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会计实验答案(所得税会计实验项目纳税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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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会计实验项目纳税调整分析
2、2015年全年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和利润如下:
损益类账户2015年度累计发生净额
单位:元
3、税务会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2015年度有关的会计资料进行分析如下:
利润总额=7 562 000元
(1)主营业务收入均为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别
为材料销售收入2 000 000元和包装物出租收入360 000元。材料销售成本1 650 000元、包装物出租成本186900元。
(2)销售费用中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1 800 000元,以前年度无尚未扣除的余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68 530 000+2 360 000)+视同销售收入即自产产品捐赠计税价格1200 000}×15%=72090000×15%=10 813 500元
实际发生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986500元(118000000-10813500),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纳税调增986500元,但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其余为销售人员职工薪酬600000元,办公费30000元。财务费用165 000元其中利息支出180000元、存款利息收入23000元、手续费支出8000元。
无需调整。
(3)管理费用中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为385 000元,
业务招待费
(1)按60%计算可在税前扣除金额385000×60%=231000元
(2)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金额{(会计上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68 530 000+2 360 000)+视同销售收入即自产产品捐赠计税价格1200 000}×5‰=72090000×5‰=360450元
(3)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31000元,实际发生数超过允许扣除金额的不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属于永久性差异。
(4)纳税调增金额=385000-231000=154000元
研发费用650 000元,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加计扣除金额=650000×50%=325000元,纳税调减。属于税收优惠,属于永久性差异。
其余为固定资产折旧430000元、会议差旅费500000元、职工薪酬2000000元、修理费320000元、税费23000元、董事会费用120000元、办公费29200元。
无需调整
(4)投资收益中属于:
①国债利息收入25000元;
属于免税项目,纳税调减25000元,属于永久性差异
②转让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净收益400000元(账面价值200万元其中成本18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万元,处置收入240万元,计税基础180万元);
分析按会计准则计入当年损益金额40万元,按税法应是60万元,纳税调增200000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
③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收到现金股利100 000元;
④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海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比例52%,投资成本4000万元)收到现金股利2 900 000元,该现金股利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
益。
为免税收入,纳税调减2900000元,属于永久性差异
(5)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均为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金额。本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50000元系晨明有限公司所欠应收账款,已取得该公司破产证明。
本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50 900元,纳税调增,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实际发生资产损失可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减5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6) 营业外收入分别为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20000元、无形资产转让净收益40000元。
(7) 营业外支出中属于
①某固定资产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发生的清理净损失54000元(固定资产原值1 200000元,累计折旧1 100000元,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5000元,清理费用2000元,残值3000元,计税基础100000元);
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报废损失=100000-(3000-2000)=99000元
纳税调减=99000-54000=45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
②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2000元,税收滞纳金12 000元;
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2000元可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调增12000元,属于永久性差异。
③公益性捐赠支出1 112 000元(其中向本市红十会以现金捐赠支出300000元,向本市民政局以自产产品发生捐赠支出812000元(成本608000元、增值税204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1200 000元。)(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属于永久性差异。
扣除限额=7 562 000×12%=907440元
不得税前扣除金额=1112 000-907440=204560元
纳税调增204560元
(2)自产产品捐赠,税法视同销售,会计不作收入处理。
第一,收入类调整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1200 000元
第二,扣除类调整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608000元
(8)利息支出、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但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00万元)2.5%的部分为50000元。
纳税调增5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