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其相关案例----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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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相关案例----修改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及相关案例----修改版

• 陈雪:新婚姻法让许多道德伦理变成 法律约束。比如:新婚姻法增加了禁 止弃婴的规定;夫妻一方有患重大疾 病需要医治的,另一方有一定的付费 义务;另外,对二军人的保护,现役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新 法让社会更理智更有安全感。
Ending~
工商129第三组
谢谢观赏!!
• 韩晓煜:解释三淡化了“人情味”,将 财产划分过二“条理化”,许多条理不 现实生活脱节。 • 石瑀婷:要让所有人都了解法律,丌只 是新婚姻法,真正的去实施它,丌要让它 只是一个条令。 • 王琛:新婚姻法不旧婚姻法相比条例更 加完整,更能保障已婚人士的利益。比 如,增加一些条例禁止已婚人士不他人 同居,禁止家暴等,都使婚姻更有保障。
•??
•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 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 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 偿费,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 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 的财、被告名下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丌宜直接 进行分割,但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 缴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 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高二原告,故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二原 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 得财产中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 读及相关案例分析
工商129 第3组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 1、简介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 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2、制定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 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如子 女抚养费、夫妻债务处理、夫妻之间赠不 房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二2001年、 2003年和2008年相继出台了《婚姻司法 解释(一)~(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

(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 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 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 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 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 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 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 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 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 记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 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 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公允价值为150 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 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 7.5万元(10÷2*1.5)。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 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 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2)协议保护作用 (2)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女方权利保护 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解读与思考

四、思考与建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规范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保 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定了尚未归还的贷款的性质,使得人民法院 在判决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后,明确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 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原则,使得夫妻双方的利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平衡。
四、结论
总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于维护夫妻间的平等关系、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 体的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育权和生 育自由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参考内容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 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 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规定适用范围
第十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在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特 别是在夫妻双方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要求另外一 方给予损害赔偿,法院可以根据该条规定作出裁决。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 不是适用于所有的生育争议案件,比如涉及第三人侵害等复杂情况的案件就不一 定适用该条规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 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财产状况,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 协议时,也应该充分了解和尊重这一规定,合理分割财产权益。此外,对于涉及 房产分割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婚前充分协商,并做好相关的法律准备,以避免 离婚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
民 主 法 治 / De o r c & Dic p i e m ca y s il n
编者按 : 数据显示 ,00 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 件 1 4 2 件 , 21年 1 51 案件 6
买房、 夫囊之间赠与房产、 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亟需进—步 法律适用标准。2l年 7 4 椭 o1 月 日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正式通过l 55 :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 = 三), } 以下f (  ̄ Wm法解释( =并于 8 1 I起生效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共有 9 三) 。 》 月 3= t 个条文 , 涉及的内窖十分丰 富, 重点对夫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 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 离婚橐件中一方婚
妻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 共有 ,即使只是登记在一方 的名下也
是如此 。 另外 , 虽然本司法解 释没有 明
应对增值部分作公平补偿
对 于一 方婚 前 签订 买 卖 合 同支 付 首付 款并 在银 行贷 款 、婚 后夫 妻 共 同还 贷这类 房 产 ,完全 认 定为 夫 妻共 同 财产 或者 一方 的个 人 财产 都


不太 公平 ,该 房产 实 际是 婚 前个 人 财产 ( 前个 人支 付 首付 及还 贷 部 婚
分 ) 婚后 共 同财产 ( 与 婚后 双方 共 同
还贷 部分 ) 的混 合体 , 离婚 时 处理 的
主导 原则 应 当是 既要 保护 个 人婚 前 财产 的权 益 ,也要 公 平分 割 婚后 共 同共 有部 分 的财产 权 益 ,同时还 不
抵押贷款合 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
及 还款能力 的基础上 才同意贷款 的 ,
其属于法 律意义上 的合同相对 人 , 故 离婚后应 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小三
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从“第三者“到“二奶”再到“小
三”,这些词语大家想必已不陌生。之前婚姻法有规定,在离婚时 无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为保护婚姻、 对付小三,“意见稿”也给出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 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按此规定,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 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 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但并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 回“分手费”,一样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徐亚兵律师指出,“分 手费”“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的另一方是有权通过起诉要 回财产的。具体如何来处理,法院必须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夺。至于要考虑哪些情况,“意见稿“没有明确规定。
票子
夫举债想让妻一起还,拿证据来
社会经济往来十分复杂,特别是结了婚的男子去借债,到底是老公
来还呢还是夫妻一起还?“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离婚时,夫妻一 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 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徐亚兵律师说,司法解释还照顾另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婚内夫妻间 的借债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 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 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 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 也就是说,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钱,不过 离婚时这笔账是要算清楚的,“还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系王先生、 王先生母亲和兄长3人私房拆迁安置所得的三 套房屋之一,1万元的价格远低于系争房屋三 分之二产权的市场价格,且并无证据证明王先 生实际支付1万元的情况下,可认定为王先生 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赠与王先 生。上述赠与虽然发生在徐小姐、王先生夫妻 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王先生一个人名 下,可推定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因此,系 争房屋完全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徐小姐无 权要求进行分割。一中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 审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 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999年11月,位于闵行区浦江镇农村的王先 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三套。其中一套座落 于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 亲三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 2011年3月,王先生与徐小姐通过法院调解自 2003年,一家人经商议,约定王先生母亲和哥哥 愿离婚。双方在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随 将其名下的这套安置房三分之二产权以1万元的价 后不久,徐小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提 格转让给王先生。2007年,小两口又购买了一套 出要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房屋,作 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 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一审判决对双方 婚后购买的位于浦东新区的房产进行了折价分割, 驳回了徐小姐要求分割闵行安置房产权的诉讼请 求。徐小姐不服上诉。审理中,徐小姐与王先生 对当初转至王先生名下的闵行安置房三分之二的 产权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执一词。
4.涉及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 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 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 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 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 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

浅析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修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本文根据对第五条的不同学术观点,给岀笔者对第五条的修改并论述了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

关键词:婚前财产;孳息;自然增值;适当补偿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自然增值和投资性收益。

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乂称直接孳息。

例如果树结岀的果子,家禽产的蛋。

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和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益。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导致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随市场行情的上涨而增加的价值。

投资性收益,是为了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如股票、股权、基金等这些为了获利而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司法解释一岀,司法实践和学术界中争议都很大。

主要的争议在于这种完全排除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一刀切做法是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根据民法的相物权理论,物的所有权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转移才能转移,不管期间发什么了什么变动,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

居于这个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所有,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所有权,不管此后两人的关系发什么如何变动,只要所有权人没意志上的转移,所有权的归属就不会发什么变动,因此夫妻婚前的财产于婚后所取得的收益也因根据物权定理贵所有权人;还有学者认为,两人既然共同生活,婚询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就为夫妻二人共同拥有,居于这个原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因夫妻共同拥有,分割财产时应平均分配。

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处理方式过于单一,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不符合公平原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问题]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法条: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3、婚姻法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1〕18号∙【颁布时间】2011-8-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 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 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 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 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 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 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 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
请看好你的房子。
目录
关于房子 关于孩子 关于小三 关于票子 关于离婚
关于孩子1: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 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
无效婚姻
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 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如何理解)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 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 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解读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未为。
关于孩子2: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 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 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 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 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 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从司法考试的角度

友情提示:以下正文中所有黑色字体均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原文,红色字体为笔者评析的内容。

本解读以司法考试为导向。

来源:微博“吴一鸣讲民法”,网址:w e i b o.c o m/c i v i l l a 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婚姻法》第10条分别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事由,分别是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换言之,婚姻无效事由仅限于这四种,除此无他。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请注意是“程序”,而非“实体条件”,最典型者如借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民事诉讼”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一种,且仅限于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胁迫,不包括第三人的胁迫。

欲以“程序瑕疵”撤销婚姻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条可考性很高)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必要即可,而非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考试若考本条,在判断原告所提证据是否已达“必要”之程度时,通常只要不是“明显不足”,即为“必要”。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练昌红(华东改法大学)喃要l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夫妻一方贷款购买不动三、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产.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不动产的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夫妻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但产权登记记一方。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因其符合《物权法》不动产归属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本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保护婚前个的“登记主义原则”和《婚姻法》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精神。

一些人财产的要求,且又照顾女方利益,较为合理。

反对者认为如果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不动产的所【关键词】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有权,应将该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尽管该不动产所有权取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是购买方于婚前与卖方共同达成,并没有另一方的参与和意思表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正式施示,因此该不动产也属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

如果机械地按照房行,其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归属的标准,那么很可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能出现对购买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有时购房人由于种种原因,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迟迟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其在婚前就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方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了购房合同中的全部债权,故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平。

保护夫妻个人财产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个人创造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财富的积极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叶剑红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

叶剑红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

叶剑红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全面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作者:叶剑红剑红法律网-婚姻站/lh/作者单位: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解释三)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亲子鉴定、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审判和解决争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笔者就此次司法解释作逐条解读,具体如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剑红解读]本条明确了婚姻关系的有效性及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1)婚姻关系的无效情形,仅限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姻龄的等四种情形。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结婚登记程序的瑕疵,多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如果瑕疵中还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法院可以依法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如果当事人仅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可以驳回。

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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