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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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装设计、产品图案等设计作品,都属于外观专利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下面来看看外观专利与著作权的差异。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然而,外观专利与著作权在各方面又有着很大的区别。
首先,关于保护主体的差异。外观专利主要保护的应当是工业产品,其三大要素分别为形状、图案、色彩,如果从外观设计的角度看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要求形状(造型艺术)、图案、色彩必须要使用在产品上。
因此,离开了具体产品,单纯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就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而应当采用著作权进行保护。
其次,关于保护条件的差异。著作权只要求作品的独创性,独创性指的是独自创作完成,即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而只要求独立完成,但是是否独立完成有时候无法分辨清楚,诉讼中需证明“实质性相似+接触”,才能判定侵权。
而外观设计只接受符合“三性”的外观设计申请(“三性”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要求“独一无二”,保护条件严格,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比著作权更强烈的垄断权,其保护力度大。
最后,关于获取权利方式的差异。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特别授权,经过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专利证书等程序才能产生,申请周期长。
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产生,著作权就自动产生,著作权无需像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样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才能获得,因此著作权一经产生就受到法律保护,权利形成周期短,但没有像外观设计一样的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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