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民事交往变的越来越复杂,参与主体的不同地位加剧了不平等因素日益增多, 越来越多领域的不同群体需要法律提供特殊保护,进而用制度作保障确保参与主体预期利益的实现,国际私法中原本是以平等为基础,现在某些时候也要借助其他的外力来平衡司法关系,这样的变化同时也出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基于这样的背景,国际私法也由最初的追求形式正义转变为现在的追求实质正义,这一转变更为具体和直观的体现就是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
国际私法虽然对弱者保护原则有所规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有时候与社会发展难免会出现不适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最大限度实现法律公平正义,本文结合已颁布施行的《法律适用法》,从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适用为理论前提,通过对国际私法规制的一些条文列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进行思考,提出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而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国际私法中的实质正义与公平。
本文主要分成四章,第一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解析,分为三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对弱者的界定;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主要论述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第二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分为两节予以论述。
第一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中应然性及突然性适用范围;第二节主要论述弱者保护原则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及国际私法中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人权保护在国际私法中的兴起。
第三章主要讲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第四章主要围绕中国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展开,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现状;第二节论述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第三节在前两节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现状;完善Abstract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deepening of the globalization,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exchanges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different status of the subject exacerbated increasing inequality factors, and more and more groups of different groups need to be provided with special protection law, then the system as a guarantee is to ensure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main body to realize the expected benefit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based on equality, now sometimes also lay on other external force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relationships, and such changes also appear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justice changed from the initial form of into the pursuit of essential justice, and this shift is more specific and a intuitive reflection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Although somewhat to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has some rules, because of the lag of the law, and will inevitably be not adaptable to social development, sometimes with the legalization speeding up, this paper has enacted the l application of law to publish,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leg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a great extent. This law star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the theory of the rise of the principle protection and suitabilityas the premise, through examples to the regula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the article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put forward thesuggestions for the problem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our country, and bett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weak, finally realizes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the first chapter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1st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weak;Section 2 focuses on the gen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Section 3 mainly deals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and the principle of others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scope and value basis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sections.Section 1 focuses on the role of the principle of weak protection and its applicability;Thesecond section mainly discusses on thevalue embodimentwhich is principles of protection of substantial justice value,and also discusses the conversion from form justice to essence justice in the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and the beginning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rise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which mainly covers the principle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mainly including som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private law of relevant countries. Chapter 4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of the Chinese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legislative statu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by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in China;Section 2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the weak protection principle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The third sec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two sections, proposes to improv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the weak i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of our country.Key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weak protection Status perfect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目录 (V)引 言 (1)第一章 弱者保护原则解析 (2)第一节 弱者的界定 (2)一、弱者的概念 (2)二、弱者的成因及分类 (3)三、弱者的法律特征 (4)第二节 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6)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 (6)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8)第三节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9)一弱者保护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9)二 弱者保护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10)三弱者保护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11)四弱者保护原则与“有利于”规则 (12)第二章 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价值基础 (13)第一节弱者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 (13)一应然性适用范围 (13)二实然性适用范围 (14)第二节弱者保护原则的价值基础 (16)一、实质正义的价值体现 (16)二、人权保护的价值体现 (19)第三章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 (24)第一节 国际私法条约 (24)一全球性条约 (24)二区域性条约 (25)第二节 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26)第四章 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30)第一节 立法现状 (30)第二节 存在的问题 (31)一弱者的概念界定问题 (31)二弱者保护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31)三对弱者保护的方法问题 (32)第三节完善建议 (32)一立法精神 (32)二条文设计 (34)结 论 (40)参考文献 (41)致谢 (42)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民商事交往不断扩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逐步提高,社会关系也因此日益复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中正义的实体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产生,基于现在的社会状况和这个理念的基本问题,研究并写这篇文章,这篇文章选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要更加明确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保护原则的一些基本问题,主要包括弱者的概念,成因及其具体分类等。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摘要:当前, 国际私法越来越重视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 许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随着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的颁布, 我国也加入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立法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但仍有不足之处。
对此, 本文通过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分析, 进一步对我国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以便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 实现人文精神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不足,完善一、弱者利益保护的概述从社会层面上解释弱者, 是指一个在社会上难以保障自身全部利益的人群。
从政治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代在政治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群, 或者党派。
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在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 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
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利益, 是指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一方当事人显然处于弱者地位, 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可便于法院在众多连结因素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该当事人的连接点。
二、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之规定《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后, 对弱者的利益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弱者利益的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第25、28、29、30条均提出了"弱者";的理念, 但是并未明确界定"弱者";的概念。
在《法律适用法》中的第42、43、44、45、46条虽然无明确提出"弱者";概念, 但是从具体的条文规定可得知, 冲突规范的适用规则体现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理念。
例如,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都体现了立法者对弱者的利益保护。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开题报告本文旨在探讨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
随着国际交流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跨越国界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
但是,在跨境交易和跨境关系中,弱势人群往往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私法应该如何保护弱者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跨境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需要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公认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解决跨境涉及法律问题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部分,分析国际私法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在跨境交易和关系中,弱势人群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私法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例如规定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的无效和不可执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等。
第三部分,探讨弱势人群在跨境争端解决中的保护。
跨境争端解决的程序涉及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时会使弱势人群陷入不利地位。
因此,国际私法应该规定适用于弱势人群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双方合同必须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或者设立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跨境争端,以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
第四部分,总结和展望。
本文将总结国际私法对弱势人群的保护方法和措施,并展望未来国际私法在弱势人群保护方面的发展。
同时提出进一步深化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总之,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私法作为跨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国际私法体系、推动国际法律规则的发展和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摘要】传统的国际私法追求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
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关键词】弱者利益;国际私法保护;实质正义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其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是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其在本国内长期学习工作和生活,接受本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潜意识里接受的是本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在进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时候,也潜意识地以本国的法律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这时,矛盾和冲突也因此潜伏了下来。
当这种矛盾或者冲突突显出来或者利益分配出现矛盾的时候,纠纷便产生。
当当事人把纠纷诉之于法院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这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也是法的追求。
而如何运用法律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学者探讨的问题。
一般来说,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上的正义,即适用和执行的正义;实质正义是指判决结果的正义,是最后利益分配上的正义。
而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应当实现其作为法应有的正义价值和追求,即实现国际私法上的正义。
那么何谓国际私法上的正义呢?又如何实现国际私法的正义呢?传统国际私法的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即冲突法上的正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私法越来越关注实体上的正义,而不仅仅追求冲突法上的正义。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的实体上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它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规则来调整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该准据法的实体规则对于解决该案件的纠纷是公平正义的。
它要求冲突规范不仅仅要考虑保证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还要考虑所援引的实体法律的规则内容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被公平对待并且得到公平的判决结果。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理基础及由来“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凭自身能力来解决的一部分人。
下面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弱者”的概念做出不同的理解。
所谓社会学上的弱者主要是指在社会上难以保障其自身全部利益,生活质量和水平较低的人群,也包括精神或心理上承受压力较大的人群。
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强者,顾名思义强者就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用自己的或借助与他人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的人群。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学上弱者与强者的最重要的区别应该是能否保障资源的利益。
从经济学上来看,弱者可有两种类型即已经是贫困者和可能是贫困者,相同点都是因为自身或外界的原因而导致自身防范抵抗市场风险和客观环境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在生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这类人群包括: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受病毒侵害人群及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
但在国际私法中对所谓的“弱者”概念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概念的理解就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指在有关外国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中处在一个没有有利地方的当事人。
他们所处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或外界所造成的,所以,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应具以下特点:第一、多重身份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身份,弱者也就会可能会同时是妇女、儿童、雇工;第二、法律的规定性。
根据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被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比如消费者、雇工等;第三、身份条件的不断变化。
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其身份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第四、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这就要求必须是符合国际私法关于弱者的定义并且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
二、在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中加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一)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对整个法律的制定加以指导的,法律规则则是从小的法律条文对整部法律进行具体规定的。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保护弱方利益原则在全球化这一宏大的背景之下,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构成一个整体,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从而使得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就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进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发展。
一般的说,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课题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民商事活动的国际化或涉外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私法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人本主义逐渐获得重视,保护弱方当事人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现代的涉外合同法律制度中,对弱者的保护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都重视的价值追求, 2010年10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标志着中国法律适用法的体系框架已经初步构建,这是中国国际私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是许多经济实力的差距,利益的矛盾都还存在,如果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的平等互利,仍将不能推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种种跨国性的私法关系时,则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际私法用自己独特的方式保护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弱者群体的正当权益。
这里所说的“弱者”主要包括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雇佣合同中的被雇佣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受让方;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受害人,以及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体现保护弱方利益原则的法条及适用领域如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消费者的保护涉外合同领域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法条: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 研 究取 得 了较 大 的突 破” 从 人 文关 怀 的视角 对 国际 私法 中 的 律适 用规 则 的确立。 可 以有效 防止 社会 财 富的 不公 平分 配甚 至 。0 弱者 利益 保护 进行研 究 , 有利于 推动 我国 国际私法 理论 学说 的进 浪 费 , 是 国际私 法进 步 的必然 趋势 。 这
一
步发 展 。
一
二、 人文 精神 是 国际私法 的 永恒 主题
、
国 际私 法维度 中“ 弱者 ” 内涵及 法律 特征 的
作 为一种 学 说形态 的 国际私 法 , 芽于 l 萌 2世纪 的意 大利 地
巴托 鲁斯 在 l 世 纪形 成 的“ 则区 别说 ” 3 法 则是 国 际私 本 文拟将 探讨 的是 国际私 法弱者 保护 原则 , 者认 为在此有 中海 沿岸 。 笔
9 实 必 要先对 弱者 这一 前提性 概念 的 内涵 及法律 特征进 行探 讨 , 且如 法最 初 的理 论形 态 。直到 l 世 纪 中叶 , 证主 义 开始渗 透 到包
但在 传统 国际私 法 中 , 何 界定 国际私 法 中的弱者 , 是探 讨 国际私法 对弱者 保护 的重要 问 含 国际私 法 在 内的法 学的各 个分 支学 科 。 题 。与 经济 学 、 会学 中 的弱 者定 义不 同的是 , 际私法 维度 中 社 国
弱者 的地位 也会 发生 变化 。第 三 , 者 身份 的法 定性 与独立 性 。 弱
弱者 身份 的取得源 于法律 的保 护性规 定 , 且弱 者 的弱主现 代 国 而
际私 法在 弱者 利 益保 护方 面充 分表 现 出人 文关 怀 和实质 公 平价
“ 结果 选择 ” 方法 之后 , 人文关 怀和 实质公 平 的价 值取 向 已经 成为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张鑫月
( 西北政 法大学 7 1 0 0 6 3 )
【 摘 要】 现今社会 , 国际交往 日益频繁 , 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 日趋复 杂, 有 关弱 者利 益保 护的 问题逐 渐为 各 国立法和 实践 所重视 , 我 国在 该 方面也 有 了一 定的成 就和 经验 , 但 仍 有些许 不足 , 本 文就这 些不 足提 出
法充分的保护弱者 。 ( 二) 、 弱者 保 护 范 围相 对狭 窄 对弱者概念界 定不 清 的同 时使得 对弱 者 的范 围难 以准 确判 断, 此外 法律适用法仅在涉外 扶养 、 监护 、 父母 子女人身 和财 产关
系、 涉外 消费者合同 、 涉外 劳动合 同、 涉 外产 品责任领域 的法 律适 用规则能够体现 出一定 的对弱者利益 的保护 , 对于涉外收养 、 保险 合 同等国际社会普 遍认为 属于弱者 的范 围并未涉 及 , 这也 是一个 不足 , 需要逐渐在立法 中完善 。
一
性 。这种做法 并不考 虑个 体差 异 , 2 o 世 纪 的冲突 法革 命 , 也使 人 们逐 渐认 识到 , 这种机械 的法律适用 方式 , 并不符合法律对正 义的 追求 , 法律不应 只关 注形式正 义 , 更 应该 注重实质 正义 , 即对 不 同 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 在制定法律时对弱者进行倾 斜性保护 , 以实 现个 案正义。弱者利益保护 , 就是 在 国际私法 由形式正 义 向实质 正义 转变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 的。
( 三) 、 保 护 方 法 不 够 完善
1 、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规定 为国际私 法的基本原则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 为 国际私法 的基 本原则 , 可 以弥 补 国 际私法立法不足 , 对相 关 冲突规范 的制定也具 有指导作 用 。而且 这种做法也得 到了很多 学者 的支持 , “ 李双 元教 授就 认 为将保 护 弱者利 益上升到 国际私法基本 原则 的地位 , 有利 于从整体上 指导 国际私法各个领域 的立法 , 有 利于弥补保 护弱者立法的不足 , 有利 于司法人 员在应用 冲突规范 时进行灵活执 法 , 有利 于 以违反 基本 原则 为由, 排 除冲突规范 指定的但 不利 于保 护弱者的法律 适用 。 ” 2 、 将 有利于弱者保 护的法规定为 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 决法律 冲突 的规 则 固定化 , 使它 成为 国际上公 认 的或 为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 的处 理原则 , 以便解决 同类 性质 的法律关 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 。将有利 于弱者保护 的法规 定为 系属公式 , 让弱者或法官能够选择适用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 , 弱者 利益将会得到更为完善 的保 护。这种做法还可 以增 强判 决的可预 测性和确定性 , 更好的实现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 的追求 。 【 参考文献】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咱先说说啥是国际私法吧。
国际私法呢,就像是一个大管家,专门管那些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了个合同,这时候就可能用到国际私法啦。
那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为啥在国际私法里这么重要呢?你想啊,在跨国的各种关系里,总有一些人或者群体是比较弱势的。
比如说消费者,在跨国消费的时候,那可是两眼一抹黑啊。
就像你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个东西,你可能都不太清楚那边的法律是咋规定的,要是出了问题,你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时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出现啦。
在家庭关系方面也很明显呢。
比如说跨国婚姻里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可能在新的国家里语言不通,对当地的法律也不了解,要是婚姻出了问题,她可能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儿童就更不用说啦,他们完全依赖大人,要是在跨国的监护权或者抚养问题上,没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那可就惨啦。
那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呢?在冲突规范方面就有体现。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告诉大家在不同情况下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及弱者利益的时候,它就会偏向选择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
比如说在劳动纠纷里,如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在发达国家打工,在确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选择对工人更有利的法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只要对这个弱势的工人有利就行。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哦。
有些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就会专门规定一些保护弱者的条款。
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一个外国的产品在本国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本国的法律可能就会规定,不管这个产品在它本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国家,就得按照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而且啊,国际上也在不断努力让这个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能让弱者在跨国关系里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不太一样,但是大家都知道保护弱者是很重要的,所以就一直在努力协调。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5)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5)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6)(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6)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7)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8)(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8)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窄 (8)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9)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9)(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9)1. 加快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9)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0)3.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0)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0)(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体现 (10)(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2)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2)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社会性资源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
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
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
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
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
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
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第二,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
河南大学2011级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论文国际私法题目: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姓名:李小龙学号: 104754110091所在院系:河南大学法学院所在专业: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所学课程:国际私法任课教师:周黎明成绩认定:班长签名:完成时间: 2012 年 5月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法律进行特殊保护的弱者,并且弱者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本文从弱者的基本问题出发,首先阐述了有关弱者的基本问题,对弱者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同时分析了弱者的法律特征。
在分析了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上,论述了国际私法对保护弱者权益的主要表现。
主要是从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和法律选择方法方面进行阐述的,具体涉及到“有利于”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方面。
关键字:弱者;法理基础;基本制度;原则一、国际私法中弱者的概述(一)对弱者内涵外延的界定何为“弱者”,不同领域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
作为本文所研究的主题,应当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其作出明确地界定。
1.规范弱者用语在国际私法中应当统一规范使用“弱者”而不宜采用“弱势群体”这一用语。
原因在于:第一,“群体”是个复数概念,必然有量的要求,但是在国际私法中,量的多少与地位的强弱是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若是从单一案件来看,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能为一个,用“群体”来表达则不够精确。
由于法律概念应具有“表达功能、认识功能及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①,所以法律概念必须统一化,规范化,精确化。
2.弱者的内涵外延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的这种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多方面如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文化知识、技术能力、信息获取等。
综观国际私法所涉及的领域以及结合弱者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将弱者做如下分类:一是由自然原因或自身因素而导致的处于相对不利的情形,如未成年人、妇女、被抚养人、被监①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试论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试论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作者:王瑾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9期[摘要]随着国际民商交往的不断扩大,弱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重要理念。
我国国际私法在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立法方面有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保护的粗陋。
然而,我国国际私法在这方面仍然有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21-02一、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正义,是现代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的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
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观点,正义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前者是关于通过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正义;后者则是关于怎样去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应当怎样处置的问题,是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正义。
传统的国际私法关注的是形式正义的实现,即冲突法正义,要求相同的案件要得到平等的对待,强调的是一种外在法则的普遍适用。
然而,这种正义是以抽象的平等人格假设为前提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认识到的:法律正义就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去对待,由于忽略了现实社会中主体经济地位和各种力量的差异,冲突法正义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
20世纪所展开的冲突法革命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机械地法律适用,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追求的,现代国际私法认为不仅仅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平正义,适用“最适当国家”的法,而且应当保证所适用的“最适当国家”的法同时也是“最适当的法”。
现实社会的主体往往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所处地区等方面的原因有所差异。
在国际私法中,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其他力量的不同产生了强者和弱者,弱者产生的方式具体包括:1.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导致处于不利状态,比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2.因为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不平衡而导致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状态,比如雇佣关系中的雇员;3.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等而处于弱势一方,消费合同领域当中的消费者、保险合同当中的投保人以及侵权关系当中的受害者。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多数国际私法关于保护弱者的立法中都体现为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
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无例外,以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作为其价值基础。
无论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产品责任等方面,都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基本理念。
1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1.1弱者与弱者利益保护“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划分为以下四类: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传统影响与自然原因而处于相对不利状态的一方,如妇女、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第二,合同领域内的特定方,即由于合同自由被强者所利用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第三,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人;第四,发展中国家及其特定当事方。
这种弱势或者不利地位既有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方面,亦可能体现为可获信息不对称、社会地位不对等。
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民商事权利都更有可能被侵犯,因其处在更易被欺诈、压迫的位置。
而所谓的“弱者利益保护”,指的是法律并不基于抽象人格给予人人一致性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保护,而是依据个人具体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界定其相对弱势的地位,随之予以其较为特殊的或倾斜性的保护。
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段 立 星
摘 要 :公 平 和 正 义 是 法律 的 价值 追 求 ,人 人 平 等 是 人 类社 会 的理 想状 态 ,然 而 由于 社 会 的 进 步和 全球 化 的 发 展 ,社 会 出现 了 强 者 和 弱者 、富有和贫穷,虽然无法阻止这种 不平等现 象的 出现 ,但 是人 类可以借助法律去矫正这种不平 等,通过制定 国际私 法规 则,对弱者利 益 进 行 特 殊 保 护 ,从 而 实现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它并没有一个 明确定义 。因此 ,在 国际私 法领域 ,各个学者对于弱者含义 的理解也不 尽相同 。有人认 为 :“ 国际 私法层面上的 ‘ 弱者 ’是 指 在 涉 外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或 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还有学者认为:“ 国际私法 中的 ‘ 弱势群体’是指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 于不利地位 的一方。 ” 本人 认 为 ,国际私 法领 域的弱 者是 指在 涉外 民商事 法律关 系 中 因客 观原 因其 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 ,国际私法予以倾斜 陛保护的一方当事人。 ( 二 ) 国际 私 法 中弱 者 的 范 围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 ,弱者 的范 围也是处于变动之中 ,但是就 目前 而言 ,国际私法领域弱者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第一 ,婚姻家庭关 系领域包括妇女 、子女 、被监护人 、被收养人 、被抚养人等 。第二 ,合 同领域包括消费者 、投保人 、劳动者 、承租人 、中小企业等 。第 三,侵 权领域 中的受害人。第 四,国际关系领域 中的发展中国家。 = 、国 际私 法 中弱 者 的 法 律 特征 虽然在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没有统一的定义 ,但是关于弱者确有其共 同的特征。 ( 一) 身份的相对性 。身份 的相 对性是 弱者一个 比较突 出的特 征。 贫富 、强弱都是相对 的概念。一个人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是 弱者 ,但 是 在另一个法律 关系中可能就是一个强者。一个男人作为一个 消费 者就属 于弱者 ,但是在婚娴关 系中,对于妇女来说 就是一个 强者。同样 ,一个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个弱者 ,但是相对 于她 的子女 而言 ,她就属 于强者 。因此 ,身份 的相对性是弱者的一个 重要特征 。 ( 二 )身份 的变动性 。由于事物是 不断变化发 展的 ,弱者 的身份也 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会 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家庭 中的子女在未 成 年 时属 于弱 者 ,但 是 随着 时 间 的转 移 ,子 女 长 大 成 人 ,父 母 老 去 , 当 时作为弱者的子女会 成为强者 ,当时处 于强者 地位 的妇女却 成 为了弱 者 。 因此 ,弱 者 的 身 份 是不 断 变动 的 。 ( 三 ) 身份 的 独 立性 。在 法 律 关 系 中 ,弱 者 的 身 份 是 独 立 的 ,不 依 附于任何人 ,弱者可以 自主决定是否与其他弱者或者强者建立或者解 除 法律关 系,而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 ( 四) 身份的客观性 。弱者 的身份是客 观存在 的,它不 会随着 当事 人 的 主 观 意志 而 转 移 。 三 、国 际私 法 保 护 弱 者 的 方法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方法可以分 为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
本科毕业设计-探讨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AbstractAs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been expanding in a rapid speed , at present a lot of countries not only in their own entity law, but also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begi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special status --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the rights of the weak has gained a widely application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roughout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in protecting of the weak, some shortages like the narrow range of the objects, the disadvantages of protection method are still existing. Therefore, we should focus more on substantial justice than formalistic justice, because only doing that can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be maintained,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be well development, the highest valu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be achieved .So the author strives to analyz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the specific rules in maintain the rights of the weak and the reflection 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and so on. We hope that legislators can establish protection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to be a basic principle and set up “the benefit to the weak” as a formula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interest of the weak;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探讨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等,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一方,涉外合同领域消费者合同中的消费者及雇佣合同中的被雇用人等。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确保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得到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源于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纠纷中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担忧。
弱势群体通常包括消费者、雇员、儿童、难民等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际私法中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
例如,国际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也得到了重视。
由于国际劳工迁移的增加,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面临的困难和不公平对待也日益突出。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国际移民劳工公约》和《移民和居民劳工保护公约》,保护了劳工迁移者在海外工作的权益。
再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家庭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旨在解决国际家庭纠纷,重点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国际私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难民和移民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全球不断增加的难民和移民问题,国际私法通过制定相关公约和国际协定,为难民和移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对难民身份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移民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的维护。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家庭法以及难民和移民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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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摘要】传统的国际私法追求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
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关键词】弱者利益;国际私法保护;实质正义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其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是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其在本国内长期学习工作和生活,接受本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潜意识里接受的是本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
在进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时候,也潜意识地以本国的法律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这时,矛盾和冲突也因此潜伏了下来。
当这种矛盾或者冲突突显出来或者利益分配出现矛盾的时候,纠纷便产生。
当当事人把纠纷诉之于法院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这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也是法的追求。
而如何运用法律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学者探讨的问题。
一般来说,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上的正义,即适用和执行的正义;实质正义是指判决结果的正义,是最后利益分配上的正义。
而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应当实现其作为法应有的正义价值和追求,即实现国际私法上的正义。
那么何谓国际私法上的正义呢?又如何实现国际私法的正义呢?
传统国际私法的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即冲突法上的正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私法越来越关注实体上的正义,而不仅仅追求冲突法上的正义。
现代国际私法追求的实体上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它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规则来调整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该准据法的实体规则对于解决该案件的纠纷是公平正义的。
它要求冲突规范不仅仅要考虑保证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还要考虑所援引的实体法律的规则内容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被公平对待并且得到公
平的判决结果。
那么要如何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呢?我认为可以用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来实现国际私法上的实质正义。
分配正义,是一种对社会物质资源利益的调整,同时,分配正义的实现程度也依赖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活物质条件。
首先,其作为一种对社会物质资源利益的调整,其要求分配的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得的或者他需要的,既不多也不少。
其次,分配正义依赖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物质条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完善,为实现分配正义提供了条件。
罗尔斯认为实现分配正义要根据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一是差别原则。
他说:“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不长利益,
它就是正义的。
”[1]按此,分配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其次,是分配结果的公正。
而由于每个人的出生、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等的不同,他们在交往中就会有强弱地位之分,出生好、家庭富裕的人可能受到的教育程度高,在获得的信息以及技术方面优于另一方当事人,这个时候,如果按照一般的规则,强势一方可能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损害弱者一方的利益,这时候,就需要对弱势一方做出特殊保护,对利益进行平衡调整,以实现分配结果的正义。
根据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或者财富、能力的不平等,社会已经给某些社会成员一些利益,让他们受惠成为了相对强势的一方,为了正义,我们要对那些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也即把某些利益分配给本来少受惠的成员,以实现正义。
而在国际私法上,就是当在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出生、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等比另一方当事人有优势,也即是社会已经给以了他们某些利益让他们受惠,让弱者的一方处于了他们之间的不利地位,这样就造成了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当这种事实不平等存在的时候,当他们把这种事实的不平等摆在了法律的面前的时候,我们需要结合冲突规范,根据差别原则,在国际私法上就是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实体法律上的再分配中,把一些法律上的利益分配给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双方当事人中弱者一方,以实现实质正义。
具体来说,
就是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社会资源的第
一次分配中形成了事实的不平等,要实现国际私法上的实质正义,就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在国际私法这一立法中,结合冲突规范实现第二次分配,即实现实体法上的分配,把实体法上有利于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利益分配给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中的弱者一方。
简言之,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
总而言之,国际私法不应只追求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也即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
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钱宁.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及其对构建有序和谐社会的启示:社会平安建设研究(专题讨论)[j].学习与探索,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