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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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的制定

三十二、《大清律例》的制定

(一)《大清律例》的背景

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清朝已经进入发展的鼎盛时期。此时,满族在中原地区的统治已有近百年的时间,国家的政治已经趋于稳定,满族贵族的统治根基已经十分牢固,国家的经济经过近一个世纪的恢复发展,到乾隆时也已经进人高度发达的时期。满族上层贵族对汉文化的精髓也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同。因此,制定一部反映清朝社会现实、满足满汉社会需要的综合性法典的主、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高宗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修订者对原有律、例逐条考正,从新编辑,特别是对律文后所附定例进行详细校订,折衷损益,删除原版律例后的总注,在律例中间增添小注,以补充、阐释律义。

《大清律例》的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定型。

(二)《大清律例》的内容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它集历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由于作为祖宗成法的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而只用新增例来弥补律文的不足,以至条例不断增多。为了解决律与例的矛盾,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大清律例》作为清朝入关以后最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成果,从顺治年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起步,到乾隆五年最后完成《大清律例》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探索过程。

《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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