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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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理论基础【摘要】传统的国际私法追求形式正义,忽略了实质正义,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关键词】弱者利益;国际私法保护;实质正义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中,其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是来自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其在本国内长期学习工作和生活,接受本国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潜意识里接受的是本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在进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时候,也潜意识地以本国的法律作为判断行为的标准,这时,矛盾和冲突也因此潜伏了下来。当这种矛盾或者冲突突显出来或者利益分配出现矛盾的时候,纠纷便产生。当当事人把纠纷诉之于法院的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来调整这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正义是法的价值之一,也是法的追求。而如何运用法律实现人类的公平正义一直是法律学者探讨的问题。一般来说,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主要是指法律程序上的正义,即适用和执行的正义;实质正义是指判决结果的正义,是最后利益分配上的正义。而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也应当实现其作为法应有的正义价值和追求,即实现国际私法上的正义。那么何谓国际私法上的正义呢?又如何实现国际私法的正义呢?
传统国际私法的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即冲突法上的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私法越来越关注实体上的正义,而不仅仅追求冲突法上的正义。现代国际私法追求的实体上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它是指根据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的规则来调整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公平的,该准据法的实体规则对于解决该案件的纠纷是公平正义的。它要求冲突规范不仅仅要考虑保证案件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还要考虑所援引的实体法律的规则内容是否能够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被公平对待并且得到公
平的判决结果。那么要如何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呢?我认为可以用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来实现国际私法上的实质正义。
分配正义,是一种对社会物质资源利益的调整,同时,分配正义的实现程度也依赖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活物质条件。首先,其作为一种对社会物质资源利益的调整,其要求分配的结果是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得的或者他需要的,既不多也不少。其次,分配正义依赖于一定的经济社会物质条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完善,为实现分配正义提供了条件。
罗尔斯认为实现分配正义要根据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一是差别原则。他说:“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不长利益,
它就是正义的。”[1]按此,分配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基本权利义务的平等;其次,是分配结果的公正。而由于每个人的出生、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等的不同,他们在交往中就会有强弱地位之分,出生好、家庭富裕的人可能受到的教育程度高,在获得的信息以及技术方面优于另一方当事人,这个时候,如果按照一般的规则,强势一方可能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损害弱者一方的利益,这时候,就需要对弱势一方做出特殊保护,对利益进行平衡调整,以实现分配结果的正义。
根据罗尔斯分配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由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或者财富、能力的不平等,社会已经给某些社会成员一些利益,让他们受惠成为了相对强势的一方,为了正义,我们要对那些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也即把某些利益分配给本来少受惠的成员,以实现正义。而在国际私法上,就是当在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中一方的出生、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等比另一方当事人有优势,也即是社会已经给以了他们某些利益让他们受惠,让弱者的一方处于了他们之间的不利地位,这样就造成了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不平等,当这种事实不平等存在的时候,当他们把这种事实的不平等摆在了法律的面前的时候,我们需要结合冲突规范,根据差别原则,在国际私法上就是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实体法律上的再分配中,把一些法律上的利益分配给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双方当事人中弱者一方,以实现实质正义。具体来说,
就是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社会资源的第
一次分配中形成了事实的不平等,要实现国际私法上的实质正义,就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在国际私法这一立法中,结合冲突规范实现第二次分配,即实现实体法上的分配,把实体法上有利于保护其利益的法律利益分配给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中的弱者一方。简言之,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
总而言之,国际私法不应只追求形式正义,实质正义,也即实体法上的正义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追求。要实现国际私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根据分配正义的思想,结合冲突规范,运用有利于原则,把实体上的利益分配给弱者一方,从而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钱宁.分配正义理论的发展及其对构建有序和谐社会的启示:社会平安建设研究(专题讨论)[j].学习与探索,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