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2024
引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二)是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实施授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它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的工作流程,提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的能力,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利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概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管理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和授信决策制度,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风险可控。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政策和措施,以应对市场环境和经济风险的变化。
下面将分五个大点详细阐述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正文:一、风险管理制度1. 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2. 制定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程序,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
3. 建立风险分级评定体系,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等级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
4. 加强对担保物的评估和管理,确保有足够的抵押品覆盖贷款风险。
5. 定期进行风险自查和外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问题。
二、授信决策流程1. 制定明确的授信决策流程和权限制度,确保决策程序严密透明。
2. 建立完善的授信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要求。
3. 加强对授信申请资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引入风险分析模型和决策支持系统,提高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5. 做好授信决策的记录和备案工作,便于追溯和审查。
三、贷后监控与管理1. 建立完善的贷后监控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2. 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流向合法合规。
3. 定期进行借款人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及时发现还款风险。
4. 制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做好风险事件的处理和应对。
5.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与协商,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授信条件。
四、内部控制和业务流程1.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和内部欺诈行为。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一、授信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作用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能是接受客户的存款,向客户发放贷款和进行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其中贷款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银行通过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来确定贷款额度的大小,这个过程就称为授信。
授信的主要作用是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帮助客户实现企业发展和个人消费的目标。
银行授信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利率等因素都决定了客户能否成功获取贷款,并且决定了银行的风险和利润。
二、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程序银行的额度授信管理程序是指在客户申请贷款时,银行对客户进行评估和审批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准备、评估审查、风险评估、额度授信、贷款发放等环节。
1.资料准备:银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会计报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
2.评估审查:银行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及详细审核,评估客户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债务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客户的偿付能力、信用风险等,以及对应的授信额度。
4.额度授信:根据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风险承担能力,银行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条件。
5.贷款发放:当客户的贷款申请被审批通过后,银行开始发放贷款,并且监控客户的资金用途和贷款还款状况。
三、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措施银行在进行额度授信管理时,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风险评估、信用评级、额度调整和授信限制。
1.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记录、历史借贷记录、财务状况之类的保证金做出评估,以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
2.信用评级:银行为客户评定信用评级,以评估和界定出客户的信用风险水平。
3.额度调整:银行根据客户的还款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整,以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
4.授信限制: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金额和期限都有严格的控制,银行会采取一些授信限制的措施,以减少银行的风险。
四、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需求银行额度授信管理的主要需求是确保授信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xcc村镇银行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满足客户多样化融资需求,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对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自然人客户,授予客户在一定的时间内周转使用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
在授信限额和有效期限内,客户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我行个人贷款产品,循环支用贷款,以满足个人日常消费和经营周转需求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相关个贷产品管理办法明确可申请个人循环授信额度的,在申请循环授信额度时应同时遵循相应个贷产品管理规范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cc村镇银行所辖各级经营机构。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在本地具有常住户口或合法居留身份;(三)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个人不良嗜好;第六条借款人具体条件借款人必须满足我行相应个贷产品对借款主体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循环授信额度相关规定第七条循环授信额度可采取抵押、保证、质押等各种担保方式,对于满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办理信用授信。
同时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允许多头授信。
第八条循环授信额度对应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九条授信限额及期限(一)最高额质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我行人民币定期存款,一、二、三星风险等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设定最高额质押担保。
限额应满足我行相关质押贷款产品的质押率要求,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且不超过质押物权利凭证有效期。
(二)最高额房地产抵押担保额度借款人可以本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具有完全产权,能够上市交易且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担保。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
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 1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客户提供授信(贷款)的流程和规定的文件,它是银行风控的重要部分。
下文将从授信流程、授信审批和授信使用等方面介绍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一、授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提出授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件、经营许可证、企业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商业计划书、授信用途说明等。
2.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主要参考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历史和行业情况等方面。
3.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银行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签订授信协议书。
4.抵押担保:客户根据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担保物,一般包括房产、设备、存货等。
5.财务管理:银行负责客户的财务管理,在贷款期间对客户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授信审批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资质、风险收益、担保物情况和市场环境等。
以下是授信审批中的主要环节:1.资信审查:对客户的资信和信用历史进行核查,包括实地调查、征信查询等。
2.资金筹划:审批人员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和银行的资金情况进行协调和筹划,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风险评估: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和市场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客户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4.授信批准:银行审批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期限。
5.授信协议:客户通过签订授信协议确认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条件。
三、授信使用授信的使用必须符合授信协议的约定和银行的授信管理规定,以下是授信使用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1.资金用途:授信款项必须按约定用于客户申请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2.利率和期限:客户必须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否则将按约定收取逾期利息和罚金。
3.担保物管理:客户必须妥善保管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不得转让、转移或毁损,否则将依据约定规定扣押、拍卖等。
4.信息披露:客户需要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信息,保证银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订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ⅩⅩ市商业银行高风险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增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风险额度授信(以下简称额度授信)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情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在测算授信控制量的基础上,经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核定我行对该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提用、监控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风险授信余额是指非保证金、本行存单及国债质押担保覆盖的授信余额(具体授信业务种类见第五条),又称为敞口余额。
故我行给予客户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又称为敞口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控制量是指ⅩⅩ市商业银行按照有关客户信用评价等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对客户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时本行愿意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总量。
原则上对客户提供的高风险授信额度即敞口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控制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提货担保等)、承兑、保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法人账户透支、保理、贷款承诺等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暂不纳入高风险额度授信范畴。
第七条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是ⅩⅩ市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对象和分类第八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已经我行有权审批部门完成信用等级评定并符合下条规定的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九条我行额度授信客户分为甲、乙两类:(一)甲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甲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 级(含)以上的法人客户(含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二)乙类额度授信客户(以下简称乙类客户)——即我行通过内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经有权审批部门核定信用评级结果在BB 级以下的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客户。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管理,保障银行的资产安全,切实防范风险,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三条授信业务指银行向客户提供信贷资金,并按照约定条件回收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第四条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用贷款、企业贷款、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
第五条授信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授信审批第六条授信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公正。
第七条客户在申请授信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银行应制定详细的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信用风险、审查担保条件等环节。
第九条授信审批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授信审批应当及时办理,审批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说明授信额度、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科学的授信管理体系,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十二条银行应对授信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监测,及时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审核授信客户的用款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授信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银行应根据需要,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七条授信客户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保障银行权益。
第十八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或委托专业的追偿机构,负责追偿工作。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违约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追偿方案,并及时执行。
第二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追偿管理制度,确保追偿工作的规范进行。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是指我行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提供的,根据其家庭收入、负债、支出、担保等因素,可在一定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和条件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对象为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用途真实、合法;(三)具有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四)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额度的种类和有效期第五条授信额度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任职等级及家庭可支配收入、年龄等因素确定,实行最高额控制。
(一)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借款人:借款人近1年年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最高授信额度100万元。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借款人可根据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个人信用状况或行政级别申请最高授信额度,科员最高10万元、科级(含副科级)30万元、处级(含副处级)50万元、厅局级及以上最高100万元。
上述授信额度是指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额度和信用贷款额度,采取抵(质)押方式担保的额度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及抵(质)押率确定。
第六条授信有效期最长为1年,单笔贷款期限根据我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具体期限确定。
第四章授信额度的担保及利率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授信项下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除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外,应视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风险状况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八条抵(质)押率的掌握遵照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抵(质)押物的市场波动分析抵押贷款的市场风险。
贷款抵(质)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九条采取保证方式担保的,如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引言概述:银行授信是指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支持,以满足其发展和经营需求。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旨在规范银行授信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监控和管理措施。
本文将深入探讨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
正文:一、客户准入1. 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资质、信用记录和行业属性等因素,将客户分为普通客户、优质客户和重点客户等不同等级,以便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2. 身份认证: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需对其身份进行严格认证,包括验证身份证件、居住地址和工作单位等信息的真实性。
3. 反洗钱措施: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资金合法合规。
二、授信审批1. 客户尽职调查:银行在审批授信申请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了解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 授信额度确定: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银行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资金需求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
3. 审批流程: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授信审批机制,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额度管理1. 额度确定:银行在授信时应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业务需求,综合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
2. 额度使用监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额度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客户的授信使用情况,确保授信额度的合理使用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3. 额度调整:当客户的业务发展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以保持风险的可控性。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评估: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评估,以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和违约风险。
2. 风险分散:银行在授信时需根据客户的行业属性和风险状况,合理分散风险,避免过度集中在某一领域,以降低风险暴露度。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授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规范进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银行授信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资产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授信范围银行在实施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内部授信政策,明确授信范围和对象。
授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贷款、个人信贷等。
1. 企业贷款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经营发展。
2. 个人信贷银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信贷支持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授信流程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监控和追踪等环节。
1. 授信申请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申请书、财务报表、担保措施等材料。
2. 审查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
3. 批准经过审查合格后,银行根据内部授信政策和风险控制原则,对授信进行批准。
4. 监控银行在授信后对贷款使用情况、还款状况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5. 追踪银行对授信项目进行定期追踪,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控制银行授信管理应当注重风险控制,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1. 信用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设立适当的额度和担保措施。
2. 市场风险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应注意市场波动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政策,防范市场风险。
3. 操作风险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防范操作风险,确保授信业务流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内部管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架构、授权流程、内部控制等,保障授信业务的规范运行。
六、监督检查银监机构应当对银行授信进行监督检查,核实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就是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合用范围第二节授信原则1. 适度、安全原则2. 独立、平等原则3. 周全、审慎原则4. 责任、可追溯原则第三节授信流程1. 授信需求发起2. 信审预审3. 贷款委员会审查4. 授信决策5. 签订合同6. 投放和使用7. 监督和管理第四节授信审查要点1. 借款人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评估2. 借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3. 贷款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评估4. 风险综合评级和授信额度确定第五节授信合同管理1. 授信合同签订2. 授信合同变更3. 授信合同解除第六节授信审批程序1. 普通授信审批程序2. 特殊授信审批程序第二章授信产品分类与管理第一节贷款信用1. 流动资金贷款2. 投资贷款3. 贸易融资4. 接续贷款5. 短期贷款6. 长期贷款7. 房地产开辟贷款第二节银行承诺第三节信用证第四节承兑汇票第五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六节其他授信产品第三章授信风险管理第一节不良贷款的划定和管理1. 不良贷款的分类2. 不良贷款的核销和销售3. 不良贷款的风险准备4. 不良贷款的追偿和处置第二节授信风险监控1. 授信风险评级管理2. 授信额度变动管理3. 授信余额管理第三节授信风险防范1. 贷前预警机制2. 贷款限额管理3. 担保管理4. 抵质押物管理5. 授信控制第四章授信后管理第一节监督管理第二节资金监测与回款管理第三节项目推进与进度跟踪第四节授信额度的调整与变更第五章附则1. 授信管理岗位职责2. 授信管理的报表和信息披露3. 授信管理的内部审计和自查4. 授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附件:附件一:授信审查表附件二:授信合同模板附件三:抵质押物评估报告范本附件四:贷款追偿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务资产管理公司: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不良贷款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2. 企业征信系统: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征信机构,用以采集和维护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
3. 贷款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
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一)多头授信客户;(二)集团客户;(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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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08〕24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
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额度授信的围为建设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额度授信的基本原则是:(一)统一授信原则。
额度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额度授信畴,按照授权权限由建设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额度授信应统一贯彻建设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承债能力和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建设银行应通过制定额度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与控制。
(四)差别化原则。
建设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额度授信制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所有境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附属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外附属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七条除保全类客户外,在额度授信有效期任一时点上,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产品信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授信额度项下按照不同授信产品设置分项额度(见附件2),客户授信额度等于各分项额度之和。
第九条分项额度按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进行管理。
专项额度是指一般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还款来源与项目收益密切相关的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被保证事项为固定资产项目且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收益的融资类保证业务,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授信业务。
非专项额度是除专项额度外的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经营周转需要,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的授信额度(含资金交易类额度)。
第十条建设银行可为优质客户核定承诺性额度。
承诺性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将一组或一项分项额度以合同方式向客户承诺,在额度有效期,只要客户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建设银行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客户需要提供信用支持的综合或单项备用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承诺性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并办理本外币结算(仅办理资金交易业务除外);(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
如客户仅办理二类贸易融资业务,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 级(含);(三)近三年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合规、明确;(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为客户提供承诺性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承诺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按照是否可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风险敞口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向银行申请支取。
循环额度仅适用于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产品,可为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国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证、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交易业务等。
不可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银行申请支取。
专项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额度。
第十四条申请循环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用信需求;(二)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三)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额度授信有效期规定如下:(一)AAA级或总行级重点客户不超过3年(含);(二)AA级客户不超过2年(含);(三)其他客户不超过1年(含)。
承诺性额度有效期应在额度授信有效期,且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
第十六条额度授信到期前,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申报新的授信方案。
额度授信到期后,原额度授信方案不再执行,经办机构仅可为客户办理原额度授信方案中的低信用风险业务。
第十七条额度授信已到期且新的额度授信方案续议期间,经办机构仅可继续执行原额度授信方案中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含)。
第十八条额度授信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一)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和修订额度授信管理、风险防与控制的政策制度,提出相关参数的调整建议。
(二)信贷经营部门是客户额度授信的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负责:1.持续搜集、核实、录入和维护客户信息及债项信息、资金交易信息,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2.确定权限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关系树;3.拟定额度授信方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4.在权限受理分配授信限额;5.审核和具体办理权限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6.贯彻执行额度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方案调整和风险监控等授信后续管理工作;7.参与相关系统的开发与维护;8.监督检查辖授信工作。
(三)资金交易业务部门负责向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资金交易业务需求,在授权审批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资金交易业务,具体办理资金交易业务并向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反馈信息。
(四)授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额度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在权限组织限额审定,额度授信方案、单笔授信业务的审批;从资产组合层面对额度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第一节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十九条额度授信的基本流程为:(一)常规授信程序各级机构在与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按“先评级、后授信、再使用”的程序办理,即先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确定信用风险限额,后拟定额度授信方案、组织额度授信方案申报和审批,再按照授信方案具体使用额度,即办理额度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简称“单笔授信业务”)。
(二)特定授信程序对以下特定授信客户,可不经过“信用等级评定”环节,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1.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2.仅办理速贷通业务的客户;3.不涉及新增信贷投入的保全类客户;4.总行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常规授信程序下额度授信方案的制定第二十条在拟定额度授信方案之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相应确定客户信用风险限额。
第二十一条单一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客户(总分制公司为客户总公司)注册地建设银行主办机构,或建设银行已(拟)授信余额最大的分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方案申报机构为能够对集团客户授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即管辖行或其授权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报机构原则上应以客户信用风险限额为上限,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授信总额度和分项额度建议值:1.外部监管要求;2.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3.其他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情况;4.建设银行授信存量及对客户的目标市场占有率;5.客户信用需求与授信用途,包括信贷业务需求和资金交易业务需求;6.建设银行的授信业务风险及可提供资金的情况;7.双方能接受的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8.客户综合贡献度;9.外部经济与金融环境;10.客户所处行业、区域;11.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申报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拟定授信额度。
其贷业务需求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估算;分行层面的资金业务需求由分行资金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估算,在征询总行资金交易业务部门需求后报信贷经营部门汇总;总行资金业务需求由总行资金业务部门报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汇总后告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
第二十四条申报机构在前期与客户沟通谈判的前提下,提出额度授信方案。
额度授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要素:授信额度结构(包括授信总额度及分项额度安排、期限、用途、串用(调剂)规则、担保措施、授信条件(额度授信的前提条件和持续条件)、可否循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