长时间就多长时间,一点都不能差!例子:隔壁小作坊就是不注意工艺,做出来的东西老是出问题。
4. 员工们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来呀!每个人都得负起责任,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就像一个球队,大家得齐心协力才能赢!例子:要是有人偷懒,那整个作坊都得受影响。
5. 质量检查可不能少哇!这就像给人做体检,有问题得赶紧发现呀!每一批产品都得认真检查,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小瑕疵!例子:那次没好好检查,结果出了问题,可把我们愁坏了!6. 包装也得用心呀!要让食品就像穿上漂亮衣服一样,让人看着就喜欢!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例子:包装不好看,谁会买呀!7. 储存条件得注意呀!不能太热也不能太冷,这多重要啊!就像保护宝贝一样保护我们的食品!例子:上次没注意储存,东西都坏了,多可惜呀!8. 作坊里的设备要定期维护呀!这和汽车保养一个道理呀,不保养怎么能好好工作呢!例子:那台机器就是没保养好,老是出故障。
9. 大家都要不断学习呀!新的技术、新的方法都得掌握,这才能跟上时代呀!难道要一直原地踏步吗?例子:看看人家先进的小作坊,咱得加油啦!10. 安全始终是第一位呀!这可不能开玩笑,出了事可不得了!就像头上悬着一把剑,时刻提醒着我们!例子:一旦出了安全事故,那可真是后悔都来不及呀!我的观点结论:食品小作坊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真的太重要了,只有把这些都做好了,我们的小作坊才能长久发展,才能做出让大家放心、喜欢的食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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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境、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支持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鼓励学校等公益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的食品。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合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第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二)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区域;(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整体协调美观,厂房建设用材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及防火规范,建筑内部结构应当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二)道路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空地铺设水泥、地砖或者草坪。
地面保持平坦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三)供水设施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配备污水、废水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排水系统出入口应当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五)配备排放废气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六)配备清洁消毒、废弃物存放、个人卫生、通风、温控、照明、仓储等设施,配备的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
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三章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职责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与进驻的食品小作坊明确相应的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一)统一的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二)统一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确保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环境卫生、无毒、无害;(三)统一的登记证审查制度,对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小作坊审查其登记证,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四)统一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并将复印件集中归档;(五)统一的进货查验制度,对食品小作坊购进的原辅材料进行集中验收和把关,所有原辅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六)统一的出厂检验制度,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应当经过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统一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七)统一的台账集中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的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进行集中整理归档,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八)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出厂的食品应当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九)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督促食品小作坊将其生产并且已经上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召回,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统一配备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
运输车辆应当做到专车专用,每日对车厢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记录台账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八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九)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十)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十一)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肉制品、酒类等重点品种食品小作坊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品种食品小作坊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每年开展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