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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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反合同:

公约25,违约结果,蒙受损害,剥夺有权预期,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方预知同一资格、通情达理相同情况没有理由可以预知

预期违反合同:

公约71,订立合同,另一方能力、信用缺陷,准备或中的行为,显然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中止履行义务。中止履行义务一方立即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提供充分保证,则必须继续。

FOB:

Free on board 的缩写,加注指定的装运港。通则规定,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越过船舷为止,即完成。自越过船舷,买方货物灭失或损坏,但发票。海运内河运输FCA

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加注指定的目的港。规则规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义务,自越过船舷,买方须承担风险。术语中,卖方支付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风险、额外费用即转移。卖方办理由买方承担在途风险的海运保险,保险合同、保险费。卖方自负费用负责订立两个合同。风险自交货越船舷转移。

FCA:

FOB FIC 只适用海运内河运输技术革新发展越船舷划分无意义FCA>FOB CIP>CIF Free carrier 。加注指定地点,在**交付货物承运人。通则规定,FCA卖只将货物地点交付承运人,出口清关,完成。凭证。含义风险义务转换义务终止交货地点。通则修改,明确,交货地点该地点装货卸货影响卖所在点装货其他不卸货。承运人:运输合同中铁、控、海、内河、联合;承办运输。

提单

证明海运合同货物接管装船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法律性质:

1、承与托之间国际海运合同证明

2、承接管装船收据

3、承保证交付货物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清洁提单:没有外表不良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承受损缺陷加批注

倒签提单:装船,早于实际日期

预借提单:尚未装完已接管,未装船

承运人责任限制

汉堡6 1:“承运人赔偿,每件单位835 2.5为限,较高者。承延迟赔偿,是应付运费2.5倍为限,不得超过海运合同运费总额。”

航空货运单

承代理人托空运单证。承和空运合同;托托运货物收据;运费记载账单;是进出口海关单证;承或托投保依据。性质完全不同在航空运输中物权凭证,议付背书转让的

单独海损

自然意外船舶货物损害。

共同海损

同一航程遭受共同危险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有意、合理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是20 80 投资合作方式国际私人资本特许公益性大型工业,经营收益资本和获取利润

特别提款权

IMF 1969 国际储备资产。作用弥补普贷不足补充账面资产或记账单位组织分配提取资金美元和黄金国际储备的一部分帮助调整短期收支不平衡。214亿(约合290亿美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住国国际税收本国境内税收居所连结因素属人原则体现纳税人与征税之间属人联系居民身份从人征税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跨国在该国范围内的所得课征属地原则征税对象与征税国领土经济利益的联系来源地行从源征税

WTO基本原则及例外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各缔约方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平等地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贸易,即要求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平等待遇。根据这一原则,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试试歧视待遇。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只有在缔约另一方提供补偿的情况下,才给予缔约另一方。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包括非缔约方)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对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WTO的基石。

例外:

1、有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优惠制”。

2、是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如普遍优惠制),其根据是1979年东京回合通

过的《关于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与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通称“授权条款”)。据此,在关税方面,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普遍优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以及某些初级产品提供普遍的非互惠的、比最惠国还要优惠的关税优惠。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以订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贸易安排,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在履行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则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享受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

3、边境贸易。WTO允许其成员方为便利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对毗邻偶家给予更多优惠,包括关税优惠。

4、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各成员方对最惠国待遇原则保留一些例外。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通常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也是最惠国待遇原准则的补充。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令来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但是,WTO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并没有那么宽的范围,它仅仅是给予进入本国(或地区)境内另一成员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

关税减让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自始关税减让谈判减让消除关税壁垒削减后约束提高

只允许关税保护成员方贸易保护措施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实行关税手段

透明度原则

WTO成员方影响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公开政府企业了解熟悉政府与政府所协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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