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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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制度
QQHRYC-09-RL-008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休假的人员范围和待遇凡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不参加当月工效挂钩)。
二、休假时间的规定
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的职工,可以自愿以年休假假期冲抵探亲假、婚丧假,冲抵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但要一次性休满)。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职工休假审批程序
1、在岗副科级干部休假,由市局主管局长(经理)批准;
2、在岗正科级干部休假,由市局主管局长(经理)审核,局长批准;
3、在岗其它职工休假,由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局长(经理)批准;
4、各县(市)局(营销部)在岗股级以下职工休假,由各县(市)局(营销部)局长(经理)批准;
5、各单位(部门)休假人员要事先填报由市局人事劳资科统一印制的“带薪年休假审批单”,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人事劳资科备案,并在当月考勤中体
现。
五、职工休假原则
1、职工休假,以个人申请为依据,以组织批准的天数和休息时间为准,必须一次性休满;
2、各单位(部门)职工休假期间,不得影响本单位的正常工作,具体问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3、每年11月1日后不得再休年带薪休假;
4、职工不休年休假的,单位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六、本办法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