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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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和促进本公司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本公司作为保理商,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为债权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业务范围和类型(一)业务范围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依法成立、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应收账款应具备真实、合法、有效、可转让等特性。

(二)业务类型1、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已付融资款及相关费用。

无追索权保理则是指保理商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权向债权人追索。

2、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暗保理则是在一定时期内暂不通知债务人。

三、业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公司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收货单等。

(二)尽职调查本公司对客户及基础交易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三)额度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确定保理业务额度和融资比例。

(四)合同签订在审批通过后,本公司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应收账款转让客户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公司,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融资发放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发放融资款。

(七)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本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监控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时提醒债务人还款,并在必要时采取催收措施。

(八)还款结算债务人按照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客户。

四、风险管理(一)客户信用风险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和风险策略。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促进企业资金流转、优化供应链金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_(机构名称)开展的保理业务,包括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业务定义与分类(一)保理业务定义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二)保理业务分类1、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按照是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3、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三、业务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卖方客户向保理商提出保理业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贸易合同、发票、发货单等。

(二)尽职调查保理商对卖方客户和买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三)额度审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保理商对卖方客户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额度。

(四)应收账款转让卖方客户与保理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五)放款在完成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后,保理商按照约定向卖方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六)应收账款管理保理商对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记账、跟踪和监控,定期与卖方客户核对账目。

(七)应收账款催收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保理商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买方客户催收账款。

(八)还款买方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向保理商支付账款,保理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将余额支付给卖方客户。

四、风险管理(一)信用风险管理1、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买卖双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

2、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二)操作风险管理1、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操作。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方式,在当前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包括保理公司、商业银行等。

三、保理业务管理原则1.风险可控原则: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保理交易风险。

2.公平原则:保理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证各方权益。

3.信息披露原则:保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各方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

4.合作共赢原则:保理机构应与各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促进业务发展。

四、业务申请与审批1.申请资格:保理机构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2.申请程序:申请人应向相关机构提交保理业务申请,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文件。

3.审批程序:相关机构应对保理业务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质、信用等进行评估,并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五、业务操作与管理1.业务合同:保理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明确的业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期限等。

2.业务文件:保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文件管理制度,包括存档、备份等措施,保证业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业务资金管理:保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4.业务风险控制:保理机构应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分散等措施,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

5.业务信息披露:保理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与保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业务进展、风险提示等。

六、法律责任与监管1. 相关机构应依法对保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2. 保理机构及从事保理业务的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存在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总结本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保理业务的管理,提高业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与其他各方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规范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活动,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供应商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前提,为供应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理商开展的保理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准入与经营规则第四条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相应的保理业务从业经验和专业人员;(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四)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要求。

第六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买方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条保理商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收账款的范围、金额、账期等;(二)保理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融资利率、手续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八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三、应收账款的管理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监控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二)及时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宜;(三)协助供应商处理应收账款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质量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应收账款的逾期情况、买方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逾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应当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函件催收、上门催收等。

四、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和控制保理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保理商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风险:(一)信用风险,即供应商和买方的信用状况恶化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二)操作风险,即由于业务流程不完善、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导致的风险;(三)法律风险,即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合同条款的不完善等导致的风险;(四)市场风险,即由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的风险。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操作细则。

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可以确保保理业务的安全性、合规性和高效性,促进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概述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保理业务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理业务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下面将从市场准入、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方面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市场准入(一)市场准入资格要求为了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场准入的资格要求。

具体包括注册资本、业务经验、业务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机构才有资格从事保理业务。

(二)市场监管机构保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工作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

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监督市场运行、处理违规行为等。

同时,监管机构还要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三、业务操作(一)业务辅助工具保理业务管理办法鼓励使用科技手段提高业务操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例如,可以利用电子签章、互联网技术等手段进行电子合同签署和业务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处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二)资金流程管理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对资金流程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合同签署、资金划转、还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

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流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四、风险管理(一)风险评估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各参与主体在进行保理业务前对风险进行评估。

这包括客户信用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多个方面。

评估的结果将为业务操作和决策提供依据,帮助降低风险。

(二)风险防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风险防控的措施。

包括严格的业务审核、适度的抵押物要求、有效的担保措施等。

同时,要求各参与主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自查和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五、监督与处罚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合规运营,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与处罚的措施。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三篇

国内保理业务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三篇

一、国内保理业务的含义和实质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国内销售商将其现在或者将来的、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者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从定义可以看出,国内保理最大的优点是银行可以借用大型优质企业的良好信用,受让其上游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部份中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

因此,它是一项可以有效扩宽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贷产品。

但是,国内保理在操作和管理上与传统贷款业务有诸多不同之处,潜藏的风险也不尽相同。

与国际保理业务也不同,国内保理业务因参预者均在国内,因此不存在国家风险、法律冲突风险等,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

本文在分析国内保理业务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保理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的措施。

二、国内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防控措施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其主要风险点在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和银行内部风险两大类:(一)应收账款的质量风险1.销售商履约瑕疵的风险如果销售商浮现了履约瑕疵后,购销双方很可能发生贸易争议。

如果保理银行陷入双方的贸易纠纷,保理融资的安全回收也可能受到影响。

防控措施:第一,贷前客户经理可审查销售商历史上有无浮现履约瑕疵,双方历史交易有无浮现贸易纠纷;第二,要选择合理的商务合同标的种类,尽量避免选择有容易产生纠纷的售后服务项目的合同;第三,对商务合同的尾款和类似于质量保证金性质的应收账款不办理保理业务;第四,我行的保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若购销双方产生贸易纠纷,我行有权向销售商追索。

2.买方抗辩风险根据《合同法》第 82 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根据上述规定,在卖方保理商履行了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买方对卖方的抗辩可直接向卖方保理商抗辩。

根据《合同法》,买方可主张的抗辩主要有:一是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二是先履行抗辩权;三是债务不存在抗辩权;四是不安履行抗辩权;五是债务履行不当抗辩权;六是债务抵消权抗辩;七是留置抗辩。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公司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为加强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公司与保理融资申请人签署合同,保理融资申请人将在国内采用延期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应收债权转让给公司,由公司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业保理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保理融资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保理融资申请人下游买家(以下简称“买家”)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以及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用延期收款方式形成的应收债权,可以表现为会计上已经记录作为应收账款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尚未记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但该债权必须是可用货币准确计量的、已形成且尚未到期的、保理融资申请人依据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合同可以在一定的时间要求买家偿付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信用问题,是指除下列以外情形: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买家到期不付款。

商务纠纷:通常指保理融资申请人违反商务合同的义务,及/或买卖双方因商务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商品的品质、交货方式及期限、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及期限、争议解决方式等情况而产生的争议),及/或买家与保理融资申请人达成债务免除、折让、和解、抵消等合同的情形。

追索权:指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公司没能收到或没有足额收到买家付款,公司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要求回购。

即公司对保理融资申请人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保理业务按照是否向保理融资申请人提供资金融通,分为融资性保理业务和非融资性保理业务。

融资性商业保理是指公司承购保理融资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保理融资申请人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家催还应收账款的业务。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一、引言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促进企业资金周转、优化供应链金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着业务的开展,风险也如影随形。

为了有效管理保理业务风险,保障业务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风险管理办法。

二、保理业务风险的类型(一)信用风险这是保理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指的是买方或卖方在交易过程中不能或不愿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按时足额收回。

(二)操作风险包括在业务流程中由于人为失误、系统故障、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引发的风险。

(三)法律风险可能源于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合同条款的不清晰或不完善,以及法律纠纷的处理不当等。

(四)市场风险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汇率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应收账款的价值发生变化。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一)目标确保保理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客户的利益。

(二)原则1、全面性原则:涵盖保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和风险点。

2、审慎性原则:在业务决策和操作中保持谨慎态度。

3、适应性原则:能够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4、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

四、风险识别与评估(一)客户尽职调查在开展保理业务前,对买卖双方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

(二)交易真实性审查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相关合同、发票、物流凭证等资料。

(三)风险评估模型的运用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模型,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对业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四)定期风险监测对已开展的保理业务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的变化。

五、风险控制措施(一)信用额度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

(二)合同条款约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应收账款的转让、回购、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三)风险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以降低信用风险。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操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保理业务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旨在为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融资、管理及催收等服务。

为规范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_____(公司名称)开展的各类保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等。

二、业务受理与客户准入(一)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时,业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保理业务的特点、流程和收费标准等,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

(二)客户准入1、客户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客户的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偿债能力。

3、客户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且具有可转让性。

4、客户的贸易背景真实、清晰,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三、尽职调查(一)资料审查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重点审查贸易合同的条款、发票的真伪、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金额等。

(二)实地调查对于重要客户或存在疑点的业务,应进行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客户的管理层和财务人员进行沟通等。

(三)信用评估通过查询信用报告、行业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

四、应收账款审核与受让(一)应收账款审核1、审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包括核实贸易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等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审核应收账款的合法性,确保应收账款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审核应收账款的有效性,确认应收账款尚未逾期,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4、审核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限制转让条款。

(二)应收账款受让1、在完成应收账款审核后,与客户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理服务市场,加强对保理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服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保理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保理商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且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理商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理业务的开展第七条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应收账款的质量和风险。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

第十一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保理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理商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商业保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保持商业保理业务的合法有效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加速资金回收,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监管。

第六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第七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商业保理业务的风险可控,防范业务风险。

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常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二章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和流程第十条商业保理业务的分类:(一)单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单一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二)双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既向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又为客户提供应付账款催收服务。

(三)逆向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在客户授权或同意的前提下,向客户的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帮助客户实现采购货款的融资。

第十一条商业保理业务的流程:(一)申请:客户向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申请,提交商业保理公司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二)审批:商业保理公司审核客户的信用及应收账款,制定合适的融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三)签订合同:商业保理公司与客户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

(四)融资:商业保理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将融资款划入客户指定账户。

(五)催收: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对客户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对逾期款项进行催收。

(六)清算:客户的应收账款到期或已结清,商业保理公司将融资款从客户指定账户中划出,完成融资清算。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保理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经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向保理客户提供国内保理融资支持,收购保理客户销售应收账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三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知客户、识客户、管客户、保客户”的原则,掌握保理客户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及经营状况,建立健全的客户评价体系,保障业务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国内保理业务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加强业务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明确风险处置流程等。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国内保理业务的受理范围为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主体合法、稳定,经营范围正当、合理,信誉良好;2.财务状况稳健,业绩良好,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3.销售合同履行情况好,应收账款质量高;4.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

第六条保理客户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保理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3.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相关的原始凭证;4.保理客户的应收账款清单。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如下:1.商业银行与保理客户签订商业保理协议;2.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资质后,与保理客户签订保理合同;3.保理客户向其销售的客户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并提出收款要求;4.商业银行审核保理客户的销售合同及应收账款清单,对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予以收购;5.商业银行向保理客户支付保理融资款,并收取相应的保理手续费及利息;6.商业银行对应收账款实行跟踪管理,掌握实时风险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对策;7.保理客户按照约定时间向商业银行归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

第八条国内保理业务应遵守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禁止违反诚信原则,伤害保理客户利益。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理业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商业金融服务,它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和风险管理。

为了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保理公司通过股权投资、债权受让、委托收款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合同管理、账款催收、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

三、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保理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管理保理公司负责审核和管理应收账款的相关合同,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

,保理公司还需要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账款催收保理公司负责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工作,确保企业能够按时收到款项。

催收工作主要包括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

3. 资金融通保理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即通过向企业提供融资,解决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帮助企业提高流动性。

4. 风险管理保理公司负责对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保理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和控制风险。

四、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业务准入要求保理公司在开展保理业务前,需要满足一定的业务准入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置、风险防范措施等。

2. 内部管理制度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措施,确保业务的安全和稳定进行。

3. 客户管理要求保理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客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

,保理公司还需要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风险管理措施保理公司应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防范等方面。

保理公司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团队,负责监测和应对各类风险。

5. 信息披露要求保理公司应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披露业务信息,包括保理业务的规模、效益、风险等。

,保理公司也需要向客户公开一定的信息,保障合作的透明度。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保理业务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保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促进其发展和增加经营活动的资金流动。

本文档将介绍保理业务的定义、流程、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2. 定义保理业务是指一家金融机构(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转让人)之间签订保理合同,通过购买其应收账款的权利,向其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商业模式。

---3. 保理业务流程3.1 注册与准入保理公司应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监管要求。

中小企业需要提供基本的企业信息,以便进行准入审核。

3.2 合同签订保理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融资额度、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3.3 应收账款确认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并经保理公司确认。

保理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4 融资与借款保理公司根据应收账款确认和风险评估结果,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借款服务。

融资方式可以是明保理、暗保理或双保理等。

3.5 应收账款的追讨与风险管理保理公司负责对应收账款的追讨工作,并根据风险管理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如提供催收服务、在逾期后进行保证金垫付等。

---4.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4.1 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应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具有一定的信用可靠性。

可以采取担保、保证金和逾期费用等措施进行风险管理。

4.2 操作风险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

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4.3 法律风险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保理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样,中小企业也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保理业务的风险和权益。

---5. 保理业务的合规要求5.1 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保理公司应严格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和数据安全,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风险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第三条开展保理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客户营销、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资金投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和监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的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保理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和保障,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章客户准入与授信管理第八条保理业务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约行为;(四)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基础交易合同条款完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五)应收账款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和争议。

第九条对保理业务客户进行授信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审批应遵循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授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保理业务流程第十一条业务受理客户提出保理业务申请,保理业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单等。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客户,保理业务部门进行实地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交易背景等,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一、保理业务概述保理业务是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工具,通过保理商与卖方签订合同,向卖方提供购买其应收账款的融资服务,并承担相关风险。

为了确保保理业务的有序进行和风险控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等。

三、保理业务的申请与审批1. 保理商应对卖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信用风险、合规性和经营状况。

2. 卖方应按照保理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签订保理业务合同。

四、保理业务合同1. 保理业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保理商有权对合同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并提前告知卖方。

五、保理业务的融资方式1. 保理商可通过预付款、汇票、贷款等方式向卖方提供融资支持。

2. 卖方应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六、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1. 保理商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卖方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2. 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应收账款信息,并及时通报变动情况。

七、保理业务的违约处理1. 保理商有权在卖方违约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索款项等。

2. 卖方应承担由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八、保理业务的退出机制1. 卖方应提前通知保理商其意愿,以便保理商做好退出准备。

2. 保理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退出。

九、保理业务的监管与评估1. 保理业务应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保理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估应定期进行,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十、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保理商所有,并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和修改。

这是关于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一份简要说明,旨在规范保理业务的申请、审批、合同、融资方式、风险管理、违约处理、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操作。

希望本办法能够为保理业务的有序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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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

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

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

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

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他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

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料等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业务部门和融资部门有争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四章保理业务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保理业务评审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审查、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风险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审查、业务方案审查和尽职调查分析情况审查。

第七条项目基础资料审查
(一)评审人员首先审查项目基础资料是否完备。

若资料缺失,评审人员应及时联系项目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提供。

(二)评审人员应该检查各类材料要素是否齐全。

有关证照是否失效,各种需要年检的证照是否年检,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提供者公章,各证照之间是否一致。

第八条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
授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董事会或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符合等。

融资部对拟叙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贸易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等出具的意见。

审核我公司的保理业务方案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风险审查
风险审查是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尽职调查报告中未提及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的风险,向业务部门和审查委员会提示风险。

风险审查认为尽职调查不充分或分析不清晰的,要求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业务部门应尽快补充调查资料、完善调查报告。

对于无法落实的或调查没有结果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保理业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审查
审查保理业务方案的每个操作环节,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审查业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审查保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和保理业务的期限是否匹配。

第十一条保理业务综合评价
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水平、风险防控措施、收益水平、期限等方面的审查,对保理业务做出综合评价。

保理业务综合评价应重点突出、结论清晰。

对于总体方案基本可行,但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实施前尚需补充落实的各项前提条件,逐条清晰加以列示。

第五章评审人员尽职审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注重工作效率。

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为业务部门完善租赁方案和决策人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独立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对于不符合公司制度的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具有以下情节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一)未发现送审材料反映的信息存在明显遗漏、缺陷、瑕疵及不符合事实情况的,或虽发现资料明显不实,但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审查结论与项目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仍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的。

(二)未发现应知而未知的重大政策性、系统性、行业性、地区性等风险,或虽发现重大风险但未提出控制风险意见,把关不严的。

(三)对审查资料保管不力,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或泄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司业务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由于资料虚假或评审人员已严格按照公司保理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项目资料审查、分析评价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保理业务出现问题时,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相关资料是公司内部重要档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业务审查表
3-2业务审批表
3-3补充项目材料通知单
3-4项目材料报送清单
附件3-1:
业务审查表
附件3-2:
业务审批表
附件3-3:
补充项目材料通知单
附件3-4:
项目材料报送清单
项目名称:
报送人签字:接收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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