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
弱势群体基本权的法律保护解读摘要:文章提出了弱势群体具体范围,分析了对弱势群体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从完善《宪法》规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增强弱势群体在法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参与;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理基础权利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关于什么是社会弱势群体,学术界有多种说法:郑杭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曾明确提出:“社会脆弱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有困难者群体。
”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提出,社会弱者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邓伟志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有的学者指出:所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不但实际的经济收入偏低,而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其未来发展也有相当困难的人群。
他们往往面临着心理的和经济的双重困境。
按照国际社会学界、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达到的基本共识,所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学上的弱势群体概念与其它学科上的界定相比,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的法律规范性、强制性和可司法性。
我国《宪法》未明确规定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国内学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认为,弱势群体应当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及华侨、归侨、侨眷等。
如周叶中教授认为:“我国《宪法》除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的明确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
”笔者认为弱势群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儿童、老人、残疾人、青少年、华侨、农民等。
二、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摘要:作为一个具有高度文明和文化的国家,中国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在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和刑法规制上,中国国家均加强了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规范,为弱势群体赋予了法律保护权利。
本文将针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宪法依据以及刑法规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未来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弱势群体保护,法理基础,宪法依据,刑法规制一、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法律思想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人权思想和社会公平正义思想。
1. 人权思想人权思想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和核心。
在人权思想的基础上,国家保护每一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等。
同时,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国家还应该关注那些弱势群体的权利,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人群。
这些人群由于个人特征或社会经济性质原因,相对于普通人具有更大的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盯紧,保障他们的权利。
2. 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也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之一。
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核心,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弱势群体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时,需要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主要体现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国家的最高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很多条款体现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宪法依据。
例如,在宪法第一条中,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和原则,保障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这也包括弱势群体的权利。
在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强调了“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明确保障。
还有宪法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条也保证了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弱势群体保障的法理基础
、
人权价值
为弱 势群 体提 供法 律保 障, 是人权 理念 的必然要 求 , 国法 平 程度 的 。 我 公平 的存在 形式 是规则 公平 , 是实现 公平的重 要环节 律 界对此 的理解 , 经历 了一个 复杂 的过程 。这个过 程简单 来说 , 和 必要保 障 。 它需 要社 会主体 在参与 经济和 社会发 展 的过 程 中,
正地 实现 。
会 群体在 社会 的竞 争 中处 于一个均 等的起跑 线, 保证社 会群 体享 有 同等 的公 正对待而 不得 有任何歧视现 象 , 保证 社会群 体平等地
就是从 一个单纯追 求形式平 等 , 到追求 形式平 等 与实质平 等相统 按 照公正 的行 为规 范和行 动准 则行事 。 合 。 去所追 求的 形式平 等, 过 使弱 势群体 的“ 势” 质被抽象 的 弱 特
普遍 人格 所淹 没 。弱 势群 体虽然 在形式 上获 得 了和正常 人一样 的权 利 , 但是 在这种 平等 思想下பைடு நூலகம்的保护 , 久就 暴露 出了弊端 。 不 次, 在现 实的差别 面前 , 形式 平等往往造 成 了更加广泛 的不平等 。
形式平 等实质上 追求 的是一 种抽象 的平 等 , 在权利 赋予上 , 略 忽 三 、 义价值 正
从 根本 上讲 , 是符合 一定 社会经济 关 系要求 的, 凡 即为这个 社会所 “ 公认 ” , 是 正义 的。因此 所谓 正义 , 是对 一定社会 的 就 就
首先 , 势群 体所享 有的 形式上 的 自由权 , 弱 与现 实是脱节 的 。其 现 有经济 关系的观 念的 反映 , 是人 们对某种状 态的评 判及一种理 想 的追求 。 正义 上升为 规范化 的法律 , 将 是通 过立法 活动 即法的
弱势群体权利保障法理探析
s fg a dn h ih s o h ia v n a e elcs n t o l h o i u t e b tas h u d me tlrq et o h ae u r ig t e r t f t e ds d a tg d rfet o ny t e s ca js i u l t e f n a na e u s ft e g l c o
s c a itl w o e n e t Le ly s f g a d n h i ht f t e d s d a t g d i o r a i n fc n e o ils a g v r m n . ga l a e u r i g t e rg so h i a v n a e s fg e t sg iia c .
第 3 卷
第 6 期
中 南
林
业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V O1 NO.6 .3
20 0 9年 1 1月
J UR LO E T ALS UT I R IYOFF R S R &T C N L G (oi cne) O NA FC N R O HUNVE ST O E T Y E H O O Y S cl i cs aSe
、
弱 势 群 体 权 利 保 障 的 法 理 依 据
我 国 作 为 发 展 中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 社 会 发 展 的 在
不 同 阶 段 , 势 群 体 也 是 客 观 存 在 着 的 。弱 势 群 体 是 弱 指 在 经 济 、 治 、 会 、 理 、 理 等 方 面 处 于 相 对 不 政 社 生 心 利 地 位 或 状 态 的 人 群 共 同 体 。 在 法 学 上 , 势 群 体 则 弱
从法理学角度思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08期70NO.08,2009从法理学角度思考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卢明1韩雪2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西南民族大学政治与社会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610041)摘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大刀阔斧的进行结构性、制度性的改革期,毋庸质疑,弱势群体的人数正在不断的增多。
当然这并不是弱势群体出现的根本原因。
虽然国际上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概念只有短短的一二十年,但它是任何一个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情况,当社会进入到了以竞争为特点的商品社会以后,这一点表现又尤为突出。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并且为其设立相应的法律保护,无论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还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社会正义人权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是近几年来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社会政策研究领域中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概念,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等。
弱势群体可以从多维的视角来分析。
首先,从语义学上,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比较脆弱和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
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主要是丧失或没有劳动能力,他们普遍缺乏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经济是收入。
其次,从社会学上,弱势群体指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再次,从法学意义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是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
"目前,国际上比较一致的概念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众所周知,法治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强调给予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呢?一、从法的产生来看,在终极意义上,正是基于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于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法,法是怎样产生的,法的作用又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学说各异,至今都没有一个定论。
我国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法理探析
Ab t a t: A tp e e ,t a ge f t e dia a t ge g o s ofou o sr c r s nt he r n s o h s dv n a d r up r c unty a e e pa dig on r r x n n c —
关 键 词 :弱 势群 体 ;和 谐 社 会 ;权 利 保 护 中图 分 类 号 :D9 3 2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1 X ( 0 0 5 0 9 — 4 6 18 6 2 1 )0 — 5 00
An An lt td ft eLe a icpe o h g tPr tcin o h s d a tg d Gr u s ay i S u y o h g lPrn i l fte Rih oe t t eDia v n a e o p c o f W ANG . n di 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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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rs fg a d n o i l arJ s ie e l i g s s an b e d v l p n n o s r c i g t e s cait o a e u r ig s ca f i t ,r a i n u t i a l e e o me ta d c n t u t h o i l u c z n s
h r no s s ce y Ac o d n o mo e n lw p rt h u c i n o w n a t u a i fd s d a mo i u o it . c r ig t d r a s ii,t ef n t fl a d p ri lrt o ia — o a c y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法律保护弱者逻辑思维
法律保护弱者逻辑思维一、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概述(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其特征。
1、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弱势群体并非是一个法学概念。
对弱势群体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以及经济学领域。
由于其知识背景的不同导致了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明显差异,现在无论是社会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对其尚无统一的定义。
在笔者看来,所谓“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就是指社会中无论在经济、文化还是在政治以及社会竞争力等方面处于边缘或者底层的人群。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当然,这里仅仅是简单地列举下,每一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
2、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权利分配的非主宰性;权利的易受侵犯性;权利实现的低层次性;权利救济的脆弱性。
(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内涵。
如前文所述,我们发现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群体,其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所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其受侵害的权利加以保护以及补救就显得尤为必要的了。
而采取的这强有力的措施就是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强大的后盾。
那什么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在笔者看来,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就是切实采用法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保护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对侵害予以排除的方法。
(三)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
1、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在立法上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
在对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之中,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体系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即能否贯彻“向弱者倾斜”。
能否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空间,使他们获得较为有利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的生存与发展,是能否构建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
在承认并且保护这种差别的前提条件之下,承认由于“身份”差异带来不平等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的相关措施对弱势者给予特别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或弱势族群,指的是社会上生活困难的弱者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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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弱势群体的涵义与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一)弱势群体的涵义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的。
人在社会中的竞争力概括起来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事实性因素,如人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出身等等。
另一是制度性的因素,人的理性制度设计能够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事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通过法律确认的法律权利,因为权利往往是决定人的经济地位、机会等现实利益的根源所在。
这两种决定性的因素被概括为“社会性资源”.人类所能够占有的社会资源是稀缺的,因此对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常态。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的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
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往往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法理基础1.利益调整是法理依据在任何一个特定的社会里,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因此资源的分配往往是在竞争中进行的。
在各方都争取资源,都主张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强势群体能凭借其自身的力量占有较多的份额,保障其利益的实现。
而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处于劣势地位,占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其利益不能得到充分体现。
对资源的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源占有的差异,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社会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深层的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并非完全是竞争关系的反应,恰恰相反,法律是弱者重要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资源占有上的差距,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根据立法原则,法律应当适当地特别保护弱者。
因为,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他们已经是弱者了,如果法律再不加以适当保护,他们将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学分析
周 霞
( 河海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
江 苏南 京 2 lO ) l 10
摘 要 :对弱势群体保护是人之 为人 的基本权 利诉 求,也是 法治 国家应有之 义,同时还体现 了社会正 义、 公 平 的 法哲 学 原 理 。权 利 的 享 有 不 等 于权 利 的 实现 ,只 有 通 过 确 立 弱 势 群体 保 护 的 宪 法权 威 , 司 法 程 序 给 与 其 应 有 支持 ,寻 求 多层 次 的保 护 措 施 和 方 法 的 多 维度 努 力 , 才 能 有 效 解 决 我 国弱 势 群体 权 利 保 护 问题 。 关 键 词 :弱 势群 体权 利 保 护 人 权 理 念 公 平 理 念 多层 次保 护途 径
有的居 民在平等和 非歧视的 基础上享有基 本的人权 。 也有 学者 从社 会契 约人 本立约 观 的角度 ,认 为应 当 坚 持 人 本 立 约观 ,构 建 人 本 社 会 制 度 和 法律 制 度 ,对 社会 弱势群 体给 予切 实的 人文 关怀 。 现 代 社 会 的法 律 实践 以人 权 理念 为 价 值 指 引 ,
通 过 法 律 权 利 将 人 权 的 应 然 性 理 想 落 实 为 法 律 上 实
然 性存 在 。鉴 于客观 存在 的不 同社 会群 体之 间的社 会 不 公 平 , 国 家 有 义 务 帮 助 所 有 的 居 民 享 有 他 们 依 据 基 本 人 权 提 出 的 正 当 要 求 。这 意 味 着 国 家 在 制 定 和 实 施 法 律 规 范 时 , 为 了使 其 居 民都 平 等 地 享 有 这
罗尔斯的 一般正义 观包括 了一个核心思想 : “ 所 有 的 社 会 基 本 善 一 一 自由 和 机 会 、 收 入 和 财 富 及 自 尊 的 基 础 一 一 都 应 被 平 等 地 分 配 ,除 非 对 其 中 一 些 或 所 有 社 会 基 本 善 的 一 种 不 平 等 分 配 有 利 于 最 不 利 者。 ”平 等 构 成 了 罗 尔 斯 正 义 理 论 的 核 心 。 罗 尔 斯 的 般 正 义 观 或 公 平 观 在 当 前 中 国 面 临 着 如 何 对 待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福 利 政 策 是 否 可 行 、是 否 会 破 坏 社 会 公 平 等 疑 问 。在 权 利 与 自由 的 平 等 方 面 ,从 理 论 上 讲 ,所 有 公 民 在 基 本 政 治 权 利 和 自由 方 面 平 等 , 已 经 成 为 现 代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准 则 。而 机 会 平 等 的 原
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HEBEINONGJI摘要: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
为防止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我国应在立法中不断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健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机制,只有依靠法律营造一种公平氛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弱势群体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
我们不仅要严惩不良行为,还要重视法律保护,这在价值层面上对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了补充。
关键词: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王倩4问题的提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有诸多规定,但由于弱势群体的范围非常广,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分类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我们仅列举了四类具有代表性的弱势群体人权的刑法保护举措。
1.1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虽然在法律中有诸多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完全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到位,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局限性。
例如:(1)对未成年人保护适用的法律法规数量少,现在只有两部专门的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现在未成年人复杂多样的问题,可操作性不高。
(2)地方政府与执法人员并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社会安全的重要性,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强。
各级工作者更没有把工作相互联系起来,没有形成一个对未成年人保护坚不可摧的保护网。
1.2对残疾人的法律保护及存在的问题法律是保护残疾人人权的有力武器,也是处理侵犯人权行为的最正当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这就体现了我国对残疾人人权的刑法保护。
残疾人人权保护在立法上虽然体现出我国的人道主义理念,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1)他们行动不便,还需要多次来往于法院、检察院之间,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2)他们身体原因致使他们的收入水平较低,如果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总和过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这些方面使得他们在面临权利侵害时只能选择忍受,而无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
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刑法与保护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一直是社会的重要责任和使命。
在刑法领域,保护弱势群体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探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
一、刑法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规定在刑法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规定被明确规定。
一方面,刑法严惩家庭暴力,如强制猥亵、殴打妇女和儿童等行为,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儿童的保护在刑法中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虐待、遗弃罪行的惩罚力度,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儿童的权益。
二、刑法对老年人的保护规定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刑法也对老年人的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以伤害老年人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并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老年人,建设老龄友好型社会。
三、刑法对残疾人的保护规定刑法对残疾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和反歧视的规定。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犯残疾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并对此类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对歧视残疾人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以保护残疾人的尊严和平等待遇。
四、刑法对弱智人的保护规定弱智人是社会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之一,也受到刑法的保护。
刑法对侵犯弱智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样的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弱智人的效果,也提醒全社会对弱智人群体的关注和支持。
五、刑法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规定除了上述提到的弱势群体外,刑法还对其他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针对被拐卖儿童的刑事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对于强迫劳动的受害人也有相应的保护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护各类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刑法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不足之处尽管刑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方面,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多是通过追究犯罪责任来实现,对于预防和教育不够重视。
另一方面,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刑事立法和刑罚执行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法理学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保护
此 ,弱势群体 问越将 不可避 免地被 纳入 法律 的关注范 畴 ,
进入法学研 究者的视域 。 人在社会 中 的竞 争力概 括起来 取决 于两方 面 的因素 :
一
是事实性 因素 。如人的智力 、 身体健 康状况 、 家庭 出身 等
遍 有效 的组 成部 分 。没有 这个要 素 , 义就不 可能在社会 正
济利益的分配原则。罗尔斯认为: 人们 的不同生活前景受 体在享有人权时便不需要附带任何外在条件。”2” 1 1 ( p
到政 治体制 和一般 的经 济 、 会条 件 的限 制和影 响 , 社 也受 到人们 出生伊 始所 具 有 的不平 等 的社会 地位 和 自 秉 赋 然
的深刻 而持 久的影响 , 然而这种 不平等 却是个人 无法 自我 选择 的。因此 , 些最初 的不平 等就成 为正 义原则 的最初 这 适用对 象。也就是 说 , 正义 原则要 通过 调节 主要 的社会 制 度 ,从 全社 会的角度来 处理这 种起点 上 的不 平等 问题 , 尽
中盛兴 。
等; 二是制度性 因素 。其 中最 为重要 的是通 过法 律确认 的
法 律权 利制度 , 因为权 利 往往是 决 定 人 的经济 地位 、 会 机 等现实 利益的根 源所 在 。上述两种 决定性 因素可概括为社
会 性资源。在人类 社会 里 , 人们 能够 占有 的社会 资源是稀
缺的, 因此资源的竞争是社会存在的常态。对资源的竞争
以及 由此产 生 的资源 占有 的差 异 ,必 然导 致利 益上 的冲 突。从这个 角度 而言 , 弱势群 体 和强势群体 之 间存在 紧张
协调的音符——弱势群体的存在。以下将从法理学的角度
对如何协调这种 音符 即弱势 群体 的保 护 进行探 析 , 以求抛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弱势群体,如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女性、少数民族等,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方面与其他人群存在一定差距。
因此,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一、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1. 建立法律框架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义务首先体现在建立法律框架上。
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最基本手段,各国都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义务,并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例如,儿童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制定的专门法律。
2. 提供平等机会法律义务还体现在提供平等的机会方面。
社会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他人群平等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机会,使他们能够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
例如,一些国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3. 确保基本权益法律责任还体现在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
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基本医疗、住房、教育等,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这些权益的实现。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了免费医疗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
二、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意义1. 实现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责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社会中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弱势群体往往面临生活困境和人权侵犯。
通过法律责任的履行,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缩小社会间的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2. 倡导人道主义保护弱势群体体现了社会的人道主义精神。
人道精神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表达了对人的尊重、关爱和正义意识,促进了社会正向价值观的传播与普及。
3. 推动社会进步保护弱势群体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驱动力。
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程度密切相关。
通过法律责任的履行,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提高其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三、加强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的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加强法律责任保护弱势群体,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一、弱势群体的法律界定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和思想渊源,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在欧美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文献中,弱势群体主要是从丧失劳动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的角度界定的。
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生活机会所造成依赖的人群,它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的人,受离婚、吸毒、暴力和儿童虐待影响的青少年他们与劳动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的能力受到显著的影响。
[1]在我国,学者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认为“中国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失业及下岗职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2]有的认为弱势群体应该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运劳动的农村劳动者”[3]还有人认为“对中国目前而言,弱势群体则是一个历史性的客观事实——因为改革所必然附带和改革失误形成的农民、下岗工人两大弱势群体。
”笔者以为,对弱势群体可以进行模糊性的、相对性的定位。
作为消费者,相对于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公民个体,相对于政府是弱势群体;作为无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相对于高收入者是弱势群体;作为农民,相对于城镇居民也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他们的生活状况达不到社会认可的起码的生活标准。
第二,他们的弱势地位只有依靠国家或者社会的支援和帮助才能有所改变。
二、目前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为提供国家实现其职能所需要的财力、物力,凭借国家的公共权力,要占有一部分的社会产品。
国家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没有强大的财政能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
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性质的支出,在发达国家一般占财政支出的50%——60%,而我国2008年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性支出亿元,只占总支出亿元的%,只有他们的十分之一。
[4]并非由于我国在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方面不如资产阶级政府,而是由于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税收制度不完善,税收来源不稳定、不充分。
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
在权利享有、 实现、 救济上的弱势地位 是造 成他们 弱 弱 , 以致 生活 水 平低 于社 会 成 员 平 均 状 态 , 或 者 在 社 势并 导致 这 种弱 势境 况恶 化 的根 本 原 因 。 ” …因此 , 保 会 制度安 排 下 , 基本 权 利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 , 经 常 受 到 障社会弱势群体 的生存权、 发展权等基本权利 , 既是 不 公正 待遇 乃至遭 遇 社会排 斥及 歧 视 , 需 要 国家 和 社 维护 基本 人权 的需要 , 也 是解决 社 会弱 势 群体 问题 的 会 给予 关照 、 帮 助和扶 持 的社会 群体 。 治本 之 策 。 依此界定 , 社会 弱势 群体 既包 括 “ 社 会脆 弱 群 弱 势群 体概 念 的界定 体” , 也包括“ 社会不利群体” , 并且主要是指 “ 社会不 在西 方 学者 研究 视域 内 , 没有 “ 社会 弱 势 群体 ” 的 利 群体 ” 。因身 体 条件 方 面缺 陷 导 致 能 力 不 足 , 从 而 概念 , 而有 “ S o c i M V u l n e r a b l e G r o u p s ” 和“ S o c i M D i s a d . 陷入经济困境的人 , 当然属于弱势群体 。同时, 由于 v a n t a g e d G r o u p s ” 之称谓。国内常将前者译为 “ 社会脆 政策制度的安排而处于社会不利地位 , 不 能充分享受 弱群体” , 将后者译为“ 社会不利群体” 。社 会脆 弱群 到社会发展成果的人群也属于弱势群体 。应该看到, 体主要是指因身体方面存有“ 缺陷” 或“ 残疾” , 以致能 社会 弱 势群 体 之 所 以 “ 弱” , 主要 原 因不 是 能 力不 足 、 力不 足 , 无法 或 无 力 参 与社 会 竞 争 , 从 而 陷 入 生 活 困 而是 缘 于 其在 社 会 中处 于 不 利 地 位 , 基 本 境 的人 群 , 如身 体 残 疾 者 、 精神病患者 、 年老体弱者、 经济贫 困 , 并 因而 受 到 了不 公平 对 待 。 因此 , 经 孤儿等 。社会不利群体是相对“ 有利群体” 而言 的, 主 权 利无 法保 障 ,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
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理论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一、弱势群体的含义、构成及特征(一)弱势群体的含义弱势群体,也通常被称作社会弱者群体,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来界定。
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二)弱势群体的构成弱势群体从主体的性质出发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和生理性弱势群体。
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城镇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贫困群体、农村贫困群体以及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
前两者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在形成中得弱势群体也日益成为焦点。
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指困难企业的贫困职工、犯罪的青少年、贫困单亲家庭、居无定所和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生理性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处境困难的儿童。
(三)弱势群体的特征第一,弱势群体大都面临贫困性。
尽管“弱势群体”的概念和“贫困人口”的概念不完全相同,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高度重叠,很多弱势群体的成因都是因为贫困。
第二,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上,弱势群体都处于弱势的地位。
虽然弱势群体可能在人口数量上比较多,但是他们在掌握资源的数量上却很少,还缺乏沟通渠道。
他们的诉求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也很难得到社会的关注与帮助。
第三,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客观的表现为社会规章制度,也可能是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较差等。
主观的体现为对女性和城市农民工的歧视等。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内涵及意义(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内涵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等手段,积极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为他们的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制度。
具体表现:维持和保障低收入、无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与法律支持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与法律支持近年来,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特殊群体指的是那些因身份、性别、年龄等各种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性少数群体等。
他们面临着被歧视、排斥和剥夺基本权利的风险,因此,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框架非常重要。
法律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确保特殊群体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比如,对于儿童权益保护,我国已经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教育等权益。
同样,对于老年人的保护,我国也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福利。
这些法律为特殊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支持。
其次,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需要强化执法和监督。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执法机关的力量。
对于歧视和对待特殊群体不公的行为,应当严厉打击,形成震慑效应。
此外,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对于践踏特殊群体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
只有通过执法和监督,特殊群体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还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特殊群体问题并不容易被关注到,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对特殊群体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大众的认知和关爱。
比如,在学校教育中可以增加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课程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
同时,媒体也承担着宣传的重要角色,它可以通过报道和讨论特殊群体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此外,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保护特殊群体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和法律的事情,社会各界都应当积极参与进来。
企业应该提供包容和公平的就业机会,为特殊群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服务,帮助特殊群体维护自身权益。
每个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尊重并关爱特殊群体,营造一个更加包容和平等的社会。
综上所述,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与法律支持是当今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旨在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确保其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得到公正对待。
这一原则源于对国际关系中权力不平等现象的关注,以及对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和国际法律纠纷中可能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担忧。
弱势群体通常包括消费者、雇员、儿童、难民等在国际交往中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这些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保护弱者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合同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弱势群体在跨国交易中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容易受到不公平对待。
为此,国际私法中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特殊保护。
例如,国际联合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南规定了消费者在跨境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劳动法领域也得到了重视。
由于国际劳工迁移的增加,劳动者在海外工作时面临的困难和不公平对待也日益突出。
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通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为劳动者提供保护。
例如,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颁布《国际移民劳工公约》和《移民和居民劳工保护公约》,保护了劳工迁移者在海外工作的权益。
再次,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家庭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旨在解决国际家庭纠纷,重点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国际婚姻和离婚案件中,国际私法规定了针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最后,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在难民和移民法领域也具有重要意义。
面对全球不断增加的难民和移民问题,国际私法通过制定相关公约和国际协定,为难民和移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些法律保护包括对难民身份的确认和保护,以及对移民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的维护。
总之,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这一原则在合同法、劳动法、家庭法以及难民和移民法等领域都得到了具体体现。
法律弱势群体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阶层分化日益明显,法律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出。
法律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弱势群体案例——农民工讨薪案为例,分析法律弱势群体的困境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建了一项市政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多次向公司讨薪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决,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
然而,建筑公司仍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农民工生活陷入困境。
(二)法律弱势群体表现1. 经济收入低:农民工普遍从事体力劳动,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 社会地位低:农民工在城市中处于边缘地位,缺乏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容易受到歧视和排斥。
3. 教育水平低: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
4. 信息不对称:农民工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侵害。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弱势群体困境成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尚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导致农民工维权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度不足,导致违法用工行为屡禁不止。
3.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农民工权益,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现象时有发生。
4. 农民工自身因素: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弱,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用工,保障农民工工资待遇,改善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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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作者:府谷法院苏东亮发布时间:2011-11-16 16:56:31[摘要]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比较庞大,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本文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与特征出发,针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价值基础及法理依据作了简要分析。
以期对更好地维护我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关键词] 弱势群体特殊保护人权公平正义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
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
如果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困境,社会和谐就无从谈起。
同时,如果弱势群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必须把关爱弱势群体、实现弱势群体的利益与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协调发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1、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与特征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改革和结构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一)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二)老年人。
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
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三)残疾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
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
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四)妇女。
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五)失业人员。
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
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七)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农民”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具有一些综合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低层。
(2)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
(3)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消费娱乐,并有失学等后果。
(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
(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民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
(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
2、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法理分析2.1人权是弱势群体保护的价值基础人权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也是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
尤潘德拉·巴克西在《人类的过失人权》中说到:在近代人类历史中没有哪一句话比人权这句话更有特权来随保护人权的尊严这一任务和重担。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今,人权已不再是一个单程的人的权利问题,而是一个贯通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根本性问题。
经济的发展在于提高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精神文明建设在于提高人类的精神境界,制度文明建设则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促进着社会的进步。
而这一切的最终目的则是使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可见,人权不仅是一个来自人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解决人本身的问题。
正如夏勇先生所言:“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
[1]整个人类历史不过是一部人要成为人本身的历史。
人要成为人自己便有了对人权的向往,而要实现人权便有了对民主和法治的诉求。
人类之所以要去人治,行法治,其目的在于近民主;人类之所以要远专制,近民主,其目的在于得人权。
人权、民主和法治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文明基脉,也铸成了现代法治理念生民的胎盘。
人权的普遍性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治的首要任务在于维护和保障普遍的人权。
普遍人权的理念建立在人的尊严基础之上,人的尊严是人权思想产生、发展的基石,是人权运动发展的价值依归和动力源泉。
人权普遍性在国际领域获得普遍认同就是基于对人权的最终基础——人的尊严的普遍认同。
《世界人权宣言》开篇即申明了这一价值基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现代法治理念中的普遍人权,不仅内涵着对人的尊严的普遍认同,还内涵着人权主体的普遍欲求。
即人权价值不仅要获得普遍的认同,获得了普遍认同的人权还必须要惠及所有的人。
一部人权运动史,首先是一部人权主体不断扩大的历史。
“成熟的人权理论和科学的人权研究,首要的是对人权主体的研究。
主体理论是整个人权理论体系的核心,主体的要素是人权构成的基础性要素,人权的全部内容最终都以主体为归宿。
”[2]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中的每个人,无论是相对于政府的公民个体;相对于健康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痴呆傻、肢体残疾和精神病患者;还是相对于商品经营者的消费者;相对于城镇居民的农民、相对于在岗的下岗上人;相对于男性的妇女,他们不仅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享有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的主体,而且是应倍受人权阳光惠及的主体。
因为“人权是所有人无条件地及不可更换的平等拥有的基本而重要的道德权利。
”[3]道德权利的基本价值体现应是“人道”和“善”。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积极倡导保护人权的当今社会,重视因天赋、能力及社会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的法律权利,切实保护他们的实际利益,不仅是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普遍人权的起码标致,而且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重要依据。
一个任凭弱者自生自灭的社会,必然是不讲道德、没有仁义、不讲平等、没有正义的社会。
而这样的社会绝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追求所向往的。
和谐社会应当高扬普遍人权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实行特殊的倾斜保护,使弱者真正享受到良法的实惠,享受到作为人应该享受到的一切,这是现代法治人权普遍性的基本要求。
2.2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法律上之平等的需要作为法治原则之一的平等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中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博登海默说:“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型概念。
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与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
”[4]平等是法律的重要原则,首先要确保的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地位平等和人格独立,尊重人的尊严感。
卢梭认为,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5]“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
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
[6]在现代社会,这种尊严应当为每个人所具有,应当为整个社会所重视;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当具有同样的尊严,同样的基本权利。
如果弱势者的生活极度贫困,导致人的基本尊严的丧失,那么这意味着不仅是某个弱势者的尊严受到践踏,而且是我们整个人类的尊严受到践踏。
提倡平等,首先就是要尊重人的尊严感,尤其是要对弱势群体的尊严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和保护。
其次要确保对各种正当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予以平等的关注。
对各种利益的保护和促进虽有先有后,但不能有轻有重、畸轻畸重。
不能因为整体利益而无偿地牺牲个体利益,不能因为是穷人阶层而比富人阶层受到较少的保护,不能因为是强势群体而比弱势群体享有过多的礼遇。
[7]总之,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是否到位,是法律上平等价值能真正实现的重要一环。
2.3保护弱势群体是实现法律上之正义的需要正义是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根本理论诉求。
任何社会制度的价值基础都应该是正义,而正义的价值在于为社会提供一种衡量公平合理的确定性标准:“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8]这里的社会正义的一般标准首先是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公平合理,在保障每个人人格尊严平等的前提下,保障每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其次要给每个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以促进人们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最后,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也必须把它限定在一定程度上,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分配应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
”即这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是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给社会最不利者带来最大的利益。
公正与平等之间有一部分内容是重合或交叉的,如机会的平等、竞争规则的平等也属于公正的范围,这是它们的联系。
同时,公正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如果说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那么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公正则强调的是某种“异”。
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价值取向是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求实质上的正义。
立法出于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而对公民权利的差别性规定,实为正义的应有之义。
相反,为追求法律而前的一律平等而要求价值物上的平均分配和物理量上的绝对相等,不坚持对弱势群体实行必要的倾斜,则是背离了现代法治所内涵的实质正义的基本精神,其立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2.4保护弱势群体是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的需要秩序是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效益、人权等目标的基础。
当社会无序状态出现时,关系的稳定性消失了,结构的有序性混淆了,行为的规则性和进程的连续性被打乱了,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
法作为国家的一种重要的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的首要作用是建立和维护强有力的社会秩序,来满足人的社会生活的需要。
保护弱势群体同样也是与正义相联的社会秩序问题,是维护法治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
冲突是危害秩序的根源。
由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性和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仅仅依靠自身无法摆脱困境,容易悲观失望。
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