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
潍坊餐饮实施方案公示
潍坊餐饮实施方案公示为了进一步规范潍坊市餐饮行业的经营秩序,提升餐饮服务质量,保障市民饮食安全,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潍坊餐饮实施方案公示如下:一、餐饮经营者管理责任。
1.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环境。
2.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做好健康证明备案工作。
3. 餐饮经营者要求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洗手、穿戴工作服、佩戴口罩,保证食品安全。
二、餐饮场所管理规定。
1. 餐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厨房、餐厅等区域的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 餐饮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抽油烟设备,并定期进行清洗和维护,保证油烟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3. 餐饮场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材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使用过期食材或者不合格食材。
三、餐饮服务规范。
1. 餐饮服务人员要求礼貌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热情、周到、细致。
2. 餐饮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3. 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的仪容,不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四、监督管理机制。
1.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餐饮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市民可以通过12315热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餐饮服务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调查并处理。
五、公示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示期为30天。
六、附则。
1. 对违反本实施方案的餐饮经营者,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
2. 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对餐饮行业进行抽查和监督,对合格的餐饮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潍坊市餐饮实施方案公示至此结束,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和市民朋友共同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卫生、优质的餐饮环境。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出现众多在校外相对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看护、餐饮、休息等服务的小饭桌、托管班等机构(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促进了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但还存在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晰,在人身伤害、疾病传播、食品、消防、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
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工商、食药、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
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2019年文档资料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潍政办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二月十四日关于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范全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
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全市酒类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任务目标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体系,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流通秩序,营造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不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划分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两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
市贸易局:全面负责全市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及市属各开发区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受理有关酒类流通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查处违反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跨区域违规行为,统一组织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酒类流通稽查工作。
县市区贸易局(办)、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本辖区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对酒类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组织实施本地酒类流通管理稽查工作,受理本地酒类流通、消费、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社团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向市贸易局报送酒类流通管理的有关信息。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最新版】
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一)普通小餐饮;(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一)热食类食品制售;(二)冷食类食品制售:(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大排档和违法店外餐饮的通告-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大排档和违法店外餐饮的通告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大排档和违法店外餐饮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巩固市容环境治理成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依法规范取缔中心城区露天烧烤大排档等占道经营行为。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严禁在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居民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露天烧烤和违法店外餐饮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取缔并依法处罚。
三、本着既解决部分困难群众生计,又不影响城市容貌,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便民利民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利用辖区内闲置空地、非主要干道等场所设置部分露天经营场所,就近就便做好现有经营业户的疏导安置。
工商、卫生、环保、市政、城管、贸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能要求,做好规划布点、联合审批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有固定烧烤门店的经营户,烧烤炉具及相关经营设备一律进店操作,且须配备必要的油烟处理设备,提倡使用无烟烧烤,不得有油烟、噪声扰民现象发生;实行定点定时定区域规范经营,桌椅摆放整齐,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五、对批准设置的经营场所,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办分离、市场运作”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管理队伍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经营业户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经营项目、开闭市时间等进行规范经营。
六、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城管执法、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集中整治城区内露天烧烤占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潍教函〔2022〕85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食品安全正文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教函〔2022〕85号各县市区教体局、财政局,市教育局高新分局、滨海分局、峡山分局,各直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建立健全食堂财务制度,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制定了《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2022年7月25日潍坊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升食堂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师生权益,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2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鲁教财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营养健康和食品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二章账务管理第四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号)要求,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规范编制会计报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面、准确核算食堂收入和成本费用。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小饭桌是指仅为中小学学生提供餐饮的校外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省、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学生小饭桌的登记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对学生饮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制度。
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学生小饭桌登记档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有关学生小饭桌的开办条件、从业要求、登记事项,由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中小学校门前醒目位置,公告学校周边登记的学生小饭桌名单及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家长选择。
第七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进行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建立学生小饭桌监督检查档案。
第八条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第九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整改不到位、发生食物中毒、或达不到开办条件的,应取消其登记资格,并及时向周边学校公告。
第十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餐饮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每年应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提高其餐饮安全实际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学生小饭桌建立进货记录、清洗消毒、健康查体、饭菜留样等制度,规范其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三条【工作原则】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权限划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统一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项目界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小餐饮经营项目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六条【申请信息公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第七条【亮证经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和买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第八条【禁止性行为】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小餐饮不得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其派出的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2024年小餐厅管理规定
2024年小餐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餐厅的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并设有餐桌和座位,供应快餐、小吃等餐饮服务的小餐厅。
第三条小餐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设定价格,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和优质服务。
第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餐厅的监管,加强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小餐厅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小餐厅的经营资质与规范第五条小餐厅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第六条小餐厅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第七条小餐厅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八条小餐厅应当配备完备的厨房设施和器具,保证食品的制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条接待台应当设有工作人员,负责接待顾客、记录消费情况、提供服务等。
第十条小餐厅应当明确提供的餐饮种类、餐桌数量等信息,并在餐厅内明显位置公示。
第三章小餐厅的服务质量要求第十一条小餐厅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掌握相关餐饮服务和管理知识,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小餐厅接待顾客应当礼貌待人,耐心解答顾客提出的问题,并积极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小餐厅提供的菜品应当新鲜、卫生,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过期食品。
第十四条小餐厅应当注重菜品质量,合理搭配菜品,提供营养均衡的套餐和单点菜品。
第十五条小餐厅应当提供无烟区,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确保顾客的就餐体验。
第十六条小餐厅应当提供足够的餐具和调料,并保证其卫生安全。
第四章小餐厅的食品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小餐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的采购、存储、加工等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小餐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并及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小餐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存储和保鲜制度,保证食品的保存期限符合要求。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从今年6月1日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将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及监管走上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8章55条,主要从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模式和监管措施、从业者责任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进行了规范。
下面提供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解读,欢迎阅读。
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并高票通过,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有以下特点:一、宽进严管,实行便捷登记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主体资格上,小作坊小餐饮需要具备营业执照;提交材料简单明了,符合条件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十五日内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点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信息公示卡。
二、风险管控,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例》明确规定三小不得生产经营的品种,即负面清单。
三小不得生产经营依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许可和风险较高的产品,如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
此外,不得生产经营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负面清单为三小生产经营明晰了边界,让其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以便于遵守执行。
三、六项标准,全面规范经营行为《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六项监管制度要求,即亮证经营、安全承诺、原料公示、单据留存、操作规范、场所清洁上升到法规内容,要求三小必须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公示食品安全、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使六项标准成为三小的行为标准、消费者的评价标准和公众的监督标准,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山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二)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食品添加剂;(四)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六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第七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核查标准,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填报式样等,方便申请人查询。
鼓励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登记申请,提高办证效率。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各设区的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批。
甜品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由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负责。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权限进行划分。
第五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名录。
各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当将辖区内的餐饮服务许可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现场核查表规定的有关条件;(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全文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制定了⼭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东省⾷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安全,保障公众⾝体健康和⽣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品⼩作坊,是指有固定⽣产场所,从业⼈员少、⽣产加⼯规模⼩、⽣产条件和⼯艺流程简单,从事⾷品⽣产加⼯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农产品初级加⼯者。
本条例所称⼩餐饮,是指经营场所⾯积不⾜五⼗平⽅⽶,有固定门店,从业⼈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吃店、⼩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品摊点,是指⽆固定门店,从事⾷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品⽣产经营活动,保证⾷品卫⽣、⽆毒、⽆害,对其⽣产经营⾷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负责,将⼯作经费列⼊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建设,为⾷品安全⼯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民政府统⼀领导、组织、协调本⾏政区域的⾷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作,落实⾷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品⼩作坊、⼩餐饮和⾷品摊点⾷品安全监督管理⼯作的监督和指导。
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管理办法在日常生活中,小餐饮店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些小型餐饮店在提供方便快捷的餐饮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管理上的挑战。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升服务品质以及规范经营行为,小餐饮店需要遵守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小餐饮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安全管理小餐饮店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店主和员工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了解卫生标准、储存和处理食品的正确方法以及卫生设施的维护。
其次,店内需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
对于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小餐饮店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最后,小餐饮店需要保证供应的食材新鲜、安全,并定期核实供应商的证照和品质认证。
二、员工管理员工是小餐饮店顺利运营的关键。
为了更好地管理员工,小餐饮店应制定相应的员工管理办法。
首先,店主应招聘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的员工,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
其次,店内需要建立严格的员工纪律制度,包括工作时间、仪容仪表和职责分工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的待遇和收入分配也需要明确规定,确保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此外,店主还应定期与员工进行交流和反馈,了解员工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服务品质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小餐饮店吸引和保留客户的关键。
为了确保服务品质,小餐饮店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首先,店主需要培养员工的服务意识,包括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店内需要建立顾客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和意见,并针对性地改进服务。
此外,餐饮店还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食品和创新的菜品来提升服务品质,吸引更多的客户。
四、经营行为规范小餐饮店的经营行为需要遵守相关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首先,店主要依法办理相关的证照,包括工商注册、卫生许可和税务登记等。
其次,店内的经营行为要合法合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售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
此外,小餐饮店还应主动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法规的更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式,确保经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7号)《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食安委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对《条例》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重点开展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
(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办负责,3月下旬前完成)(二)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省里负责对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省食安办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开展《条例》等食品安全专题培训。
(各市人民政府负责,4月底前完成)(三)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培训。
将《条例》纳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
(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5月中旬前完成)(四)做好从业者及协管员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宣讲、座谈交流、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对“三小”从业者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全员免费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5月底前完成)二、加快完善制度措施(一)制定配套制度。
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三小”监管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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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小餐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潍政办发〔2006〕100号【发布日期】 2006-09-12【生效日期】 2006-09-12【效力】【备注】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管理第四条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单位。
第六条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饮食摊点群管理第八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标志牌。
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大排档管理第十四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
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场(园)主办单位给予适当扶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进入场(园)区的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依法减免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相关费用;(二)给予五年内工商、税收最低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不再批准设立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熟食品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四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在门店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固定业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饮食摊点群内销售的流动业户,向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所销售熟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设施;(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三)流动业户应当配备流动服务车及垃圾收集设施;(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二十六条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严把熟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验货、索证、索票与不合格产品退回制度;实行亮证销售,将所经营熟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其卫生许可证张挂于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查询和执法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贸易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业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固定销售业户营业执照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摊点群内熟食品销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餐饮具消毒管理第二十八条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对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实行统一集中消毒。
鼓励大型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第二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政府扶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
小餐饮:是指营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单位。
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集中经营场所。
大排档:是指有固定场地和必要设施,由若干小餐饮经营业户入场经营或餐饮单位自营的露天餐饮场所。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是指面食、糕点、熟肉、炸货、凉拌菜等可直接食用食品以及豆制品、卤制品的加工、销售。
餐饮具消毒:是指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等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每次使用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市区主要干道:包括宝通街、健康街、胜利街、东风街、福寿街、北宫街、民主街、凤凰街、金马路、东方路、北海路、新华路、虞河路、鸢飞路、潍州路、和平路、向阳路、月河路。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