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内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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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探究-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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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探究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及父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形成负面影响。

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认定标准则成为此类问题的焦点。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关系定位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学校的责任的认定,以及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有学者提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行政关系,那么学校的责任就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畴。

而另一种学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则学校的责任就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还存在一种学说认为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

即,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一职责是一种社会责任。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只有在教育机构违反教育管理职责时,才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未成年学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行政关系说是不合理的。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从事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

学校只是实施教育、管理活动职能的事业单位,并不享有公权力。

因此,不能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关系。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也不应认定为监护关系,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违背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与监护责任与本质的区别,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虽与监护责任有部分重合,但二者性质不能完全等同。

笔者认为教育、管理关系存在其合理性。

在现代社会体制下,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系教育和管理的关系。

二、未成年学生校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后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当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该担起一定的责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学校是否负责2、学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3、如何预防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一、学校是否负责学校在教育教学中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是否应该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负责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教育教学的承担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尽到妥善的管理、监护和保护义务。

其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校长职责规定(试行)》,学校应该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和谐稳定,防范和处理意外事故及突发事件。

再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学校更应该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家校沟通,公开校园安全工作情况,完善校园安全各项设施、设备、物资,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事件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应该为此负责。

二、学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应该在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文化生活方面承担重要的责任。

因此,在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事件中,学校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第一,学校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防范和减少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情况发生。

例如,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物资等,做好校内安全巡逻、消防检查、食品安全检测等工作,提高学生对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保护能力。

第二,学校应该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的事件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先确定事发原因、证明相应责任,最终赔偿学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精神损失等。

第三,学校还应该通过这个事件,总结教训,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宣传和教育,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怎样防范和减少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这样的事故的发生。

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学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是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的。

所以说,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一些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监管的责任,就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但证明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着过错,学校就应该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校期间学校是监护人吗?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学校是学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监护人”的说法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答如下:1、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

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也不是学生的委托监护人,学校只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不属于监护义务。

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学校责任免除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及学校责任免除

李 彦

生伤害事 故中的民事 责任 , 及如何适用 学校 责任 能够 得以免除, 均值得探讨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 归责原则及学校责任免除
未成 年学生 到本校时受到 的人身损 害 、 年满十八周 岁在校学 生则 不属 于未成 年学 生伤 害事故 的范畴 。其二 , 受损害
事故 的特点分 析 , 依据相 关《 侵权责 任 法》 及相关 教育 法律法规 , 并参 照教 育
按 照有关 民事法律规定 , 法律责任 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规
责任 。因此 , 对于属于限制 民事行为能 主体 的过错归责必须具备 四个要件 : 行 定 因下列情形 之一造 成的学 生伤害 事 力的年满十周岁 , 未满 十八 周岁未成年 为违 法 , 有损 害事实 , 违法行 为与损 害 故 , 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 的责任 : 学生 而言 , 在发 生伤害事故 后 , 对于 学 事实之 间有 因果关系 , 行 为人有 主观过 1 . 学 校的校 舍 、 场地 、 其 它公 共设 校是 否就该伤 害事故 的发生存 在教 育 错 。具体到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中, 学 施 , 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 教 管理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 如果受 害人 不 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 成为 未成 年学生 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 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 能举 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 学校 不承担 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主体 。第一 , 学校教 定 的标准 , 或 者有 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
根据《 侵权责任 法》 之规定 , 未成年
学 生伤害事 故 中承担法律 责任 的归责
原则 为过错责任原则 , 但 根据无民事行 为 能力未成 年人与 限制 民事行为 能力

学生在校摔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摔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摔伤赔偿标准
学生在校摔伤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件,对于学生和家长来说,摔伤后的医疗费用和赔偿标准是他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下面将就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学校会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受伤后,可以通过学校的保险来获得赔偿。

学校通常会根据学生的受伤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赔偿金等。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

其次,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还与学校的责任有关。

如果学生在校摔伤是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所致,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供更多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可能需要承担学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费用等。

学校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

另外,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还与学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有关。

学生和家长在面对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问题时,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寻求法律援助。

他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赔偿。

总的来说,学生在校摔伤的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受伤情况和责任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方案。

学生和家长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学校和家长能够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学生玩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学生玩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

学生玩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中学生,小学生,正直青春年少,活泼好动,但是缺少安全意识,在学校与同学玩闹时,一不小心就会受伤,严重的话,就会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现在的学校也非常注重安全问题,但是千防万防,总是会出现问题,那么,学生在学校玩闹受伤,学校要负责吗?一、相关案例:张某、王某是广州市某初级中学的两名初一学生。

2008年6月22日课间休息时间,张某、王某及其他同学都在教室内课间休息。

当时教室后部天花板上挂着一个风铃,有几名同学轮流跳起用手去够挂在高处的风铃。

王某在距离张某半米左右的地方起跳,他的手在摸高下落时划伤张某的右眼,致使张某的右眼当即出血。

后经诊断,张某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破裂。

虽经手术,但张某的右眼视力降至0.1,并伴有一定后遗症。

张某将王某及所在学校广州市某初级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接受张某方委托后律师到派出所查询了本案相关人员的信息;到事发地该学校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张某的医疗费清单;经过调查确定了案件事实,并将有关调查证据向审理机关提供。

二、相关法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就存在四种情况:其一,学校未尽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伤害的,学校要承担责任。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发生学校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根据《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监护人可以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数额进行协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争议双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发生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第三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学校应当协助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责任方索赔。

【五分钟法学院】学生在校园内受伤,这些情况,必须学校负责!

【五分钟法学院】学生在校园内受伤,这些情况,必须学校负责!

【五分钟法学院】学生在校园内受伤,这些情况,必须学校负责!无论是哪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在学校课间总喜欢嬉戏打闹,或者做一些小恶作剧。

但是,因为不经意的打闹或者小恶作剧而受伤发生纠纷的大有人在。

学生在课间嬉戏打闹受伤,谁需要承担责任呢?很多家长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则应由学校全权负责,发生任何事故都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然而实践中学校是否担责会考虑很多因素。

那么,孩子被家长送到学校之后,学校就要对他们的一切活动负责吗?如果孩子在学校受伤了,责任人到底是学校还是监护人——家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学校有以下情况,学生在校园内受伤或者导致身体不适,均有学校负责——1.不合格设施: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管理混乱: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制度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不合格食品: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缺乏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教师患有疾病: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从事不合适劳动: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运动的。

7.带病参加活动: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生病不理睬: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问:我儿子今年14岁,就读于某初中。

2021年2月19日,儿子课间休息到操场玩耍,被停放在斜陡坡的一辆摩托车突然倒下砸伤儿子腿部,致其小腿处内骨折,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万多元。

我找学校要求赔偿,学校以我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伤害自己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只愿承担小部分责任。

请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害就该自己承担大部责任吗?
桐柏钟女士
答:学校的说法欠妥当,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不应简单让其自担大部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你儿子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被停放在学校的摩托车砸伤,损害事实清楚,学校此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安全管理义务。

如学校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做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就不能说明学校已经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

因此,对你儿子受伤所造成合理的经济损失,学校依法应根据其过错承担多数赔偿责任。

另外你儿子系14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操场所放摩托车可能造成在危险应有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对其过错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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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爱伤害案件中学校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在校学生爱伤害案件中学校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在校学生爱伤害案件中学校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标题:在校学生爱伤害案件中学校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

在校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

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

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

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

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

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学⽣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命权、健康权、⾝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以财产赔偿等⽅法进⾏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在实践中,学⽣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下⾯跟着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学⽣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1、学⽣在学校受伤,如果学⽣交有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的赔偿责任。

2、依据《学⽣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负责任,例如学⽣之间挤倒现象是常有的现象,学校应当预见⽽没有预见,⼯作存在疏忽,应予适⽤该规定。

《民法典》(于2021年1⽉1⽇⽣效)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处⽆民事⾏为能⼒⼈是指8周岁以下的⼈,限制⾏为能⼒⼈是指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

学生在学校意外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意外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意外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一、孩子在校出意外骨折,学校未尽到看管责任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导致的损失,但学校未尽到看管义务的,其赔偿由第三方和学校共同承担。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案件中校方的法律责任
则是校 方应理性对待 的重大问题 。判 断未成年学生校 园伤 害案件 中校方是 否构成 法律 责任 应从 法律 关 系、 归 责原 则、 过错 认定等方面综合解析。 中图分类号 : 9 2 13 D 2 .8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0 2 3 ( 0 1 o 0 8 — 4 1 8— 6 8 2 1 )4— 0 8 0 0 故, 学校就应无条件承担赔偿 责任。第 二种观点 认为 , 学校
成年 学生 与学校之 间是一种监护关 系, 该观点在社会 非法学 专业群体 中是一种 较为普遍 的认识 。即认 为学 校对未成 年
学生 的管理职责是一种特定 的监护 义务 , 校对未成年 学生 学
的损害应 承担 无过 错责 任 , 只要 在校 期 间发生 人 身伤害 事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4
关键 词 : 成 年人 ; 园伤 害 ; 校 ; 未 校 学 赔偿 责任

要: 未成年学生在 校期 间发 生人 身伤 害案件 , 学校 日常教 学管理 工作 中时常遇到又难 以回避 的事 实。一 是
旦发 生了未成年 学生人 身伤 害事件 , 如何 运用法律手段妥善 处理纠纷 , 维护 学校 的合 法权益和正 常教 学秩 序,
引言
近年来 , 各地 陆续发 生 以未成 年学 生为伤 害对象 , 以报 复社会为 目的的恶性伤 害案件 。未 成年学生 在校期 间 的安 全保障成为全社会 日益关 注 的热点 问题 。深 入研究 未成年
学生校 园伤害案件涉及 的相关 问题 , 明确校方 法律 责任 , 对 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 维护正常 的教育秩序是极有意义 的。而
权利进行监督和保 护 的一种 民事法 律制度 。由于监护 涉及 公 民的基本权利 , 因此监 护人 的确定 应严格 遵循法 律规定 , 并非任何人都有资格成 为监护人 。 其一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l 第 6条 之 规 定, 具备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中并 未包括 学校。监 护人是一种法律 主体资 格 , 不是任 何人 或 组织 都可 以担 任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

浅谈学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摘要]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的类型,文章拟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问题入手,浅谈校园伤害案件赔偿案件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过错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逐渐增多,学生及父母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处理不当则可能形成负面影响。

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则成为此类问题的焦点。

一、关系定位: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为教育法律关系厘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基础。

未成年学生离开监护人之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不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建立的一种教育法律关系,学校由此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一)从应然角度,学校不应也不可能承担监护责任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也违背了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以教书育人为主要宗旨,其主要精力应放在教书育人方面。

因监护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若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则将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

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无疑会加大学校承担事故损害赔偿的机率,势必会制约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并最终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从实然角度,学校承担的责任与监护责任有本质区别监护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主要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特点。

其效力对内表现为监管、保护,对外表现为法定代理。

而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无法定代理权,虽与监护职责有部分重合,但与监护职责性质不同。

二、归责原则: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过错无论是《最高院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是《侵权责任法》,都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如何认定小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

如何认定小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

如何认定小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小学生是学校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安全是学校和社会的重要责任。

然而,在校园内摔伤是小学生经常面临的风险之一。

当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时,如何认定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学校、学生和家长三个方面阐述如何认定小学生校园内摔伤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学校的责任学校是小学生的第二个家,对小学生负有特殊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因此,当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如果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是由于学校的疏忽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的,那么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学校没有处理好地面的凹凸不平,没有及时清理校园内的垃圾等。

2. 如果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是由于学校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学校没有清理地面上的水渍,但学生在奔跑或打闹中跌倒。

针对学校的责任,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解决措施。

1. 学校要全面满足小学生的安全需求,制定适合小学生的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系统。

2. 学校要及时检查和维护校园环境,及时清理校园内存在的危险物品,例如玻璃碎片和锋利的物品等,确保校园安全。

3. 学校要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小学生对校园安全的意识。

同时,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的责任小学生作为校园内的一份子,对于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是由于他们自身的过错,那么学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如果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是因为他们的不良行为或违反校园规定所造成的,那么他们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例如,学生没有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擅自穿越马路。

2. 如果小学生在校园内摔伤是由于他们未能遵守校园安全规定所造成的,学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例如,学生在奔跑时没有看路面上的障碍物。

针对学生的责任,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的解决措施。

1. 学校应该通过开设课程、组织活动等方式进行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孩子在校受伤如何维权?如何判断在校受伤的责任过错?

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孩子在校受伤如何维权?如何判断在校受伤的责任过错?

法妞问答
孩子在校发生意外学校要承担哪些责任?孩子在校受伤如何维权?如何判断在校受伤的责任过错?
简介:孩子在校园里发生意外,甚至受伤,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可万一发生这
种情况,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吗?如何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受伤的学生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多家长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则应由学校全权负责,发生任何
事故都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然而实践中学校是否担责会考虑很多因素。

正文:
孩子在校园里发生意外,甚至受伤,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可万一发生这种情
况,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吗?
很多家长认为,孩子送到学校则应由学校全权负责,发生任何事故都应由学校
承担责任,然而实践中学校是否担责会考虑很多因素。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
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
方面进行考量。

比如,事前学校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事中,老师
发现孩子有打架斗殴的情况有无劝解以及正确的指导、引导;事后,如果有受
伤的情况,学校是否有及时救助、及时送医等等。

受伤的学生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首先,要核实学校方面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有过错;
其次,如果学校有过错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走诉讼程序。

所以,不论最终责任由谁来承担,教育孩子掌握必要的安全常识,避免在校园
里受伤,才是最重要的!。

未成年人摔伤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摔伤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摔伤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摔伤怎么赔偿》
未成年人摔伤属于一种意外事件,因此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会由负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或者学校承担。

未成年人在学校或者监护人监管下摔伤的赔偿责任可以按照以下几点来处理。

首先,监护人或者学校应该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

如果监护人或者学校有疏忽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摔伤,他们会需要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例如,学校应该保证校园内的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监护人应该保证在未成年人进行体育活动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其次,未成年人摔伤的赔偿金额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

监护人或者学校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相应的治疗和康复。

此外,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也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未成年人因摔伤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最后,对于未成年人摔伤的赔偿应该是充分的和合理的。

监护人或者学校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应该因为其年龄而减少赔偿金额。

同时,对于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需要进行合理的赔偿,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在身体和心理上得到相应的抚慰和帮助。

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人摔伤的赔偿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并且监护人或者
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摔伤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加强监管和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郑州刑事辨护律师: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怎么办

郑州刑事辨护律师: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怎么办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怎么办
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类未成年人是一个不能完全表达自己意思的弱势群体,因此,不管是在立法还是生活中都特别重视对他们的保护。

案情简介:
7岁的杨XX就读于当地XX小学,2017年10月17日下午课间时间,杨XX在校园内与同学玩耍时被学校年久失修倒下的大门砸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杨XX伤情稳定后,其父母开始联系杨XX就读的小学,与其沟通赔偿事宜,但被学校以杨XX自己跑到大门处玩耍也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2018年3月12日,杨XX父母以杨XX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7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XX小学大门年久失修将原告砸伤,其未对原告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XX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律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杨XX在被告XX
小学就读,XX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但被告对于年久失修的学校大门却未尽到检查及确保安全的管理职责,致使出现砸伤原告的严重后果。

因此,学校因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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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内受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要点提示]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二中学。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小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石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政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二中学海东小学。

陈政宇是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事发时7周岁多。

2007年11月19日上午,该班全体学生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安排学生在水泥篮球场进行游戏式的击掌接力跑,陈政宇在跑步过程中被相向跑来的同班同学符小龙绊倒,导致受伤,诊断为左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2007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期间,在解放军第422医院进行为期12天的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522.82元。

2008年8月16日,其腿上的钢板被折除。

损害发生后,符小龙的外婆以借款的形式支付给陈政宇人民币1000元。

符石生是符小龙的父亲,其法定监护人。

原告就医疗费的给付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立案后,依法委托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法鉴定所对陈政宇的损伤进行伤残评定。

鉴定结论为陈政宇的损伤为工伤九级伤残。

[审判]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政宇、符小龙均是在校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在组织教学活动时,虽然已经周密考虑教学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但选择了安全系数较低的水泥篮球场作为幼儿跑步的场所,忽略了幼儿顽劣、未知自保的本质。

组织教学的老师在事故发生时,未能把注意力放在正在跑步的小孩身上,未能及时制止符小龙的行为。

危险恰好在疏忽的瞬间发生。

学校未尽充分注意义务,至该损害行为发生,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不是独立法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湛江市第二中学承担。

符小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其监护人符石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湛江市第二中学共同辩称其在组织教学活动已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符小龙、符石生辩称符小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行为的发生无故意和过错;符石生作为符小龙的监护人,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判决赔偿陈政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共80422.8元,由符石生负担70%,即56295.96元,湛江市第二中学负担30%,即24126.84元;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符石生负担1400元,湛江市第二中学负担702元。

宣判后,湛江市第二中学、符小龙和符石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近年来受理了不少校园伤害事故案件,这些案件大多是体育课中、课外活动中发生的学生间的伤害,及由此产生的赔偿问题。

本案例就属此类。

此类案件的赔偿主要涉及到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是否构成监护关系;二是未成年人受伤学校赔偿的归责原则;三是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的归责原则;四是学校与监护人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

一、本案中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是否构成监护关系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代理被监护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诉讼等。

本案中,被侵权人陈政宇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他进入校园后就意味着脱离了监护人的保护,在此期间他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学校是否应承担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呢?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对监护人的变更程序也有严格的要求。

该法并未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列,也没有监护权可以自动转移的规定。

再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而是定性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第七条明确“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并非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并且与陈政宇的监护人之间并无委托协议,因此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与陈政宇之间不存在监护关系。

而且从法理上看,未成年人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间的监护关系。

[1]故其对陈政宇在校园内受伤害所承担赔偿的义务,并非基于双方的监护关系。

二、未成年人受伤学校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我国法律规定的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般的侵权损害行为实行过错原则,即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损害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陈政宇在上体育课时,因符小龙违反游戏规则,在陈政宇还没有到达终点时就跑出去,其左脚绊了符小龙右脚,致使陈政宇摔倒在地而受伤害。

符小龙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学校在本案中为何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表面看来,学校并无侵权行为,那么学校是否依据推定过错责任来担责呢?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了明确的解答。

该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把未成年学生在校内遭受伤害的情况归责为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不可能掌握每一个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一举一动,如果依过错推定让其承担责任,对学校课以的责任则过重。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对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通过教师组织教学活动而实现的,而教师履行职务时的行为则视为学校的行为。

学校在组织学生进行跑步这类较为激烈的活动时,应尽充分注意义务,这就不仅要求学校做好安全教育、规范操作教育,选择适合的场地等,还要求组织者在活动的全过程必须集中注意力,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明确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在陈政宇摔倒的瞬间,组织教学活动的教师正好在纠正其他学生的动作,没有及时制止符小龙的行为。

故学校未能履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两个未成年人一个成为加害方,另一个成为受害方,无论从加害方还是受害方的方度来说,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都应当承担与其疏于履行管理职责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的归责原则本案中,被侵权人陈政宇除了与学校之外,还与符小龙的监护人符石生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陈政宇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厘清这些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符石生对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就其被监护人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行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责任其实就是无过错责任,监护人只有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教育未成年人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来避免未成人因心性不成熟而可能发生侵害他人的行为,既使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法律也只是强调可以适当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并不能完全免责。

符小龙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他没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因此就他的行为所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符石生承担。

四、学校与监护人应如何分担赔偿责任具备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数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陈政宇应得到赔偿款为80433.8元,监护人符石生替代承担符小龙的赔偿责任。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并且,湛江市二中海东小学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只是在履行其义务时的不作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符小龙的过错行为并没有客观上的关联,归责的基础在于损害结果的关联性,他们之间构成的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应当按各自责任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他们在主观上是没有意思联络的,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区别于一般的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

[3]但因侵权责任法尚未实施,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来确定,陈政宇的损失应由符石生承担70%的责任,湛江市第二中学承担30%的责任。

所以,本案适用的法律正确。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2]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杜2010年版,第283页。

[3]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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