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贝y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 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 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幵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幵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 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30•【字号】浙卫人[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浙卫人〔2014〕4号)有关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列入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人员须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要求培养对象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原《申报书》内容,认真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其中预决算编报(记录)表本次只填写2014年度资金预算数,科目支出比例严格按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培养计划任务书》模板见附件。
二、填报程序本次《任务书》填报采用网络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
培养对象登陆浙江卫生信息()“专题频道”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用个人身份证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在线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培养计划任务书》提交后,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设区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进行网上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审核通过后,请培养对象在线打印《培养计划任务书》纸质版并提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三、填报时间培养对象网上填报、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1日,主管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3日。
纸质任务书在线打印时间2014年4月28日-4月30日。
学校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院〔2008〕100号浙江教育学院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教育学院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浙江教育学院“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一批国内有影响、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使我校高层次人才梯队的培养与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以及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工作相衔接,优先做好人才储备,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浙江教育学院2008-2010年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高层次人才培养共分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不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下同)和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第二梯队为校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校级教学名师;第三梯队为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第四梯队为院级优秀青年教师。
通过选拔和培养,到2010年,力争使学校拥有5名省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10名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教学名师、20名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50名院级优秀青年教师。
二、培养周期培养期为四年。
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四年进行一次期满考核。
三、选拔条件(一)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二)校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协作,具有组织带领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
4.已系统熟练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课),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2024年卫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意见
2024年卫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卫技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推进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建设提供坚实的医疗卫生人才保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优化卫技人才结构和发展环境为主线,扎实推进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二、引进原则(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
三、引进对象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及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或其他紧缺急需专业卫技人才。
四、引进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2.符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3.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4.身心健康。
(二)界定条件1.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级及以上名医;(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所在科室须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为硕、博士生导师;(5)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各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学术职务者。
2.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地市级名医;(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地市级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聘任本专科副高职称5年及以上的卫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4)具有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的,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各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学术职务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浙卫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突出培养造就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这个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可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进一步完善选拔和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综合素质培养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病有良医”“幼有善育”“老有康养”,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两个先行”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健康生活全民优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国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1.打造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
完善健康浙江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城市、健康促进县(区)建设,探索开展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健康影响评价,培育200个健康浙江行动省级样板。
2.健全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
加强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保障,优化体检项目,年体检人数达到1000万以上。
建设推广“浙里健康e生”等应用,集成疾病诊疗、医学检查检验、健康管理等全量数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放率达到90%。
3.完善慢性病早筛早诊早治制度。
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全周期管理。
持续推进妇女“两癌”和重点人群结直肠癌、慢阻肺等筛查干预。
探索开展重点人群肺癌、上消化道癌、肝癌、前列腺癌等筛查干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3.31
•【字号】浙卫发[2014]109号
•【施行日期】2014.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4]10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为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管理,提升人才培养绩效,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对卫生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个层次的培养对象提出了培养目标和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部门联系。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1日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2.14•【字号】浙教人〔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人〔2016〕34号各省属高校: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向突出贡献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3﹞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号)精神,并经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同意,结合省属高校实际,现就省属高校向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一)坚持“贡献、杠杆、激励”导向。
激励教师在年度内或聘期内作出突出贡献,并在省属高校中发挥标杆和示范作用,让一流人才作出一流贡献,一流贡献获得一流回报,形成优绩优酬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二)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
建立教学、科研等绩效评价激励制度,分类制定切合教学、科研不同特点的认定标准,结合学校的发展阶段,制定奖励标准,推动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协调发展。
(三)坚持量力而行。
充分考虑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平衡及经费来源保障等因素,保持与本校绩效工资水平的合理关系,确定与学校财务状况相适应奖励标准。
不得因此新增学校债务,不得挪用其它专项经费。
二、突出贡献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范围(一)突出贡献人才范围。
1.在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成就,获得国家级奖项。
2.在SCI、SSCI、EI等收录的具有世界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在被业内同行专家公认的本专业领域最具权威的期刊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2024年医院高技人才培育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医院高技人才培育工作计划为努力提升医院的学科水平和综合能力,让我院一些专科学术水平完成三、五年内,在市、省内形成优势和特色,造就一批技术精湛、作风过硬的省、市医学重点人才,经医院重点专科、重点人才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决定对省重点专科、市重点学科,和院重点专科建设和省、市、院级重点人才,加强扶持力度并制订实施办法如下:一、院设立重点学科、专科建设专项经费。
1、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给予上级经费数额相等资金匹配。
(并视学科发展情况可适当增加)。
2、院重点专科给予15-____万元基础扶持资金。
3、重点专科开展重大新业务所需设备及病人医疗费用医院将给予支持。
4、基础资金的支出用于科室的业务发展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课题调研、资料费、提供出国考察经费等)。
二、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在人员调配上给予政策倾斜。
三、重点专科建设要明确一个主攻方向,针对关键技术问题,集中力量有所突破,从而形成专科优势。
四、可采取与省、及国内外高等医学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建设的形式,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专科建设、课题研究和人才培养共同发展,确保重点专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高效益。
五、重点专科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五年内培养出2-____名年龄在____岁以下的业务骨干,逐渐形成结构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
六、加大重点专科的制度建设,为其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切实做好人、财、物等配套和后勤保障工作,以保障专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七、院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将对院重点专科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并签定合同书。
每半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照考核指标进行检查。
未达标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院重点专科,并停止资助。
八、医院年终经考核对在实施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室、学科带头人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对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实行重奖。
九、院重点人才培养周期(二年内),给予基础扶持资金____万元。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为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2013年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启动了“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卫生健康事业改革的推进,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需求不断加大。
根据国家和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在总结325卫生人才工程的基础上,我省将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为了工程有效实施,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共二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机构。
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选拔程序。
规定了申报条件,对申报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类培养对象相对应的条件分别作了阐述。
按照个人申请、遴选推荐、专家评审、终审确定的程序确定培养对象。
(三)管理评价。
明确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分工,对培养对象实施培养、支持、考核等全过程管理,针对违反科研诚信等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
明确了培养形式、内容,以及期满考核标准。
(四)资金管理。
551卫生人才工程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保障。
在本办法中对资金管理、使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主要亮点(一)结合各层次人才不同特点突出了新的培养要求。
对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医坛新秀三种类别人才赋予明确的定位、培养目标及任务要求,其中领军人才主要突出其对全省临床与学术的引领作用,以及带领团队在高峰高原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创新人才突出其创新能力、专业优势以及发展潜力,能够成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医坛新秀突出培养其临床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使其成为临床骨干型人才。
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市级)
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市级)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满足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我市制定了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施办法,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
一、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1.开展海外人才引进项目,吸引有海外医学博士学位或同等学
历及以上的医疗卫生人才来我市工作。
2.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荐优秀医学专家到我市医
疗卫生机构工作。
3.建立人才引进评价机制,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医疗卫生
事业的发展需求。
二、培育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1.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申报各级人才项目,并对获得各类荣
誉和奖励的医疗卫生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扶持。
2.加强医疗卫生人才培训,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
求开展各类培训和研修活动,提高医疗卫生人才的综合素质。
3.建立人才梯度发展机制,根据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人才实施
不同的职业晋升制度,使医疗卫生人才在事业发展方面有更广
阔的空间。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高层次、专业化、服务意识强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浙政办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0日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浙江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结合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强化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属性,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围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和治理创新,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到2025年,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更加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为加快卫生健康现代化和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计划。
1.超常规推进“医学高峰”建设。
争取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布局浙江。
争取国家级中医类别的医学中心、基地和特色医院达到5个以上。
到2025年,推动建设一批疑难复杂疾病诊疗能力拔尖、科研能力突出、管理水平较高、辐射影响较大的高水平医院,三甲综合医院三级、四级手术占比达到45%以上,省域外转住院病人的全国占比实现下降。
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
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篇: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泰平医院“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和培养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院人才的培养,建设医院临床教育、科研和管理队伍的后备人才库,促进队伍的建设,现设立医院“人才培养计划”,以促进医院的发展。
“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培养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各重点专科、领先专科、新兴专科等的建设,由本人申报或科室推荐申报,医务科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
“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工作每年举行一次,每批选拔名额为5名,并就其中优秀者(1名)推荐参加医院“优秀青年医生”的评审。
一、选拔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及工作责任感,能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具有奉献精神。
2、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学历毕业工作满3年,具有大专学历毕业工作满4年,具有中专毕业学历毕业工作满5年的在职临床工作人员。
3、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全面的业务能力。
4、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选拔程序1.本人申请、科室推荐。
2.“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采用申报者自荐由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及主管科室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目标的科学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议,然后由“人才培养计划”评议小组审定批准,报院务、党委会通过。
3.入选“人才培养计划”者在院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医务科公布“人才培养计划”正式名单。
三、资助经费1、入选“人才培养计划”者培养期为两年,最高资助额为1万元人民币,并以第一年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经费资助的依据。
2、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培养人才而开展有关培训、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国内进修等,采取“实报实销制”。
四、组织管理1、医务科成立“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培养和实施评议小组,形成以医务科为操作机构,其它职能处室参与和协调的综合考评体系,全面负责“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培养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全面实施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培育工程(以下称“三名”工程),努力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实施“三名”工程,为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注入强大动力(一)重要意义。
知名企业是浙江经济的骨干支撑,知名品牌是浙江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标志,知名企业家是浙商群体的杰出代表。
实施“三名”工程是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的有效途径。
当前,中小企业多、龙头骨干企业少,品牌数量多、知名品牌少,大小老板多、知名企业家少等“三多三少”问题,仍是制约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突出问题。
全面实施“三名”工程,有利于加快改变“三多三少”状况,增强创新驱动能力,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对于加快推进浙江经济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分类指导与重点扶持、整合资源与优化机制相结合,以创建“名企、名牌、名家”为载体,强化扶优扶强政策导向,大力实施名企战略,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力实施名品战略,创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区域知名品牌,培育一批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大力实施名家战略,打造一支由知名企业家领衔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推动我省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制造大省向智造强省、品牌大省向品牌强省转变。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为了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优秀结构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这一规划。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优秀传统学科带头人、优秀学生青年医师、“临床研究重点文化特色专科”团队、复合型医防人才、基层医生可以培养学习计划(以下简称“人才能力培养”)O到2025年,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掌握现代先进医院管理知识、具备医院精细化管理能力;力争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80名、优秀青年医师120名,培育15个临床重点特色专科团队;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初级医师每年接受医防融合知识培训;基层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医务人员300名以上,定向培养大专以上学历200名以上,提升50岁以下在岗中专及以下村医学历教育。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1.加强党委书记(院长)培训。
采取依托国内医学院校或专门培训机构定点集中培训,利用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组织的医院院长年度培训计划和专门机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举办的培训、学习、交流、考察等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7天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全市医院书记(院长)职业化管理能力,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2.加强优秀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依托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安门医院等国内著名医学院校和医院,采取学校教学、师资培训、学术交流、科研参与等方式,加强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学科建设、科室管理、科研教学能力建设。
每年安排不少于2个月的全日制学习时间。
3.重视学生优秀中国青年医师培养。
实行以全省三级医院资深医生为主要对象的“导师制”,建立导师资源库,为青年医生选拔专职导师,以“传承、帮助、引导”的方式开展医学、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青年医生的综合技术水平。
鼓励继续医学教育的参与,采用在职学位学习、导师教学和国内进修的方法,鼓励优秀青年医生参加职业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医学基础理论水平,夯实医学理论基础,增强临床和科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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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
(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
(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
第八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均须在近5年内完成):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项及以上;
(二)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论著2篇及以上;
(三)作为编委正式出版过医学专著、论著1部及以上;
(四)参与全国统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1部及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或保健食品文号等1项及以上。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申报者填写《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条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初选工作,择优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负责组织国内、省内知名专家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遴选后名单经厅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人选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设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资助8万元(5年为40万元),所在单位按1:1比例经费配套。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但不包括科研仪器等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发)。
因培养对象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培养的,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年后经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期中考核,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八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期中考核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1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1部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十九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2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2项、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2部、作为第一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
以上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等1项,以及担任省级学会及以上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二十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要积极为他们在科研工作、深造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选拔省特级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没有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研究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随时给以淘汰,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二十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提交的在培养期内发表的相关论文、论著及取得的成果等,须注明培养对象的申报单位及受“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Program for the Cultivation of High-level Innovative Health talents)字样。
第二十四条培养期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到培养目标的颁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人才培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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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