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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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质量检验

8.1 基本规定

8.1.0.1干船坞与船台滑道主体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分别按表8.1.0.1-1、表8.1.0.1-2和表8.1.0.1-3的规定划分。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根据设计内容和结构特点进行调整。

干船坞主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8.1.0.1-1

注:坞口翼墙及护岸可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可按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类似分项工程的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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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其他形式挡土墙与翼墙的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②半坞式斜船台和有防水闸门斜船台的分部、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按表8.1.0.1-1的规定相应增加。

注:其他形式挡土墙与翼墙的分项工程可按其结构形式参照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划分。

8.1.0.2 干船坞坞门、船台闸门、船坞和船台设备制作安装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可按表8.1.0.2的规定划分。当工程内容与表列项目不一致时,可根据设计内容和结构特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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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总体

8.2.0.1 干船坞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0.1的规定。

干船坞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1

注:L为船坞设计总长度,B为船坞设计总宽度,单位为mm。

8.2.0.2 船台主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0.2的规定。

船台主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表8.2.0.2

注:① L为斜船台的设计有效长度,单位为mm;

②半坞式船台坞体部分的总体尺度按干船坞的要求检验。

8.2.0.3 滑道竣工整体尺度允许偏差,按滑道的不同类别,应分别符合表8.2.0.3-1和8.2.0.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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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滚珠滑道中轴线位置为导轨时,标高测点移到滑道面上。

8.2.0.4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工程的观感质量,应分别按表8.2.0.4-1和表8.2.0.4-2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综合得分率不应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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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半坞式斜船台和有防水闸门斜船台坞体部分的观感质量应按其结构形式按表8.2.0.4-1的规定相应增加。

8.2.0.5 干船坞、半坞式和带防水闸门斜船台工程完工后,在围堰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充水检查、坞门启闭和排灌水试运转试验。围堰内充水后,应复核渗水量,坞室不应有明显渗漏。坞门启闭和排灌水试运转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2.0.6 滑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整体功能性试验,试验内容应包括下滑速度、滑行轨迹、滑道温升等,试验方法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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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坑开挖工程

8.3.1一般规定

8.3.1.1 干船坞与船台滑道基坑开挖分项工程宜按设计结构单元划分。坞室、坞口和坞门墩基坑各为一个分项工程。其检验批宜按施工段划分。采用湿法施工工艺时,水下开挖部分宜单独作为一个分项工程。

8.3.1.2 基坑开挖前应对施工围堰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观测方案对围堰沉降、位移和变形进行监测和记录。

8.3.2 水下基坑开挖

8.3.2.1水下基坑开挖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3.2节的有关规定。

8.3.3陆上基坑开挖

8.3.3.1陆上基坑开挖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3.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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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地基与基础工程

8.4.1 一般规定

8.4.1.1 水泥搅拌体、旋喷桩、帷幕灌浆和岩石固结灌浆等地基处理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段施工并记录施工参数及验证效果。

8.4.1.2 帷幕灌浆和岩石固结灌浆等地基处理分项工程和底板抗浮锚杆施工结束并经过设计确定的间歇期后,应对处理的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的项目、数量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8.4.1.3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钢筋和混凝土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3.1模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2 节的有关规定。

8.4.1.3.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1.1节和第2.1.3节的有关规定。

8.4.1.3.3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除允许偏差项目外应符合第2.1.1节、第2.1.4 节和第2.1.6节的有关规定。

8.4.2 地基换填

主要检验项目

8.4.2.1 地基换填的部位、范围和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2.2 换填前应对基础下地基进行检查记录,当发现溶洞、溶沟等不良地质构造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并观察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8.4.2.3浆砌块石换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3.1 块石的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表面不得有风化裂缝。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2.3.2 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第2.7.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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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3.3 块石应坐浆砌筑,砂浆应密实、饱满。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2.4混凝土和块石混凝土换填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4.2.4.1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第2.1.4.4条的规定。

8.4.2.4.2 混凝土应振捣密实。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4.2.5 水泥稳定土换填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6.3.3节的有关规定。

8.4.2.6 地基换填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8.4.2.6的规定。

8.4.3 抛石基床

8.4.3.1基床抛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4节的有关规定。

8.4.3.2基床夯实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5节的有关规定。

8.4.3.3基床整平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4.4.7节的有关规定。

8.4.4预制桩沉桩

8.4.4.1预制桩沉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4.2节和2.5.2节的有关规定。

8.4.5 灌注桩

8.4.5.1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2.4.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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