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时效、时限解析
劳动法:35种劳动争议+27种不属于的情形+5种时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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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争议正确界定劳资双方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解决劳资纷争的首要问题。
本文总结了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27种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5种时效判定!一、35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二)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情形:(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二)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四)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法办案规则解读10年9月
![劳动争议仲裁法办案规则解读10年9月](https://img.taocdn.com/s3/m/344416138bd63186bdebbc52.png)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及人员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 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 人员担任。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 解不成。 2、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 的组织 3、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2、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3、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主要内容解析
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强化立足调解 五、改变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六、劳动仲裁处理时限:缩短近40天 七、提高仲裁员准入条件及责任标准 八、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九、赋予劳动仲裁移送法院先予执行的权利 十、劳动仲裁不收费 ……
3、人民法院
组织形式: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国家授权,依法 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D19职责: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 动争议案件;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 裁院)——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 机构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 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7号),鼓励并有计划地组 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一 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就业见习期间 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见习高校毕业生 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单位为见习生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生与见习单位发生 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关系每日谈005】如何解决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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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每日谈005】如何解决劳动争议——诉讼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进行处理,在以上三个环节中,任何一方可以在未经过协商和调解的前提下,或者对协商和调解不满的直接提请仲裁。
另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除了作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受到《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制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也具有自己的一些特点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以注意。
一、关于诉讼的请求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在“裁审衔接”过程中,有关法律和程序的适用就变得相对复杂。
1、能否增加诉讼请求案例:员工小宋,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请了仲裁,但是当他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在诉讼请求中增加了原来仲裁请求中未提起的请求内容,这种情况法院应该受理吗?解答:原则上法院不应该受理。
因为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无论当事人任何一方,只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审理,就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发生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予以支持,但是在实务中这类案件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如果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仲裁事项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则一般可以合并处理。
2、要慎重减少诉讼请求减少诉讼请求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仲裁裁决未支持的请求内容。
这类情况如果当事人也对此表示接受,那么在提请诉讼时可以主动放弃这部分内容的请求。
2)仲裁裁决支持的请求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透,则很容易放弃这部分内容的请求,结果法院在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下,对减少的请求内容不进行审理,而支持上述请求的仲裁裁决又未发生效力,结果导致相关权益的得不到保护。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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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24bcdaf8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99.png)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例如,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3.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条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规定了请求他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1.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特殊情况1. 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
![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41e147c6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fb.png)
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
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从受理到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法的规定,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通常为60天。
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立案,并通知争议当
事人。
立案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调解,协助争议双方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仲裁庭,并通知争议双方参加。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应当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仲裁庭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听取双方的证据和意见。
一般情况下,非工伤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应超过45天。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仲裁委员会经过批准可以延长15天。
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应当及时送达争议当
事人。
最后,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争议双方。
仲裁裁决书应当明确裁决结果、理由以及司法救济的途径。
如果仲裁委员会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总之,非工伤劳动仲裁时效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快速、公正地得到解决。
各级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确保按时作出仲裁裁决,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和谐解决。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https://img.taocdn.com/s3/m/826ce872ce2f0066f433221c.png)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一、劳动仲裁时效1年【解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普通仲裁时效。
还有一种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亦可以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还可以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不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解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怎么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https://img.taocdn.com/s3/m/8cd9ad3076eeaeaad0f33002.png)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导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时效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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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 , ) 其第 2 3条规定 : 当事 “
人应 当从知道 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 害之 日 起六个月 内, 以书 面形 式 向仲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
实 效 又包 括 执行 时 效 , 是 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它
的处理决定须在该时限 内进行执行 , 否则 便失去 强制执行 的效力。
第二 , 影 响 了社 会 稳 定 。 司法 公 正 , 社 它 是
断。从 中断时起 , 仲裁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该条
第 三款 又 规 定 :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有 其 他 正 当 理 因
由,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 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
会公 理 的最后 防线 。劳 动 者 明 明有 理 , 院 却 不 法
第 l 9卷 第 2期 2 1 年 6月 01
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 a o Taj rd no d iirt s C l g or l f i i TaeU i A mns a r’ ol e n nn n to e
Vo _ 9 No 2 l1 .
“ 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是指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日。 三是《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
实效还包 括处理 时效 , 如仲 裁时 效、 审判 时 效等。该类 时效 的法律意 义在 于 , 纠纷 、 争议处 理部门或机 关 , 须在该 时限 内完成 对纠纷 、 必 争
议 的处 理 。
概念 , 以便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够免遭侵害。
一
、
我国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起诉 时效的立法
规 定 ( ) 于时 效概 念 一 关
先让我们来弄清实效的不同概念 。 所谓时效 , 即时 间效力 , 它是 指某 种事 实状 态经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 的法 律制度 ,
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31f22ac80912a21615792989.png)
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在仲裁之后提起诉讼的,则诉讼时效只有15天,如果直接提起诉讼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有两种,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概论-重点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争议处理概论-重点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52fa890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1.png)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协商程序二、调解程序三、仲裁程序四、诉讼程序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仲裁时效、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2.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二)受理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三)审理1.通知仲裁庭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组成人员、时间地点。
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对被撤诉缺席判决。
2.证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3.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仲裁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
![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https://img.taocdn.com/s3/m/dd98149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3.png)
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争议、劳动违法行为等案件进行处理时,时间计算的起点。
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保护劳动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从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的定义、相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详细阐述时效起算点对劳动监察案件的重要性。
一、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的定义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劳动争议、劳动违法行为等案件计算时间的起点。
一般情况下,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分为两种情况,即自发现劳动违法行为之日或者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起算。
二、相关法律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保护劳动权益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受理了劳动者的申诉,那么从劳动监察机构受理劳动者申诉之日起,计算劳动监察案件时效。
另外,对于职工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一般应不超过六个月。
除了有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外,一些地方性的劳动监察机关也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对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进行明确。
三、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的实践应用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尤其重要。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对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及时计算时效起算点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在劳动监察机构收到劳动者的申诉之日起计算时效,可以使劳动者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问题,并争取解决劳动争议。
如果劳动监察机构拖延受理劳动者申诉,劳动者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所以,规定劳动监察案件时效起算点很有必要。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起算点通常不应超过六个月。
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都与劳动合同有关,涉及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权益。
关于“劳动争议时效”问题的研究
![关于“劳动争议时效”问题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3a07be16294dd88d0d26b7b.png)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 的解释 ( 续一) 征求意见稿) ( 第 1 条对 “ 动争 议 发生之 日” 3 劳 规定为: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 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 的期限届满 之 日;②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 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 日;③
解 除劳 动关 系 ,用人 单位 不能举
不 同 。尽 管此 稿还 没有 形成 “ 司
法解释” 但已经告诉我们 , , 最高 法院今后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
依法 进行 案 件的 实 体审 理 。 ”
2 0 年 7 9日 04 月2 施行的最高
人 民法 院法释 [0 48 2 0 ] 号 关于 解
理解不会确定为 “ 知道或者应当
是劳动争议发生之 日, 如果仅有
企业 拖 欠职 工工 资 的事 实 , 双 但
视 ,并明确了 3 种不同情况的统
一
方并无争议 , 则不发生6 日期限 0 的起算问题……如果经审查 , 发 现当事人的仲裁 申请是在发生争
, 《
适用 问题 ,这与原劳动部 《 意
见 》 8 条 所 理 解 的 “ 道或者 第 5 知 应 当知道 权 利被 侵 害之 日”显 然
除后 ,时效重新起算。 《 动法 ) 劳 动争 议仲 裁 申 劳 ) 对
( 于 已撤 诉 的 劳动 争 议 案件 劳 由。 践 中 , 《 关 实 这样 的情 况 很多 , 如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 果 不将此列 为仲裁 时效 中断事 理的函) ) 规定: 当事人撤诉或者 由,劳动者的台法权利难 以得到 “
我国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
理 程序 是一 调 、一 裁 、两审 制 。 《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判决 中不能直接 作为依据来 援 引 , 由于每个回答都经过各业 但 务庭的集体研究 , 因此在司法实 践中有重要指导和参考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https://img.taocdn.com/s3/m/bd91f869a45177232f60a2be.png)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1.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
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5.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1日《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在对辽宁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答复中提及: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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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范围
本解释所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工龄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二、管辖权
1.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参与人
1. 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等。
2. 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组成的,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职能的组织。
四、诉讼时效
1.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可以顺延至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
五、举证责任
1.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3. 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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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1〕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4.16【实施日期】2001.04.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者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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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与期限在劳动关系中,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当劳动者遭受工伤后,他们有权获取工伤赔偿,以弥补所受损失和给予必要的医疗护理。
然而,劳动者在工伤赔偿索赔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时效与期限问题。
一、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指的是劳动者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赔偿请求,超过规定的时限将无法继续追讨赔偿。
我国《劳动法》对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两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该时限没有提出请求,劳动者将失去追讨工伤赔偿的权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索赔的时效并不代表劳动者一定要在两年内完成所有的赔偿事宜。
工伤赔偿的过程可以超过两年,只要在工伤发生后的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即可。
因此,劳动者应在工伤发生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二、工伤赔偿索赔的期限工伤赔偿索赔的期限是指在劳动者提出工伤赔偿请求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继续追讨工伤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请求后的60日内作出书面的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工伤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工伤赔偿索赔期限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逾期赔偿金。
逾期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决定。
总结起来,劳动者在工伤赔偿索赔方面要注意的时效与期限问题为:工伤赔偿的时效为工伤发生后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超过时限将失去追讨赔偿的权利;工伤赔偿的期限为用人单位收到赔偿请求后60日内作出决定,如果超过期限,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支付逾期赔偿金。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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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或许很多⼈都不了解这⽅⾯的知识,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解答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当事⼈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60⽇内,以书⾯形式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超过前款规定的时效,经仲裁委员会认定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受理。
但从劳动争议发⽣之⽇起超过1年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当事⼈对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审判决的,应收到判决书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条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六⼗⽇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仲裁裁决⼀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异议的,当事⼈必须履⾏。
第⼋⼗三条劳动争议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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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https://img.taocdn.com/s3/m/8d00cfc6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42.png)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在职期间追索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不受⼀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劳动者以⽤⼈单位的⼯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付⼯资,⼈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单位拖⽋员⼯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在处理的时候按照规定往往是仲裁前置,此时当事⼈就需要注意⼀下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问题了。
那究竟,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呢?请跟随律图⼩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根据该法的规定,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表⾯上看,在职期间追索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不受⼀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可以追索劳动关系建⽴以后、数年之前(可以是20年、30年)所拖⽋的相关劳动报酬。
某种程度上⽽⾔,这样的规定,对⽤⼈单位来说是相当⼤的隐患。
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
从时效制度的本质进⾏考虑,时效制度设⽴的⽬的就在于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即当事⼈所享有的诉权随着⼀定时间的经过,消亡或使相对⽅当事⼈取得消灭诉权的抗辩权。
所以,《》(2021.1.1⽣效)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为⼆⼗年。
《民法典》第⼀百⼋⼗⼋条【普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随着该法的实施,有关时效的追索限制问题会⽇渐明朗。
即使有关规定或解释不能尽快出台,在相关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也会通过分配等具体程序的处理,将有关劳动报酬的追索期限限制在⼀个合理期间内。
⼆、拖⽋劳动报酬能直接起诉吗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受理。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https://img.taocdn.com/s3/m/e0ebd25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b.png)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常见方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但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不同,时效规定也会有所差异。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一、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然而,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各地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通常为劳动者发现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定的时间段,超过该期限后将无法申请仲裁。
以某地法律为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并且要求劳动者在时效期限届满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如果申请逾期,劳动者将失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尽管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申述,争取获得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仲裁权利。
1. 诉讼时效中断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使得申请人可以在中断期满后继续申请劳动仲裁。
中断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劳动仲裁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传票或调查通知书,即中断时效期;(2)劳动争议一方死亡,时效中断直至继承人继续申请劳动仲裁或期满;(3)劳动争议一方提起法律诉讼,从提起诉讼之日起至被法院发出调解书或撤诉决定之日止。
2. 诉讼时效暂停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也可以暂停,这意味着暂停期间不计入时效的计算。
常见的暂停情况主要包括:(1)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期间;(2)用人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间;(3)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的期间。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如果符合以上的中断或暂停情况,劳动者可以针对诉讼时效进行申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法院裁决书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诉讼时效申述的递交程序对于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申述,具体的递交程序可以参照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劳动者需要准备申述书,详细说明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或暂停的情况,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法院裁决书、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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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般认为,分析双倍工资案件仲裁申请时效的适用,首先应当界定双倍工资罚则的性质,是劳动报酬或者法律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追索的是双倍工资差额,因为,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即劳动报酬。关于双倍工资的罚则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非常明显,双倍工资实际上是法律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合同时而苛以的一种法律责任,其中一倍是正常出勤的劳动报酬。双倍工资差额即另外一倍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
一、时效、时限的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时效,即我们日常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也即权利人丧失了申诉权。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双倍工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不会主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劳动者需要在什么期间内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