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

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核实为实质审核。由于金融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核对”的措辞。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有关信息”,如果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如性别、年龄不符,身份证件已失效等,金融机构具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如果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

身份证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包含以下内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

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身份证明文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办理不同金融业务要求单位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太一样。

3、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地存在着代理行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客户身份,或者直接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本过高,影响金融交易的时效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或具有类似地位的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反洗钱法》对第三方的类型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但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

4、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客户变更姓名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客户的职业、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也处于变动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对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预防措施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这不是一项新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确认。

1、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

证据。

2、该制度的内容要求。一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二是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破产和解散时,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三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交易记录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四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五是有关机关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国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虽然与洗钱没有必然关系,但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大额转帐交易的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二是通过将收集的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转账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分析,有利于确定可疑交易

是否确实涉嫌犯罪;三是在反洗钱调查和侦查过程中,可以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四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交叉分析核对,有利于反洗钱信息中心主动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

实践中,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基本实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为收集、分析大额交易报告设计、开发了相应的报送软件和数据库,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可疑交易报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按照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改变洗钱手法,金融机构完全自主凭借主观判断识别可疑交易存在一定难度,也容易引发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就其是否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争议。尽管可疑交易的识别,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它相对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和疑点,这些不同特征和疑点的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发布指

引或指导性文件形式提供了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供金融机构参考。

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反洗钱意识和技能都有待提高,为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报送程序。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及免报标准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现金: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转账: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100万上升为200万,外币由原来的50万美元下调到20万美元;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20万上升为50万,外币10万美元不变。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1万美元以上跨境交易也纳入了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

几点说明:一是规定中的金额是单笔金额或当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实行单边累计。二是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2)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有10项:

一是定期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续存或转为活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二是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是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是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是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

法》规定了两类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

一是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18种;证券、期货经纪、基金公司有13种;保险公司有17种。

二是根据主观判断觉得可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的18种可疑交易标准是:(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

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

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间、方式和路径

报告路径:“总对总”原则,即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此外,当有合理理由认为可疑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还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报告方式:(1)采用电子方式报告。(2)对符合多种报告标准要分别报告。比如,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报告时间:(1)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2)可疑交易报告:可

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4、四种大额交易报告主体有交叉的特殊规定

(1)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2)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3)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4)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5、免责条款

由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可能会触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反洗钱法律必须解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与客户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反洗钱法》规定,对金融机

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得以其违反法律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定为由,追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

(五)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多数国家反洗钱立法普遍采取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第十五项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其雇员进行持续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并将其作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其员工,既包括临柜人员,也包括与反洗钱有关部门的人员。培训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金融机构各层级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发现可疑交易的技能。

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其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宣传的目的是使客户具有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理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其他义务

1、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3、应当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

《反洗钱法》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了严格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4、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反洗钱培训工作计划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反洗钱培训计划 各信用社、分社: 为适应日益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提高全县各机构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及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反洗钱业务技能,有效杜绝洗钱风险的发生,促使反洗钱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人民银行、省联社反洗钱要求,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培训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特制订2018年度反洗钱工作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认真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提升全员反洗钱责任意识,树立敬业爱岗意识、建立合规文化氛围、提升依法管理洗钱风险能力,联社反洗钱培训工作统一部署,注重实效,通过培训,造就一支精通反洗钱业务的高素质队伍,提高全体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全面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合规、稳健运行,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管理 在以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机构、业务条线负责人为本机构反洗钱培训第一责任人,

负责反洗钱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全县反洗钱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具体培训工作的落实和相关培训材料的编制印发;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条线范围内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各机构负责本机构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三、培训方式 反洗钱培训工作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实用性”的原则开展。以自学为主,培训为辅,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采取课堂讲解、轮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形式,力求做到形势多样、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 四、培训范围 (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侧重于管理能力、制度执行力和业务水平方面,重点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掌握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可通过聘请专业培训师授课和本联社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年度内,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至少一次。 (二)反洗钱相关岗位全体业务人员 各机构侧重于反洗钱基础知识、应知应会、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重点培训案例、最新反洗钱手法和特征,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了解你的客户”、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

反洗钱培训资料

反洗钱培训资料 反洗钱培训资料反洗钱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洗钱?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往境外等。 二、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答:国家、企业、个人都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其进行更恶劣、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洗钱活动会造成资金流动的不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大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三、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答: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四、为什么要反洗钱?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

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答:国家反洗钱主管行政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管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等23 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 六、客户到银行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客户身份证件?答:与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时,或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 因此,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培训之二:客户身份识别(续)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续) 第五节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一)基础知识 1.如何理解客户洗钱风险管理 ·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在考虑成本收益的前提下,更有针对性、层次更高级、方法更细致、效果更明显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是银行开展反洗钱预防和控制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合理涉及洗钱风险交易的重要基础。 2.概念 银行按照客户涉嫌洗钱风险因素或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法,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和采取不同措施的过程。 3.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目标 ① 全面、真实、动态地掌控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②提前预防和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控制洗钱风险; ③为本机构对洗钱风险进行全面管理提供依据。 4.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必要性 ①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银行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 ②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有助于银行在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提高风险控制效果。 5.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4个): ①全面性:银行客户范围和业务种类的广泛性决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必须以“了解你的客户”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各类因素及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②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在对客户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同时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 ③持续性: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市场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等级以及分类标准并非一成不变。 ④保密性: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标准属于银行内部保密信息,尤其是风险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直接关系到客户风险分类,须严格保密。 (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参考因素(4+1): ①国家、地区 ②行业因素 ③客户因素 ④业务因素

反洗钱培训资料

反洗钱培训资料 1月 一、定义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合法化的行为。 二、反洗钱系列法规出台的背景 1、洗钱犯罪呈多发状态,金融机构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目标; 2、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立法层次及法律效力较低,无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3、国际公约对我国反洗钱立法的重要影响。 2月 三、反洗钱立法现状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修正案(三)、(六)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1)《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 ?1997年刑法191条规定了洗钱罪,但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很窄。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界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此次刑法关于“洗钱”的概念也被后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所沿用,两部法律在对“洗钱”的界定上实现了统一。 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首次将基金管理公司纳入到反洗钱的义务主体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的义务并非由反洗钱法新创设,实际上,《证券法》、《基金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以及交易纪录的保存制度都分别进行了规定,反洗钱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体系化,系统规定了上述内容;同时,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能够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反洗钱培训之二: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一节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知识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1.概念客户身份识别,也称“了解你的客户”,即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 具体包括3个方面: ①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②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③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2.重要性(3个)①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的基础;②确定客户真实身份。 从源头上杜绝洗钱,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安全防线;③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一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可疑交易、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 a遏制先前犯罪及其上游犯罪,b追查没收犯罪所得c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基本原则(4个)①真实性。 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必须是真实的。 ②有效性。 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③完整性。 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必需完整保存。

④持续性。 金融机构应持续履行识别义务。 4.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 (4个)①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②了解: a.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 b.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c.资金来源 d.资金用途 e.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③登记: 客户身份基本信息;④留存: 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 5.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8个)①建立业务关系识别要求第一,开立账户业务、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第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且一定要保证其真实有效性,核对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 ②业务存续期间识别要求第一,业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发生变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调整风险分类;- 1 -第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了解高风险的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 ③代理业务识别要求第一,以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第二,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意外的第三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由委托方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出信托以外的金融机构,应了解或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当事人的身份以及等级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2018反洗钱培训考试试题库完整

2016年反洗钱岗位准入培训 阶段性考试题库 1、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对√ 错 2、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记录等联系资料。 对√ 错 3、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对√ 错 4、反洗钱检查现场作业结束时,检查组应退还全部借阅材料,并与被查单位举行离场会谈。 对√ 错 5、对于已被报告可疑交易的客户,如果其在一定监控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再次或多次发生异常交易的(涉及恐怖融资监控等不立即报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可不需逐次报告,只需对该期限客户累计发生的交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再决定是否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对√ 错 6、反洗钱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将洗钱风险控制在最低。 对 错√ 7、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对√ 错 8、在自然人客户身份识别中,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对 错√ 9、客户先前提交的件或者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立即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对 错√

10、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中住所地信息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登记客户的住所地。 对 错√ 11、处理境外汇入款时,金融机构只需在自身能力所及围采取合理措施审查收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不需要审查汇款人的信息是否完整。 对 错√ 12、检查组在反洗钱检查过程中,可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十日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对 错√ 13、交易一方为党政机关和军队、武警或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对 错√ 14、金融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金融机构应当首先向人民银行报告,并依据人民银行反馈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对 错√ 15、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可分别制定自己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不需要执行其总部、集团总部的相关规定。 对 错√ 16、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采取的登记保存措施。 对√ 错 17、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对√ 错 18、金融机构经调查发现,某企业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为某国总理的亲密好友,金融机构不需 要将该企业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 对 错√ 19、加强反洗钱部控制的意义主要在于满足外部监管的要求。 对 错√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的损害。二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为金融机构应对不测或突发事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建设。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包含了两层意思:(1)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核实为实质审核。由于金融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核对”的措辞。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

反洗钱系统培训课件

反洗钱系统 随着银行业电子化金融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银行已成为当前金融服务的主角。然而,电子银行在为广大客户提供便利、快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其隐蔽性等特点,也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因此,如何有效避免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风险,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电子银行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和隐敝性增加了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客户只需要拥有一台连接网络的电脑和一部电话,就可以突破时间空间的局限,随心所欲地完成转账、支付交易。犯罪分子利用电子银行的方便、快捷、可靠、无空间时间限制、客户资料隐蔽、远程操作的特点,从事洗钱活动。而各大银行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却只是意力放在可疑的传统业务上,只关注大额存取款、转账等日常柜面业务,而对电子银行的流水账和分户账缺乏甄别分析,从而漏报或迟报可疑交易行为。 (二)电子银行交易信息无纸化的保存方式增加了对可疑交易监测和核查的难度。电子银行是客户通过网络或电话终端异地远程操作,故客户开户所在银行不能像传统业务受理一样, 审查资金用途、金额,客户不能提供签名,也没有柜面录入。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多笔大额资金汇划转账也不容易被察觉, 且不用向银行说明资金用途。没有了原始单据,就只能通过流水账和分户账进行分析判断,加大了监测和核查的难度。 (四)电子银行的交易特点使得银行了解客户难。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电子银行恰恰增加了此项工作的难度。客户不用和银行相关人员见面就可以完成操作,虽然在开设电子银行账户时有提供一些客户资料,签订过一些协议,但资料过于简单,银行也没有定期对电子银行账户客户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对于客户的资料变更也无从得知。银行系统内部对于电子银行客户交易情况的记录保存方法也不统一,保存数量不明确,造成目前交易流水记录覆盖以往交易流水记录, 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对历史交易数据核查的难度,形成了资金监测的“死角”,给洗钱案件的侦破带来巨大的困难。 如2008年沈阳分行协助破获的“5 ?专案”犯罪分子就是 通过网上银行在1个月内疯狂转账16万笔,金额达186 亿之巨。转

反洗钱培训总结

反洗钱培训总结 一、狠抓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第一,结合宝鸡市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反洗钱工作划分为"综合岗和非现场监管岗",明确2 个岗位反洗钱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了"宝鸡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第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了《宝鸡中支反洗钱监管工作约见谈话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 为今后更好地实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奠定了基础.第三,对XX年度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有关资料,按照统一规范的模式,制作了"档案目录",重新进行了装订,实现了"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档案的目的. 二、认真完成了前3 个季度的 3 次非现场监管报表汇总和监管报告. 面对反洗钱工作人员少、而1、2 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采取人工汇总的情况,克服了被监管金融机构多达XXX家的现实,不厌其烦地催收报表,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汇总每一个数字,保证了非现场监管汇总表数字的准确可靠. 在3 季度实施金融机构新版非现场报表报送工作中,一是及时向各家金融机构拷贝了新版报表模版、人行和金融机构主报告机构代码,接口规范手册和分行有关文件等资料.二是制作了金融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分发给金融机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准机构信息库的完整准确性.三是建立完善了各网点报

表联络员机制,便于出现问题随时沟通联系,保证了新版报表报送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加大了新版报表审核力度,对金融机构提交的报表, 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报表数据填制错误或与实际业务明显不符的,经耐心讲解辅导后, 让其返回重新填报, 对于格式填制不规范的,与报送人员一起进行纠正,直至准确导入.这些措施的实施,使金融机构 3 季度报表填报质量较以前有了显著提高. 三、实施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制定, 用足用活反洗钱监管手段.为了提高各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数字的准确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质量不高、存在明显问题的农信社宝鸡办事处、太平洋寿险宝鸡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分行、人民财产保险宝鸡公司、农业银行宝鸡分行5 家金融机构,下发了5 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补报通知"不但起到了警示作用,而且促使金融机构重视了非现场监管报表和信息报送,报表质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四、对2 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约见谈话.为了使各金融机构达到"认识问题,引起重视,积极配合,力争做好"的监管目标,月份,针对XX年上半年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相对较多的农行岐山县支行和农行陇县了约见谈话,其管辖人行县支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和反洗钱专干也一起参加了谈话.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学习材料

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

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2018反洗钱培训工作计划

2018反洗钱培训工作计划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8年反洗钱培训计划 各信用社、分社: 为适应日益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提高全县各机构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及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反洗钱业务技能,有效杜绝洗钱风险的发生,促使反洗钱工作更加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人民银行、省联社反洗钱要求,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反洗钱培训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特制订2018年度反洗钱工作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认真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要求,提升全员反洗钱责任意识,树立敬业爱岗意识、建立合规文化氛围、提升依法管理洗钱风险能力,联社反洗钱培训工作统一部署,注重实效,通过培训,造就一支精通反洗钱业务的高素质队伍,提高全体员工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全面推动我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合规、稳健运行,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培训管理 在以联社理事长为组长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机构、业务条线负责人为本机构反洗钱培训第一责任人,

负责反洗钱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负责全县反洗钱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具体培训工作的落实和相关培训材料的编制印发;反洗钱工作成员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条线范围内相关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各机构负责本机构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三、培训方式 反洗钱培训工作遵循“不同对象、不同方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高标准、严要求、实用性”的原则开展。以自学为主,培训为辅,培训方式可灵活多样,采取课堂讲解、轮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形式,力求做到形势多样、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 四、培训范围 (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侧重于管理能力、制度执行力和业务水平方面,重点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掌握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提高风险防范的主动性,可通过聘请专业培训师授课和本联社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年度内,组织反洗钱知识培训至少一次。 (二)反洗钱相关岗位全体业务人员 各机构侧重于反洗钱基础知识、应知应会、业务操作技能的培训,重点培训案例、最新反洗钱手法和特征,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了解你的客户”、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学习讲义

反洗钱实务操作培训学习讲义 一、认识反洗钱以及反洗钱的必要性 1.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简单的来说,反洗钱就是指为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为,其实质就是反非法金融、反被违法犯罪活动所利用。 2.国际反洗钱的形势: 国际反洗钱的发展历程从刚开始的单国管理变成区域合作、国际战略,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些国家之间的政治工具。 各国逐步修改完善反洗钱相关立法,完善监管合作框架。反洗钱义务主体逐渐多元化,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反洗钱的跨国性要求反洗钱必须进行国际合作。 3.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发展: 200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开始反洗钱工作; 2007年,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机构; 2008年,反洗钱工作扩展到财务信托业金融机构; 2009年,反洗钱工作将进一步扩展到特定非金融行业。 4.我国新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的定义: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5.中国洗钱犯罪的特征: (1)熟练使用网上银行和现金业务。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日益便利,各种金融产品层出不穷,这些都可能被洗钱分子用作洗钱的工具。 (2)通过各种投资进行洗钱。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边洗钱边赚钱”。 今年我国各种投资领域比较热,投资产品也很多,房产、股票、基金、 保险、古董等都出现了较好的行情,这也吸引了洗钱分子。 (3)跨境洗钱。这是国际反洗钱打击重点,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将境内非法所得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 (4)通过亲属洗钱。这是一种比较隐蔽的洗钱手法。 6.洗钱的危害: (1)对政治的危害:洗钱滋生腐败;损害政府声誉;影响政府的国际地位。 (2)对经济的危害:破坏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加剧经济短期内波动,埋下金融危机隐患;扭曲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影响正常企业生存与发展; 影响守法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3)对社会的危害:助长上游犯罪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原则;威胁国家安全。 二、金融机反洗钱工作职责。 1.反洗钱职能部门介绍: (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培训计划

2018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 为使支行员工较好地掌握有关反洗钱制度、规定,全面提高支行员工业务素质,明确学习目的、学习重点,使支行员工更好的适应我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培训计划: 一、制定年度、季度、月、日的学习计划 针对重点,既有理论学习,又有实际业务操作学习,确定员工应掌握的知识,每季组织一次学习讨论,按月组织实施。 二、下发学习提纲,突出学习重点 针对业务需要,由简单至复杂,进一步深化学习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全年学习任务。 三、学习内容: 1、什么是洗钱。 2、洗钱的特征。 3、洗钱的过程。 4、洗钱的方式。 5、洗钱的危害性。 6、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 7、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 8、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 9、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三项原则。 1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四项主要制度。 11、哪些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12、哪些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1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保存记录制度的内容。 14、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是否会违反保密义务,是否会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利益, 15、金融机构不履行反洗钱义务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6、提供执法客户尽职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 四、学习方式 1、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及时翻看有关制度,找出依据,并积极地与公司相关部门沟通,使得每一笔业务的处理都有据可依。 2、采取一帮一的互学方式,引导员工自觉学习,创造一种“谁不学习谁落后”的学习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3、每季度未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抽查问答方式,以检查学习的成果,对工作学习中能主动思考问题,钻研业务的同志给予口头表扬。 4、定期召开座谈会,以心贴心的方式,交流学习成功的经验。

反洗钱网上培训考题-人民银行反洗钱培训题汇总

人民银行反洗钱培训题汇总 1.反洗钱岗位人员包括哪些:反洗钱工作负责人、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专员、反洗钱情报专员 2.反洗钱培训对象:新员工、一线人员、中高级管理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 3.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目的:A保证金融机构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树立洗钱风险意识、反洗钱法律意识及合规意识B让公众了解反洗钱知识C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D掌握反洗钱工作必备的技能。 4.反洗钱培训包括哪些内容: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业务操作、法律、财会等综合性知识培训 5.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反洗钱宣传只针对一般员工,与中高级领导层无关。 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为了保护金融机构良好的名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各金融机构应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B金融机构应在分析本机构以洗钱风险点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 C金融机构地区分支机构可直接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而不必自行制定宣传计划 D反洗钱宣传应区分对象的不同,采取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两种宣传方式。

1.《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称的“频繁”是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7种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5种涉及客户识别过程中的可疑交易报告类型。 4.《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商业银行等应将18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5.下列交易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的是(C) A. 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B.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平常资金交易量较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C.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D. 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A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一起可疑交易,某服装加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近日持25位个人身份证,声称这些人均为本公司员工,要求开立工资卡。银行经审核后确认这些身份证均为真实身份证,并为这些人开立了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后数日,这些账户相继收到来自于曼群岛某贸易公司汇来的外汇各3000美元,合计75000美

反洗钱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洗钱? 答: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往境外等。 二、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答:国家、企业、个人都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其进行更恶劣、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并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洗钱活动会造成资金流动的不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大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三、清洗什么钱将构成洗钱罪? 答:这主要是指清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将构成洗钱罪。 四、为什么要反洗钱? 答: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五、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 答:国家反洗钱主管行政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管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在国家层面上,还有公安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证券会、保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

反洗钱培训笔记(重要)

洗钱: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是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特征: 1. 洗钱是在已经实施犯罪行为并获得赃款的前提下; 2. 洗钱者明知或知道是犯罪所得赃款而清洗 3. 转移、转换赃款的,可能是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单位) 实施 4. 通过金融机构或其他方式转移或转化犯罪所得赃款 5. 企图掩盖犯罪行为并使得犯罪所得赃款貌似合法 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本质区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取决于洗钱行为的金额、次数、对象来源、目的、时间、危害结果、手段洗钱行为和洗钱犯罪的判罚区别:洗钱行为——制裁(实施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目的:遏制惩罚教育和预防)。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洗钱行为——制裁(刑事犯罪,并规定适当的形式制裁手段)。 洗钱犯罪认定四要素: 1. 行为主体(含法人),承认法人的犯罪能力已成为世界性的趋 势。 (上游犯罪不能成为洗钱犯罪主体)国际刑法规范认为上游犯罪主体应成为洗钱犯罪主体,FATF规定,如果本国的基本法律原则要求,各国可以规定洗钱罪不适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 2. 行为方式, 3. 主观要件(过失洗钱无罪)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限定于故意的立 法模式是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 4. 上游犯罪,2012年FATF《四十项建议》规定,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 罪,包括最广泛的上游犯罪。 洗钱危害与方式 危害: 1. 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 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 助长和滋生腐败 4.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5. 危害合法经济主体的正当权益 6. 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损害声誉、法律

风险、经济损失、客户流失、失掉业务机会) 过程:三阶段并非缺一不可,也非严格递进顺序 1. 放置阶段:与合法收入混同存入金融机构,购买可流通票据(易 发现) 2. 离析阶段:复杂金融交易(虚假账户、虚假贸易)隐瞒和掩饰非 法资金来源、性质、受益方(调查难度增加) 3. 融合阶段:化整为零转入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 方式:一、产业投资1.成立空壳公司,2.向现金密集行业投资,3.财务公司、律所等洗钱, 二、商品交易;三、其他:货币走私、民间借贷、化整为零 反洗钱意义与趋势 2008年首次制定《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提出了2008-2012年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总体目标:1.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2.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3.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4.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洗钱机制(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合作,高效务实)最终实现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安全 反洗钱意义 1. 是遏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2. 是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承诺的需要 趋势:1989年7月成立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1990年2月提出《四十项建议》三次修改(2001年10月8项,2004年10月9项,2012年2月整合为40项,2012年2月将税务犯罪新增为上游犯罪)1995年部分国家成立埃格蒙特集团 2007年6月中国成为FATF成员 截止2012年FATF36个成员,埃格蒙特集团超过130个成员 反洗钱理念:风险为本建立识别、评估、监测、管理、降低风险程序2015年《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严循风险为本原则,重点考察产品风险,严查非面对面交易

XX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培训记录(10)

XX支行营业部反洗钱培训记录 时间:2012年10月19日地点:营业大厅 参加人:一线全体 主持人:XXX 记录人:XXX 培训内容: 反洗钱基本知识 12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适用于哪些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5)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128.《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职责主要有哪些?(1)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6)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12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关于跨境交易的大额规定是什么?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30.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包括哪些? ⑴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来验证客户身份;

⑵确定受益人身份,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验证,以使该金融机构明了受益权人的身份情况。对于法人和实体,金融机构应采用合理的措施了解该客户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⑶获得有关该项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属性的信息; ⑷对业务关系以及在这种业务关系的整个过程中进行的交易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进行符合该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风险状况(必要时还包括资金来源)的认识。对于高风险类别,金融机构应实施更严格的尽职调查。 13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符合几项要求? ⑴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善; ⑵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 ⑶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客户交易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 ⑷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⑸有权机关依法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32.反洗钱调查与刑事侦查有什么本质区别? ⑴性质不同。反洗钱调查是反洗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的体现,其权属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而刑事侦查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的体现,其权属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权,属于刑事法调整的范畴; ⑵主体不同。两者的主体都是国家法定的机关,但性质根本不同。反洗钱调查的主体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使反洗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而刑事侦查行为的主体是法定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以及监狱机关; ⑶对象不同。反洗钱调查的对象局限于承担反洗钱法律规定义务的金融机构;而刑事侦查的对象是所有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⑷启动程序不同。反洗钱调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性,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判断某个交易活动可疑即可启动行政调查,而不一定以立案为必经程序,也不以犯罪事实为前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侦查应从立案开始; ⑸采取措施不同。反洗钱调查的措施包括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和临时冻结,但禁止采取针对人身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刑事侦查措施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留物证或书证、鉴定和通缉等,而特别针对人身规定了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133.反洗钱调查与洗钱案件协查有哪些区别? ⑴调查权来源不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其调查权来源于法律授权;而当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案件时,其调查权来源于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