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委员会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专题讨论会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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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文案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文案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部控制分析报告目录一、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目标2、风险管理架构(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2)合规总监(3)专职风险管理部门(4)业务经营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3、风险管理运行体系(1)风险管理制度体系①法人治理制度②基本管理制度③专项管理制度(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3)信息隔离墙制度4、主要风险的管理5、风险管理流程(1)风险管理政策制订(2)风险识别(3)风险评估和衡量(4)风险管理(5)风险监测(6)风险报告与分析二、部控制1、部控制的目标2、部控制的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2)重要性原则(3)制衡性原则(4)适应性原则(5)成本效益原则3、公司主要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1)环境控制(2)业务控制①经纪业务②资产管理业务③投资银行业务④自营业务⑤融资融券业务⑥另类投资业务⑦研究业务⑧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3)信息系统控制(4)风险控制(5)人力资源与薪酬控制(6)信息沟通与披露的控制公司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确了董事会、管理层及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多防线部控制机制。

一、风险管理1、风险管理目标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在确保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开展风险活动,实现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最大化。

具体目标如下:(1)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平衡,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合规性,树立“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3)完善公司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形成科学、合理的授权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证监会公告[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号)为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当前试点需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

符合《试点办法》和本文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二、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条件:1、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评估报告

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评估报告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基本情况 二、评估工作中公司好的做法和经验 三、行业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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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工作中公司好的做法和经验
1
对最低保证金比例、标的券折算率的管理
国信证券
方正证券
民生证券
首创证券
中信证券
24
二、评估工作中公司好的做法和经验
2
风险排查、监控与处置
国泰君安证券
存在问题
有22家公司仅对高风险股票进行 实时调整,对于高市盈率和高涨 幅的股票调整大多限于制度规定 ,并无实际的识别和调整手段。
有17家公司虽然制度规定对担保 物的折算比例、标的券范围的调 整交易所调整和临时调整,但在 实际操作中仅根据交易所要求调 整。
11
一、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基本情况
5
5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基本情况--担保物折算比例及标的证券范围
图7:担保证券按近一年涨幅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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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基本情况
5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与风险控制基本情况--担保物折算比例及标的证券范围
图8:各证券公司客户担保证券按近一年涨幅分类
超过100%担保证券市值分布情况
超过300%担保证券市值分布情况
29
三、行业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政策建议
1、在现有监管底线要求的基础上,是否有必要对相关业务指标做出调整
2、是否有必要从行业层面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指标等作出调整
3、是否有必要从行业层面总量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
4、是否有必要对客户融资融券杠杆倍数作出进一步限制
5、是否应做出对高市盈率、高涨幅、高风险股票作为标的券的限制措施
存在问题
个别公司的客户征信主要依靠人 工审核,存在人工判断差错的风 险隐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中证协发〔2024〕111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中证协发〔2024〕111号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

”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

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

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第11至15名的,扣1分;第16至20名的,扣0.5分;排名第21名以后的,不扣分。

债券未上市的不得分,上市首日无估值的顺延至次日。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负向申报质量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2分,扣至0分为止。

证券公司出现因债券项目申报质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现1次扣0.5分;被约谈、现场督导的,每出现1次扣1分。

”三、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风控实效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扣至0分为止。

按照证券公司在评价期末受托管理违约债券规模与评价期末受托管理债券总规模的比例从大到小进行排名。

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4分;第11至15名的,扣3分;第16至20名的,扣2分;第21至25名的,扣1分;第26至30名的,扣0.5分;排名第31名以后的,不扣分。

”四、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受托管理风险处置指标为加分项指标,初始分为0分,满分不超过6分。

证券公司能够发挥主动管理职能,在配合风险处置、及时发现风险苗头,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风险处置中实效明显的,每涉及1个债券项目,加2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中证协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9号各证券公司:为促进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于2018年6月启动了11家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附件1,以下简称《示范实践》),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

《示范实践》中的指标体系为推荐使用,证券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并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实际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7月13日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1-1: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分析报告模板1-2: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试点实施效果评估1-2-1:试点期间使用的运营管理指标2:《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起草说明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随着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技术在行业的深化应用,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的日趋复杂,通过运营管理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在运营管理工作中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是其核心,良好的报告机制有助于公司评估运营负载能力、监控运营风险、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本报告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和公司业务实践,为证券公司建设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证券公司可参考示范实践,结合公司实际自行制定运营管理信息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规范和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

202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题A卷

202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题A卷

202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练习试题A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题1分,共50分)1、证券公司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

A.业务执行部门B.业务决策机构C.董事会D.分支机构2、客户应当向期货公司登记以本人名义开立的用于存取保证金的()账户。

A.个人B.期货交易C.期货结算D.期货保证金3、微软雅黑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责令清理违规业务等监管措施。

A.证券交易所B.证券登记结算机构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4、()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枃构服务投资者、控制经营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操作流程,核心目的是“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A.法人集中清算制度B.信息隔离墙制度C.利益冲突管理机制D.投资者适当性制度5、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D.监督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的行为6、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A.事前监管B.事前事中监管C.事中事后监管D.事后监管7、下列关于证券发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保荐人必须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C.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8、微软雅黑下列关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说法错误的是()。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我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我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我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与防范作者:郑木林来源:《新经济》 2014年第23期郑木林摘要:融资融券业务在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理论、技术、风险监控等方面已经十分成熟,而在我国是一项创新性业务。

由于融资融券业务存在杠杆作用和做空机制,业务相对复杂且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针对这项业务的风险,研究其风险控制十分必要。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防范一、引言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形式。

相对于证券现货交易而言,证券信用交易是交易客户在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向经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者证券,其差额部分由经纪人或者银行通过借贷而补足的一种交易形式,其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或垫头交易。

它的基本作用在于通过信用的授予,满足投资者利用财务杠杆追求最大利润的动机,并进而活跃证券市场。

融资融券交易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化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融资融券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监管能力逐渐加强;证券公司经过综合治理具备了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另外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数量增加,抵抗风险能力增强。

因此,推出融资融券业务给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蕴含着风险,特别是我国尚没有开展这项业务的经验。

针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进行深入地研究非常必要。

二、国外券商融资融券风险管理的经验分析1、美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美国证券融资交易的主要运作过程由投资者、证券公司和银行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证券公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办理转融通。

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转融通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其它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提供者。

在法规制度安排方面,国会1933 年和1934 分别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监管范围和职能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24号)各证券公司:为了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

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8号——融
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融资融券、转融通等方面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是公司自律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事项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合规运营等方面,对公司健康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服务。

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融资融券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业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和董事会。

其次,转融通是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借给融资融券客户,提高融券可用标的,从而提高融资融券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率。

上市公司在进行转融通业务时,应制定详细的政策和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转融通交易合规、透明。

公司应加强与证券公司的沟通与协作,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防范交易风险。

此外,对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存在的风险,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监测和应对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内外部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对上市公司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公司需要根据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保障合规运营。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价值创造。

希望
各位上市公司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共同推动科创板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
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01
•【文号】中证协发〔2023〕238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3〕238号各证券公司:
为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公司操作风险,切实加强证券公司对各类操作风险事件的防控与应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结合证券行业实际,制定了《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2.《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3年12月1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增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增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的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增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的公告
正文: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增补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工作,现决定增补以下同志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孔庆文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成员
支连营齐鲁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王卫宁国元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王丽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调研员
边纪华国都证券融资融券部副总经理
刘健中投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助理
华海玥中金公司融资融券部副总经理
张伟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中心副总监
张悦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李力安信证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李XXX 宏源证券信用交易部总经理
邹常林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副总监
陈丽华方正证券信用交易部副总经理
陈翠红兴业证券融资融券部副总经理
陈黎君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处长
周笑予中信建设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部行政负责人周琳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高级经理
唐旭西南证券信用交易部内控经理
唐瑞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部副总监
隆武华证券金融公司筹备组成员
黄小谦长城证券信用交易部副总经理
童卫华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结束——。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中证协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8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证协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32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相关制度及机制,加强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基金、期货相关业务时,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自律组织的廉洁从业规定。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3月12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子公司会员;工作人员是指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公司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以及在协会进行业务注册或者备案并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及个人,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

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订《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我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箱形式于2015年7月11日前提交我会。

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编:1000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8日附件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证券交易机制,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示例1: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一、签约主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签约的主体通常包括融资方、融券方和证券公司。

融资方是指向证券公司融资借款或办理融资买入业务的客户,融券方是指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借券业务的客户,证券公司则是指代理融资融券交易的中介机构。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中应当明确签约主体的身份和责任,以及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口径。

二、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应当详细规定融资融券的具体业务内容和方式,包括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数量、融券费用等相关内容。

还应当规定融资和融券的具体操作流程、风险提示和交易规则,以确保交易合同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三、交易结算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交易结算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应当规定交易结算的具体时间、资金划转的方式和规则、交易结算的逾期处理办法等内容,以确保交易资金和证券的安全和稳定。

四、违约责任在融资融券交易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和程度,以及违约处理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五、纠纷解决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应当规定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仲裁协议、司法管辖协议等内容,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交易纠纷和争议。

六、其他除了以上述条款,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必要的内容,比如交易费用、特别约定、合同变更等内容,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涉及的内容极为丰富和全面,包括签约主体、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和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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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委员会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专题讨论会情况通报为确保创业板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有效防范创业板融资融券相关业务风险,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类业务委员会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创业板融资融券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具体方案。

会后,委员会汇总形成《创业板注册制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措施及建议》(见附件)。

会议认为,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涉及存量业务衔接,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控要求有所提高,各证券公司要予以重视,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方案,并根据业务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完善。

在展业过程中,各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做好风险揭示,对增量、存量客户分类施策,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做好风险评估与揭示、合同签署与变更、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客户知晓风险、明示参与。

二是全面评估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相关业务,完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自身风险可承受;同时综合考虑客户理解力和接受度,适度调整风控指标阈值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是充分预判改革初期可能的市场情形,及时研究制定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管控方案,特别是明确风险指标设置、违约处置机制等内容,做好制度修订、系统改造、人员安排等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创业板注册制融资融券业务风控措施及建议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正式启动。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投资者数量较多且涉及存量业务衔接,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控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障业务平稳运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有必要尽早行动、提前部署,根据自身合规风控水平,研究制定创业板融资融券相关业务方案,研究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我们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梳理了一些有益做法和经验,供各公司学习借鉴,以有效推动行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水平。

一、分类管理,因人施策,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工作根据监管规定,投资者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创业板与科创板在交易机制上整体类似,但改革涉众面广,存量和增量投资者兼具,客户资质和交易经验差别较大,风险偏好和交易需求也不尽相同,客观上给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行业在借鉴科创板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流程1合规性与可操作性,细化分类,形成了覆盖各类投资者的准入管理、风险揭示、投资者教育等操作流程。

(一)适当性管理考虑到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交易属性,行业讨论认为,申请信用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同时满足“账户资质过关”和“明示参与”两项条件,前者是指客户资质、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适配创业板风险等级,且已履行必要的合规流程(例如补充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等);后者是指客户在已知创业板交易机制变化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依然选择继续参与交易。

行业提出了基于对增量、存量客户分类对待的适当性管理思路:一是对“增量”客户严把准入关。

对于申请新开通信用账户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有的证券公司在系统端设置了自动校验功能,如验证已开通普通账户创业板权限,则须进一步评估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补充两融风险揭示后予以办理;如尚未开通,则还应按照《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有的证券公司认为,改革后的创业板两融风险等级没有高于融资融券业务本身风险等级,无需重新履行全部适当性评估流程,对信用账户的资产和交易经验准入校验、补充揭示风险后,对完全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开通创业板权限。

2二是对“存量”客户分类管理。

对于信用账户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有必要提示客户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须履行的流程,充分保障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客户选择不再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存量合约可以正常存续到期和展期,但不得新开创业板融资融券合约;客户选择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且符合条件的,按照“明示参与”的原则确定交易范围。

有的证券公司将交易范围进一步细分,例如由客户选择仅交易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或同时参与交易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等,并根据客户选择情况设置交易范围。

(二)风险揭示行业讨论认为,创业板融资融券风险揭示是工作重点也是难点,总体目标是确保“风险提示全覆盖”和“客户反馈有记载”。

为避免因流程重复,增加工作量、影响客户体验,风险揭示工作以确保客户知晓风险为目的,可融入适当性评估和权限管理等环节中。

制度层面上,各公司普遍制定了客户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的风险揭示文件,作为两融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补充,支持客户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或确认。

实施层面上,有的公司将通过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提供链接引导客户操作查看;有的公司将利用非交易时间,在交易平台或软件端嵌入“自动弹窗”,明确创业板交易机制的变化及融资融券业务相关3风险,并对客户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决定进行记载;相关选择与交易权限管理挂钩。

此外,有的证券公司提出,考虑到不同客户的交易习惯、不同版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差异等,适当性管理和风险揭示部分环节还可能涉及需临柜办理或书面确认等,应当提前梳理客户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形制定方案,确保相关服务覆盖各类客户。

(三)投资者教育行业普遍意识到投资者教育工作尤为重要,应提前部署。

各证券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综合运用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营业部等多渠道,积极开展投教工作。

由于创业板改革后股票的发行定价、交易、退市机制与当前的主板和中小板不同,证券公司的风控措施也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存量客户在参与创业板融资融券交易时可能遇到与原有交易习惯不一致之处,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有的证券公司将相关风控指标先同存量客户沟通,帮助客户理解到位,避免改革措施实施后集中调整。

二、优化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处置措施,确保风险可控,支持改革平稳推出(一)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管理4范围管理方面,多数证券公司将注册制创业板股票纳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范围,并自主制定了创业板股票负面清单,包括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发生重大负面情形、上市公司严重违规、可能导致强制退市的异常交易情形、被交易所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等。

当出现负面情形时,可将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范围。

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管理方面,证券公司普遍对创业板股票设置了较主板、中小板股票更为严格的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

有的证券公司将创业板股票与科创板股票合并管理,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

有的证券公司将核准制创业板股票和注册制创业板股票进行差异化管理,对核准制创业板股票仍按现行评估机制确定其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对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参照科创板股票单独设置较核准制创业板股票更为严格的折算率和保证金比例。

(二)业务规模管理多数证券公司结合风控指标要求和自身资本实力,制定了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的规模和信用风险管控方案。

有的证券公司在确定与净资本挂钩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基础上,对单一板块、单一客户实施限额管理;有的公司对创业板股票融资、融券授信规模分别制定上限;有的证券公司对拟开展融券交易的客户实施净敞口限额管理。

具体5指标包括:单一创业板股票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上限,单一客户单一创业板股票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上限,单一创业板股票担保品规模占流通股本的比例上限等。

(三)信用账户管理1.保证金比例管理有的证券公司按照“时间”维度管理,对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设置较高的保证金比例,后逐步下调;有的证券公司按照“板块”维度管理,统一对注册制下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科创板股票)设置更高的保证金比例;也有的证券公司按照“交易方向”维度管理,对创业板股票融资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区别设置;还有公司融合了上述多维度,“矩阵式”管理和动态调节保证金比例。

2.集中度管理证券公司普遍表示,借鉴科创板经验,对创业板股票的两融风险管理引入集中度控制指标,主要包括单一信用账户对单一股票持仓集中度上限、对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上限,融券客户对单一股票净持仓集中度上限等。

结合投资者接受能力和系统改造难度,各公司的指标精细程度和参数设置存在一定差异:有的证券公司将创业板股票与科创板股票合并作为一个板块控制持仓集中度;有的公6司将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与科创板股票合并作为一个板块控制持仓集中度。

有的证券公司将质地普通的创业板股票单独作为一个板块控制持仓集中度,将质地优良的创业板股票参照主板、中小板股票仅设置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有的公司将所有股票按照其风险程度重新进行分组,对每个风险分组的股票设置不同的板块持仓集中度上限,风险越低的组别持仓集中度上限越高,反之越低;还有的证券公司根据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不同数值区间,设置差异化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和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上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越低,持仓集中度上限越低,反之越高。

操作执行方面,对于存量信用账户已不符合相关集中度指标要求的,行业普遍表示从维护板块改革稳定推出的角度,原则上不采取强制平仓等刚性手段压降账户集中度;多数通过调整授信、限制新开仓等方式间接控制。

部分证券公司表示,已经着手梳理高集中度、交易活跃的客户,对其讲解规则和指标设定,引导其提前调整持仓结构,避免创业板改革正式实施后影响其正常开仓。

(四)盯市及平仓管理1.盯市管理有的证券公司根据信用账户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的持仓集中度,对客户的平仓线和追保线进行动态调整,持仓集7中度越高,平仓线和追保线设置越高;有的证券公司考虑到调整平仓线和追保线可能带来的客户纠纷等问题,仍然维持现行指标不变,但通过系统实时监测账户维保比例及有关风控指标阈值,加强对高集中度、高负债客户的盘中实时监控,必要时采取系统前端限制措施。

2.平仓处置安排证券公司均按规定通过合同形式与客户约定包括平仓时间在内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违约处置措施,依法保障客户在一定期限内追加担保物的权利。

有的证券公司考虑到投资者认可度、盘中维保比例回溯问题,为避免客户纠纷,沿用当前的强制平仓安排,但加强盯市和盘中提醒工作。

有的证券公司为了避免创业板涨跌幅区间扩大造成两融客户穿仓风险,在原有平仓机制上新增设置了直接平仓线,或对原直接平仓线进行调整(例如将直接平仓线由110%提高至120%),但考虑到相关调整涉及交易重大事项变更,需严格履行合同调整、补签和风险揭示等程序,保障客户知情权。

有的证券公司在执行强制平仓时优先处理涨跌幅度大的创业板及科创板股票,首先平仓卖出无涨跌幅限制的创业板及科创板股票,其次平仓卖出有涨跌幅限制创业板及科创板股票,最后平仓卖出一般证券。

(五)融券风险控制8为有效控制客户账户多空持仓均衡,大部分证券公司参照科创板融券集中度指标,对两融客户开展创业板股票融券交易设置了净空头和净多头集中度控制指标,有的证券公司将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的净空头和净多头集中度合并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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