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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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潍政办发〔2006〕100号
【发布日期】 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效力】
【备注】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有关部门:《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
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管理
第四条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
(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
(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
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
单位。
第六条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饮食摊点群管理
第八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
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
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设置标志牌。
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
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
(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
(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
(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
(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大排档管理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
(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
(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
(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
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场(园)主办单位给予适当扶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进入场(园)区的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依法减免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相关费用;
(二)给予五年内工商、税收最低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不再批准设立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熟食品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四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在门店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固定业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饮食摊点群内销售的流动业户,向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销售熟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设施;
(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三)流动业户应当配备流动服务车及垃圾收集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二十六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严把熟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验货、索证、索票与不合格产品退回制度;实行亮证销售,将所经营熟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其卫生许可证张挂于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查询和执法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贸易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业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固定销售业户营业执照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摊点群内熟食品销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餐饮具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对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实行统一集中消毒。
鼓励大型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第二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政府扶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使用
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
单位的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
小餐饮:是指营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单位。
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集中经营场
所。
大排档:是指有固定场地和必要设施,由若干小餐饮经营业户入场经营或餐饮单位自营的
露天餐饮场所。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是指面食、糕点、熟肉、炸货、凉拌菜等可直接食用食品以及豆制品、卤制品的加工、销售。
餐饮具消毒:是指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等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每次使用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市区主要干道:包括宝通街、健康街、胜利街、东风街、福寿街、北宫街、民主街、凤凰
街、金马路、东方路、北海路、新华路、虞河路、鸢飞路、潍州路、和平路、向阳路、月河路。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