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与特点
论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一
、
一
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 况下 , 引导、鼓励其他有实力 、有需求的金 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全额收购其股份 , 承接 行分 析 。 原金融机构的全部资产和合法负债 。 从实践 二市场退出方式给社会、经济带来 1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的 的冲击最小 。 方 式 () 3破产或撤销。对于长期性的资产质 () 1区别对待不 同规模的银行。可以把 量差和严重财务亏损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 由于其风险积淀时间长、亏空金 银行分为大、中、小及微小银行,对小银行 金融机构,
和微小银行不宜采用清算的方式, 因为成本 大、时间长、 费用高 , 而应迅速转让 、出售。 这样 ,不仅损失少 、过程简单 ,而且对公众 的生产生活影响也较小 。 () 2区别对待银行的资产。倒闭银行并 不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坏的, 对不同资产应区 别对待, 把好资产以平价或高价转让 、 出售 , 坏资产卖给管理人或资产管理公司, 好的资
论我 国金融机构 的 市场退出机制的选择
李 蕾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4 O 7 304
制的措施 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 ,稍有不 慎, 就可能会影响金融稳定 , 甚至引发社会 风险。为此, 眼于保护存款人和广大金融 着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 本着早预警、早救助、早处置 、 早退出的原 应尽 陕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风险 产价值高 ,可以弥补一部分坏资产的损失。 则, 【 文章 摘 要 】 倒闭银行还存在有价值的资产 ,一是牌照 , 处置 体系 。 金融市场构成一 国经济命脉 ,而金 二是网点 , 可以与不 良资产打包转让,通过 1 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 融市场本身又存在 着系统性风 险 ,随着 金 融 机 构破 产 案 例 的增 多, 建 立 更加 程 转让使这些有 价值 的资产弥补其损失 ,总 律法规 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主要是采取解散 、 序化、市场化 、法制化的退 出机制 已是 之 ,凡是有价值的资产都要充分利用 。 () 3区别行政模式与司法模式。 行政模式 关闭、购并、破产等方式,实施条件、程序 大势所趋 ,而唯有有效的金 融机构市场 是法律规 商业银行法》下的处置 , 通常在法庭 都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 退 出机- 才 能斩 断 金 融危 机 的传 导 、遏 适用于 《 t 1 外解决, 如合并、出售、 重组等方式都是在法 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综合作用的系统 , 制 危 机 的扩 散 。本 文 将 对我 国银 行 业 金 律程序外完成的 ,它合去程序和实体上的保 所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也就是法律为金 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存 在的问题及对 策 融机构退 出市场提供的机制, 亦即金融机构 障,可能更高效,更能迅速地进行干预。 建议进行 分析。 2 从宏观角度选择市场退出方式 市场 退 出 的运行 性 法律 机 制 。 、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 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 出, 牵涉到债 2 【 关键词】 权人、债务人、股东和职员等多方面的利益 出模式 金 融 机 构 ;退 出机 制 ;风 险 预 警 ;危 机 从市场份额和经济体制需要等各方面 调整, 事关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 , 因此在安排 救 助 机 制 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时, 既要考虑处置的 因素看, 效率和成本, 同时又要注意处理各方面利益 银行具有绝对优势,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问题的提 出 对 国有银行将会 “ 淡化” ,国有银行的板块 自从 中银信、中农信、 海发行等事件以 关系 , 护金 融体 系 的 稳定性 。 维 而对于贫困地区 来,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 , 随着 在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处理的过程 中, 与份额本身已经形成优势。 些资不抵债的中小金融机构, 是仍然依靠 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J担保逐 要依据其管理水平、 生 资产质量以及当地经济 渐弱化, 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 发展对金融服务 的要求, 分门别类地加以规 财政资源、中央银行再贷款 、央行票据进行 救助,还是统一采取市场化做法,引入退市 改造和公开上市 , 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 范 处置 。 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 , 特别是 () 1规范或改制。对经营 情况基本正常 机制,还需要认真研究。并且 ,针对中小银 在清产核 行的种种 问题 ,也可以采取引入 战略投 资 当大批看好中国经济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 或资不抵债程度较轻的金融机构 , 锁定损失 、 落实损失弥补措施 的基础上 , 者、实行区域联营、实施资产置换 、鼓励并 国市场时, 中国就需要全面开放的金融领域 资、 帮助其提高信贷 购、扩大经营范围等等手段加以解决。 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发展。但与此同时, 金融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机构 的风险也会进一步增加 , 优胜劣汰的市 资产质量, 提高该机构的收贷忱 能力, 增强 3 建立有效 的风险预警和危机救助机制 特别是要尽快大面积地清除尚存的清 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 对经济的支持能力。 生风险, 然后再抓紧建立与市场退 出机制 机构被淘汰。随着金融机构破产案例 的增 () 2收购或兼并。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 偿『 建立多部门综 救助失效、中央银行接管未达 相对应 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 多,建立更加程序化、市场化、法制化的退 在不可救助 、 缓释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机制。在 出机制已是大势所趋。 将对我国银行业金融 预期目的或接管期间未寻求到接收机构的情 合配合 、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摘要:通过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的研究,分析了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退出的具体原因,退出的形式以及退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指出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在完善法律、改进政府行为、实施风险救助、建立预警机制和问责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控制存款保险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57-03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
对一部分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并且通过救助仍难以改观的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防止出现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但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来看,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问题的解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实践。
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含义及原因当中小金融机构已无资本清偿能力即资不抵债,资本充足率为零或为负数,存款支付严重困难,股东不愿意注资又无法向市场募集资本,难以从金融市场拆入资金,也无法从中央银行得到再贷款时就需要市场退出。
(一)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回顾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通过市场化方式使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成为可能,至今已有大量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通过各种方式推出了市场,部分情况见下表。
(二)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原因1.政策体制方面。
国有控股银行和中小银行在政策上存在差别待遇。
政策的不均衡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1)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家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同时由国家财政注入资本金,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难以剥离,清收化险只能依靠自身努力。
(2)由于当前立法相对滞后,迄今为止与中小金融机构相关的“合作金融法”、“中小金融机构保险法”等一系列法规迟迟未能出台,权利和义务没有进行有效规范,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业务开展难度大,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极 大 。金 融 业 是 高 风 险 行 业 , 金 融风 险突发性 强 , 波 及 面广 ,
危 害性 大 , 一旦 出现 风险 , 尤 其是 系统性 风险 , 便会 危 及经 济 发展 , 如 果调 控不 当 , 会 严 重 影 响我 国改革 开放 和 现代 化 建
农 村 经 济
浅议金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刘 建 平
(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太 原 中 心 支 行 , 山西 太原 0 3 0 0 0 2 )
摘要: 我 国金融 机构 市场 退 出机 制的 建立 经历 着一个逐 步探 索和 完善 的过程 , 在 此过程 中, 它在 维持社 会 经 济秩 序, 防 范金 融 风险等 方 面发挥 着较 大的作 用 。由 于金 融机 构 的社会 特 殊性 和金 融 业务 的 高度 关联 性 , 为 最 大限度 地 降低 处置 成本 , 合理 、 公 正地 向债权 人进 行 清偿 , 应根 据金 融机 构行业 特点 , 充 分利 用 司法 手段 和 相关 配套 机制 , 进 一 步 完善 金 融机 构的现 行 市场退 出机制 。为 此 , 建议相 关部 门加 快 对我 国高风 险金 融机 构 市 场退 出的 专 门立法 , 全面
证 金第 三方 存管制 度 ,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了 挪 用 客 户 保 证 金 现 象
的发生 。
1 . 因行政 力量 有 限 , 行政 撤 销 清算 组 身 份不 够 明确 , 行 政 清算 接管 时 , 清 算 组 不 能 全 面 掌 控 被 撤 销金 融机 构 的账 册、 文件、 印章 , 不 能全 面 接管 其 资 产 , 尤 其 是对 涉 及犯 罪 的
中国创投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及创投市场项目退出情况
中国创投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管规模及创投市场项目退出情况我国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定义创业风险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创业风险投资着重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国家经济增长和科技进步的推动力。
2019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数量持续扩张,专业的创投基金与管理机构合计2994家,较2018年增加194家,增幅6.9%。
其中,创投基金1916家,创投管理机构1078家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兴起,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到创新创业领域中,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也迅速扩张,目前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9989.1亿元,较2018年增加810.1亿元,增幅为8.8%;基金平均管理资本规模为3.33亿元创投风投基金是一类资产管理产品,在资管行业中属于私募基金的子类别,是私募基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创投风投基金的发展格局与私募基金的整体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资管的大环境对创投风投基金有着较大影响。
在过去的几年中,金融机构的资管规模逐年.上升,2014-2016年间整个资管行业发展迅速,管理规模从2014年的52.31万亿元增长至2016年的97.52万亿元,增长接近1倍。
2017-2018年间资管规模增长相对放缓,一年间仅增加了5000亿元,多类金融机构在2018年间甚至出现了管理规模的负增长的情况。
2019年资管总规模出现了下跌,较2018年减少了3.3万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9年底,中国金融机构资管总规模为107.76万亿元人民币。
银行理财资金仍占据着国内资管规模中的最大份额,占比达24.91%,而私募基金则首次超过券商资管规模,在当年占总规模的12.7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历史分析
其 债权 债 务 由收购 方或 兼并 方 予 以承接 。 12 解 散 模式 。 解散 指金 融 机构 丧失 经营 能力 后 , . 根 据其 章程 规定 或 者 法 律 规 定 , 批 准 登 记 注 销金 经
融 机构 组织 的 模式 。
国 改 革 开 放 至 今 已有 2 5年 的 历 程 , 是 由 于 我 国 的 但
金 融 出 现 问 题 , 国 民 经 济 的 破 坏 是 致 命 的 。 亚 洲 对 金 融危 机 已经 给 新 兴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留 下 深 刻 的教
训 。 我 国 在 19 9 5年 以 前 一 直 对 于 金 融 机 构 给 予 积 极 的 保 护政 策 , 19 但 9 5年 以 后 , 况 发 生 了 较 大 变 情 化 。 自这 年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接 管 了 中 银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国 人 民银 行 法 > < 业 银 行 法 >等 一 批 法 律 也 相 中 、商 应 出 台 。 及 了 有 关 金 融 机 构 市 场 退 出 的 一 些 原 则 提 性 规 定 。 近 年 来 ,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部 分 管 理 差 、 险 中 风
严 重 的 金 融 机 构 。 行 了 依 法 接 管 、关 闭 或 破 产 处 进 理 。 但 由 于 我 们 尚 没 有 健 全 的 市 场 退 出 制 度 与 之 相
大 的 金 融 机 构 采 取 了重 组 、 资 、 权 转 股 权 等 措 施 注 债
营 活 动 , 其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算 , 终 取 消 其 法 人 主 对 最 体 资 格 的 模 式 。 金 融 机 构 被 宣 布 关 闭 后 到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 法 人 地 位 存 续 , 其 权 利 能 力 和 行 为 能 力 其 但
对建立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为退 出市场的金融机 构支付 了大量资金 。
时 至 19 9 8年 , 国人 民银 行关 闭 了 中 国新 技 术 创 业 中 投资公司 . 求 “ 要 以市 场 的方 式 ” 出 。这 里所 说 的 “ 市 退 以 场 的方 式 ” 出 , 退 就是 要 按 “ 投 资 , 受 益 , 承 担 风 险 ” 谁 谁 谁 由 国家 替 金 融 机 构 承 担损 失 。这 样 ,市 场 退 出 被 正 式提
出 。随 后 。 为整 顿规 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 范 和化 解 金融 防
由 而 到经济建设 方面来 的时候 , 加快经济发展是人 心所 向 , 而 的 市 场 原 则 , 投 资者 自己承 担 经 营 失 败 的 损 失 , 不是
风险 , 一些 城市信用社 、 托投资公 司 、 信 租赁公司和个别
20 0 9年 第 3期 总第 2 4期 4
南德
NO. 2 9 3. 00 Se ilNo2 ra .4
HAI NAN NANCE FI
对建 立健全我 国金 融机 构 市场 退 出 制 的思考 机
赵 华 伟 : 小红 李
(. 西省 社 会 科 学院 , 西 南 昌 30 7 ;. 昌工程 学 院 , 西 南 昌 3 0 9 ) 1江 江 3 0 7 2南 江 3 0 9
一
当 时 金 融 监 管 刚 刚起 步 . 管 法 规 不 健 全 . 管 权 力 不 到 监 监 位 , 管 目标 与 监 管 手 段 不 匹 配 , 监 只批 准 人 、 视 监 管 的 忽 现象较为严重。 果是 , 结 一方 面 出现 了名 目繁 多 的 金 融机 构 , 一 方 面 监 管跟 不上 , 以后 出现 风 险 埋 下伏 笔 。【 另 为 ¨ 2 纪9 0世 0年 代 中后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已开 始 对 存 在 严 重 经 营 风 险 的金 融机 构 实 施 整 顿 。 9 5年 接 管 了 中 19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刍议
小金融机构受到的地方政府的干预比较 多,其往往将 中小银行看作 是 自 身的资金 中 转 “ 机构” , 靠着政府的权威要求银行提供资金 ,而地方政府
的工程往往是 “ 形象工程” ,这样 就使得资金 的回收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
难以保 障中小金融机构的经济效益。
( 三 )法律体 系不健全
二 、我 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存 在的问题
分析了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的原因,我们就能更好地 了解对其市
场退 出进行规范的重要性 ,然而当前的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 出机制 主要 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 一 )缺 乏 明确 的指 导 法律
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 日 益显著 ,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金融
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刍议
李 俊
华 中科技 大学文华学院经济管理 学部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4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 国的金融市场也展现 出新的生机 ,然 而相应的金融风险也越来越 大,故 而我 国对金融机 构的监 管逐渐加强 中 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关 系到全局性的金 融环境 , 为此应该加强在这方面的研究。本文主要分析 了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的 因素 , 分 析了中小金 融机 构 市场退出机制存在 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出机制 的完善策略 ,希望能够对 中小金 融市场退出机制 的发展有所 帮助 。 【 关键词 】中小金 融机构 市场退 出机制 原 因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F 8 3 1 . 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0 0 9 — 4 0 6 7 ( 2 0 1 3 ) 2 3 . 2 1 0 — 0 2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完善 ,市场化运作 、优胜劣汰法则对
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市场退出的问题。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
一些金融机构可能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等原因,出现了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
此时,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以避免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权益。
在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问题,比如资产清算、债务追偿等。
如果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最后,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比如,建立清算基金,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管理和协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合法权益等。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退出机制,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 1 -。
略论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在计划 经济 体 制 下 ,我 国银 行类 金 融机 构 ( 下简称 金
融 机构 )既 是 机关 ,又 是企 业 ,银 行 之 间不存 在 竞争 ,与 市场 经济 联 系的 重组 、收 购 、兼 并和 破产 清算 等 概念 ,对 多数 社会 公 众 而 言是 十分 陌 生 的字 眼 ,尤其 是 破 产 清算 , 几乎 是天方夜 谈 。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 济体制 的逐 步确立 , 银行 业引入 了竞 争 机 制 ,收 购 、兼 并 和破产 等 经济 现象逐 渐被 人们 所 认识 和 接 受 ,对金 融 机 构 适 时实 施 市场 退 出 , 逐渐 成为 中央银 行 提 高金 融业 效 率 和防范 道德 风 险 ,维 护 金融 体系稳 定 的重 要 内容 。本 文 仅从 金融 监管 的视角 ,对
立合 并两种形 式 ,具 体操作 上吸收合并 以收购和兼并 为 主。
收购 既可 采 取 整 体 收购 ,由收购 方 承 担 其 全部 债 权 债 务 ; 也可 只收购 有效 资 产 ,将 不 良资 产剥 离后 ,由当地 政府 承 担无 效资产 的处 理 ,相 应注 入 等量 的优 良资 产 或用 现金 弥
体资格 的金融 机构 采 取强 制措 施 ,吊销 经 营许 可证 ,终 止
法处理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的行为。其 目的是为了优化
金 融组织 体系 ,合理 配置 资源 ,增 强 金融 系统 的稳 定 性和 抵 御风 险的能 力 ,避 免 金融 风 险 的积 累和蔓 延 ,防止 因个 别有 问题 机构 的挤提导致 区域性和 系统性 金融风 险的 出现。 随着 金融业竞 争 的加 剧 ,金 融 机构 的 市场 退 出行为 在所 难 免 ,既有 因金融 机构 合并 、分 离导 致 的主 动 的市 场退 出行 为 ,也有 因停业 整 顿 、依 法 撤销 、依法 破产 而 导致 的被 动 市场 退 出行 为 。具体 而言 ,金 融机 构 的市场 退 出有 以下几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
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
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
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
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
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2、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案例【4】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中国银行与政策性专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及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商业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中可以看出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已经比较完善,资产总量上较“十一五”其有了较大提高。
但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较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问题:(1)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机构机构之间的平等竞争。
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制约了金融机构间的平等竞争,新型商业银行难与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2)金融机构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仍比较突出。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差距过大,证券业保险业整体规模偏小。
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体系一直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导致证券也发展规模明显偏小。
与国际大型投资银行相比,初总股本外总资产及管理总规模仍然过小。
(3)证券业的市场集中度不足,市场份额过于分散。
这种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难与国际化全能化投行相竞争。
另外我国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加上机构臃肿,冗员过多,不利于切实强化金融监管和提高中央银行的工作效率。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其自我约束、自主经营的企业属性未能真正体现出来,在统一法人管理、机构设置、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矛盾与问题。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对少数机构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市场退出缺乏及时有效的控制手段,社会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非法集资的现象屡屡发生,部分地区的金融秩序仍比较混乱。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金融风险也有所加大。
是科学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特别是一些个别产品创新的擦边球现象,如各种各样的支付卡现象,各种各样的支付体系。
2011年六月国金融市场退出机制探讨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市场退出现状及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结合国际经验,深入探索建立规范化市场退出机制的方法和对策。
【关键词】金融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民经济的“心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中国开放脚步的加快,中国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过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与部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矛盾日益突显。
为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这些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近几年我国已在立法和实践上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尝试,但还远未形成一套积极高效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因此,适应我国国情发展,实现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市场退出的机制和原因所谓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
其核心是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灭,即该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
从退出的原动力来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主动式退出和被动式退出两种形式。
主动式退出也称为自愿式退出,其主要特点是“主动要求离市”。
被动式退出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其主要特点为“被迫退市”。
我国金融业自建立以来,基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垄断性行业,政府一直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充当金融机构的“护航者”,因此以往我国金融业基本上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
金融机构的种类迅速增加,出现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城市信用、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典当行等名目繁多的金融市场微观主体。
截至1999年,全国共有金融机构199011个,其中仅各类银行业机构就近4万多家,全国金融从业人员也达到近300万人。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若干思考
中 间 业 务 没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管 理 办 法 ,甚 至 对 其 开
办 这 些 业 务 的 市场 准 入 I 题 仍 处 于 空 白的 状 况 , 可 这 不 仅 不 利 于 对 其 监 管 ,而 且 必 然 容 易 引 发无 序
银 行 对 外 汇 业 务 市 场 准 入 审 批 工 作 趋 于 被 动 。 三
度 看 ,确 实 很 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要 对 金 融 机 构 的 市 场 准 人 与 退
出 问 题 实 施 有 效 而 规 范 的 监 管 。 这 些 问 题 主 要 反 映 在 如下 几个 方 面 : ( ) 融 机 构 设 置 的 序 列既 不 规 范 又 不 易 理 一 金
由 邮 政 局 决 定 , 而 由 其 支 局 的 负 责 人 担 任 高 级 管
取 人 民 银 行 利 差 的 目的 。但 目前 我 们 对 邮储 开 办
业 银行 没 有机 构 名 称 变 更 权 限 。结 果 有 个 别 市 分
行 的 上 级 行 至 今 未 下 文 批 准 其 理 顺 有 关 机 构 名 称 ,并 要 求 基 层 人 民 银 行 能 够 提 供 有 关 不 能 批 准 开 办 外 汇 业 务 的 文 件 依 据 , 从 而 造 成 了 基 层 人 民
维普资讯
金融监管
臼国
囝国
I ④ \ / _ . |
●
一
架 建 强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而 不 能 对 其 没 有 理 顺 设置 序 列 的机 构 更 换 《 可 证 》 ,因为 一 旦 更换 了 《 许 许 可 证 》 ,就 等 于 晕 认 了其 机 构 设 置 序 列 的 规 范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
关于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启示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市场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一些国外金融机构纷纷退出我国市场。
这种现象引起我们对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的思考。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提出几点启示。
1. 金融稳定需要国内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外金融机构的退出市场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冲击,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国内金融机构。
我们需要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能力,以弥补国外金融机构离开带来的风险。
只有国内金融机构实力强大,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能与金融监管存在关联。
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可能是因为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或存在漏洞,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以提高金融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3. 逐步降低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依赖国外金融机构的退出市场提示我们逐步降低对它们的依赖,转向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建设。
我们可以鼓励国内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客户。
同时,我们可以加大对国内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是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现象,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带来的影响。
通过合作与交流,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们的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5. 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也是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动力。
我们可以把这种退出作为一个契机,加快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我们可以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提高金融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结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我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我们需要重视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逐步降低对国外金融机构的依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金融学论文】浅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创新趋势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日趋广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规模、分工明确的市场体系。
本文通过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做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金融市场现状创新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金融市场,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场所,如货币资金借贷场所,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场所,黄金外汇买卖场所等等。
它是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对经济进行间接调控的依托,是以市场为基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有限的资金资本资源,提高资本,资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前提,同时也是发挥资本存量蓄水池作用,以迅速和灵活的融资方式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和场所。
国家和中央银行根据金融市场发出的信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时,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依据金融市场信息做出相应的决策(一)、货币市场发展现状在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期限集中在7天和20天,并有向7天集中的趋势。
实际上,我国一些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并不是用来弥补短期内的头寸不足,而是被用于弥补贷款缺口,甚至被用于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或被用于补充自有资金不足。
第三,拆借方式单一,风险较大。
我国目前的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即使是期限较长的拆借也没有抵押或担保。
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第四,利率形成机制仍然扭曲。
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上各类利率之间的正常关系应当是:民间借贷利率>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一般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优惠贷款利率>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中央银行再贴现利率。
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实际上不仅高于商业银行优惠贷款利率,而且高于商业银行一般贷款利率。
这表明,我国的同业拆借利率、银行贷款利率与社会平均利润率之间没有建立起内在联系,各市场实际上是分割的,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机制是扭曲的。
第五,货币市场的分割状况仍然存在。
货币市场各子市场之间仍然没有通过基准利率形成具有内在联系的利率体系,如银行同业拆借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国债回购有国债回购市场利率,相互之间没有联系。
市场退出计划的时机选择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时机选择【摘要】市场退出即为金融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被剥夺或丧失,进而不能持续经营。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市场退出的问题与不足,介绍了国外较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通过分析确定市场退出的时机选择。
【纲要】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简介。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方式。
三、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四、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制度安排。
五、确定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件。
六、总评市场退出的时机选择。
【关键词】金融危机边际分析短期均衡退出方式【正文】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简介现在我们正面临着一场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全世界的股市和楼市在一瞬间蒸发掉一半以上,并且仍旧在下滑,大量的世界级的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转型;金融市场风声鹤唳,银行惜贷如金,流动性陷于干涸。
世界经济已经出现“硬着陆”的迹象。
各国经济在短时间内出现巨大的滑坡。
数据统计,美国第三季度增速也下滑GDP负增长0.3%,英国负增长0.5%,德国负增长0.5%,中国经济第三季度增速也下滑到十位数以下。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我国各金融机构要想尽可能的减少损失,有选择的退出市场是必然,如何把握正确的推出时机是各金融机构首先考虑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是指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退出金融业,不再存续经营。
金融机构法人资格的消失,标志着此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分为主动退出与被动推出。
前者为主动要求退市,后者也称为强制性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资不抵债、严重违规经营、客户利益严重受损等,依据相关法律或行业制度,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基本上属于被动型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作为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最后环节,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反映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管理水平,同时也是市场信用的重要标志。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中国的发展以及方式改革开放初期,经济迅速发展,而资金供应不足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成立金融机构来筹集资金无疑最好的解决办法,于是政府呼吁建立金融机构,政府的直接干预导致监管部门压力加大,加上金融监管部门刚刚建立,法规政策不完善,致使个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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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现状与特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作为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外部性很强的准市场行为,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对相关存款人、债权人、债务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有很大影响。
因此,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施客观上要求有续密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
应当说,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法可依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式和条件进行了一些初步的制度安排。
法律类文件主要包括:《市场退出法》(2006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公司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商业银行法》(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保险法》(19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3(2005)。
行政法规类文件主要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2年)。
部门规章类文件主要包括《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1998年)、《夺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
司法解释类文件主要包括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市场退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上述法律初步构成了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由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涉及一国金融乃至社会稳定,所以各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都慎之又慎。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中,监管当局为避免市场退出对经济秩序造成冲击,会尽量避免金融机构进入市场退出程序,所以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与实践中接管、重组、停业整顿及并购就成为我国合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要方式。
下面我们将分市场退出程序启动、市场退出预防、行政撤销及市场退出清算等几个阶段对其进行具体阐述。
(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的启动和启动标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启动程序主要包括市场退出申请主体以及市场退出申请标准。
依据新《市场退出法》第134条,既规定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申请主体,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申请标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市场退出清算的申请。
”这就确立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主体地位。
实际上,从法条的表述看,并没有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市场退出申请的权力。
同时,根据《市场退出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就说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标准与一般商事企业没有区别。
(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防措施为避免淘汰率过高造成的金融秩序的动荡、社会经济的失衡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法律必然要在市场退出前设置一些措施。
而市场退出预防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预防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接管金融机构接管是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对经营管理严重失误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并具有挽救价值的金融机构,组织实施旨在恢复其经营能力及信用秩序的司法重整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此均有涉及接管制度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接管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证券法》第153条、《保险法》第115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接管规定。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接管事件,既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首例接管案例,也标志着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正式开启。
当时,由于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经营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实行为期一年的接管。
从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行使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
被接管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债务不因接管而变化。
2.托管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实践中,托管是近来证券公司危机处理中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其基本内涵是由受托公司组织成立的托管经营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
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受托公司负责进行登记、确认。
托管起初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直到2005年修订《证券法》第153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但是,对于托管关系的法律性质、受托公司的地位,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等,《证券法》并未作出明晰的界定。
虽然2005年《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第2条规定,对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进行了界定,但是仍然没有对作为一种危机金融机构处置方式之一的托管进行清晰的规定。
通过托管而对危机金融机构进行处理较近的一个例子是2004年10月2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委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辽宁省证券托管经营。
3.机构重组金融机构重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健康银行之间为追求规模经济和效益而进行的重组,主要由市场主导,按《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程序进行;另一种则成为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济手段,是指为帮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恢复经营或促使其平稳退市,在金融机监管机构的干预下,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企业产权结构的完善与创新,并清理金融机构的损失,恢复其金融功能的过程。
本文所讨论的重组是指后者。
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中对重组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该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机构重组,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9年3月18日,中国光大银行兼并了中国投资银行,并接受了其债权、债务和同城营业网点,走出了我国银行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资产重组的第一步,而中国投资银行因为被兼并,而退出银行业市场,在这次重组中,国家开发银行、光大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各取所需,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可以说是重组中的经典案例。
4.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由金融监管当局作出的责令金融机构停止营业并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第45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法》第74、第75、第76、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保险法》第109、第110、第111、第112条,《证券法》第153、第154条,《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第9、第11、第12、第15、第16、第19条也对整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一般来说,整顿是接管的前奏,如果整顿失败则很可能进入接管程序。
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对金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信托)的处理就是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的一个例子。
出于金信信托违规经营和经营不善,造成较大损失,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委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金信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织具体负责停业整顿工作。
停业整顿工作组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处理与该公司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并追索债权,依法保全并清理公司资产,管理信托财产,进行信托权益和其他权益登记,按国家规定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停业整顿期间,该公司停止新办业务,停止债务的支付。
5.并购《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接管期限届满前,商业银行被合并的,接管终止。
《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对于支付危机严重、资不抵债、拯救无望且资产负债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可允许有关金融机构自愿兼并或收购。
在实践中,广东发展银行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的收购即是很成功的案例,既避免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市场退出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又使广东发展银行业务突破了地域限制。
但海南发展银行兼并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不仅没有成功,反而导致海南发展银行自身经营恶化,出现储户挤兑.被迫关闭。
(三)金融机构撤销措施撤销(关闭)金融机构本来是由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惩戒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撤销”与“关闭”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一致。
因此,本文对“撤销”与“关闭”不做区分。
从法条上来看,《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及利息。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9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5条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另外,《证券法》第211、第219条,《保险法》第86条都有对撤销(关闭)事项的相关规定。
从实践操作来看,我国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对证券公司的强制清算主要是以行政撤销(关闭)清算的形式加以解决,而撤销清算的主要依据就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例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为兼并了28家有问题的城市信用社、托管5家被关闭的信用社而导致自身经营悲化,出现储户挤兑。
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海南发展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其进行关闭清算,同时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其债权债务,对境内居民个人储蓄存款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海南发展银行因此退出市场。
(四)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所谓“清算”这种程序由市场退出法调整,一般规定由公共机构(通常是由法院为此目的指定某人代行此事,但不一定总是这样)掌管债务人的资产,以便终止债务人的商业活动,把非货币性资产转变为货币形式,然后再按比例把资产出售或变现后的收益分给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