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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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潍政办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效力】
【备注】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
执行。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管理
第四条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
(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
(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
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
单位。
第六条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饮食摊点群管理
第八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
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
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
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
(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
(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
(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大排档管理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
(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
(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
(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
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