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法理学初阶
法理学初阶目录
导读
第一章法学历史
第一节中国法学历史:先秦、秦—清、近代、新中国
第二节西方法学历史: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近代、现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五章法律概论
第一节词源
第二节法律特征:规范性与概括性;国家意志性、特殊内容性、国家强制性、可诉性
第三节法律本质:意志论、理性伦、社会控制论;国家意志表现、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物质制约性第四节法律作用:规范作用—教育抢评指;社会作用—分配利益、解决纠纷、实行管理;局限
第六章法律起源:个别—规范、习惯—习惯法—制定法、自发调整—自觉调整;法律发展:线索、方式、现代化
第七章法律渊源:制定法(宪法、法律、中央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与协定、习惯法;判例法律分类:成文与不成文法、根本与普通法、实体与程序法、国内与国际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特殊分类
第八章法律结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法律效力:来源、等级、效力范围
第九章法律意识:概念、结构、作用
法律行为:释义、基本分类、激励
第十章法律关系:概念、内容:权利与义务、分类、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规范和事实法律责任:定义、特征、原因、构成要件、种类、责任归结
第十一章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第十二章:法治概念:法治、法制、人治、依法治国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第十四章法律制定:法律汇编、法律编纂
第十五章法律实施:法律实施、实现、实效、效力;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
第十六章法律监督:。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理学极极简要概述当代西方法理学是研究西方法理学历史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的内容有西方夏季法和英国法的发展史、夏季法学的历史演变、晚期法学的发展,以及在当今的西方社会中法的作用与影响等方面。
西方夏季法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发展史脉络追溯。
其发展史主要分为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七世纪至公元七世纪)、古罗马法时期(公元八世纪至十三世纪)和中世纪(公元四十五世纪至公元十八世纪)。
古希腊时期,人们注重法律的道德性,认为法律是公正、忠实、公平、合理的。
古罗马时期,人们认为法律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它以宪法形式呈现,而法律的执行机关是受到统治者控制的。
中世纪,法律的发展步入封建社会,法律的作用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也得以加强。
英国法的发展可以从最初的英语法追溯到现在的英国法系统,其发展史分为早期英语法时期(约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三世纪)、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四世纪至十八世纪)以及后乔治二世时期(公元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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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1。
法学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历史二、中国法学历史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
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3。
法学与历史学关系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释义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二、阶级分析方法三、价值分析方法四、实证研究方法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2、法学教育体系1/ 25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主体意识。
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2、权利意识。
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3、参与意识。
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
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5、宽容态度。
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
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8、理性精神。
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
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10、全球意识。
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一)基础素质1、思想素质。
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2、文化素质。
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
3、身体心理素质.正当的动机和兴趣;恰当地进行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能力;控制和稳定情绪的能力、抗挫折能力和压力承受能力;具有冷静、谦虚的气质和自信、积极、乐观、果断的性格。
(二)法律素质1、法律思维能力.2、法律表达能力3、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2/ 25一、概念:法理学是法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简述中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
简述中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法理学呀,就像是一场跨越时空的奇妙之旅。
在西方,古希腊那时候就开始有了对法律的思考呢。
那些先哲们坐在广场上,热烈地讨论着公平、正义这些和法律紧密相关的话题。
就好像是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盏明灯,为后来的法理学发展照亮了道路。
罗马人呢,那可是实干派呀!他们制定出了一套套详细的法律体系,把法律变得像坚固的大厦一样。
这大厦可不是随便盖起来的,那是一砖一瓦积累起来的呀!到了中世纪,虽然有点黑暗,但法理学也没闲着呀。
神学家们也会掺和进来,给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近代呢,那更是风起云涌。
各种法学流派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
自然法学派说法律要符合自然的正义,分析法学派就专注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分析,社会法学派又强调法律要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
这就像是一场精彩的辩论赛,各方都有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得不可开交。
而在中国,古代的法家可是有着重要的地位呢。
他们主张用严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像给国家上了一道紧箍咒。
儒家也有自己的看法呀,他们更注重道德的力量,觉得法律应该是道德的辅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到了现代,我们吸收了西方的一些优秀成果,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文化。
你说这法理学的发展是不是很有意思呀?就像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
西方和中国的法理学,虽然有着不同的起点和路径,但都在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努力。
它们就像是两条不同的河流,最终都汇聚到了法律的海洋里。
法理学的发展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呀,中间经历了多少的争论、思考和实践。
每一次的进步都来之不易,都是无数人智慧的结晶。
想想看,如果没有法理学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呢?那肯定是混乱不堪的吧。
法律就是社会的基石呀,没有它,我们怎么能安心地生活、工作和发展呢?所以呀,我们要好好地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历史,珍惜现在的法律成果。
这不仅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负责呢!这法理学呀,真的是太重要啦!。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整理第一章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律现象是指以法律为核心并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1)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国内外现行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也包括国内外历史上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2)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3)法学还应研究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二、法学的历史发展(一)西方法学的历史1、孕育时期:古希腊哲学非常发达,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与形成。
(法哲学)2、初步形成: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法制发展的顶峰,第一次产生了法学著作,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流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家集团。
3、从衰落走向复兴:中世纪的欧洲,神学的兴起于法学的衰落但是没有消失,中世纪后期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产生了日益增长的需要,以发行古罗马法学为中心,法学教育与研究得到了回复和发展,新的法学流派产生。
(复兴最强烈的是德国)4、蓬勃发展时期: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解放了法学。
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是其核心,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是其基本思想,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和实验。
5、法学真正独立时期:19世纪前期,法学基本上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学,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开始成为职业法学家的法学。
6、从分值化的休眠再到繁荣时期:20世纪法律的社会化成为世界历史潮流,战争期间法学处于休眠状态,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在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下法学开始振兴。
(20世纪末后现代法学出现,其特点是反科学、反理性)(二)中国法学的历史1、萌芽期:夏商周时代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2、形成期: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法家代表人物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
3、成熟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西方法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代。
古希腊有着丰富的思想和哲学传统,其中的一些观念对于法理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人们对普遍正义和道德价值的探索成为了法律思想的基础。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理性和正确的组织形式,而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发展和实施方式。
他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政府形式,即共和国,其中法律是社会和个人行为的准则。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和正义的理解更加注重实践和经验。
他认为理性和道德是评判法律的基础,并通过对不同政府形式的研究,提出了一种合理的政府构建方式。
罗马法律是西方法学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
罗马法律以它的普遍性和容忍性而闻名,它以成文法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得到广泛应用。
罗马法律的重要原则包括公正、平等和法治。
这些原则奠定了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成为后来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世纪,基督教的影响开始渗透到法律制度中。
基督教教义强调道德和正义,对于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托马斯·阿奎那被誉为中世纪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试图将基督教和哲学思想与罗马法律的原则相融合。
他的著作《真理之大》对以后法律思想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思想运动催生了对自由、权利和法律合理性的新的思考。
伟大的法学家巴尔多林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强调个人自由和法律制约政府权力的重要性。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对现代国际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8世纪启蒙运动进一步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
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并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蒙台古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认为所有人都有一定的天赋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
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对法治和制定合理法律的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以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法学思潮开始兴起。
实证主义主张将法律研究与自然科学方法相结合,强调以实证研究取代抽象理论。
法理学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 学,也解放了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
从18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王赋人权、自由主义、重正义、法治等启蒙思想。
四、与众不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既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此。(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既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法律和通过国家认可方式形成法律。(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通性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普遍有效性;反复适用性;平等对待性。(四)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五)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即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法的运行。
第五类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即法与社会。
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二、法的释义
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理学知识点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
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5、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
★★★6、法律概念:(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社团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等。
(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
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等。
(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主物、著作、
★1、在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已
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2、法学的产生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要有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法
学的产生时指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形成
法律文献。
★★4、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1)商法的兴起。如公元
10 世纪的《阿马尔菲法》、公元12 世纪的《奥莱龙法》等。(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
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5、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
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所有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资本主义
(6)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法理学(1.2.3)--古代西方法学史(三)
(三)教会法学
教会法学是研究教会法的一门学 问,是在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 。
在方法论上,教会法学家也主要 使用的是注释方法。
格拉蒂安《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1140 ) 教会法学产生的标志。
教会法学家大多精通罗马法,甚 至也是罗马法学家。
(四)注释法学派
特点:着眼过去,恢复罗马法
注释法学派 本来面目
法学历史
古代西方法学史(三)
圣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 1 )继承古希腊的思想,尤其是 柏拉图的思想,将其用于解释基督教;
( 2 )“公民不服从理论。”
“ 无疑,面对这样的欲望(受到世人赞美的 欲望),与其投降不如抗拒。谁能超脱这 污秽的世界,变得更干净些,就会和上帝 更接近。在此生中,也许很难彻底把这污 秽从心中清除,即使杰出优秀的心灵,也 会不停地被诱惑。但让对正义的喜爱超过 对光荣的欲求吧,那些‘应该谴责的东西’, 哪怕是好的或正确的,人们都会抛弃,这 样,对人间赞美的热爱也就会变得脸红, 让位给对真理的爱。”
—— 奥古斯丁 · 上帝之城
圣托马斯 · 阿奎那与他的《神学大全》
托马斯 ·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 1 )以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作为基础创 建了独特的自然法思想; ( 2 )以其独特的自然法恢复了基督教 与尘世之间的和谐; ( 3 )法律的分类:
永恒法;自然法;上帝法;人类法
“ 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 断和管理的,那么显而易见,一切事物在 某种程度上都与永恒法有关,只要它们从 永恒法产生某些意向,以从事它们所特有 的行动和目的。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 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 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 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 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 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 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 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释
法学史
世俗法乃“虽是公正却能随时间而加以适 当修改的法律” 。 永恒法是天主的法。
尽管世俗法可以制止恶行、稳定秩序,但其 缺陷也显而易见。 必须要呼唤更有理性且万世不易的法律,即 永恒法。
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是上帝统 治人类的工具。统治外部的有形之法是 世俗法,而统治人内心的法是永恒法。这 个法等同于上帝的意志和智慧,正是上帝 的意志和智慧引导一切事物达到它们各 自的目的。永恒的法构成了正义和公正 的普遍而神圣的源泉。一切世俗法都必 须服从永恒法的支配。
因此主权者和法律制裁是奥斯丁法律定义 的两个基本要素。
奥斯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 观点,坚持将法理学的研究局限于实在 法的范围之内,开实证分析之先河,使 法学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 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法律的善或 恶”;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研究则属于 立法学,而立法学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
阿奎那:
1225—1274年。认为若溯其初源,法律源 自于上帝,是上帝用于调整宇宙万物包 括人类社会在内的原则。
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的计划,是上帝指 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的理性和 智慧,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在内,均 在上帝的统治计划之内,因此从自然法 则到人类社会的法则均受到永恒法的支 配和调整。
法与民权: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 异己力量,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 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 “人民的福 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 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为了保障立法权 和法律的民主性质,洛克认为人民的反 抗也是一种自然的权利。
法与自由: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 的约束,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自由 “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自由”, 而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一切能够接受 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 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1718世纪西方国家法学发展脉络
17、18世纪西方国家法学发展脉络17世纪和18世纪是西方国家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其中包括了法学思想的变革和法学体系的建立。
以下是这一时期西方国家法学发展的主要脉络:1.自然法思想的兴起:17世纪是自然法思想的兴盛时期。
自然法理论主张法律源于自然法则,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撤销性。
著名的法学家如洛克(John Locke)和洛伊特利尔(Samuel Pufendorf)在这一时期提出了自然法的理论,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契约。
2.法理学的发展:17世纪的法学界开始重视法律的逻辑和体系化。
法理学的发展使得法律的研究建立在更加系统和结构化的基础之上。
著名的法学家如虎斯(Hugo Grotius)和拿破仑(Napoleon)都做出了对法理学的重要贡献。
3.情理学的影响:在18世纪初,在荷兰和德国的影响下,情理学(Jurisprudence of Concepts)逐渐发展起来。
情理学强调通过理性思考和分析来推导法律原则,反对仅依赖于先例和权威。
4.法律体系的建立:18世纪后期,欧洲各国开始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明确的法学学科和研究方法。
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法典,如普鲁士的《通用民法典》(Allgemeines Landrecht)。
5.制度学派的兴起: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初,制度学派开始兴起。
这个流派的代表有蒙泰斯基(Montesquieu)和布兰卡(Francesco Carrara)。
制度学派关注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
总体而言,17世纪和18世纪西方国家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法思想到法理学和制度学派的转变。
这一时期的法学思想为后来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一期末法理学考点归纳
法理学考点归纳导论:1.法学的研究对象:一切法律现象(包括一般法律现象: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实现、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具体法律现象:民法、刑法等各个微观法律的解释和应用。
2.法学发展的历史:西方:西方法学萌发于古希腊,高潮发端于古罗马。
中世纪以后沦为神学的附庸,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大社会运动之后,西方法学再度繁荣起来。
20世纪以后,众多部门法学产生以及众多新法学流派出现;中方:中国的法学思想萌发于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思想百家争鸣的繁荣时期。
秦汉至明清时期在法学思想上总的特征是因袭有余而创新不足。
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法学和法律传入中国,西方式的法学教育随之引进,这标志着法学首次在中国成为独立学科。
“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由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才真正开始。
3.法学研究方法:①阶级分析方法②价值分析方法③实证研究方法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4.法的特征、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要素:概念、规则、概念6.法律规则分类: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从性质上分类: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关键词“应当、必须、不得、严禁”)、授权性规则(具有任意性既不强令人民作出一定的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关键词“有权、可以、有……自由、不受……干涉侵犯”)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绝大多数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可分为委任规则(强式、弱式)、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从形式特征上分类:规范性规则(“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有关构成部分不甚明确或具体,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3)从功能上分类:调整性规则(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在调整性规则制定出来之前,这些行为就已经存在)和构成性规则(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先于由它调整的活动)7.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区别:①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西方法理学
西方法理学西方法理学探析:思想源流与核心议题西方法理学作为西方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目的和价值等问题,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本文将从西方法理学的思想源流和核心议题出发,对这一领域进行深入剖析。
一、西方法理学的思想源流1.古希腊法理学:古希腊哲学家对法律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道德和伦理意义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分别从理念论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探讨了法律的本质和功能。
2.罗马法理学:罗马法理学对西方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罗马法学家如盖尤斯、帕比尼安等人对法律的分类、体系和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3.中世纪法理学:中世纪法理学以神学为基础,强调法律的神性和普遍性。
托马斯·阿奎那等神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进行了阐述。
4.近现代法理学:近现代法理学以启蒙运动为背景,倡导理性、自由和平等。
代表人物如洛克、孟德斯鸠、康德等,分别从自然法学、社会契约论和道德哲学等角度探讨了法律问题。
5.当代法理学:当代法理学呈现出多元化、跨学科的特点。
分析法理学、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等流派纷纷涌现,丰富了西方法理学的内涵。
二、西方法理学的核心议题1.法律的本质: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本质问题,主要观点有自然法、实证法、社会契约论等。
2.法律的起源:西方法理学探讨法律的起源,包括神意说、社会契约说、历史演进说等。
3.法律的目的:西方法理学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秩序、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
4.法律的价值: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的价值问题,包括正义、公平、效率、人权等。
5.法律的适用与解释:西方法理学探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方法,如文本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
6.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西方法理学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包括分离说、融合说、指导说等。
7.法律的批判与改革:西方法理学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批判,并提出改革方案,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总结:西方法理学作为一门具有重要价值的学科,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论述西方法学或法理学的历史发展道路
西方的法学或法理学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在古希腊,一些思想家和学问家开始关注法律问题,这可以被视为法理学的萌芽。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成为一门学科,产生了不同的派别,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著作。
中世纪的欧洲,法学成为神学的一个分支。
到了12世纪至16世纪,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出现了如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
17世纪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许多法学流派,其中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18、19世纪,德国形成了哲理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19世纪中期,英国产生了分析法学派。
20世纪,社会法学派出现。
二战后,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以新的面目出现,同时还出现了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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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
学流派。
• 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
体系的渊源。
罗马法的历史进程:
(一)形成时期
罗马世俗法学,始于公元前3世纪之后。
(二)发展时期 西塞罗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
区分了自然法与人正当性标准。
古希腊 前8世纪——前3世纪
• 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 • 各城邦法律不同。 • 不存在法律职业。 • 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 • 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
苏格拉底
前469-399
•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
图、色诺芬的著作中。
• 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
•自由 •权利
(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
• 自然权利说 • 社会契约论
(三)哲理法学 法的形而上学。
• 康德 • 黑格尔
(四)历史法学
•胡果 •萨维尼
用历史的观点来考察法律。
(五)功利主义法学
• 杰里米·边沁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六)分析实证法学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多元化的西方现代法学
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 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 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五)中兴时期
查(尤)士丁尼皇帝重视法典编纂。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 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
(三)昌盛时期
古典时期、黄金时期。也是罗马帝国的繁荣时期,法治 观念在罗马深入人心。奥古斯都授予部分法学家以解答权, 提高了罗马法学和法学家的地位。他们协助皇帝立法、解答 法律问题、撰写法学著作、从事法学教育,对罗马法学做出 了杰出贡献。
(四)衰落时期
引证法:只有五大法学家的著述才具有法律效力,“五 大法学家”的称号从此建立。(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 帕比尼安、莫蒂斯蒂鲁斯)
是道德的要求。
• 苏格拉底教学法
苏格拉底的审判
• 西方历史上两大审判:苏格拉底审判和耶稣审判 • “言论思想自由的殉道者”——斯东
柏拉图
前427-347
• 《理想国》、《政治家》
《法律篇》(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
• 人治思想
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前384-322
• 百科全书式的学者 • 《政治学》、《雅典政制》 • 法治的定义
•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哲学王”理念,明确提出“法
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和“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法治”为 最优良的治国方略。
罗马法 前5世纪——公元6世纪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 罗马民族传承了希腊文化,结合其务实的精神,使得
•阿奎那把法律分成四类: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
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规则;自然法,是 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自然法就是上帝引导和 统治人类的法律;人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 人法必须服从于自然法;神法,即《圣经》,是主 宰人类的法律,是永恒法的体现。
西方近代法学
(一)近代法学的主导思想
西方法学的历史
历史研究的意义:
•“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法学史其实就是前人对于法律现象的认识史、观念史。
西方法学史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个主题——什么是法 两个主线——自然法与实在法 三个派别——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四个阶段——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
欧洲中世纪 近现代法学(17、18C至20C) 当代法学(战后,20C60、70年代至今)
(一)自然法学的复兴(新自然法学)
• 复兴的主要原因 •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二)新分析法学
• 凯尔森 • 哈特
(三)社会学法学
庞德: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20世纪20、30年代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兴起
• 卡多佐 • 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其他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
• 理查德·波斯纳 • 《法律的经济分析》
《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对世界法学,特别是对 近代民法典和民法学的影响巨大。
罗马法学的基本特质:以私法为研究中心;以 自然理性为指导;重在解决法律实务;同国家权力 紧密结合。
恩格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 生产的完整的法”。
欧洲中世纪法学
• 注释法学:注释法学&注解法学 • 教会法学:《教会法矛盾调和集》 •奥古斯丁 • 托马斯·阿奎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