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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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0 目的

2.0 适用范围

3.0 定义

4.0 规定内容

5.0 相关文件

6.0 附件、附表

1.0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司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1)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工程技术文件的保密。

3.0 定义

3.1 文件:指以纸制文本、电子文档及其他载体的形式所记录的技术信息、合同及附件、传真、会议纪要、协议、函件、设计条件、图纸及资料、三维设计资料、声像资料及计算机软件等。

3.2 出境:指通过邮寄、携带、网络、电子邮件等手段将“文件”转移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4.0 规定内容

4.1 保密密级和保护范围

4.1.1 绝密级技术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绝密级技术。

(2)国家批准保密的科技研究成果。

(3)国家批准保密的传统工艺技术。

(4)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

(5)能够导致高科技领域突破的。

4.1.2 机密级技术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机密级技术。

(2)公司技术保密委员会认定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公司具有的工程技术。

(3)凡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专有技术。

(4)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要影响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5)公司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传统工艺。

4.1.3 秘密级技术

(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定义的秘密级技术。

(2)公司自行开发并批准的公司级专有技术。

(3)公司管理文件,如程序、标准、规定、手册及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

(4)涉及公司技术和管理内容的各类文件。

(5)工程项目前期文件,如标书、报价、询价、投标书、合同及附件、协议书等。

(6)工程项目中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所指定的文件。

(7)工程项目中需要保密的文件,如图纸、说明、传真、会议纪要等。

4.1.4 一般工程文件

工程项目中的所有未列入保密范围的其他文件,均属于公司、业主或合同商的财产,应以保护,

不得随意传播到无关方。

4.2 电子文挡保密

4.2.1 向公司外发出的供阅读的电子文挡应转换成PDF格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4.2.2 公司内部网络、网页和各部室网页上供学习和阅读的文件、参考资料、规定等宜以PDF的格式共享和发布,并进行禁止“复制”等安全设定。

4.3 技术保密申请程序

申请技术保密时,由申请人(方)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密级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报内容划定密级。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全部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在档案部门归档。

4.3.1 绝密级由公司“公司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认定。

4.3.2 机密级由项目经理或技术开发负责人提出申请,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4.3.3 秘密级由项目经理、技术开发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等提出申请,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

4.4 技术保密管理

4.4.1 密级档案管理

4.4.1.1 凡定为密级的档案,均应在规定的位置上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办完归档手续后按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4.1.2 密级文件的借阅、损坏、丢失按公司《借阅技术档案的规定》执行。

4.4.1.3 密级文件的公布、转让、出售、交流等应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4.4.1.4 密级文件的翻印、复制,应经相关项目经理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请“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复制件应标明密级、份数。使用后的密级文件应返还到档案部门统一处理。

4.4.2 技术保密管理

4.4.2.1 技术秘密文件、资料、图纸、软件等应标明密级,在行文、收发、传递、阅办、清退、复制、归档、保管和销毁等环节中应严守秘密。

4.4.2.2 技术秘密文件印刷、打印、复制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印件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严格按标准份数印刷,不得多印私留,印刷中的废品应及时销毁。

4.4.2.3 在对外合作、协作与交流中,对方要求提供公司的保密文件时,凡涉及公司专有技术方面的内容,应特别注意其核心技术的保密,必要时屏蔽相关的内容,同时项目经理应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与合作无关的公司内部文件,无论密级或非密级的都不得对外提供。在与对方合作中,对方要求保密的文件,知悉人员应严格履行我方承担的保密事项,不得擅自公开或传播。

4.4.2.4 工程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司专利、专有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在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设计时应适当简化核心秘密的叙述和表达,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即可,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4.4.2.5 出境文件保密管理

(1)公司文件无论是否确定为密级的资料,均属公司内部资料。内部资料对境外携运或传递,需事先申报,见“内部技术资料出境申请、审批表”。工程项目中出境的设计文件可使用项目中文件传递单代替审批表,由项目经理审查,主管经理批准。

(2)公司已向国家申请过机密的资料,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申报表”,并携拟

出境的密级文件到市保密局办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海关等管理部门申报。

(3)由个人携带出境的密级技术资料,待携带人返回按原确定密级及时归档。

(4)通过外事主管部门邮寄或携带出境的技术资料除按公司的申请程序办理外,还需填写“技术资料出境携运备案表”,其他审批事宜由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5 技术密级的变更、解密和销毁

4.5.1 密级变更

公司的保密文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可随时提出申请密级变更或解密。

有下列情况密级应当及时变更:

(1)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2)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3)已在大范围推广,可保密性较差。

(4)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无需保密。

4.5.2 解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

(2)技术已经扩散,难以采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

4.5.3 销毁

保密文件需销毁时,小批量可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监督下进行销毁,大批量可送保密造纸部门监督销毁。

4.6 失泄密的处理

4.6.1 公司员工发生或发现失泄密的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司保密委员会,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对于绝密文件泄密,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6.2 对发生发现失泄密事件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时间的,根据事实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3 失泄密事件对公司、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0 相关文件

6.0 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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