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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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
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
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
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额度授信的围为建设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额度授信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一授信原则。额度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额度授信畴,按照授权权限由建设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额度授信应统一贯彻建设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承债能力和建设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授信方案控制原则。建设银行应通过制定额度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与控制。
(四)差别化原则。建设银行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额度授信制度安排,并实施
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所有境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附属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纳入并表围的境外附属机构可比照执行。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七条除保全类客户外,在额度授信有效期任一时点上,建设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授信产品信用风险敞口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授信额度项下按照不同授信产品设置分项额度(见附件2),客户授信额度等于各分项额度之和。
第九条分项额度按专项额度和非专项额度进行管理。
专项额度是指一般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还款来源与项目收益密切相关的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商用物业抵押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被保证事项为固定资产项目且还款来源为项目未来收益的融资类保证业务,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授信业务。
非专项额度是除专项额度外的主要用于满足客户经营周转需要,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客户综合还款能力的授信额度(含资金交易类额度)。
第十条建设银行可为优质客户核定承诺性额度。承诺性额
度是指建设银行将一组或一项分项额度以合同方式向客户承诺,在额度有效期,只要客户未出现合同例外条款规定的情况,建设银行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随时应客户需要提供信用支持的综合或单项备用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承诺性额度的客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外币结算账户并办理本外币结算(仅办理资金交易业务除外);
(二)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含)以上。如客户仅办理二类贸易融资业务,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 级(含);
(三)近三年在建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合规、明确;
(五)建设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为客户提供承诺性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承诺
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按照是否可循环,授信额度分为循环额度和不可循环额度。
循环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任一时点,只要客户满足双方约定的条件,且风险敞口之和未超过授信额度,客户可对履约完毕后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向银行申请支取。循环额度仅适用于非专项额度项下授信产品,可为流动资金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国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证、信贷证明、银行承兑汇票、资金交易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