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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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2001-8-1 10:51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 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五)用地红线图;(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九)初步设计图纸;(十)初步设计概算;(十一)初步设计概算;(十二)地勘资料;(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学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呢,我理解这其中的工程规模和设计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比如说一个城市要建一座桥梁,那这个桥梁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等等就是规模方面的考量。

设计标准呢,就像是这座桥得按照怎样的抗震标准、抗风标准去设计。

要是这个不清楚,那后面的设计可能就乱套了。

我之前在理解这个的时候就很困惑,总觉得规模和标准有点分不开,后来我就想着,规模就像是这个工程的身材大小,标准就是这个身材得达到的素质要求,这么一类比就清晰多了。

再就是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这部分得说清楚为啥要建这个工程。

我总结啊,就像我们家想装个新空调,那为啥要装呢?可能是老空调坏了,太热没法过了,这就是必要性。

依据呢,可能就是现在的气温数据,空调使用年限啥的。

在市政工程里也一样,这个城市这块区域老是积水,那就要建排水工程,洪涝灾害记录就可以是依据。

对了还有个要点,方案设计的合理性。

包括总体布局合理不,工艺流程行不行。

我记得有一次看一个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它的工艺流程就很复杂,而且有些管道布局特别绕,根本不符合常理。

这让我明白,合理性要考虑到成本、效率还有后期的维护管理。

施工的可行性我也不能忘。

我理解啊,设计的再好,施工做不出来也白搭。

比如说在一个老城区进行地下管道改造工程,那里建筑物多,人口密集,如果设计的施工方案需要大面积拆楼那肯定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考虑有没有新的施工技术或者工艺可以在不影响太多周边环境的情况下完成工程。

设计文件的深度也是个关键。

就像是盖房子,你给的设计图得详细到工人知道每一块砖放哪才行。

要是深度不够,比如说结构设计只有个大概框架,没有具体的配筋细节,在审查的时候就得打回去重新做。

在学习这些要点的时候,我发现参考以前类似项目的审查报告很有用啊。

就好比抄作业不是照抄,而是参考别人的解题思路。

还有一些工程规范手册,那都是要看的。

我觉得学习嘛,就是多对比、多分析,把这些要点总结成自己能理解的东西,这样就能更好地掌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成办函〔2018〕21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8〕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四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
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部门,直接负责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委托高新区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全部设计内容,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未同步审查的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应补充审查,附属工程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等。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3、其它郊区(市)县与成都市中心城区直接连接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八条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
万立方米/年
≥10000(高、次高、中、低压)
<10000(次高、中、低压)
小区管网及户内管(中、低压)
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均属大型项目
城市液化石油 气储备站
瓶/日罐装能力
≥4000
1000~4000
<1000
5
道路工程
万平方米
≥10
4-10
≤4
规划宽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城市道路(含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绿化、照明、交安等附属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成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4〕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维护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含人行天桥)、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等主体工程,城市环卫、绿化、照明、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排管、电力浅沟、电力隧道、公交(出租车)站点、交安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

本规定中的市政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园林、经信(能源)、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正文:---------------------------------------------------------------------------------------------------------------------------------------------------- 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3月24日公布,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10-30【生效时间】2011-10-30【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精选五篇)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精选五篇)

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成都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2001-8-1 10:51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为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我市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负责本地区城市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市政公用、人防、气象、地震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裱设计会审。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管理权限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和大型工业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一)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二)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三)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非政府投资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五)地面12层以上(含12层)的高层建筑;(六)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登记表;(三)建设项目立项登记通知(政府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计划,经济部门可研批复);(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该项目设计方案;(五)用地红线图;(六)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重要建设项目报审表(地面十二层、高度40米以下免交);(七)经备案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八)成都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概要表;(九)初步设计图纸;(十)初步设计概算;(十一)初步设计概算;(十二)地勘资料;(十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十四)应进行地震安评的工程,提交地震安评报告及搞震设防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号:成府发〔2008〕41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8-05-25生效时间:2008-05-25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投资安排的准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政府决策和项目审批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机构。

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

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一)市本级政府运用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按照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44号)执行。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才能开展施工招标。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各区(市)县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

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程序,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成发改办〔2008〕575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评审操作规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评审依据1、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部门与地区规划,经济建设指导方针、任务、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签订的意向性协议等(仅适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3、由国家批准的资源报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交通路网规划等;4、项目拟建地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等基础资料;5、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法令、法规、标准定额资料等;6、国家颁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经济评价相关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评审主要内容1、项目设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否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总体目标是否合理、明确,建设内容是否完整、全面,规模是否恰当,是否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3、是否有环保和节能减排措施,项目的管理方式及招标方案等是否符合项目的特点;4、投资估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测算是否恰当,资金筹措渠道是否明确,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是否良好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报审材料要求1、投资主管部门委托项目评审的函件;2、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可不必提供);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电子文档;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该项目方案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行政许可;5、评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成都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成都工程项目审批制度

成都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

三、审批流程1.项目申请阶段(1)项目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资料。

(2)相关部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下一阶段审批流程。

2.项目审批阶段(1)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评审意见反馈给项目申请人,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3)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对申请人修改后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4)评审报告交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项目批复文件。

3.项目开工阶段(1)项目批复文件按规定提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2)项目申请人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项目。

四、审批时限1.项目初审时限: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

2.项目评审时限:自初审合格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评审工作。

3.项目审核时限:自专家评审结束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4.项目批复时限: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颁发批复文件。

五、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制度,明确审批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2.对违规操作的审批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格责任追究。

3.对审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及时开展改革优化,提高审批效率。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对之前已经在审批过程中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2.相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3.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8〕27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管理规范工地施工的通知》(成办函〔2017〕221号)、《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成重办发〔2018〕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解决工地施工占道围而不用的问题,降低建设工程对城市交通及环境的影响,现就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占道审批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应经过科学统筹、严密审查,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开工统筹及占道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统一进行报审,一次统筹审查、分期打围审批,各级施工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占道现场勘验和过程管理。

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必须重新申请统筹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核查现场要件和设施到位情况后方可批准实施。

二、规范施工占道影响区域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占道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城市道路标准修建临时道路,施工倒边、调整打围导致通行道路更改的,通行道路应按城市道路标准完善。

施工占道应按照“动态打围及时退围”原则,减少对交通的影响,严禁超面积、超期打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影响区域范围内市政交安设施维护保洁和道路保畅,确保施工路段通行安全有序,确保施工区域和周边规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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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提高工程设计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的关键环节,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为统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工程设计审批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而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设计阶段,是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业的经济、技术专家审查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 1 -第三条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部门,直接负责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委托高新区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适用范围和项目分类第五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省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城市隧道、公共交通(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给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厂)、城镇燃气(供气)、河道、电力(指电力浅沟、电力隧道)、通信工程(指通信排管)及绿化、城市照明和交通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

第七条我市中心城区(除高新区)范围内初步设计实行分类审查。

- 1 -(一)大、中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审查,审查结果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认。

(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属地划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审查结果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认。

大、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执行(附件一)。

(三)以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审查,审查结果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确认。

1、市政府指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审查的项目;2、规划宽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城市道路(含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绿化、照明、交安等附属工程);3、其它郊区(市)县与成都市中心城区直接连接的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第八条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工程项目技术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 1 -格。

设计单位应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终身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和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质[2004]16号)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有效期为一年,如逾期未经规划部门重新认定或者设计文件及图纸不能满足国家颁发的新版技术规范或相关规定的,均应重作设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全部设计内容,在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未同步审查的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应补充审查,附属工程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等。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总概算必须包括项目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要全面、客观、合理、符合工程实- 1 -际。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申报第十二条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对送审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提交的送审材料如下:(一)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报告;(二)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四)规划设计条件(须明确规划方案及设计边界条件);(五)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批准文件;(六)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光盘);(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的影响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的专项论证报告,如:地震安全评价报告、行洪论证、通航论证、环境影响论证等;(八)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九)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十)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建设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主审部门应在接- 1 -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以及具体的审查时间、办法。

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查的方式和内容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五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以会审方式按照我市中心城区(除高新区)范围内初步设计分类审查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具体采用行政审查与技术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行政审查主要是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部门(单位)管理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单位)会审不到场或在规定时限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初步设计报审内容;技术审查是专家对初步设计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于规模较大及特别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专家预审,预审通过后,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计划、规划、城市管理、消防、环保、水务、林园、公安交管、人防、文物、地震、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主管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1 -门主持的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会审。

为防止重复、多头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会审。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审查主要内容按照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审查内容的不同分类如下:(一)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内容:1、核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符合性;2、核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政策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3、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专家审查内容:1、核查设计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2、核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设备参数与配置数量的合理性;3、核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4、核查工程施工条件、方法和进度的合理性,确定工程工期;5、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优化措施,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 1 -见;6、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工程概算内容和取费参数的合理性,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7、核查消防、环境保护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情况;8、核查照明、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及城市家具等配套工程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符合审批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在召开审查会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初步设计批复。

第六章初步设计的变更管理第十七条初步设计批复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初步设计一经批复,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批复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减小)建设规模,增加(减少)建设内容、提高(降低)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中主要内容的修改必须报经原主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

因以下原因确需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初步设计并重新报审,其中变更幅度超过项目建议书、可研允许的还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一)因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调整,文物保护、地质影响等导致项目初步设计变更或项目区地块用途改变的;- 1 -(二)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要求发生改变导致初步设计变更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难以实现设计用途的。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应先批后变,与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精神不一致的设计变更方案要由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条对于按规定应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而未报经审查的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行为,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规定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抢险、救灾、维护项目及其他临时性项目,不在本办法要求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权限范围内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以切实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水- 1 -平。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简述)3、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式样)4、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登记表- 1 -附件一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序号建设项目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备注1 给水工程净水厂万立方米/日≥10 10~5 <5 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如需处理才可供水,按净水厂规模确定;如不需处理,直接取地下水,按泵站规模确定。

给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

给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管网泵站万立方米/日≥2020~5 <5管道管径(毫米)≥1600 1600~1000 <10002 排水工程处理厂万立方米/日≥8 8~4 <4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

排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管网泵站万立方米/日≥10 10~5 <5管道管径(毫米)≥15001500~1000 ≤10003 燃气工程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万立方米/年≥10000(高、次高、中、低压)<10000(次高、中、低压)小区管网及户内管(中、低压)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均属大型项目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瓶/日罐装能力≥40001000~4000 <10005 道路工程万平方米≥104-10 ≤4规划宽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的城市道路(含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给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绿化、照明、交安等附属工程)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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