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例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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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法律案例(3篇)

噪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进行了严格规定。

然而,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公众环保意识薄弱等原因,噪声污染问题仍然严重。

在此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保护手段应运而生。

2016年,我国首例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原告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被告为郑州市某建筑工地。

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立案2016年5月,原告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发现郑州市某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经调查核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 被告应诉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异议。

被告认为,其施工过程中已经采取了一定的降噪措施,且噪声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庭审过程2016年6月,本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施工过程中的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并提出自己的降噪措施。

4. 一审宣判2016年7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施工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二审宣判2016年9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6. 再审结果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维持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三、案例评析1. 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本案是我国首例噪声污染公益诉讼案,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提高了公众环保意识。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上未做地面处理噪音到法院起诉经典案例
楼板隔声量是住宅质量指标之一,若达不到国家最低标准,可认定住宅质量有不合格之处。

按现行民法,购买者有权要求退换或修补所购买的不合格产品,若因不合格产品导致购买者发生不良后果,一切责任由生产或销售者承担。

北京王女士,花140万购买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受到楼上活动打扰,夜晚无法安睡,经医院检查,诊断为神经衰弱。

王女士以楼板隔声不合格将该开发商告上法院,法院对楼板隔音调查取证。

经清华大学建筑环境中心检测,该楼板的隔声值为76分贝,超过国家标准1分贝,判定开发商住宅质量不合格,负有对王女士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子女父母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40多万元。

开发商对法院申辩说,混凝土楼板是住宅最多采用的,北京市住宅有99.9%都是混凝土楼板,都不合格,因此该开发商认为非常冤枉和委屈。

法官反驳说,民事诉讼遵循“民不举,官不纠”的原则,王女士状告了开发商,只要有法律依据,开发商必须赔偿。

一旦要和开发商对簿公堂,你自己检测的相关数据是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的。

只有具有这方面资质的专业部门才能进行测量,并给出有效的数据。

这笔花费,大约在4000元左右。

环境噪声法律案例(3篇)

环境噪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因环境噪声引发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本文将以某小区噪音扰民纠纷案为例,探讨环境噪声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居民张先生被告:某小区居民李女士案由:噪音扰民案情:原告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被告李女士居住在张先生楼上。

近年来,李女士家中经常传来高分贝噪音,严重影响了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张先生多次与李女士沟通,要求降低噪音,但李女士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争议焦点1. 环境噪声污染是否构成侵权?2. 如何认定噪音扰民行为?3. 噪音扰民案件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环境噪声污染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关于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案中,李女士家中的噪音明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且严重影响了原告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构成噪音扰民。

3. 关于噪音扰民案件的赔偿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因噪音扰民而遭受精神损害,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李女士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原告张先生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1. 环境噪声污染构成侵权。

本案中,李女士家中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影响了原告张先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构成噪音扰民,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2.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标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文华大酒店噪声扰民案【案情1】某市文华大酒店是由中国和新加坡合资的一家四星级酒店,1993年9月正式营业,但未按《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环境影响报告》和环保设施验收手续。

该酒店试开业半年来,每天24小时噪声不绝于耳,附近居民的睡眠根本无法保证,痛苦不堪,纷纷向市环保部门投诉。

环保部门对该店的噪声进行实测,测得噪声白天为61分贝,晚间为57分贝,深夜为53分贝,均超过I 类混合区标准。

于是环保部门对该酒店下达了停业整顿、补办《环境影响报告》、补建环保设施的处理决定。

该酒店不服,认为:(1)环保局违反了《环境保护法》中限期治理或停业的决定应由所管辖区内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条款;2)该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应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可以不执行《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规定。

该酒店申请复议。

同时,附近居民和酒店部分职工以酒店超标排放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问题】1.中外合资企业是否可以不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环保部门关于停业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3.法院是否受理附近居民及酒店部分职工的诉讼?【分析】1.中外合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依照我国的法律政策,“三资”企业除了在投资、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外,在履行法律义务上与国内企业是同等的法律义务主体。

2.环保部门的停业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15条和第48条规定,对未办理环保“三同时”手续的,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

本案中,环保部门作出停业处理决定,主要针对该酒店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因此,该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但需注意的是,如该酒店履行了“三同时”手续,环保部门仅基于其造成污染的事实责令其停业,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情况下的停业处理决定,应由所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而非环保部门决定。

3.法院应受理附近居民的诉讼,对酒店职工的诉讼不受理。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关于噪音的中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噪音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噪音扰民纠纷也成为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音扰民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噪音扰民问题的法律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邻居。

张某家装修时,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要求张某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张某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案件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确实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消除噪声污染。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扰民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使用的装修材料噪音较大,对李某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是指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和损害的行为。

2. 噪音扰民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噪音扰民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噪音扰民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

工程施工扰民案例分享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工程施工也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扰民问题。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分析工程施工扰民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案例一:噪音扰民在某市区,一栋高楼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没有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导致周边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饱受噪音困扰。

白天施工噪音尚可忍受,但夜间施工噪音使得不少居民无法正常休息。

投诉无果后,居民们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最终,在政府部门的介入下,施工方采取了隔音屏等降噪措施,噪音扰民问题得到缓解。

案例二:尘土扰民在某条道路拓宽工程中,施工方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覆盖,导致大量尘土飞扬。

附近居民不堪其扰,纷纷抱怨空气质量下降,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

政府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要求施工方采取喷水降尘、覆盖等措施,同时对周边道路进行清扫,确保居民出行环境。

案例三:交通拥堵扰民在某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区域周边道路狭窄,施工导致交通拥堵,给居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

政府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及时调整交通疏导方案,增加交通警力指挥,同时通过媒体提醒市民提前规划出行路线。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交通拥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案例四:安全隐患扰民在某建筑工地,由于施工方管理不善,现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居民们担心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危险。

政府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施工地进行检查,要求施工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并对周边居民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扰民问题涉及到噪音、尘土、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等多个方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管,确保施工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

同时,施工方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程施工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此外,居民们也应理解和支持工程施工,与施工方和谐共处,共同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在未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施工扰民问题仍将面临新的挑战。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同一小区居民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概述:2010年1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因装修噪音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该案涉及到小区内两家邻居之间的矛盾,其中甲方是小区一位居民,乙方是小区另一位居民。

甲方因乙方进行装修而受到了严重的噪音干扰,因此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乙方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事件经过:1. 2010年1月5日,乙方开始了其住宅的装修工作,工作内容包括敲击、打孔、破墙等。

2.甲方无法忍受噪音干扰,多次要求乙方减少噪音并进行合理施工。

3.乙方对甲方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高强度进行装修工作。

4. 2010年1月10日,甲方向居委会投诉,并请居委会介入协调。

5.居委会协调未果后,甲方在201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工作、赔偿精神损害及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及判决:该案件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审理与证据调查,法院得出以下判决:1.乙方在装修过程中确实造成了甲方的噪音干扰,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认定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赔偿,并判决乙方支付甲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法院认为乙方的装修行为并未使甲方财产受到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涉及邻里关系、噪音干扰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对于因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本案中,乙方对装修过程中甲方的要求置之不理,严重干扰了甲方的正常生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甲方并未提供装修工作对其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未作物质性赔偿的判决。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法院作出了比较合理的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噪音干扰,与邻居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对于受到噪音干扰造成精神损害的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相应的赔偿。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十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电子版)2015年12月30日第三版专题网址:/paper/html/2015-12/30/content_106513.htm?div=-1一、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绿家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偿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谢知锦等四人为采矿占用林地,不仅严重破坏了28.33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还造成了林地植被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的侵权责任。

遂判令谢知锦等四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个月内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万余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或异地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等问题。

本案判决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了自然之友、绿家园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以生态环境修复为着眼点,判令被告限期恢复被破坏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进而实现尽快恢复林地植被、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首次通过判决明确支持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提高了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判决具有很好的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

噪音引起法律案例(3篇)

噪音引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密集、高楼林立的城市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主要场所。

然而,城市中噪音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近年来,因噪音扰民引发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噪音扰民引发的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40岁,住某市某小区。

被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

2019年5月,李某带领某建筑公司在张某所在小区附近进行工地施工。

由于施工噪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降低噪音,但李某以施工需要为由,未采取任何降噪措施。

张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对原告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已构成噪音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噪音扰民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

2.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物的排放,减轻和消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已对原告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构成噪音污染。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李某的噪音扰民行为,给原告张某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 预防噪音扰民的法律途径为预防噪音扰民现象的发生,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噪音扰民问题的认识。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正文
王某诉某轨道公司噪声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某轨道公司在建设高速公路期间,施工车辆不分昼夜运行,严重影响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

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轨道公司反映施工车辆噪声扰民问题。

后某轨道公司负责人与检测人员进村调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噪声数值进行了测量,并与村委会协商补偿人员范围及补偿标准。

2019年夏,某轨道公司委托拆迁公司和测绘公司与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分别签订《噪声补偿协议》,某轨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员以协议需单位盖章和审计为由取走全部签好的协议。

因包括王某在内的166户村民一直未收到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王某先行提起诉讼,请求某轨道公司支付其噪声污染补偿款1.5万元。

尚余165户村民等待案件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某轨道公司否认签订过《噪声补偿协议》,但经与村委会、镇政府、拆迁公司、测绘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确认协议真实存在,遂要求某轨道公司提供《噪声补偿协议》,但其拒绝提供。

人民法院在实地勘查施工路段、走访邻村的基础上,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了《噪声补偿协议》签约事
实,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轨道公司履行给付补偿款的义务。

判决已生效。

法律关于噪声赔偿案例(3篇)

法律关于噪声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和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噪声赔偿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噪声赔偿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小区居民王某,居住在该小区8号楼。

近年来,王某发现邻居张某开设的餐饮店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噪声污染是否构成侵权?2. 噪声污染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3. 张某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一)噪声污染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

本案中,张某开设的餐饮店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对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响。

因此,法院认定噪声污染构成侵权。

(二)噪声污染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噪声污染给王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 间接经济损失:王某因噪声污染无法正常休息,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产生了一定的间接经济损失。

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因噪声污染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三)张某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噪声污染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决张某赔偿王某:1. 噪声污染的严重程度;2. 王某遭受的损失;3. 张某的过错程度;4. 张某的赔偿能力。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承担噪声污染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噪声污染问题的重视。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工程专业092 刘泽彪

某小区进行建筑施工,居民们不堪忍受周 围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环 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察和监 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 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 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 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 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 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 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 昼 夜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 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 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 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外, 还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 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它是制定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的依据,也是衡量一个区域是否存在环境噪声污染 的尺度。目前我国的主要规定是<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 准)。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原告所在的 天通花园小区属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环 境噪声质量标准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被告施工 现场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显然违反 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 来看,判定被告没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显然不符合事 实,也难以说服饱受噪声干扰之苦的居民。

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 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 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 居民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 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 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 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 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 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 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高速噪音扰民法律案例(3篇)

高速噪音扰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某民初字第XX号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40岁,某市居民,住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原告李某因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的某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涉案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劣,生活质量下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事实与证据:1. 原告李某居住在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小区距离涉案高速公路约500米。

2. 涉案高速公路于2019年建成通车,自通车以来,原告李某及其家人经常受到高速公路噪音的困扰。

3. 原告李某曾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4. 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 与邻居的谈话录音,证明邻居也受到噪音污染的影响;-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噪声监测报告,证明涉案高速公路产生的噪音超过国家标准;-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原告李某因噪音污染导致失眠、焦虑等健康问题。

被告答辩: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答辩中承认,涉案高速公路的噪音确实对周边居民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公司已采取了一系列降噪措施,如增设隔音屏、调整行车速度等,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噪音污染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高速公路的噪音污染确实对原告李某的居住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单位,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污染,保障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的噪音污染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被告已采取了一定的降噪措施,且原告的损害程度有限,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涉案高速公路产生的噪音污染,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2. 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噪音侵权案例

噪音侵权案例

噪音侵权案例2004年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2006年竣工营运。

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后修订为《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7年起,村民信访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屡经整改未能彻底解决。

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年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

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作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五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

为此,法院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1、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2、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3、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标准;4、咨询有关专家,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5、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6、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

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7、整改完毕后的进一步检测,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等新的降噪措施。

【裁判】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写字楼办公室噪音侵权案例

写字楼办公室噪音侵权案例

写字楼办公室噪音侵权案例案件经过:原告孟某系沈阳市和平区XX号写字楼居民,该楼与被告东大置业公司正在建设施工的东北大学家属楼仅相邻三十余米。

自2014年4月起,被告负责开发建设的东北大学家属楼从旧楼的拆迁到新楼的破土动工,施工现场几乎天天尘土飞扬,运残土、打地基、灌水泥,还在原告楼后几米处开通道路用于运输建材,昼夜噪音不断。

夜间工地强烈的灯光照明和噪音更是令原告难以安睡,被告施工产生粉尘对原告的呼吸系统造成损害,使原告北窗户不能通风。

这种严重扰民施工一直延续到2015年11月份才停止施工。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环卫部门、公安部门、环保局要求对被告进行处罚。

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东大置业公司侵权属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个人应提供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关于原告孟某提出被告赔偿其环境污染、施工噪音造成的人身损害的主张,原告孟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东大置业公司工地施工而受到实际损失事实的存在,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行政卷宗,被告东大置业公司开发的项目在2014年和2015年施工期间确存在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原告居住的XX号楼与被告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虽比较远,但结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和平分局对施工噪音的检测分贝值,被告夜间施工产生的噪音势必影响原告的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

综上,本院考虑到原告居住地址、周围建筑情况及其与被告施工现场的距离,以及被告施工期限、施工频率、噪声的强度和工地在冬季会停止施工的事实,酌情确定被告东大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孟某要求被告停止现在仍在进行的夜间噪音、灯光照射等扰民施工行为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现存在夜间噪音、灯光照射等扰民施工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噪声污染法律案例(3篇)

噪声污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附近一家工厂排放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于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经调查,该工厂确实存在噪声污染问题,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对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李某认为处罚力度不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其因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以下问题:1. 噪声污染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如果超标排放噪声,就构成了侵权。

2. 噪声污染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财产损失;(二)人身损害;(三)其他损失。

”本案中,李某因噪声污染遭受的损失包括:1)精神损害;2)生活品质下降;3)医疗费用等。

3. 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工厂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工厂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已构成噪声污染,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工厂赔偿李某因噪声污染造成的精神损害、生活品质下降、医疗费用等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噪声污染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适用明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 责任认定清晰。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8年地点:中国某省某市2008年,位于某市的一家化工厂发生了一起环境污染事件。

该化工厂经营了多年,主要生产有机化合物和化学试剂。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监管不力,该厂严重违规排放废气和废水,导致周边地区的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当地居民和环保组织立即展开调查,并最终决定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诉讼。

【事件细节】事件一:非法废气排放时间:2006年-2008年从2006年至2008年,该化工厂违法排放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

这些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空气中,造成空气污染。

居民们开始发现空气质量逐渐恶化,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明显增加。

经过初步调查,环保组织发现该化工厂未安装有效的废气处理装置,且废气排放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事件二:非法废水排放时间:2007年-2008年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该化工厂还存在非法排放废水的问题。

废水含有大量有机化合物和重金属,未经任何处理即排入当地河流。

长期以来,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来源就是依赖这条河流,但由于废水排放,水质日益恶化,直接影响了居民的健康。

许多居民因饮用受污染的水源而患上胃肠道疾病,甚至有人患上了癌症。

事件三:破坏生态环境时间:2005年-2008年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该化工厂非法建设和扩建,大量砍伐周边森林,并且非法占用湖泊和湿地区域。

这些非法行为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大量珍稀物种失去栖息地。

湖泊和湿地域受到破坏后,水生植被减少,鱼类和鸟类数量急剧减少,整个生态系统面临崩溃的风险。

【法庭审理和判决】时间:2010年居民和环保组织一起将该化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经过法庭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该化工厂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负有主要责任,并判决该化工厂赔偿受害居民和环保组织共计5000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该化工厂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居住权,破坏了生态环境,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并赔偿相应损失。

阻扰施工法律责任案例(3篇)

阻扰施工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在市区一繁华地段承建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

该项目自开工以来,因施工过程中遇到居民阻扰,导致工程进度严重受阻。

居民阻扰的原因主要是对施工噪音、扬尘污染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表示担忧。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居民停止阻扰施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经过:1. 施工初期:建筑公司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但由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扬尘,引起周边居民的投诉。

居民认为施工噪音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要求建筑公司采取措施降低噪音。

2. 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针对居民的投诉,采取了降噪措施,如安装隔音板、调整施工时间等。

然而,居民的投诉并未减少,反而加剧。

双方多次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 居民阻扰: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居民采取聚集、堵塞施工通道等方式,阻扰施工。

建筑公司为此付出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和人力资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4. 法律诉讼:面对居民的持续阻扰,建筑公司决定诉诸法律。

公司认为,居民的阻扰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公司利益,要求法院判决居民停止阻扰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降噪、降尘等措施,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而居民阻扰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居民停止阻扰施工:法院判决居民立即停止阻扰施工的行为,不得再采取任何影响施工进度的措施。

2. 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判决居民赔偿因阻扰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3. 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阻扰施工的居民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本案中,居民阻扰施工的行为引发了法律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居民承担法律责任。

【公报案例】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事实推定]

【公报案例】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事实推定]

【公报案例】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事实推定](一)基本案情2009年起荆军租用了谷某的房屋和院落,此院落与姜建波住所前后相邻,仅一墙之隔。

荆军在租用的院落里对钢铁制品进行切割作业,产生的噪声使姜建波不堪忍受。

姜建波先后向村委会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荆军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产生噪声污染及粉尘污染的铁制品搬离与姜建波相邻的院落,赔偿其精神损失8000元。

(二)裁判结果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荆军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产生噪声的钢铁制品搬离与姜建波相邻的院落,并赔偿姜建波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荆军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二审认为,钢铁制品在装卸、运送或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声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程度。

本案中,荆军院落与姜建波居所一墙相隔,荆军在院落中放置工具、加工材料时所产生的声音势必能传入到其他居民的居室内,已成为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损害,是为公众普遍认可的,姜建波称其因噪声无法休息导致精神受到伤害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应推定属实。

荆军否认噪声污染给姜建波造成了实际损害,应举证证明,但荆军不能举出其院落中发出的噪声对姜建波的身体健康未产生损害的证据。

一审判决根据荆军加工钢铁制品产生的噪声的时间、两家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支持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严重噪声污染,侵害人们安宁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导致人们身心健康受损。

本案中,荆军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噪声污染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受害人的症状往往不明显且暂时无法用精确的计量方法反映。

广州高架桥噪音扰民打官司案例

广州高架桥噪音扰民打官司案例

广州高架桥噪音扰民打官司案例广州高架桥噪音扰民打官司案例广州高架桥建成后,杨某仁、刘某清发现自己住了20年的房子,离高架桥只有20米,来往车辆的噪声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因为长期饱受噪声困扰,他们将广州高架桥有限公司诉至宁乡法院。

法院判决项目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并给予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6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对该案和几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广州高架桥项目于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然而杨某仁、刘某清却发现,他们住了20年的房子距离广州高架桥仅20米。

因为饱受噪声困扰,他们遂将广州高架桥有限公司诉至宁乡法院。

6月5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对该案进行了通报。

宁乡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广州高架桥有限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原告住所噪声环境达标,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1994年,杨某仁、刘某清在宁乡市东湖塘镇修建合法住宅一栋,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004年开始修建的长花灰韶高等级公路就在他们屋前通过。

2011年8月1日广州高架桥项目经省政府批复开工建设,2014年10月30日建成通车。

此时,两人的房屋距广州高架桥20米。

2017年12月27日,杨某仁、刘某清委托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杨建仁住宅内1、2、3、4号测试点在下午3:3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2.8dB、60.7dB、60.4dB、56.2dB,二层分别为65.1dB、64.7dB、60.5dB、58.7dB;在晚上22:50时的噪声平均值一层分别为64.7dB、62.8dB、62.5dB、59.7dB,二层分别为72.0dB、67.5dB、61.2dB、59.6dB。

夜间检测值均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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