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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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法学的复兴(新自然法学)
• 复兴的主要原因 •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二)新分析法学
• 凯尔森 • 哈特
(三)社会学法学
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兴起
• 卡多佐 •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来自百度文库 其他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
• 理查德·波斯纳 • 《法律的经济分析》
•自由 •权利
(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
• 自然权利说 • 社会契约论
(三)哲理法学 法的形而上学。
• 康德 • 黑格尔
(四)历史法学
•胡果 •萨维尼
用历史的观点来考察法律。
(五)功利主义法学
• 杰里米·边沁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六)分析实证法学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多元化的西方现代法学
罗马法成为西方文明史上最伟大的精神力量之一。
• 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
学流派。
• 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
体系的渊源。
罗马法的历史进程:
(一)形成时期
罗马世俗法学,始于公元前3世纪之后。
(二)发展时期 西塞罗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
区分了自然法与人定法,认为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和自然正义, 是衡量人定法的正当性标准。
古希腊 前8世纪——前3世纪
• 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 • 各城邦法律不同。 • 不存在法律职业。 • 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 • 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
苏格拉底
前469-399
•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
图、色诺芬的著作中。
• 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
•阿奎那把法律分成四类: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
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自然法,是 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自然法就是上帝引导和 统治人类的法律;人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人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神法,即《圣经》,是主 宰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体现。
西方近代法学
(一)近代法学的主导思想
•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哲学王”理念,明确提出“法
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为 最优良的治国方略。
罗马法 前5世纪——公元6世纪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 罗马民族传承了希腊文化,结合其务实的精神,使得
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 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 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五)中兴时期
查(尤)士丁尼皇帝重视法典编纂。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 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特别是对 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以私法为研究中心;以 自然理性为指导;重在解决法律实务;同国家权力 紧密结合。
恩格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 生产的完整的法”。
欧洲中世纪法学
• 注释法学:注释法学&注解法学 • 教会法学:《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奥古斯丁 • 托马斯·阿奎那
(三)昌盛时期
古典时期、黄金时期。也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法治 观念在罗马深入人心。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 提高了罗马法学和法学家的地位。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 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 了杰出贡献。
(四)衰落时期
引证法: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 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 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是道德的要求。
• 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审判
• 西方历史上两大审判:苏格拉底审判和耶稣审判 • “言论思想自由的殉道者”——斯东
柏拉图
前427-347
• 《理想国》、《政治家》
《法律篇》(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
• 人治思想
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前384-322
• 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 《政治学》、《雅典政制》 • 法治的定义
西方法学的历史
历史研究的意义: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法学史其实就是前人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史、观念史。
西方法学史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个主题——什么是法 两个主线——自然法与实在法 三个派别——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四个阶段——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
欧洲中世纪 近现代法学(17、18C至20C) 当代法学(战后,20C60、70年代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