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计划管理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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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省厅修订完善了《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与调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以下简称规划修改), 是指对乡镇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等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的改变。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 是指在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用地布局的变动。

第三条规划修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节约集约用地;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规划调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

(二)调整新占用的耕地不得大于原规划的面积;

(三)调整土地利用布局的方向要有利于城镇建设发展,符合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功能分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修改: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安全、环保等原因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规划调整: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城镇迁址而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加以调整的;

(二)经有权机关批准,城市、集镇、村庄建设布局发展方向发生变化的;

(三)确需进行改建、扩建、续建的单独选址和独立工矿项目用地,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修编期间,确实存在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但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批复的市、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有关规定对现行规划做局部调整。

第七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下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下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规划修改(调整)申请报告;

(二)经核查确需修改调整规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修改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修改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修改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的影响等说明材料,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

(三)符合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同时提交标明用地范围的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作为申报建设用地的必备文件;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再随建设项目用地报卷上报。

第八条用地规模在10公顷以上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以及用地规模在26.67公顷以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要修改调整规划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人民政府转交的申请报告组织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规划修改调整;

(三)对允许进行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有关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形成相关部门一致同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同时提供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调整规划听证材料以及

修改调整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报送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及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通过专家审查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九条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的审批:

(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附专家审查意见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

(二)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中心城区用地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随建设用地报卷报送国务院批准;

(三)用地批准权限在省人民政府的修改调整,其规划修改调整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文批复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档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乡镇(场)1:1万比例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收集建档;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掌握辖区内县级、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城

市、县城关镇、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规划的动态管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批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规划机构必须按要求将经批准的修改调整方案等有关资料归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修正或更新规划图件及数据库,并按规定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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