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实施细则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类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以上年度出访人次总量为上限。
上海大学2022公派出国留学公示
上海大学2022公派出国留学公示我校2022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将于2021年12月正式启动,请有申请意向的研究生开始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一、申请人应符合国外接收院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雅思托福成绩达标的(雅思6.5分,托福95分)申报时我校优先推荐。
没有雅思、托福成绩的,请尽快报名参加雅思托福考试,并在2022年3月提交申请材料时提供成绩单。
二、未取得外语水平考试证书的同学,可提供外国导师开具的外语水平合格证明信,证明内容需包含外语考核的方式、时间及结果等信息,如仅注明“外语已合格”、“外语达到对方要求”等简略词汇,不符合申报要求。
三、学院推荐申请人申请国家公派项目时,需要确保申请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具有独自在国外学习生活的能力。
四、如导师或学院与国外院校有合作关系,申请人可通过导师或学院推荐,取得国外院校免学费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申请人也可自行联系国外高校,选择与专业相关的知名院校,取得免学费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
五、邀请信中除了要注明免学费外,还要写明工作学习语言,请取得邀请函时务必注意。
六、申请人未确定国外申请院校的,可以参考2021年国外院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协议项目(2022年合作协议项目预计于2021年12月网上更新),请直接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取得国外院校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
可利用合作项目为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管理机构达成的协议,凡是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署了备忘录的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均支持CSC的公派留学项目,取得项目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学费将自动免除。
七、国家留学基金委定于2021年11月13日-14日线上举办第十三届国际研究生奖学金信息说明会。
有30多所国际知名大学参加本届说明会,活动期间,IGSF将组织学生和国外导师在线进行一对一面试及国内外高校校际交流。
届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解读、项目宣讲以及国外高校留学资讯、招生信息等将以录播的形式在线观看。
我校有计划申请国家公派项目的研究生,可在IGSF网站进行报名注册,并在一对一面试系统开放后,选择外方院校及参会代表进行面试预约。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立,需要对公派人员做好相应的!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国家公派人员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安康。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立事业效劳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根底和开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那么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工程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立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开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协议书》,出guo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人员外,其他公派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guo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guo 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大学选派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规定
大学选派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规定**校发[**]214号(**年十二月七日)选派优秀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是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进修培训原则(一)按需选派,突出重点。
(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三)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二、出国进修培训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师德优良,身心健康。
(二)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三)热爱学校,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男性教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教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博士来校工作满2年、硕士来校工作满4年、本科来校工作满6年。
(五)外语达到出国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
由学校资助出国进修培训的教职工,除通过国家WSK 和BFT测试的外,都要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出国外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公派出国资格。
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含当年)。
三、出国进修培训类型及条件(一)访问学者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以及急需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或是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人员。
3.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
(二)课程进修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2.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或新兴学科的骨干教师;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三)管理进修1.具有副处级以上级别的党政管理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2.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通过各种渠道出国人员日益增加。
为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国发(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教外留(1996)89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改革全面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系指国家、地方、单位出资派往国外留学、进修、讲学、访问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包括个人经过单位同意有明确学习方向,取得国外奖学金并纳入公派之列的。
(一)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1、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要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
把那些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在教学科研中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人员,选派到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我校将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
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公派出国人员分为国家公派(指国家教委等国家级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和单位公派(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两种方式。
3、公派出国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4、各类公派人员的派遣,需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做出下一年的派遣计划,报人事处。
每年派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教师的10%(含自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国家教委管理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教外留(1996)89号文件办理。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自筹资金、校际交流出国人员)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出国期限半年以上),必须与校方签订《天津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以及两千元出国押金。
拒签协议或拒交保证金和押金者,学校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成要按期回国工作。
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关于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的管理办法(讨论稿)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的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国际交流范围、层次和力度,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教师公派出国(境)留学及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选派原则和目标1、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2、进一步增强选派工作的计划性和层次性。
各院(系)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那些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出国(境)进修深造,使我校中青年业务骨干基本都具有国(境)外留学、研究的经历,提升我校教师的国际学术背景和整体素质水平。
二、组织领导1、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学校派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派出工作的领导,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和修订派出工作条例;(2)决定学校资助计划和派出人选;(3)负责处理与派出工作有关的重大事件与相关问题。
3、人事处负责出国(境)教师的具体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工作。
三、公派出国(境)人员选派(一)选派类别我校出国(境)人员选派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和校际交流等几类。
选派任务包括出国(境)留学和出国(境)工作两大类:出国(境)留学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攻读博硕士学位等;出国(境)工作包括出国(境)任教、出国(境)讲学、合作研究等。
公派出国(境)人员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境)后不得改变,且每次出国(境)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任务。
(二)选派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在校工作2年以上,每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55周岁以下,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
教师出国(境)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拓宽教师的学术视野,增强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的快速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出国(含出境)管理,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且派出期限为半年及以上的教师。
公派出国的派出类别分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安徽省相关留学基金资助的派出、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和出国工作两大类。
出国访学包括高级访学、访学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校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派出原则与条件第五条 派出遵循“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坚持为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服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派出既优先考虑学校具有战略发展意义的学科,同时又要向薄弱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适当倾斜,突出派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派出工作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做到按计划、有层次、突出重点,强化派出工作的计划性。
第七条 选拔派出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精选优派”的原则,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出国研修深造。
人员派出采取合同管理的模式,注重派出人员在外研修的绩效,充分发挥派出工作的实际效用。
派出教师应具备以下具体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乐教爱校,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派出人员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在校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3、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大。
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近三年学生评教应为良好以上,近三年至少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一项,且至少发表过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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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实施细则
上海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入推进上海大学内涵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国外著名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中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提高教师队伍的国际化程度和整体实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含出境,下同)访学进修且派出期限为180天及以上的教师。
第二章类别范围
第三条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包含以下三个类别:即分别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统一选派的各类出国访学进修项目。
第四条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有其它规定的,访学进修期限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选派条件
第五条公派出国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推荐一流人选、奔赴一流机构、师从一流导师、开展一流工作”的要求,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六条访学单位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100名,或相关研究领域位列世界前10名的境外高校或研究机构。
第七条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至少在我校工作满二年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申请时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以下。
第八条入选各类公派出国访学进修计划、国内访问学者计划、产学研践习计划等,项目执行中或项目结束未满二年,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未满二年的教师,不列入选派范围。
第九条遴选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负责过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并取得成绩;或在管理岗位上,业务能力突出、能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科学管理。
3、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具备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外语水平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执行。
第四章选派程序
第十条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教师出国访学计划。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计划有序安排教师出国访学
进修。
学院(部门)应积极协助教师联系国外访学单位及导师,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师公派出国访学进修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部门)将出国访学计划表上报人事处。
计划表中应有明确、可考核的访学进修计划及任务。
第十二条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学科发展要求,对访学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和选拔推荐,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经费资助及待遇
第十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资助经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外访学计划专项经费为一次性拨付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申请者往返国际旅费、进修学习费用、部分国外生活费及住宿费。
第十五条受上海大学国际交流基金资助的教师,资助标准按照《上海大学教师国际交流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入选教师国外访学进修期间基本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类奖项评选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绩效工资由各学院(部门)根据其工作业绩酌情发放。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教师应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执行访学进修项目,不得变更出访时间及
访学单位。
如果出访计划因故未能按期实施的,不得申请使用经费或退回全部经费。
第十八条现任中层干部,因个人需要出国(境)访学进修,连续超过半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按《上海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教师出国前必须缴纳出国保证金,与学校、学院(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访学进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工资待遇以及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条教师在出国前,应向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告知具体出国日期。
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应安排谈话,明确出访任务、出国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
第二十一条访学进修教师到达目的地后,在二周内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汇报情况,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汇报情况,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以后每三个月向人事处和学院(部门)汇报访学进展情况,实验技术人员应同时向实验设备处汇报访学进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访学进修教师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各方面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