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厂仓银”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单位存款操作规程
单位存款操作规程单位存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存款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单位存款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的金融业务。
第三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第四条单位存款业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单位存款安全、稳健。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销户第五条单位可以在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单位的有效证件(例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单位存款业务申请书。
第六条银行应在单位递交完整的开户资料后,及时审核并开立单位存款账户,并将开户信息告知单位。
第七条单位存款账户可以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表单位办理存款业务。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应及时更新资料,如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授权代理人变更等,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申请销户,销户应提供单位存款账户销户申请书。
第十条银行应在单位递交完整的销户资料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将销户信息告知单位。
第三章存款业务办理第十一条单位可以通过柜台、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多种途径办理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单位存款业务包括现金存款、转账存款和支票存款。
第十三条单位可以通过柜台现金入账机或自助设备将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可以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入单位存款账户,在转账时应提供正确的转入账户信息。
第十五条单位可以通过填写存款凭证或使用自助设备存入支票。
第十六条银行应提供单位存款业务操作指南,确保单位正确、便捷地进行存款业务。
第四章利息计算与结算第十七条单位存款账户的日结余额按约定计算利息,计息方法和利率由银行决定。
第十八条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定期向单位结算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单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自行查询存款利息和结算情况。
第五章存款保险与风险提示第二十条单位存款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监管范围内,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XX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在沪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操作规程、《中国xx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与钢材仓单存货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目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钢材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钢材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借款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钢材的权利凭证。
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
银行可以委托保管人以外的第三人(监管人)对仓储物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仓储物的仓储方。
(四)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的代表银行监督保管人保管仓单标的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级分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监管人。
(五)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XX银行。
第五条仓单质押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在沪经营企业的钢材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我行只接受借款人以自有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的短期信用业务,不接受第三者提供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
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高效运作,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
本文将就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的制定与遵循、操作流程、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
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遵循1. 制定方式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由银行内部制定,可以分为总行层面和分支机构层面的规程。
总行层面的规程一般具有指导性、原则性的特点,适用于整个银行系统,包括各个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层面的规程则更具体、操作性强,适用于具体的业务操作场景。
2. 内容要求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应包括各项业务的操作流程、业务操作规范、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
其中,操作流程要求详细、清晰,方便员工在实际操作中按照规程进行;业务操作规范要求准确明确,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操作;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包括对风险点的识别和防范措施等,以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
3. 遵循要求所有从事银行业务操作的员工都必须遵循银行业务处理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员工应参照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更新和适应规程的变化。
同时,员工还应妥善保管操作规程,不得将其外传或泄露给他人,以免造成信息安全风险。
三、操作流程银行业务处理的操作流程应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和情境而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下为一个典型的银行业务处理操作流程示例:1. 客户办理业务申请首先,客户应向银行提出办理特定业务的申请,如开设账户、存取款、贷款申请等。
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接待客户,查验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填写申请表。
2. 业务审查与审核银行工作人员应对客户的业务申请进行审查与审核,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对客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以避免身份冒用等风险。
3. 业务受理与办理经过审查与审核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并按照银行规程进行相应的办理工作。
例如,为客户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等。
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流程的规范性。
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模版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客户在办理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事先了解本规定内容并自愿与银行签订业务协议。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稳妥的服务,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客户在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定相关内容,如有不理解之处应当及时咨询银行人员。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定期评估单位定期存款业务风险,积极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可向各类单位提供定期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机关团体、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定额定期、不定额定期、普通定期、通知存款等多种定期存款产品。
第九条定期存款业务存款期限不得低于7天,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需经银行上级机构批准。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客户的存款信息进行保密,严禁向外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客户在办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前,应当通过银行柜台、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了解业务产品,选择适当的存款种类和存款期限,并按照银行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完成客户提交的单位定期存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签订存款协议,办理存款手续,同时应当将存款收据、存单等信息及时告知客户。
第十三条客户存款到账后,应当及时确认是否到账,如存在存款金额与实际到账金额不符、存款金额缺失、多收少付等情况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核实。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解答客户咨询,确保客户存款资金的安全、稳妥、有效运作。
170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
1 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款的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规程。
2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
3 术语与定义3.1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我行办理的约定期限、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存款业务。
3.2 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3.3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是指财政将暂时闲置的财政国库现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并收取利息收益的交易行为。
3.4 对公一户通是指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通过网银实现其名下人民币活期、定期、通知存款统一归集管理的结算产品。
4 职责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2 运营部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上收业务审核、记账、监督,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正确性。
4.3 各分支行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下同)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4.4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日常操作管理,确保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
5 工作程序5.1 适用对象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5.2 期限与利率5.2.1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5.2.2 财政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存款到期的利息收入作为公共财政收入缴入金库。
5.2.3 单位定期存款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按实际存款天数计算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5.2.4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3 开户5.3.1 网点办理5.3.1.1 客户申请a) 凡需在本行开立单位定期存款的单位,须填写《xx银行对公定期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注明存期,金额、续存标记(不续存、存本转息、本息续存)。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业务范围农村商业银行的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托管存款、保证金存款等。
第三章账户开立一、开户条件1、年满18周岁;2、持有有效身份证件;3、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具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
二、开户手续1、客户应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厅办理开户手续;2、客户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3、客户应填写《单位开户申请表》,详细填写单位基本信息;4、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确保真实有效。
第四章存款业务一、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可随时支取的一种存款业务。
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在存款期间内不得提前支取的一种存款业务。
定期存款可分为短期定期存款、中期定期存款和长期定期存款等。
三、通知存款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在规定的通知期内可以支取存款的一种存款业务。
通知存款可分为7天通知存款、14天通知存款、30天通知存款等。
四、托管存款托管存款是指客户将特定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存款业务。
五、保证金存款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在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为存款,银行代为保管的一种存款业务。
第五章存款计息一、存款利率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下达通知后执行,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侵占或少计客户的利息。
二、准确计息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计息规定,对客户的存款进行准确计息,不得出现误差。
三、计息周期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息周期对客户的存款进行计息,计息周期通常为按年、按半年、按季和按月。
第六章存款支取一、活期存款支取客户可以在营业厅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活期存款支取。
2019年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1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操作,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加强单位定期存款的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单位定期存款的存款对象、期限、利率、币种与交易载体、业务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操作。
3 术语与定义单位定期存款是指由存款单位约定存期,到期支付本息的一种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单位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银行。
4 职责与权限4.1 运营管理部负责本行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检查。
4.2 综合柜员负责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审核录入等业务办理。
4.3 信贷部门负责本支行单位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核。
5 政策合规经营,满足客户需要,促进本行业务发展。
6流程图(一)单位定期存款开立操作流程图(二)部分提取操作流程(三)销户操作流程7 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基本规定8.1.1 存款对象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8.1.2 期限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
8.1.3 存款方式单位定期存款存入时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存入,单位定期存款支取时只能以转账形式转入其基本账户和在我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将单位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也可以部分提前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不得作为质押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选择自动转存。
8.1.4 利息计算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l万元,存款利息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计算,实行利随本清计息办法。
到期日支取时,如适逢法定假日,银行可接受单位在假日前一天办理转账,按到期支取办理,但应扣除到期日与支取日天数的利息。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一、引言
本规程旨在明确银行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和流程,为银行员工提供操作指南,确保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外汇业务等。
三、业务操作规定
1. 客户身份验证
在进行任何业务操作前,员工必须严格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业务办理
2.1 存款业务
在接受客户存款时,员工应确保存款金额的正确记录,同时按照规定将款项及时存入相应账户。
2.2 贷款业务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员工需根据客户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
准确评估风险,并确保贷款合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2.3 结算业务
员工在进行结算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资金划转和交易结算,确保金额的准确性和交易的及时完成。
2.4 外汇业务
在进行外汇业务时,员工应了解外汇市场的最新动态,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交易,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3. 业务记录和报表
员工在完成业务操作后,应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并按
规定填写相应的报表和表格,以便后续审查和核对。
四、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
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甚至法律追究。
五、附则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我行所有,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和补充内容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合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与合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合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合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通知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经销商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合行评级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或资质;(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三)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1 —且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四)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90天;(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二)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三)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境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四)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愿意配合合行进行厂商银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六)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四)运输、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五)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运输、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六)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物流监管公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本条第(三)、(四)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单位定期存款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目的为规范单位定期存款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定期存款业务的操作。
三、职责分工1.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存取款操作及账户管理。
2. 银行部门: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账户开立、存款、取款、到期续存等操作。
3. 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
四、操作流程1. 存款申请(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填写《单位定期存款申请书》。
(2)申请书需注明存款金额、期限、利率、账户信息等。
(3)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审批(1)财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书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批。
(2)领导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将申请书及审批意见提交银行。
3. 开户与存款(1)银行根据审批通过的申请书,为存款单位开立定期存款账户。
(2)财务部门将存款金额转入银行账户。
4. 存款到期(1)定期存款到期前,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存。
(2)如需续存,财务部门填写《单位定期存款续存申请书》,提交银行审批。
(3)银行审批通过后,办理续存手续。
5. 取款(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填写《单位定期存款取款申请书》。
(2)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财务部门将申请书及审批意见提交银行。
(4)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取款手续。
五、注意事项1. 财务部门在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金安全。
2. 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定期存款账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3.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定期存款申请书、审批意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六、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规程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规程进行修改,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通过以上规程,旨在确保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2篇一、目的为规范我单位定期存款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ⅩⅩ银行分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在沪经营企业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在沪信贷业务健康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基本操作规程》、《中国ⅩⅩ银行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及外部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钢材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与钢材仓单存货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存货仓单为质押,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目前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钢材仓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钢材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借款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所保管钢材的权利凭证。
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由保管人保管。
银行可以委托保管人以外的第三人(监管人)对仓储物保管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业法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仓储物的仓储方。
(四)监管人:是指银行指定的代表银行监督保管人保管仓单标的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级分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选择监管人。
(五)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ⅩⅩ银行。
第五条仓单质押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在沪经营企业的钢材仓单质押信贷业务,我行只接受借款人以自有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的短期信用业务,不接受第三者提供的钢材仓单作质押担保。
银行工作中的存款业务操作规范
银行工作中的存款业务操作规范在银行工作中,存款业务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确保存款业务的顺利进行以及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银行员工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操作规范。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的存款业务操作规范,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一、办理存款业务前的准备在办理存款业务之前,银行员工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核对客户身份信息: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员工需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确保其真实可靠。
2.确认存款类型:员工需了解客户的存款类型,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并依照客户需求进行操作。
3.了解存款产品规则:不同的存款产品有不同的规则和要求,员工应熟悉这些规则,确保操作符合产品规范。
二、办理存款业务的流程办理存款业务的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填写存款申请表: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要求,员工需填写存款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验证资金来源:为了防止洗钱等非法资金活动,员工需核实客户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3.办理存款手续:员工需按照银行内部规定,准确无误地办理存款手续,包括清点现金、录入系统等。
4.提供存款凭证:完成存款手续后,员工需向客户提供存款凭证,确保客户可以妥善保存并核对存款信息。
三、存款业务中的注意事项在办理存款业务时,银行员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资金安全保障:员工需注意资金的安全保障,如密封袋的使用、存款橱窗的安全等,确保客户存款的安全无虞。
2.保密原则:员工需遵守保密原则,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存款信息不被泄露,保护客户隐私。
3.规范操作:员工需按照银行内部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及时反馈:如果发现存款业务中的异常情况,员工需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处理存款业务中的投诉和纠纷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员工需要妥善处理,并按照银行的相关政策和流程进行操作。
1.耐心倾听:员工需耐心倾听客户的投诉和意见,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
(完整版)厂仓银
兴业银行厂仓银业务介绍一、业务简述厂仓银业务,是指本行与客户(即买方)、核心企业(即供货商)及仓储监管方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本行给予客户融资用于满足其订货环节的资金需求,货物运抵本行指定监管场所后转为动产质押,仓储监管方受托保管货物并按本行通知发货。
厂仓银业务项下信用产品主要包括承兑、开立国内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商票保贴、法人账户透支等。
二、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介绍厂仓银业务项下核心企业,经我行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我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核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核心企业可为生产型企业或贸易型企业,且应为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具备领先优势的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对于核心企业为贸易型企业的,应为生产型企业所设立或控股的销售型贸易企业,或该贸易型企业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二)核心企业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三)核心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厂仓银业务项下销售商品为其主营产品,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退货及返修率低;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良好,未发生因产品质量、不能按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贸易纠纷。
(四)与其它银行合作厂仓银等供应链融资业务履约情况良好。
厂仓银业务项下客户,经我行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我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准入。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可为贸易型企业或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生产型企业,近三年连续正常经营,且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操作规程模版
附件:**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操作,依据《**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试行)》(**银办【2012】176号)、《**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银办【201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单位活期存款第二条单位活期存款通过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进行核算。
第三条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结算账户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或撤销结算账户,开户行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柜员依据账户管理员及营业部经理或相关有权人审核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开户申请书》)或《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以下简称《销户申请书》,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开户或销户处理。
(一)开户1、建立客户信息经办柜员凭《开户申请书》,查询我行核心业务系统是否已为客户建立客户信息。
如未建立,则经办柜员依据《开户申请书》各要素,使用“快速建立客户信息(FM144)”交易建立新的客户信息,对于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客户,其“证件类型”必须选择“组织机构代码证”,否则选择“营业执照”或“审批件”或“其他证件”,“证件号码”则录入所选证件的编号;如已建立客户信息但相关信息不符的,经办柜员依据《开户申请书》各要素,使用“详细客户信息维护(FM144D)”交易进行信息维护;如已建立且客户信息与《开户申请书》要素一致,开立账户时直接使用原有的客户号。
建立或维护客户信息,柜员使用通用业务凭证(A版,单联)打印“快速建立客户信息凭证”或“详细客户信息维护凭证”,加盖核算用章作记账凭证。
2、活期开户经办柜员依据《开户申请书》,在核心业务系统使用“活期开户(RB211A)”交易为单位客户开立结算账户,使用通用业务凭证(B版,双联)打印“活期开户凭证”。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本行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行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存款。
第三条本行对人民币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二章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操作规程第四条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客户将人民币存款存入本行,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支取,本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
第五条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
本行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在结息日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六条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注销等均要符合人民币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款项存入。
(一)单位客户在网点柜面以现金方式存入款项。
采用免填单的方式办理。
业务受理柜员明确客户的入账信息后,在柜面交易系统进行操作,交易:RB0107 活期现金存款,打印交易清单(外部单),客户签名确认,交易清单回单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客户。
(二)单位客户在现金循环机(CRS)上以现金方式自助存入款项。
(三)单位客户通过网点柜面、电子渠道以转账的方式存入款项。
转账分为行内转账转入、他行汇划转入等。
第八条人民币单位活期账户款项支取。
(一)单位客户现金支取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二)单位客户大额转账(50万以上)须执行换人核实制度。
(三)单位客户单笔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支付须实行上报制度。
(四)单位款项的支取,必须依据客户提供规范有效的借记凭证办理,核证行打印交易清单。
单位客户办理款项的支取(含现金与转账,下同),打印交易清单(外部单),交易清单无须客户签名,回单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客户。
银行经营仓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经营仓库的安全、高效运作,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经营仓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营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仓库内物品和人员安全;2. 效率优先:提高仓库管理效率,减少运营成本;3. 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仓库管理工作有序进行;4. 保密原则:对仓库内物品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仓库管理员职责:1. 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仓库物品的安全、完整;2. 负责物品的入库、出库、盘点、调拨等操作;3. 负责仓库环境的清洁、卫生和通风;4. 负责仓库物品的标识、分类、摆放;5. 负责仓库各类单据的填写、保管和归档。
第五条仓库主管职责:1. 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仓库管理工作;2. 制定仓库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监督执行;3. 负责仓库安全、消防、环保等工作;4. 定期对仓库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5. 负责处理仓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入库与出库管理第六条入库管理:1. 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入库单核对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物品,有权拒绝入库;3. 入库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便于查找;4. 入库物品应填写入库单,并由入库人、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出库管理:1. 仓库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出库单核对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2.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出库,有权拒绝发货;3. 出库物品应填写出库单,并由出库人、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4. 出库物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出。
第四章盘点与对帐第八条盘点:1.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对仓库内物品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2. 盘点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3. 盘点结果应填写盘点报告,并由盘点人、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对帐:1. 仓库管理员应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对帐,确保账账相符;2. 对帐过程中,发现账账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3. 对帐结果应填写对帐报告,并由对帐人、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
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对公人民币存款账户业务操作规程为规范对公单位人民币存款账户开、销户等柜台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规定1、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3、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是在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4、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
5、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的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一般存款账户及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由开户银行按规定进行审核开立后,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备。
6、存款人开立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当地人民银行的核准日期;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7、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包括:(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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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分行武钢“厂仓银”
业务操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武钢供应链融资厂仓银业务操作管理,进一步
支持武钢市场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操作性风险及业务经营风险,以培植起我行优质、稳健的客户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总行控货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武钢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武钢厂仓银”业务是指银行为经销商向武钢订购钢材提供资金融通,经销商将所购货物的货权质押给银行,武钢承诺确保货物发往我行指定仓储方,仓储方协助银行监管货物,经销商将货权质押转换为货物(动产)质押,并按约定将销售货款回笼至银行指定,银行根据回款情况逐笔通知仓储监管方发货的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我行准入条件的仓储方质押监管与武钢同意签订工商银合作协议的“厂和仓”相结合的模式,工商银项下资金仅用于向武钢订购钢材产品,工商银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 1 -
第四条所有武钢厂仓银项下的授信业务及用信必须上报分行及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章授信主体的准入标准
第五条叙作武钢厂仓银授信业务的客户除应满足本行客户授信的基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武钢业务关系稳定,与武钢建立购销关系原则上1年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
2、财务状况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4、信用评级在AA(含)以上;
5、商业信誉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商业纠纷;
6、销售渠道畅通,经营业绩稳定增长;
7、在我行存入不低于30%的银票保证金,银票项下销售回款必须进入其在我行开立的,并授权我行有权随时将款项转入保证金专户。
8、其它条件。
第六条客户、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资信良好、从业业绩优良,管理能力强。
第三章武钢市场合作协议主体
- 8 -
第七条叙作武钢厂仓银融资业务的武钢核心企业为钢铁(集团)公司下属系列全资、控股一级生产型子公司、贸易公司、直接控股的大型钢材物流企业。
具体包括:
1、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钢铁集团襄樊长材有限责任公司
3、钢铁集团江北钢材加工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仓储物流合作方准入标准
第八条仓储物流合作方是指本行认可的,与授信客户无关联关系,能够提供专业仓储监管服务的物流仓储企业。
第九条仓储方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能够独立提供专业的货物监管服务。
如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应获得其母公司准许其开办质押货物监管业务的书面授权,且其母公司应已经本行认可为监管方;
2、连续经营年限三年以上,其中经营质押货物监管业务两年以上;
3、合规经营、部控制严密、管理规,出库、入库和仓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电子化程度较高;
4、实力雄厚,对违约责任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5、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过质押物监管纠纷或其它道德风险;
- 1 -
6、有较专业的监管人员,对于所监管货物的规格、质量、等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
监管人员管理制度较完善,定期轮岗,且至少每半年轮换一次;
7、有较为完善的商品检验、化验制度和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8、对本行质押物建有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
9、符合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总、分行已准入合作的仓储物流监管方:
1、中储发展股份汉口分公司(661库);
2、省金属材料总公司汉阳库、江岸库(663库);
3、省储备物质管理局三三七处(337库);
4、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
5、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琴台钢材市场货场。
第十一条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分公司及中铁伊通物流、中储发展股份、中储物资储运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中国外运股份、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可在我行开展输出监管质押业务。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授信项目报审流程
1、经营部门信息采集、市场拓展、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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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业务管理岗)对授信主体、授信关联、授信业务必要时进行授信前尽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流程操作方案及准入意见;
3、分行信用审查部按相关信贷政策合规审查,报经分行信审委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4、单个供应商、经销商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授信额度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三条放款审核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与经办机构共同实地面签与武钢核心生产企业的三方协议,以及与上述准入仓储监管库的三方合作协议,原件移交于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存档、入库保管;
2、经办部门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共同实地办妥批复要求的其它如抵(质)押、保证等限制性条件;
3、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是否已按协议要求存入相应保证金,并审核批复要求的其它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情况;
4、分行放款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签章,同意签发银票;会计部门依据分行放款中心放款通知书及承兑协议要求开具银票或定向划付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与货物流向监控
1、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人员监控信贷资金有效送达指定收款方或监管会计部门资金划付至指定收款方,经办机构取回相应的收款证明交于分行控货融资中心保管;
2、厂家收票(款)后,在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达工商银三方协议中指定仓储方的指定库区(库区货物全部质押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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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部门和分行控货融资中心适时跟踪厂家发货和仓储方到货情况,及时向仓储方收取指定库区的入库单证及库存质押证明,收妥相关凭证后登记相应台帐,包括银票有效送达台帐、银票及敞口台帐、控货台帐等;
4、经营机构密切关注指定库区到货情况,如出现预期未到货等情况应及时预警,核实货物,通知厂家退款、回购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发货出库控制
1、授信客户完成销售将销售款存入指定保证金后,提交《提货申请书》,同时经办机构也应向控货中心提交《提货审批表》,申请办理提货出库手续;
2、会计部门向分行控货中心提供保证金入账凭据,控货中心审核无误后核定风险质押率,在质押率许可围则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提货通知》,其中一份交客户传递至仓储监管方,通知监管方发货,另一份由控货中心存档,并登记控货台帐;
3、质押率=风险敞口/(钢厂未发货物+在途货物+仓库质押监管货物数量)×(按市场与税票孰低原则确定钢材单价)×100%。
第十六条跌价预警
跌价预警,由分行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发起,根据盯市结果确定质押率,若质押率上升超过质押率10%,控货中心价格管理岗书面同时向经办机构、控货中心综合管理岗和中心负责人发出预警提示,并与综合管理岗督促客户补充保证金或补仓,否则向风险管理部风险预警催收。
第十七条银票到期兑付环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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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约定日,若客户未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的时效日期立即向客户进行催收,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同时,依据三方约定,在时效期限向上游厂家要求回购,填平票据敞口。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五日,若客户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和风险管理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向客户及关联方追索,行使处置质物的权利。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登记台帐。
在武钢厂仓银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经办机构与控货管理人员部门应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台帐(分户)和质押物台帐。
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不定期核查经办机构的台帐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对账。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必要时与武钢进行帐务核对。
第二十条查库。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对仓库存货情况进行不定期查实核对;检查中如发现客户、监管方以及监管质押货物出现的任何可能影响本行信用业务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补救措施,向分行做重大事项报告。
具体包括:
1、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或可能形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济诉讼;
- 1 -
2、客户不能足额回笼货款或挪用销售货款;
3、质押货物出现严重滞销或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
4、监管方的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货物监管能力;
5、其他可能导致融资逾期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盯价及跌价处理。
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了解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动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潜在风险。
即应每日跟踪和掌握质押货物当天的市场行情,使质押率在规定围;若市场价格与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超过约定的幅度时,责成经办机构通知客户补足价值差额。
若市场价格上升,原则上以入库时本行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逾期管理。
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兑付,经办机构、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在逾期15日向开票人、保证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业务终结。
若客户如期清偿银行融资,或提前存入足额保证金,则分行控货融资中心应及时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一式两份《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其中一份传递至监管方,通知监管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另一份由控货管理人员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兴业银行股份分行(控货融资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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