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_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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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

!!!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案例分析

王卉

[摘要]∀5.12#汶川大地震灾难对中国传媒是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验。我国主流媒体的表现是对信息公

开条例精神的一次身体力行。我们看到,中国记者并不缺乏专业精神,在突发危机事件中,信息公开的

原则激发了传媒人专业精神的一次大迸发。

[关键词]5.12#汶川大地震;灾难报道;新闻伦理;信息公开条例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8)09!0169!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西部项目∀商业化北景下的传媒伦理研究#(批准号:07XXW001)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研究人员,成都电视台主任编辑。四川成都610071

今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开始施行。根据条例的精神,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公布,确保人民的知情权,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5.12汶川大地震中,主流媒体的表现是对条例精神的一次身体力行。我们看到,中国记者并不缺乏专业精神,在突发危机事件中,信息公开的原则激发了传媒人专业精神的一次大迸发。

信息公开是灾难报道的基本前提,正是有了这样的前提才可能进入到本文讨论的话题,即在这样大信息量、强震撼力、高度冲突性、深刻社会影响力的灾难报道中,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专业诉求肯定会给记者带来了巨大的情感冲突和伦理抉择困惑!!!也许新闻价值的高度总是跟伦理抉择的难度成正比,正因为如此,中西方新闻界、理论界从来没有停止过对灾难报道的伦理思考!!!那么有没有一些被大家所共同认可的职业伦理原则可供参考?在实际的灾难报道中我们又该怎样来具体运用这些原则?这些都是本文希望能够做出回答的问题。

一、灾难报道中的基本伦理原则和纲领

在这一部分,我们侧重原则和基础,以排除那些会导致道德困境的无目的争论。

新闻伦理属于应用伦理范畴,媒介实践中职业伦理有诸多为学界和传媒所公认的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真实、公正、客观。而针对灾难报道,笔者通过整理中西方文献发现,最强调的有以下几个原则和纲领:

(一)隐私

隐私是关乎人尊严的权利,因此被视为不言而喻、必不可少的权利。这在不同的文化中都有着共识。

新闻伦理中的隐私原则其完整的句式表达是∀不可侵犯隐私#。符合康德式的绝对命令∃的要求,属于责任伦理学范畴。就是说,∀不可侵犯隐私#是一个严格的媒体责任,具有道德上的强制性,从其否定祈使的表述也可见其严厉本质。

在危机关头尤其是在巨大灾难面前保持人类尊严是艰巨的任务。新闻报道总带有一定侵略性,而悲伤则要求隐私。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媒体在灾难现场,对那里的群众就是一种侵犯。而巨大的灾难总是会吸引成群的记者,那么问题就出来了:如何在满足知情权和保护隐私权之间作出选择?

贝尔塞描述了三种不同的隐私:身体的隐私、精神或交流的隐私、私人信息隐私。所以灾难报道中,记者应当谨慎考虑如何避免肢残的身体(即便已经死去)过度暴露在公众视线中,以至让当事人的身体尊严受伤;如何让极度悲伤的情绪表情避开特写镜头的强调,以至让当事人的精神尊严受伤;如何避免灾难中个人医疗记录和财务数据等个人信息的暴露等等。

知情权是一个法律术语,不是伦理建构。为了更好的认识知情权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这里要提出另外两个概念!!!知情需要、知情欲望[1]。

当新闻工作者断言,公众∀有权获知#一个事

实时,他们的意思往往是公民∀需要#这类信息,以便在日常生活中游刃有余。而重大灾难中,受众的知情需要突然间扩大了,他们需要更多的信息消除灾难本身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惧和担忧。受众知情需要是新闻工作者的最主要动力。

知情欲望说的是人类的好奇心。商业化背景下的传媒常常被∀知情欲望#驱使,导致∀黄色新闻#、∀煽情主义#泛滥。灾难报道中,媒体仍当小心落入受众知情欲望的陷阱,堕为灾难∀观光客#的工具。

综上所述,在知情权、知情需要、知情欲望三个概念中,只有知情需要最具公开隐私的强制性。而当一个论点由知情需要引申而来时,它就意味着要平衡和掂量。比如出于知情需要的考虑我们不能把一个∀没有眼泪的灾难现场#带给大家,出于隐私的考虑,我们又要尽量避免对人物肢残身体和面部痛苦扭曲特写镜头的使用、避免过于惨烈的画面的使用。

(二)最小伤害

如果说∀不可侵犯隐私#强调的是行为,那么∀最小伤害#则强调行为产生的结果,属于结果伦理取向%。

在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 伦理规范 1996年9月修订版中,∀最小伤害#被列为与∀追寻真相#、∀独立行动#同等重要的地位。

隐私原则只涉及被报道对象中的个体,而最小伤害原则涉及了所有群体所有可能的伤害。从广义来说,包含国家、社会、个人各方的利益;从狭义来说,强调的往往是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应是∀最小伤害#的延伸表达。灾难中的报道对象大都是受灾群众,因此保护弱势群体是灾难报道中的重要原则,而未成年人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另外,受众中的未成年人也是传媒尤其是大众传媒需要保护的对象。

平衡各方利益,如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同时又保护弱势群体,这样做有利于对所有相关问题都有一个反思均衡的过程,这是最小伤害原则带给我们最有价值的地方。

(三)同情与怜悯

同情和怜悯是关乎人道德情感的语词,∀在灾难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具有同情心#这样的表述方式属于美德伦理范畴。

现代经济学的开创人亚当&斯密在他著名的 道德情操论 一书中特别强调人的同情心,他是有关同情心的主要阐述者。他所说的∀同情心#不仅包括同情他人的痛苦和不幸,也包括分享别人的快乐和愉悦。卢梭则更强调同情中对负面情感的感受,或者说是怜悯。他认为:共同的需要能通过利益把我们联系在一起,共同的苦难可通过感情把我们联系在一起。人之所以合群,是由于他的身体柔弱;我们之所以心爱人类,是由于我们有共同的苦难。同情与怜悯常常在使用的时候可以互换。

中国古代儒家对道德情感的培养有很多深刻的论述。孔子∀仁#的学说就是立足于对人类和同胞的深刻的同情心基础之上。而孟子更对∀恻隐之心#做了充分细致的阐述。不少伦理学家认为同情心是道德伦理的源头和动力。

一个新闻工作者是否优秀,取决于他的知识、理性,更取决于他的道德情感。灾难报道并不仅仅是提供一些基本的事实资料,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报道在受众和遭受灾难的人之间建立一条感情的纽带,那就是同情。

不少令人生厌的媒体行为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同情心。如果他们丧失了怜悯之心,那么他们就违背了选择这一职业的初衷;试图用∀专业主义#为自己的冷漠寻找托词其实是不明白专业究竟为何而用,而且他们的作品也往往枯燥无味。

以上几个原则涉及结果伦理学、责任伦理学及美德伦理学,伦理取向焦点完成了从结果、行为到行为者的圆圈,一定程度体现了灾难报道中人性关怀的几个伦理层次:∀最小伤害(保护弱势群体)、不可隐私侵犯#可归纳为∀底线伦理#,∀同情与怜悯#则是∀高线伦理#,∀应当#而非∀不可#,在强制性上最弱,但其影响是最深远的,在内驱力上也最强。因为说到底伦理抉择最后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

二、灾难报道形成过程中的伦理关系图

面对5.12汶川地震如此巨大的灾难,新闻工作者在各个环节都会遇到非常具体的伦理挑战。比如在灾难现场,记者是先救人还是先采访?默哀日的时候,我是该默哀,还是该拍照?在悲痛欲绝的人们面前,记者该如何开口提问?在震撼人心的照片面前,编辑应如何选择?讲述真相该把握怎样的分寸、界限在哪里?∋∋

所有的困惑其实都应当放到上文所提供的伦理原则中来考虑。

为了更好地梳理问题,我们在这个部分尝试把∀报道#作为动态运动的概念,将报道分为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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