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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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4-08-22 16:03

青建法[2012]8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

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从事招标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文件,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招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或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其中,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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