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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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纳税服务中心关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共11页)

12366 纳税效劳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北京国税2016年12366解答营改增等热点问题汇总之一增值税征收范围70个

北京国税2016年12366解答营改增等热点问题汇总之一增值税征收范围70个

北京国税2016年12366解答营改增等热点问题汇总之一增值税征收范围70个一、增值税-征收范围1.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3.怎么判断某项增值税业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

江苏国税12366热点问题2014年第一期(按季报送财务报表)1、网上申报系统中无财务报表是什么原因?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报送的通知》(苏国税函(2013)248号),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原则上按季度报送财务报表,但以下情况除外:1.省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2.各省辖市国税机关也可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要求市级重点税源企业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所以,除上列特殊情况外,目前大部分企业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财务报表会在季度最后一月所属期(即3、6、9、12四个所属期)出现在网上申报报表列表中。

如您为按季申报财务报表纳税人,请您在4月1日前根据申报系统提示(见问题2)完成适用会计制度的再次确认,以确保您到时能够顺利进行财务报表的报送。

2、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出现以下提示,应如何操作?答:如您在2013年网上申报系统中“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准确,出现以上界面时,请您点击“与实际一致”;如上次调查时选择错误,请您本次点击“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并点选您单位实际适用的会计制度后确定上报。

无论您选择如何,在确定上报以上调查结果后,您都可以继续进行纳税申报,选择“与实际一致”的纳税人相应的财务报表也可以正常报送,选择“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的纳税人要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才能报送财务报表,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修改财务报表鉴定而未能报送的一月份财务报表可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3、网上申报提交财务报表时,出现以下错误提示,如何解决?答:出现以上错误提示,是由于按月申报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在“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调查”时,选择了“与实际不一致,重新选择”,然后又填报了系统中现有的财务报表所致。

所以此类纳税人本月可暂不报送财务报表,待税务机关修改报表鉴定后,再在下个申报期补报。

4、若2014年再次确认适用会计制度时选择错误的,如何处理?答:应联系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应的变更财务报表鉴定手续,并在办结变更手续后再办理相关申报事宜。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2019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1.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法院拍卖,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纳税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到产权转移的当月。

2.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 ,应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的地价?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纳税人购入房产的宗地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纳税人自建仓库及围墙,是否需要对围墙缴纳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围墙属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知识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知识
目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 服务功能有: 一是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 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 二是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 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 询服务; 三是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 四是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 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 服务。
• 岗位设置:设管理岗、监控岗、知识库运维岗和 话务岗(即话务座席人工人员),前三个岗由市 局纳税服务科人员兼岗,话务岗从市局科室和云 城区局选取年青的业务骨干20人,2人1组轮流座 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座席安排:《云浮市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话务人员轮席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要求
• 省局领导在去年全省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上讲话: • 李永恒局长讲话强调:纳税服务工作对于服务经济、服务
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广东国税系统要进一步提高认 识,切实增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在 新的定位和新的目标中,科学筹划,积极构建广东国税纳 税服务新体系。要以节约纳税人办税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 本为目标,搭建好网上办税、12366服务热线和信息服务 三个平台。要积极构建“大纳服”工作格局,创新管理方 式,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实现 纳税人满意、社会满意、自己满意的“三个满意”目标。
• 3、热线坐席分配情况:见《12366纳
税服务热线坐席分配表 》
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市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
• 建设目标:要把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成为纳 税咨询的首选渠道、征纳互动的重要平台和展示 我市国税形象的重要窗口。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及建议

12366存在问题与建议近年来,随着纳税服务功能的不断拓展,强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纳税服务机制,纳税服务工作开始步入规X化轨道。

主要是规X设立了办税服务厅,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业务流程,集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涉税服务,实现了全省X围内涉税事项办理的统一化和规X化;建立了以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和文明用语等为主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大力推行和推广了“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推广了多元化申报纳税,开通了人工值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基于省局数据集中的对外门户,全面确保“办税公开”,有效地提升了纳税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区局纳服热线总体运行现状实际上区局并没有专门的12366热线,从实际工作经验上看,经常办税的纳税人遇到问题一般会打到区局办税厅咨询。

区局办税厅并没有配备专门接听的人员,经常会遇到前台办税与咨询同时进行的情况,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遇到一些办税厅工作人员比较专业的问题时,只好建议纳税人拨打相关科室,缺乏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当前“12366”存在的问题(一)条件有限,功能有待完善现在,公安“110”和工商“12315”热线职能中都具备随时接警、随时出警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而目前市局“12366”尚不具备即时处理涉税案件的条件,如一旦纳税人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受阻,拨打“12366”进行紧急求助时,热线接听人员也只能按照现有报批程序办理,中间环节较长,贻误查处时机,从而会影响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不够。

近年来,各级国税机关逐步加大了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力度,重管理、轻服务,漠视纳税人合法权利的现象基本上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但是,相当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纳税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偏差,对于纳税服务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因而只注重纳税服务方式,不注重纳税服务的实效,只强调改善工作态度,提供一些生活或工作用具作为服务的内容,将纳税服务工作停留在“一杯热茶、一X笑脸”的浅层次服务上,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程序复杂、环节过多、办税效率低下以与提供税法咨询讲解、辅导纳税人申诉自己的主X等真正保障纳税人权益方面的实质性措施不多,更缺少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使纳税人真正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综述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综述

北京国税2017年2月12366解答营改增的11个热点问题来源:北京国税局官网时间:2017年2月28日整理:TPSZSMART摘自北京国税《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17年2月)》及《2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

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合同保证金即押金,那么此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2、员工班车的费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答: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给员工买的雇主责任险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不是属于集体福利?答: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中第26栏填表说明是否可以理解为“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是作为前面的补充说明,而不能完全理解为只有辅导期纳税人才能在此数填数?答:根据填表说明,该栏次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视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的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的是保险企业可代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2366热点问题汇编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版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2月目录一、营业税1、自2010年1月1日起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何变化? (1)2、参加图标(标示)征集(设计)取得收入如何征营业税? (1)3、水利工程水费营业税如何征税? (1)4、2010年以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如何规定? (2)5、国际运输劳务有何营业税免税政策? (2)6、个人自建建筑物是否征收营业税? (3)7、建筑物进行养护的工程作业如何征收营业税? (3)8、担保业务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3)9、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3)10、我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把客户购买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4)11、债券买卖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4)12、地下管道销售应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5)13、有线电视台收取的所有收入都征收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吗? (5)14、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学历教育”指什么?“学历教育的学校”又指哪些学校? (5)15、旅游企业利用本单位自有的交通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在计算营业税时差额计征? (6)16、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能否差额计征营业税? (6)17、个人转让域名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 (7)18、境外公司租赁境外网络给境内公司使用,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吗? (7)19、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如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7)20、公司房产出售,营业税如何征收? (8)21、股权或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 (8)22、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在计算营业税时,原价如何确定? (9)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9)2、企业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如何所得税处理? (10)3、A企业是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B公司就原债务1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B公司同意让步,只收款80万元。

12366的举报范围

12366的举报范围

12366的举报范围
12366是关于纳税⼈服务的热线,我们作为纳税⼈在遇到⼀些问题的时候就可以进⾏拨打电话进⾏求助。

那么⼤家就要对此有⼀定的了解,关于12366的举报范围是什么呢?才能更好的维护⾃⼰的合法利益,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2366的举报范围
纳税⼈对税务机关⾏风、服务质量及税务⼈员进⾏投诉监督。

⼆、12366主要服务功能
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举报税收违法⾏为等提供服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以上就是对12366相关内容的介绍,我们在进⾏拨打电话之前需要了解清楚受理的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的权益。

我国⽬前也开通了投诉⽅⾯的服务,⼤家有相应的问题都可以积极进⾏投诉举报。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会计经验: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

江苏国税12366解答增值税电子发票的16个热点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1、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只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普通发票是什么样的?答:(1)票样如图:(2)实际如图: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几位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4、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电子发票?答:适用于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

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5、增值税电子发票使用什么系统开具?答: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
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 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 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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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 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 号) 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
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 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 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 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江西国税 12366 解答营改增的 10 个热点问题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 1 个季度为纳税 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 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 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收征管的17个热点问题(北京国税2018年2月12366解答)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2月)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

top【建议】【收藏】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系统操作类热点问题(12366平台发布)更新日期:2020年05月21日【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1.我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下载官方个人所得税APP?答: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在网站右上角选择“个税APP”,通过扫码进行下载。

您也可以在各大官方手机应用商城下载。

2.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登录。

3.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

4.我通过网络方式(邮寄方式、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如何查看申报受理状态?答:您可以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了解您的汇算清缴办理进度。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进行查询。

(2)底部菜单【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可通过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进行查询。

5.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答: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

6.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申报表中不显示?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2019年。

7.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在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由本人直接新增?答: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8.怎么知道绑定的银行卡是否符合标准?答:系统会对银行卡进行账户核验。

银行卡核验后,会在银行账号后面标记核验状态,核验不通过的,还会向您发送消息提示,您只需等待核验结果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2008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你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年,为贯彻执行新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欢迎您再次提问。
3、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13日
问题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那么企业在具体把握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的时候可否按城乡信用社的最高上浮系数(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以内的据实扣除?信托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果有相关证明,是不是利息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回复意见: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

2015年12366热点问题1、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最高限额是多少?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是否缴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一)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 (2012年3—4

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汇总(2012年3—4月)德阳市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2012年3至4月,总共受理各项业务共130条,处理各项业务共130条。

根据纳税人咨询电话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情况如下:咨询发票的认证、代开、咨询发票流向、使用36共条;咨询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共40条。

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出口退税等税种的征收范围、适用税率、优惠政策等;咨询纳税申报方面问题共10条,咨询其他方面问题共44条,如,电话查询、投诉等,其中投诉类总9条,全部涉及消费者购买货物未取得发票,此类问题已全部转入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处理完毕。

2012年3至4月份“12366纳税服务热线”热点问题如下,仅供参考:1: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吗?答: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非独立核算的不能单独刻制发票专用章。

3:纳税人反映专管员只给配售机打发票,现在是不是只有机打发票,没有手工发票了呢?答:有机打发票与手工发票两种类型的发票。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一).

1. 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 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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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发生仅有直接赞助支出,A105070公益性捐赠表第三行第三列会自动按照会计利润总额*12%的数据,正常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六)赞助支出;”
纳税人需将直接赞助支出金额填写在A105070第1行第1列帐载金额,系统自动在第5列纳税调增,第7行第1列帐载金额填写0,如企业会计利润总额>0,该表第三行3列会自动带出数据,无需关注(如上图),不会影响到纳税人最终的调增金额。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有效期是2018年开始,汇算清缴能否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计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单位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2万,但企业今年是亏损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报表怎么填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今年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限额为0,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三年。

因此,根据填表说明,需填写在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做纳税调整。

4、企业当年亏损,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可弥补亏损所得本年
度栏数据怎么填写?
答:填写当年亏损数据,按照负数填写。

5、政策性搬迁已完成,在此期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年报时此项支出在A105110表哪行体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因此,购置该项固定资产支出不需在A105110中体现,直接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反映。

6、基础信息表中行业代码生成不正确,无法修改,如何处理?
答:A000000基础信息表此行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

该数据是由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带入。

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标行业变更”功能进行修改。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明细表一直提示与主表数据不符,但是数据检查的确都是一致的,为什么?
答:该问题为纳税人申报表的数据未读取生成,自己手动填写未保存,表格之间没有形成勾稽关系,所以请到主表点击数据读取保存,再返回附表数据读取保存即可。

8、所得税年报主表上第3行,税金及附加包括哪些?
答:根据填表说明,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不含计入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些税费填写在期间费用表上。

9、单位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优惠的,但是在填写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优惠明细表的时候里面显示的加计扣除比例还是50%,怎么回事?
答:请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在A107012表中第1项中选择科技型中小企业。

10、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承担的部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可以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企业承担的部分的,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1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
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因此,应将免征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申报时候填写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

13、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

如纳税人存在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可以直接填写A105000不征税收入行次;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填写A105040表。

14、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申报在哪张表体现?有无限额标准?
答: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申报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24行,如需调整到A105000第29行中。

15、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中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无法填写?
答:请纳税人检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万元)”是否填写错误,单位是万元;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104从业人数”
是否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标准,“105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是否选择了“否”。

16、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7、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合计数灰化没有数据如何处理?
答:请纳税人随便找个数据删除后手动输入一下,然后按大写键上方的TAB键打到底即可。

18、在财务报表年报报表中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如果本期借方发生额有去年结转的发生额需要填写本期借方发生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3“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的填表说明,第2行“本期借方发生额”:应当按照所有上年未完成、本年新设置的项目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借方发生额对应费用明细项目的汇总额填报。


以去年结转的数据不在第2行填写,应填入第1行“期初余额”。

19、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查账征收,为什么可弥补亏损所得一直跳不出来?答:请纳税人可先前往主表查看应纳税所得额数据是否已经生成,生成后则可在申报表中点击“数据读取”,即可正常跳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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