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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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4.22
•【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
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4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
(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
(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
(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
(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
(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
(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
(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
(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
(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
(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
(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
(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
(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
(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
(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
(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
(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
(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
(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
(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
(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
(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
(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
(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
(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
(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
(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
(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
(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
(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
(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
(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
(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
(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
(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
(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
(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
(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
(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
(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
(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
(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
一、总说明
(一)统计目的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组织实施
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

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A1-A2表、综合B1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行业D1-D9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三、调查表式
表(略)
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报表填写
1.事故单位情况
(1)单位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省(区、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2)单位通讯地址
发生事故单位的通讯地址。

(3)单位法人代码
单位法人代码是指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始终不变的法人代码。

(4)从业人员数
事故发生单位期末(上年末)从业人员数。

(5)单位规模
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2003〕17号)规定填写。

(6)单位控股类型
按《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5〕79号)规定:
①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7)主管部门
发生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无主管部门时填无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填写“中央所属”。

(8)管理分类
指发生事故单位所属的行政管理行业。

2.事故情况
(1)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

(2)发生日期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

(3)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时、分。

(4)所属行业
按GB/T4754-2002四位码填写。

(5)事故类别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填写。

(6)人员伤亡总数
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人数。

(8)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9)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计算。

(10)起因物
(11)致害物
(12)不安全行为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附录A.7不安全行为填写。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品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3.事故概况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4.人员情况
(1)姓名、性别、年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的情况。

(2)工种
事故伤亡人员工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进行填写。

其中煤矿工种分类:
(1)采煤(2)掘进(3)运输(4)通风(5)机电
(6)干部(7)救护(8)巷修(9)其他
(3)工龄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工龄,以年计算。

(4)文化程度
所有事故伤亡人员的文化程度,按下列内容进行填写:
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硕士以上
(5)职业
按GB6565-1996《职业分类和代码》填写。

(6)伤害程度
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7)死亡日期
死亡日期:年、月、日
(8)损失工作日
按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计算。

5.煤矿情况
(1)煤矿类型
①国有煤矿
国有重点煤矿:指原国家统配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县级以上所属煤矿、劳改煤矿。

②乡镇煤矿:指国有煤矿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
(2)事故发生地点
(1)地面(2)采煤面(3)掘进头(4)上下山(5)大巷(6)井筒(7)其他。

(3)统计类别
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

① 煤炭生产:
(a)正式移交生产矿井,从事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b)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
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等发生的事故;
②基本建设: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部分发生事故的矿井。

(4)事故类别
瓦斯水害顶板放炮机电运输火灾其他
(5)致害原因
(1)冒顶(2)片帮(3)支架伤人(4)放炮(瓦斯)
(5)明电、火(瓦斯)(6)瓦斯突出(7)磨擦(瓦斯)(8)撞击(瓦斯)(9)失爆(10)吸烟(11)墩罐(12)跑车(13)轨道事故(14)输送事故(15)触电(16)设备伤人(17)跑浆(18)坠落(19)触响瞎炮(20)地质水(21)老空水(22)地面水(23)煤自燃(24)设备引燃(25)煤尘爆炸(26)CO中毒(27)窒息
(二)主要指标解释
1.轻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补报和统计。

3.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
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4.死亡和失踪: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按死亡进行统计。

5.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表示每生产亿元国内生产总值,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是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比率。

计算公式为:公式:(略)
6.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表示工矿商贸每10万就业人员(二、三产业就业人员)中,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是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与工矿商贸就业人数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公式:(略)
7.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表示每1万辆机动车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数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公式:(略)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表示煤矿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

是煤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基建矿井等)与原煤产量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公式:(略)
(三)其他事项
1.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发生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工矿商贸事故不列入统
计范围。

3.甲单位员工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乙单位负责指挥的,发生事故后由乙单位统计,并通知甲单位。

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由负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5.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凡分承包单位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由总承包单位统计;凡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都由总承包单位统计。

6.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应纳入事故统计;武警、消防战士在事故抢险救灾时伤亡的,不纳入事故统计。

7.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不属本单位事故统计范围。

8.单位员工在国外承包工程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纳入统计范围。

9.非本单位员工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的事故,由发包单位统计。

10.单位员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如:游泳、射猎、钓鱼、抓鸟等而发生的事故,不按该单位事故统计。

11.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工作单位按照本单位事故统计。

12.单位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员工还是雇用外单位员工,均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3.借调外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不论其工资由哪个单位支付,借调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均按借人单位事故统计。

14.单位员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工作单位统计。

15.劳改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或刑满就业、劳教期满企业留用人员及正在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发生的事故,均应按事故统计。

16.单位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公安部门证明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的,不按事故统计。

17.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经营任务,发生的事故应按本单位事故统计。

18.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的,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由使用单位统计。

19.已报送快报信息的事故,必须进入当期统计。

已纳入事故统计的事故,必须按照事故认定的有关规定,经批复同意方后可从事故统计中剔除。

20.铁路企业发生的事故(不含铁路行车和路外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1.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应统计在工矿商贸事故中。

2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纳入统计。

五、附录
(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
说明:
(1)表中的“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单位。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所列各项条件的下限指标,否则下划一档。

(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
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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