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质量评定标准十八项重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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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之十八项重度缺陷
(1)字迹潦草难以辨认、不能通读;有两处以上重要内容明显涂改;或代替、模仿他人签名。
(2)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3)使用无电子签名的计算机Word文档打印病历。
(4)缺入院记录、住院病历,或非执业医师书写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5)诊断不确切,依据不充分。
(6)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未在48小时内完成,无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疗效不佳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分析讨论及审签。
(7)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无对危重、疑难病例进行的病史补充、查体新发现、病情分析、进一步诊疗意见及审签。
(8)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无以科室为单位的疑难病例讨论记录;记录无明确的进一步诊疗意见,仅有床位医师和主持者发言记录,缺记录者签名及主持者审签。
(9)应该有术前讨论或病情较重、手术难度较大的病例无以科室为单位的术前讨论记录;记录无手术方案、术中注意事项、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事项及护理要求,仅有床位医师和主持者发言记录,缺记录者签名及主持者审签。
(10)缺手术病人的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或手术诊断、手术部位描述错误。(11)缺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12)植入体内的人工材料的条形码未粘贴在病历中或条形码粘贴不全。(13)治疗措施不正确或不及时而贻误抢救与治疗。
(14)死亡病例无以科室为单位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无死因分析和诊疗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记录,仅有床位医师和主持者总结发言记录,缺记录者签名及主持者审签。
(15)缺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等各类知情同意书或缺患者(被委托人)签名。(16)缺术中扩大手术范围的知情同意书(术前已告知的除外)或缺患者(被委托人)签名。
(17)非患者本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缺患者本人授权委托书、缺患者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8)缺出院(死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