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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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理业务评审工作,防范保理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评审是指风险管理部评审人员在业务部门尽职调查工作和融资管理部对贸易真实性、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审核的基础上,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材料,对保理业务进行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专业、独立的尽职审查,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意见。

第三条项目评审人员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的资料完整性、项目的合法合规性、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提出补充资料、修订方案等反馈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形成明确的评审意见,报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保理业务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报送材料内容包括内部材料和外部材料,具体应根据业务类型、项目金额、复杂程度等区分对待。

(一)内部材料为报送项目的必备材料。内部材料包括: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签字,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保理业务立项表》、业务部门和融资管理部签署意见的《业务审查审批表申请表》,经业务主办、协办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申报材料。

(二)外部材料为根据公司《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业务人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能支持方案结论或意见、体现主要依据和事实的材料。所有外部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章,项目主办、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如业务部门提交的项目资料不完整或未到达公司制度要求,融资部可退回业务部门补充资料。

第三章保理业务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在完成项目立项及尽职调查后将项目移交融资部审查。

(一)业务部门填写《项目材料清单》,将项目资料移送融资部审查。

(二)融资部收到业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料后,核对项目资料清单,核实无误后在项目资料清单上签收。

(三)项目评审人员原则上应在正式接卷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保理业务的评审。对项目资料不全、问题分析不透彻的项目,评审人员向业务部门发送《项目评审工作联系单》,明确需要业务部门补充调查的事项。业务部门应在7哥工作日内形成补充报告,连同其他补充资料,再次提交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项目评审人员审查通过后,在《保理业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评审意见、项目资料等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项目是否符合上会条件业务部门和融资部门有争议的,提请评审委员会主任认定。

第四章保理业务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六条保理业务评审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审查、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风险审查、风险控制措施审查、业务方案审查和尽职调查分析情况审查。

第七条项目基础资料审查

(一)评审人员首先审查项目基础资料是否完备。若资料缺失,评审人员应及时联系项目经办人员予以补充提供。

(二)评审人员应该检查各类材料要素是否齐全。有关证照是否失效,各种需要年检的证照是否年检,资料复印件是否加盖提供者公章,各证照之间是否一致。

第八条业务方案合规性审查

授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审查董事会或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符合等。融资部对拟叙做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贸易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性、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等出具的意见。审核我公司的保理业务方案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公司有关规定。

第九条项目风险审查

风险审查是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材料,对尽职调查报告中未提及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的风险,向业务部门和审查委员会提示风险。风险审查认为尽职调查不充分或分析不清晰的,要求业务部门补充调查,业务部门应尽快补充调查资料、完善调查报告。对于无法落实的或调查没有结果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保理业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审查

审查保理业务方案的每个操作环节,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审查业务方案是否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审查保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来源和保理业务的期限是否匹配。

第十一条保理业务综合评价

综合保理业务的风险水平、风险防控措施、收益水平、期限等方面的审查,对保理业务做出综合评价。

保理业务综合评价应重点突出、结论清晰。对于总体方案基本可行,但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应明确提出实施前尚需补充落实的各项前提条件,逐条清晰加以列示。

第五章评审人员尽职审查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注重工作效率。在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为业务部门完善租赁方案和决策人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客观、独立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制度,对于不符合公司制度的项目,评审人员不得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具有以下情节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一)未发现送审材料反映的信息存在明显遗漏、缺陷、瑕疵及不符合事实情况的,或虽发现资料明显不实,但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审查结论与项目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仍出具项目可行的结论意见的。

(二)未发现应知而未知的重大政策性、系统性、行业性、地区性等风险,或虽发现重大风险但未提出控制风险意见,把关不严的。

(三)对审查资料保管不力,造成重要资料遗失或泄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公司业务制度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于由于资料虚假或评审人员已严格按照公司保理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项目资料审查、分析评价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保理业务出现问题时,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相关资料是公司内部重要档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业务审查表

3-2业务审批表

3-3补充项目材料通知单

3-4项目材料报送清单

附件3-1:

业务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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