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审计准则有什么规定?新审计准则和原准则比较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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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compliance或 illegal
acts),新准则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定义了“违反
法规行为” 。
关于“法规”的定义,主要考虑到: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 法规是财政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属于法规的范畴。而在英、美等国,会计准则和 审计准则属于民间颁布实施的行业规则,不属于法规范畴。因此,我国独立审计 准则在界定违反法规行为定义时将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排除在违反 法规行为中的“法规”之外,考虑的就是要与国际惯例统一,这一点对于理解违 反法规行为的含义非常重要。 此外,违反法规行为和错误与舞弊是有区别的。被审计单位在编制和出具会计 报表的过程中,如果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注册 会计师就将此界定为错误与舞弊;相应地,如果违反了除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 他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法规诸如公司法、税法或者证券法,注册会计师则将其界 定为违反法规行为。 对两者的审计责任也是不同的。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违反法规行为可 分为两类考虑: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和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 税法的行为);一类是对会计报表产生间接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如违反环境保护 法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对第一类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责任与对错误与舞弊的审计责任相
(政府审计)于 1972年颁布的审计准则中指出,“审计准则是对所进行的工作的 质量和充分性的总的衡量,它与审计师的专业资格有关。” 2017新审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关键审计事项》 等 12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
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
审计事项》等 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1. 对于 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 201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 准则;对于 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 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 201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 H 股公司的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 201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 公司,包括除 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 2018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 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 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 2018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
新准则将其中“会计报表审计”改为“财务报表审计” ,这是新准则的一项重
要改动,体现了制定新准则的基本目的;在其他准则中也都遵循了这一变化。因
为会计报表不等于财务报表,原准则中所指的“会计报表审计”其实是财务报表 审计,而非“会计报表审计” 。 三、适用范围对比 原准则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时,检查和报告违反法规行为的 责任和做法。但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 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而新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 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 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明确了不适用的情况,即专 项委托审计。 四、基本概念——“法规”与“违反法规行为” 原准则第二条对“法规”作出了定义,是指“除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 财务会计法规之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新 准则第三条则定义了“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 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这里有必要对“法规”的定义作些 说明。 英、美等国及国际审计准则定义的均是“违反法规行为”(英文为
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 2018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
5.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 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 见》等 11项准则(详见附件 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审计准则和原准则比较: 财政部发布的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新准则,体现了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趋同要求,满足 了新形势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求,增强了审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实 现了历史性突破。本文以《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十八号——违反法规行为》(原 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 考虑》(新准则)为例,对新旧准则进行对比。 一、框架结构对比 原准则共六章二十六条,新准则扩充到七章三十七条。新准则取消了原第二章 “一般原则”这一较为模糊的概念,代之以“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一 章,并新增了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 二、制定目标对比
2017来自百度文库审计准则有什么规定?新审计准则和原准则比较有哪些 变化?
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审计人员执行 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审计准则是把审计实务中一般认为公正妥善的惯例加以概括归纳而形成的原
则。它虽不具备法令的强制力,但审计人员从事审计时必须遵循。美国审计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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