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申请购买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通知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4修订)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2014.07.29生效日期: 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编辑提示:官方尚未发布修改后的完整版,本文由威科编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整理呈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9.18【实施日期】2018.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四篇)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1. 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有权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获得许可。
3.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必须向有权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并获得许可。
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填写购买登记表,包括购买用途、数量、收货地址等信息,并保存购买记录。
5. 出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有权部门报告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数量、购买单位或个人等信息。
6.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购买的化学品,防止滥用或非法转售。
7. 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溢出等事故发生。
8.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9.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确保购销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注:以上规定仅为举例,实际的购销使用制度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具体的制度和要求应当以当地的相关规定为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使用制度(二)一、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1.采购各种危险化学,应到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和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购入,对方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2.拒绝采购质量不合格的化学品。
3.禁止到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单位进货。
4.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
5.购进的数量应根据市场需求,适量进货,以防积压或产生重大危险缘。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1.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监督,定向使用制度,严禁将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调剂,赠送或非法买卖,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2.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车间负责人要做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监督工作,并在使用各个环节中要做好复核对记录。
3.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消耗应建立签字领取和使用登记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发文号: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11-01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年第6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666号)以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参照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三类制毒化学品,以及国家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详见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消除隐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所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
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院(系)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全过程活动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并完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细则;审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申请。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并确定1-2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
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联络员、管理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4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管理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管理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8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准确。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
管理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在每月5日前盘点。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由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复核。
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9使用部门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向实验室管理员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出库时联络员须到现场监督,领用人、管理员、监督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
出库后由联络员陪同领用人将易制毒化学品送到使用实验室。
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
10使用部门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原则上谁使用由谁领用,负责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
使用部门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仓库,由管理人员应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管理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加剧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易制毒化学品作为危险品需要特殊的管理,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对于预防制毒行为和保护公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购销管理办法:1. 设立购销许可:出售或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购销许可证,严格控制购销渠道,避免非法交易。
2. 记录和报告:购买和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需详细记录购销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销日期等,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监督管理和情报分析。
3. 强化监管:建立购销单位的安全存储要求,如专门的存储设施、容器标记和保密措施,加强对购销单位的抽查和日常监督,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滥用。
三、运输管理办法:1. 运输许可证:运送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严格控制运输渠道,防止非法运输和流失。
2. 安全包装和标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安全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相关的警示标识,以提醒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3. 运输监控:建立监控系统,对运输过程中易制毒化学品的物流进行实时跟踪,确保货物安全运输,避免发生事故或滥用行为。
4. 具备应急措施: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车辆应配备相应的紧急处理设备和物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泄露或事故情况,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管理办法强化:1. 增加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危害性的认知和警惕性。
2. 加强跨部门合作: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执行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共同打击非法交易和滥用行为。
3. 严惩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强化,对于保障公共安全、打击制毒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及管控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申购及管控规定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毒性、危险性并被利用于制毒的化学品,是制毒活动不可或缺的物质。
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申购及管控规定,以下为详细介绍。
一、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规定1. 许可证制度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瘤之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机构及个人如需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在申购时需向卫生、安全、公安等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产品用途及实际需求等相关材料,经审批后方可申购。
2. 限购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在申购时存在数量限制,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购者一次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净重不得超过5公斤,订购、配制、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数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代理制度企业如需申购易制毒化学品,应委托专业化学品代理公司代为采购,代理公司需要进口、生产或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控规定1. 销售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在销售时必须要经过指定的场所、证明和程序,销售行为需遵守相关的销售规定和交易流程。
2. 储存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储存需在专门的实验室、库房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封装和贮存,不能与杂物混放,以免产生火灾和其他安全隐患。
3. 监测管制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例如采购、订购、配制、销售、库存等数据,从而监测这些化学品的活动。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进行现场巡查、监控、抽检和化验等活动,以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和管控规定中,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健康发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和出口行为,防止其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治理和许可制度,分为三类,即能够用于制毒的要紧原料、能够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的第二类和第三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整分类或增加品种,应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工作的领导,并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明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除遵守本条例规定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和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还应遵守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并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进口和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内部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
第六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公众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举报者的隐私。
对于属实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治理第七条规定了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包括必须是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拥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治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对于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还需要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告知书
危险化学品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和特殊危险化学品。
特殊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
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标注: 一般危险化学品:标注危规编号 强腐蚀化学品:(腐蚀) 夏季禁运商品:(¤)特殊危险化学品的标注:剧毒化学品:(剧毒)爆炸化学品:(爆炸)怕热商品:(-20℃)、(+4℃)、(怕热) 快递禁运商品:(危规编号—快递禁运)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1)、(易制毒-2)、 (易制毒-3)易制爆化学品:(易制爆)本公司任何危险化学品 不对个人销售。
一般危险化学品下单前请咨询客服并提供相 应资质文件。
本公司不销售下述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1)、(易制毒-2)、(易制毒-3)爆炸化学品:(爆炸)易制爆化学品:(易制爆)强腐蚀化学品:(腐蚀)提醒:如果您需要此类化学品请直接与有资质的企业联系采购,并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提供 相应的证明文件,您可以参照下述资料,详细内容请与销售方索取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已经 2005 年 8 月 17 日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类第二类序号 品名序号 品名1 1-苯基-2-丙酮1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 2 酮3 胡椒醛3苯乙酸 醋酸酐 三氯甲烷4 黄樟素4乙醚5 黄樟油5哌啶6 异黄樟素61-苯基-1-丙酮(苯丙酮)(2017 年新增)7 N-乙酰邻氨基苯酸7溴素(液溴)(2017 年新增)8 邻氨基苯甲酸9 麦角酸*第三类10 麦角胺*序号 品名11 麦角新碱*1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 12 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 2类物质*N-苯乙基-4-哌啶酮(2017 年新133增)14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20174年新增)甲苯 丙酮 甲基乙基酮 高锰酸钾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15 (2017 年新增)516 .羟亚胺(2008 年新增)617 1-苯基-2-溴-1-丙酮(2014 年新 增)18 3-氧-2-苯基丁腈(2014 年新增)19 邻氯苯基环戊酮(2018 年新增)硫酸 盐酸流程项目 购买化学品所需材料备注一、销售方提供:1、销售方企业营业执照2、销售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1、材料用于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许可证买备案证明》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需1、办理第二 许可(备案)证明类、第三类易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原件或要客户自行到所在区、县公安局禁毒大(支)队办理,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制毒化学品购 复印件)买备案证明 二、购买方自己携带:息系统的可在网上申请办证3、使用单位按不同情况、地区可能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还需提供合法使用说明等,具体情况请2、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须法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提供办理好购买方提供给销售方的资料:的第二类、第 1、公安局办好的《易制毒化学品购材料需要客户在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提 三类易制毒化 买备案证明》供给销售方 学品购买备案 2、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需加盖公证明章)易制毒二、三类运输证需提交材料清单: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申请表;2、购买(许可)备案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购销合同(原件或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 1、易制毒化学品如需运输至南京市外,必须办理《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3、办理运输证件);所需材料5、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原件); 2、《易制毒运输备案证明》客户可委托销售方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默认6、运输方受货主委托办理运输证由销售方办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表。
第二条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和管理,禁止各单位私自购买、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与库房存放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实验室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监督指导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统一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
库房必须按地标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发放,做到出入库账目清楚,且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其特性分库存放;使用单位对其领取、使用和存放的易制毒化学品负责。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使用、管理单位要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定期核对出入库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年需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报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内容包括化学品名称、性质、用途、可能造成的危害;使用地点、数量、时间、使用人员名单、指导教师、安全负责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废弃物的处理、安全应急工作预案等。
第七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由经办人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表》(同购买危险化学品审批表),经实验室、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到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保密处)审核同意后,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持保卫保密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指定经销单位购买。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运输、存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xx年国务院第445号令颁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武装保卫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建档立卡,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登记。
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使用、存储情况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购买、使用、销售和运输情况,一式两份分别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凡附件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办理购销、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等)出厂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保卫制度办理准出手续,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武装保卫部证件办公室提供购销许可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单。
第五条对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部要根据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采购、定额供应,并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签定合同。
在具体的采购中,采购部要依据公司每月(次)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的货物,负责要求发货方铅封完好无损,并提供铅封号,同时按运输车预估的到厂时间做好接车准备。
第六条运输车到厂入库前,首先要检查铅封处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口无铅封或货物受损,要及时和运输车做好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条运输车到达厂区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库房主管,并按照库房主管指令及时将货物拉至指定位置。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不许在本公司厂区内长时间滞留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其安全问题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第八条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的车辆到达货位后,由运输车和采购部向库房主管进行交接签字确认。
扬州大学室危险化学品-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设备…2015‟14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大学2015年8月1日附件扬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修订通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大设备…2014‟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1)公布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分类和品种目录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见附件2)。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销毁、废弃物处臵等管理全过程。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相关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