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关于实施《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关于实施《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

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运动员

【发文字号】残体字[2006]2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

【发布日期】2006.01.16

【实施日期】200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关于实施《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2006年1月16日残体字[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体育协会:

为适应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规范化管理,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印发的原《残疾人运动员登记注册条例》(中残体字[200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新修订的《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2006/2007年度执行"办法"的说明

1、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过各项目国际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和全国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员(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乙组比赛的运动员除外),只能在原注册单位注册,在新注册年度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2、在2004/2005年度代表所注册单位参加过全国单项锦标赛的其他运动员,在

2006/2007年度原注册单位对该运动员有优先注册权,优先注册权的期限为自"办法"公布起的6个月之内,在此期间运动员只能与原注册单位按"办法"规定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

3、在2004/2005年度注册但未参加全国单项锦标赛的运动员以及未在2004/2005年度注册的运动员,视为新运动员,按"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

三、协议书的使用

在"办法"公布后,注册单位与运动员所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或交流协议书,必须使用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制定印发的协议书,未使用规定协议书的,视为无效协议,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单位如需下载有关文件内容,请登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网址:

附件:1、《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

3、全国残疾人运动员交流协议

附件1:

全国残疾人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残疾人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推动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以及田径项目的引导员、自行车项目的领骑员、盲人足球项目的守门员。

第三条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合法、有序、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全国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运动员参加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国单项残疾人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原则上,运动员应以户籍所在地为注册单位,代表该单位参赛。

第八条非户籍所在单位发现,并出资培养12个月以上的运动员,由注册方提供相关证明及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允许在非户籍所在单位注册,并代表该单位参加比赛。

第九条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如因工作调动、上学、婚姻等原因,迁移到新注册单位,新注册单位在比赛前为该运动员出资培训、安排教练、提供训练场地、生活补贴连续满12个月的,原注册单位须同意签署交流协议书,协议中可要求新注册单位补偿一定的运动员训练费用。

第十条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定的协议书为依据,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十一条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8年。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二条代表资格协议书,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名称(甲方、乙方);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协议的起止日期;

(四)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

章;

(五)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六)违反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签署协议的日期;

(八)其他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第十三条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定之日起6个月内给运动员注册。逾期不注册,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原代表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必须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须出示与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及一张二寸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注册证是运动员的注册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

第十六条注册证由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注册证有效期为两年,从注册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到第二年12月31日止(注册年度为2年)。新的注册年度,注册单位应持旧注册证,按照每年印发的各项目竞赛规程中规定的时间,为运动员办理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运动员注册费用按每人30元交纳,待注册名单核准后,按单位统一收取,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