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业第十四小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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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业第十四小组案例分析
成员:
聂娟学号:201540101310
曾晓春学号:201540101311
胡诗苑学号:201540101312
王路学号:201540101313
张景哲学号:201540101314
案例一:相约自杀案件
1.案情概要:1.加拿大某小镇11人相约自杀,政府进入紧急状态
2.qq相约自杀案件
2.案件分析: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单人的自杀还是相约自杀案件中均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若无真实的自杀意愿而在相约自杀案件中帮助唆使诱导别人自杀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或者半路放弃自杀,有余力去救济正在自杀的同伴而未施救的,会涉及相关的法律关系。
3.思考:人是否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生命?人可否帮助别人自杀?
人具有生命权,自杀式自己剥夺自己的生命的权利,政府不禁止人民自杀。或者换句话说,不损害集体和公共利益的自杀并不会违法。实则自杀行为完成后大部分的法律关系消失。虽然不禁止,摈弃世俗
的道德责任与义务,人是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的存在与否的。比如当人病入膏肓时他是可以选择是继续治疗还是放弃治疗或者结束自己的生命的。然而就像当病人放弃治疗时而医生或者其他人员是没有权利去结束他的生命的。在相约自杀的案件中,如若相约自杀的人员全部死亡,则一了百了。如若但是若无真实的自杀意愿而在相约自杀案件中帮助唆使诱导别人自杀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案件二:交叉换肾案件
1.案情概要:
湖南常德的何一文与何志刚两人都是尿毒症患者,为人素不相识。二人爱医院配型都不成功,后二人联系上,配型成功,检验合格。签订协议,决定交叉换肾。被医院拒绝。后再海南省的某医院完成手术。
2.案例分析:
医院拒绝的理由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限于活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二人之间有因为帮扶而形成的亲情关系”本条例的原意是为了防止人体器官倒卖,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此案中二人并不存在交易性的金钱交易。并且二人的情况紧急,急需换肾。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的利益,不以
经济利益为目的,法律是可以人情化解读的。如若一味的遵守条例,实质上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是违背立法者的本意的。法理学上说过当使用法律条文出现严重不正义时,我们这时候就需要考虑法律原则。因此二人交叉换肾互相挽救对方和自己的生命是无可厚非的。
案例三:死刑废除争议
1.基本概要:近年来随着国外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国内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逐渐出现。
2.分析:
1.支持废除的原因:
①在理论上引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政府是与人民达成协议而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政府只具有一定的管理和保护职能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政府与人民是协约对应的平等的主体。在基本权利方面政府之之具有保障智能的,而不具有剥夺的权利。如若政府可以剥夺人民的生命权,在另一种意义上,是毁灭协约的另一位主体,从而导致协约无法存续。则政府的存在即是不正当不正义的。在这个理论上来讲,死刑废除是应当的。
②一个人杀人是犯罪,一群人杀人也是犯罪。
2.不支持废除的原因:
①(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上是可以提出相反的结论的,论证如下:社会契约的建立是政府和公民这个整体签订的而非个体。死刑犯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一小部分的群体生命的失去并不会使契约失效。相反这一部分是破坏公民整体内部的整洁和和谐的人。将他们剔除是为了公民内部的和谐,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从而更加的保证契约的长久有效,因此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
②死刑废除难度大,杀人偿命的意识形态根深蒂固。
案例四:埃文斯诉英国政府案
1.案情概要:
英国查尔斯王子以私信的形式向国家许多政要表达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卫报记者》埃文斯要求其公布信件内容,从而引发一场诉讼。
2.案例分析:
主要思考两个问题。第一,王储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查尔斯王子的私信是否属于干政?我们知道查尔斯王子在其私信中涉及的内容是关于国家很多方面的一些常规问题。如农村养牛补贴问题,山猫战斗机的情况,以及非法捕捞问题。作为英国的任何提个公民都有对国家事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查尔斯作为
英国国家的一员,其实有权利和义务提出建议和批评的。并且我们知道英国王室是统而不治,不具有实权的。并且其在信件之中采用的都是请求,恳请等词汇。并不是要求与命令。而其也的却没有要求命令的权利。何为干政?应当是具有权力的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国家的政治中。当政者有十足的主权选择听取或者不听取。查尔斯王子既没有权力,二没有强加,怎么可以为干政呢?这只是作为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最基本的关心。
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查尔斯王子的信件公开是否侵犯了他的基本权利。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公开其信件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和通信自由权。每个人不管他是何种身份,他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以被侵犯的。查尔斯王子的向谁写信是他的自由。既然是以私信的形式,那么此时他不是一个王储而是一个公民。法律不能限制一个人的交际范围和交际方式。其信件中关于国家政治方面的内容根本无伤大雅,完全可以当做斯人朋友之间的一些谈资。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权利,其在信件中说什么是其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因此公开其信件是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
案例五:罗伊诉韦德案件
1.案情概要:妇女罗伊和其他人一起向德国雷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规定提出挑战。改法令主张,除非因为维护孕妇的生命,州内一律禁止妇女实施堕胎手术。
2.案情分析:该法令的规定侵犯了妇女的个人自由权利和隐私权
利。堕胎不仅仅是健康的一个损害,更是名誉的一个损害。当妇女有堕胎自由权利的时候,她可以选择何时何地,私密或者公开的形式堕胎,她就会有更大的主动性去维护自己的名誉。而隐私权的广泛性足以涵盖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胎儿的出生将产生大量的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权利将产生大量的影响。
案例六:南希.克鲁兹案
1.案情概要:克鲁兹与一个自称为14岁的初三女生在网上相识,并且二人约好进行性行为,克鲁兹并为此准备了一系列的工具。当其赴约时发现网上情人变成了FBI特工。其被控诉为引诱未成年少女进行性行为,被提起判处35年的监禁。
2.案情分析:
由案件中我们可知其在网上的打情骂俏,以及相约性行为的行为都是两人的自愿行为,在克鲁兹提出约会请求后,南希主动应其要求并算不上诱骗。南希与克鲁兹的交流只限于网上,只限于虚拟化的网友关系。并没有构成任何不良的影响。在此案中FBI雇员利用虚拟的网络在网上与克鲁兹聊天,调情。其目的是引诱克鲁兹提出约会要求,从而达到逮捕其的目的。涉嫌钓鱼执法,是引诱公民走向犯罪的举动,如若犯罪真的发生,那么其也难辞其咎。这样的行为极不正义。并且性行为并没有发生,犯罪事实也就没有发生。在法律上也不能构成犯罪,罪行不符合。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