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及注意事项解读
修订 后 《 资源税 暂 行条 例》 《 外合 作 、对
开 采 海洋 石 油 资源 条 例 》 对 外 合 作 及《 开采 陆上 石油 资源 条例 》 主要变 化及 特 别注 意事项 进行 归纳提 示 。
一
费品所 代 收代缴 的消 费税 : 同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代 垫运 费 :、 运 部 门 的运 费 1承 发 票开 具 给购货 方的 : 、 2 纳税人 将 该项 发票转 交 给购货 方 的 : 同时符 合 以下 条 件代 为 收 取 的政 府 性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例 缴 纳资源 税 。新《 条例 》 改 为 , 中 修 在
华 人 民共 和 国领 域 及 管辖 海 域 开 采本 条例 规定 的矿 产 品或 者 生产 盐f 以下 称
税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 中规定 上述 公 式 中销售 额 , 照《 值税 暂行 条 例》 按 增 及 其实 施细 则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而新 《 资 源 税 实施 细 则 》 一 步 明确 , 销售 额 进 即
院令 , 布 国务 院关 于修 改 《 源 税 暂 公 资
缴纳 资源 税 。新《 条例 》 “ 中华人 民 将 在
共 和 国境 内” 修改 为“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在 国领 域及 管辖 海域 ” ,相 比以前 的规 定 在 中 国境 内要 更加 具体 。 具有 可操 作 更
性。
行 条 例》 以下简 称新 《 ( 条例 》 、 对外合 )《 作 开采 海 洋 石油 资 源 条 例》 《 外 合 和 对
作开 采陆 上石 油资 源条 例》 的决 定 。修 改决 定 已 于 2 1 0 1年 1 1月 1 E起 施 行 t ( 述 文件 由 中国政府 网 2 1 上 0 1年 1 0月 1 t 0 E发布 ) 。现结 合《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 局关 于 印 发 < 疆 原 油 天然 气 资 源 新 税改 革若 干 问题 的规定> 的通 知》 财税 【0 05 2 1 14号 , 以下 简称 《 革规 定 》 , 改 ) 就
新旧税收征收管理法比较
为了与新的税收征管法相配套,2002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
新《实施细则》已从2002年10月15日起实行。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的规定更详细更全面。
尤其在加强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税务登记制度、关联企业交易界定和税收系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具体概括如下:1.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要求加强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新《实施细则》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同时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现信息共享。
在纳税申报中,新《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2.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了与工商管理机关、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积极鼓励群众依法监督税收征管工作。
新《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责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3.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3月30日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四条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一)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二)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的精矿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精矿销售;(三)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
,
资 源 税 税 目税 额 幅 度 表
目
、
税
中 因 意 外 事故或 者 自然 灾 害等 原 因遭 受重大 损失 的 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市 人 民政 府 酌情 决定 减税 或者 免
, 、 、
。
(二 )纳税 人 开 采 或者 生 Nhomakorabea 应税 产 品 过 程
税 额 幅度
8一 3 0
2
税
(三 ) 国 务 院 规 定 的其 他 减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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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25
日
品 其纳税地 点需要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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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机 关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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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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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分别 核 算或 者 不 能 准 确 提 供 不 同税 目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的 从 高适 用 税 额
, 。
第五 条 资源 税 的 应 纳 税 额 按 照 应 税 产 品 的 课 税 数 量 和 规 定 的单 位 税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计 算公
政 策法 规衡 忘扮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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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VV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资 源 税 暂 行 条 例
第一 条
在 中华 人 民
第 + 一条
收 购未 税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采 本条 例 规 定 的 矿 产 品 或者 生 产盐 ( 以 下简 称 开采 或者 生 产 应税 产 品 的 单 位和 个 人 为 资 源 税的纳税 义 务 人 (以 下简 称纳 税 人 ) 应 当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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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1 993
李鹅
12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第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成文日期:2011-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变化的特征和策略分析
资源税暂行条例主要变化的特征和策略分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修改决定已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述文件由中国政府网2011年10月10日发布)。
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以下简称《改革规定》),就修订后《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及《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主要变化及特别注意事项进行归纳提示。
一、主要变化变化一:有关纳税人及其范围表述有变化原《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新《条例》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这次修改新《条例》的同时,对《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修改决定施行之日(2011年11月1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
新《条例》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相比以前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要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变化二: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这次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
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
资源税条例改革前后政策差异大全
资源税条例改革前后政策差异大全第一篇:资源税条例改革前后政策差异大全资源税条例改革前后政策差异一、资源税改革的原因: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
2、此外,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受益不明显。
二、国务院决定资源税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9月21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自去年6月1日起,中国便率先在新疆实行资源税改革,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去年7月6日,温家宝宣布将该办法扩大到西部十二个省区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试点一年多后,资源税改革开始向全国推广。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资源税改方案中,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从价定率”后的税率可能为5%~10%。
三、资源税改革前后应纳税额的差异:1、资源税改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其中:天然气单位税额:2-15元/千立方米。
2、资源税改革后: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调整后将会大幅提高原油、天然气行业的资源税成本。
据悉,从量征税不受价格变动影响,但却与课税对象的量有直接关系。
而从价征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标准,按一定比例计征的税。
后者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关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部门规章及文件〕1.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3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6年5月9日财税〔2016〕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比较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表达
入、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以及 允许弥 补的 以前年 度亏 更完善
r 税 率
;
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3 %
损余为税 后额应所 的, 2 纳5 % 得 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 币形 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 ; 8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9
,
务
人
他组织
非居 民企业是指 依照外国( 地区 ) 成立且实 法律
际 管理 机 构 不 在 中国境 内 。但 在 中 国境 内设 立 机 构
场所的, 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 , 但有来源 于中国境 内所得的企业 居 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 境外的所得缴 纳企业 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 场所的 . 当 应 我 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国实行 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 、 场所有实际联 居民管辖 系的所得
、
税 收
没有明确
■
管 辖
,
非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 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的 , 地管辖权 或
缴 企 所 税 纳业得。
.
权 来 和源
i
i
● 一
权
应纳税
所得额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有际系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 者设机、所取的得其设构 没实联的 虽立构场但得所与所机、 场
2 . 企业发生 的合理 的工资薪金支出 , 准予扣除
变化大
3企业 发生 的职 工福 利费 、 . 工会经 费 , 超过工 不 3纳税人 的职 工工会经 费、 . 职工福利 费 、 职工教 育经 资薪金总额 1%、%的部分 , 4 2 准予扣除。除 国务院财 费 , 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 的 2 1%、.%计算扣除 政 、 务主管部 门另有规 定外 。 业发生 的职工教育 有变化 分 %、4 1 5 税 企
新旧资源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财政部颁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 ,不包括人造石油。
( 二)天然气 , 是指专 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炭 ,是指原煤 ,不包括洗煤 、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三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 ,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 、返还利润、奖励费、
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 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 目不包括在内: ( 一)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l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 。国家能源研发中心 ( 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依托 能源示范工程 ,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 ,落实技术创新任务。能源企业则发挥在能源科
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加大 自主创新投入 ,提升 自 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 自主品牌重大装备
的比例 。
2 规划》指出,行
… …
由于能源技术相对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环保压力大 ,如果不切实提升能源科技装备
水平 ,能源安全问题将对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规划》 的发布实施 ,将对我 国 “ 十二五” 、乃至 “ 十三五”能源科技装备的发展起到统领和提振的作用。
财政部颁布 《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
煤炭直接液化技术均实现国产化或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 ,钻井技术、钻井装备、主要炼油技术等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就是指采矿的天然原油,不包含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就是指原煤,不包含焦化、郝文杰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液态盐,就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表示单位,就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资源税增值税产品的具体内容适用于税率,按本细则注记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继续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分割资源等级的增值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中未列出名称的纳税人适用于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考《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中确认的周边矿山或者资源状况、采矿条件相似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含价外向购买方缴纳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和、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和、优质费和、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以下项目不包含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装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出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合乎以下条件全权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缴纳时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
理 的方 针 , 全面落 实企业 主体责任 、 门监 管责 任和属 地管理 责任 , 实保 障人 民群 众 部 切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进 社 会 和谐 稳 定 。力 争 到 2 1 促 0 5年 . 业 安 全 保 障能 力 和 政 府 监 管 能力 企
明 显 提 升 . 行 业 领 域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全 面 改 善 . 国安 全 生 产 保 持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态 势 . 各 全
完 善 技 术 标 准 . 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 是 完 善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 全 应 急 预 推 五 健
警 和 联 合 处 置 机 制 , 强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建 设 , 化 应 急 实 训 演 练 。 高 事 故 救 援 和 应 加 强 提 急 处 置 能 力 六 是 完 善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强 化 高 危 行 业 和 中 小 企 业 一 线 操 作 人 员
为 实 现 根 本 好 期 安 全 生 产 的六 项 主要 任 务 : 是 完 善 企 业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 十 时 一 将 煤 矿 和非 煤 矿 山 、 通 、 险 化 学 品 、 筑 施 T 、 业 健 康 等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点 行 业 交 危 建 职 领 域 , 面 排 查 和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实 和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格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 高 企 全 落 严 提
业 安 全 水 平 和 事 故 防 范 能 力 二 是 完 善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和社 会 监 督 体 系 加 强 监 管 监 察 队 伍 和 信 息 化 等 能 力 建 设 . 新 监 管 监 察 方 式 , 强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j 是 完 善 安 全 科 技 支 创 加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令第66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资源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与旧《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增加了5条,删除了2条,修订了6条,保留了5条。
一、新增加的内容新《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税法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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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财产保险(条例四十六条) • 企业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14、固定资产租赁费支出(条例四十七条) • 经营租赁租入: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 融资租赁租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提取折旧,
扣除。(条例三十四条) • 判定依据为劳动用工合同; • 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准则规定职工薪酬包括构成
工资总额各组成部分、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 劳动关系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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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五险一金的扣除:(条例三十五条) • 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企业所得税。 •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 (1)设立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
在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 (2)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 非营业利润 --源泉扣缴机制
采取实际利率法。 • (六)租金收入 (条例十九条) •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会计
上按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均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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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特许权使用费(条例二十条) •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的日期确认。 • (八)捐赠收入(条例二十一条) • 按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是否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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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法规对比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令第66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资源税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根据其上位法相关授权对内容作相应操作性规定,与旧《实施细则》相比,新《实施细则》增加了5条,删除了2条,修订了6条,保留了5条。
一、新增加的内容新《实施细则》: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增加内容解读:不难看出,以上条款中(第五—九条)都是对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的政策衔接,相关问题的口径与增值税保持了一致;第十条明确了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的要求。
二、删除的内容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册除内容解读:新《实施细则》删除了适用税额调整和解释的内容,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格式一致。
三、修改的具体内容(一)征税范围修改前: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修改后:第二条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变动内容及解读:新《实施细则》在征税范围限定中取消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清晰界定了天然气资源的概念。
(二)纳税人修改前: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修改后: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变动内容及解读:新《实施细则》在“单位”和“个人”的界定上进行了修订,与新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口径保持了统一。
(三)征收标准修改前: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修改后: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变动内容及解读:一是新的《实施细则》用《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替代了《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同时,实施细则附列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确认了油气资源税适用5%的税率;二是取消了旧《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内容,意味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无权决定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是否征收资源税;三是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增加了参照“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的条件,更加便于操作。
(四)计税依据修改前:第五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修改后: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变动内容及解读:新《实施细则》取消了旧《实施细则》中“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的内容,但新增了第十条,解决了应税和减免税项目的计算和报送问题。
(五)纳税地点修改前: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修改后: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变动内容及解读: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从价计征的内容,并对条款中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相比以前的规定更加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六)实施时间修改前: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改后: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变动内容及解读:新《实施细则》直接明确了实施时间,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增强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四、保留条款内容新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十一条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