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厂仓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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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兴业银行分行武钢“厂仓银”
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武钢供应链融资厂仓银业务操作管理,进一步
支持武钢市场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操作性风险及业务经营风险,以培植起我行优质、稳健的客户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总行控货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武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武钢厂仓银”业务是指银行为经销商向武钢订购钢材提供资金融通,经销商将所购货物的货权质押给银行,武钢承诺确保货物发往我行指定仓储方,仓储方协助银行监管货物,经销商将货权质押转换为货物(动产)质押,并按约定将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银行根据回款情况逐笔通知仓储监管方发货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仓储方质押监管与武钢同意签订工商银合作协议的“厂和仓”相结合的模式,工商银项下资金仅用于向武钢订购钢材产品,工商银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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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所有武钢厂仓银项下的授信业务及用信必须上报分行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授信主体的准入标准
第五条叙作武钢厂仓银授信业务的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武钢业务关系稳定,与武钢建立购销关系原则上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2、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4、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5、商业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
6、销售渠道畅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7、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的银票保证金,银票项下销售回款必须进入其在我行开立的,并授权我行有权随时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

8、其它条件。

第六条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从业业绩优良,管理能力强。

第三章武钢市场合作协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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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叙作武钢厂仓银融资业务的武钢核心企业为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系列全资、控股一级生产型子公司、贸易公司、直接控股的大型钢材物流企业。

具体包括:
1、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钢铁集团襄樊长材有限责任公司
3、钢铁集团江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仓储物流合作方准入标准
第八条仓储物流合作方是指本行认可的,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能够提供专业仓储监管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

第九条仓储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为监管方;
2、连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物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3、合规经营、部控制严密、管理规,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
4、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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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7、有较为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8、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
9、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总、分行已准入合作的仓储物流监管方:
1、中储发展股份汉口分公司(661库);
2、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汉阳库、江岸库(663库);
3、省储备物质管理局三三七处(337库);
4、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
5、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

第十一条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中储发展股份、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中国外运股份、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可在我行开展输出监管质押业务。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授信项目报审流程
1、经营部门信息采集、市场拓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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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业务管理岗)对授信主体、授信关联、授信业务必要时进行授信前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流程操作方案及准入意见;
3、分行信用审查部按相关信贷政策合规审查,报经分行信审委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4、单个供应商、经销商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授信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放款审核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与经办机构共同实地面签与武钢核心生产企业的三方协议,以及与上述准入仓储监管库的三方合作协议,原件移交于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存档、入库保管;
2、经办部门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共同实地办妥批复要求的其它如抵(质)押、保证等限制性条件;
3、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是否已按协议要求存入相应保证金,并审核批复要求的其它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4、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签章,同意签发银票;会计部门依据分行放款中心放款通知书及承兑协议要求开具银票或定向划付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与货物流向监控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人员监控信贷资金有效送达指定收款方或监管会计部门资金划付至指定收款方,经办机构取回相应的收款证明交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保管;
2、厂家收票(款)后,在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达工商银三方协议中指定仓储方的指定库区(库区货物全部质押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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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部门和分行控货融资中心适时跟踪厂家发货和仓储方到货情况,及时向仓储方收取指定库区的入库单证及库存质押证明,收妥相关凭证后登记相应台帐,包括银票有效送达台帐、银票及敞口台帐、控货台帐等;
4、经营机构密切关注指定库区到货情况,如出现预期未到货等情况应及时预警,核实货物,通知厂家退款、回购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发货出库控制
1、授信客户完成销售将销售款存入指定保证金后,提交《提货申请书》,同时经办机构也应向控货中心提交《提货审批表》,申请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2、会计部门向分行控货中心提供保证金入账凭据,控货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定风险质押率,在质押率许可围则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提货通知》,其中一份交客户传递至仓储监管方,通知监管方发货,另一份由控货中心存档,并登记控货台帐;
3、质押率=风险敞口/(钢厂未发货物+在途货物+仓库质押监管货物数量)×(按市场与税票孰低原则确定钢材单价)×100%。

第十六条跌价预警
跌价预警,由分行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发起,根据盯市结果确定质押率,若质押率上升超过质押率10%,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书面同时向经办机构、控货中心综合管理岗和中心负责人发出预警提示,并与综合管理岗督促客户补充保证金或补仓,否则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催收。

第十七条银票到期兑付环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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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日,若客户未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的时效日期立即向客户进行催收,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同时,依据三方约定,在时效期限向上游厂家要求回购,填平票据敞口。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五日,若客户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向客户及关联方追索,行使处置质物的权利。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台帐。

在武钢厂仓银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经办机构与控货管理人员部门应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台帐(分户)和质押物台帐。

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不定期核查经办机构的台帐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对账。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必要时与武钢进行帐务核对。

第二十条查库。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对仓库存货情况进行不定期查实核对;检查中如发现客户、监管方以及监管质押货物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本行信用业务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补救措施,向分行做重大事项报告。

具体包括:
1、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可能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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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不能足额回笼货款或挪用销售货款;
3、质押货物出现严重滞销或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
4、监管方的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货物监管能力;
5、其他可能导致融资逾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盯价及跌价处理。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动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潜在风险。

即应每日跟踪和掌握质押货物当天的市场行情,使质押率在规定围;若市场价格与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超过约定的幅度时,责成经办机构通知客户补足价值差额。

若市场价格上升,原则上以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逾期管理。

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兑付,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在逾期15日向开票人、保证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业务终结。

若客户如期清偿银行融资,或提前存入足额保证金,则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其中一份传递至监管方,通知监管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另一份由控货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股份分行(控货融资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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