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救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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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诉讼(Health administrative action),是指卫生行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机关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①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②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③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④卫生行政争议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乡镇
卫生监督派出机构) •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4、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 做出的行政行为
不予受理的情形:
• (1)规范性文件 • (2)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 • (3)民事调解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 (5)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 行全面审查。
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1、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警告、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等)
• 2、对卫生行政机关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决定不
服的(查封、扣押、取缔、没收) • 3、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时间:
• 申请:60日 • 受理:5日、 15日 • 决定:60日、30日
哪些情况可以停止执行:
•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 •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 • 3、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合理 •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
对于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
•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关于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卫生行政复议机 关对卫生行政复议的权限划分
• 1、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 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申请卫生行政复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
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活动
• 1、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 2、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
特征
• (1)卫生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这里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 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 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 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申请而引起的行政复议, 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行政复议 行为不得自行启动。 • (3)行政复议的管辖主体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机关。 • (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或称行政自律)制度。
•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
处理的
特点:
• 1)由作为行政相对人提起
• 2)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 3)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
得被非法剥夺 • 4)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卫生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被告是行使卫生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 规授权组织;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 被诉讼的客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 法院受理,依法审理作出裁决。
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
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 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
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
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卫生行政诉讼
• 一、概念:
卫生行政救济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1、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2、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申请期限是多长?
3、卫生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有哪些?
4、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5、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什么原则? 6、卫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条件有什么规定?
卫生行政救济
•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复议前置原则 • (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 (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 (四)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 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原则的例外:
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尚 未得出裁判结论,一般不宜因诉讼而停止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复 杂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对该原则的 适用做出了如下的例外规定:
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
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
• 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 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引起 • 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 • 4)一般是事后救济
作用
• 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 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卫生许可 证(照 ),卫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6、认为卫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7、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 产权的。 •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 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我国现有主要的卫生行政救济途径主
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
•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
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 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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