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
从“进场费”现象看对“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的规制
些 大型 零售商 每 年收取 的进 场 费少 则几百 万 元 ,多则上 千万 。这种无 须通 过付 出成 本 或参 与 向供 货商 收取 一定 的报 酬无 可厚 非 ,然而 问题 的实 质是 ,许 多大 型零 售商 的收 费超 出了合理 的 限度 ,强 行 收取各 种各 义 的 “ 场 费” 进 ,有 的大型零 售 商仅 仅 依靠 进 场 费作 为利 润来 源 ,严 重
位 的滥用 及规 制办法 作一 探 讨 ,这 对 建立 公 平 竞 争 的 市场 秩 序 ,缓 解 “ 供 ” 矛 盾 具有 重 要 零 的现 实意 义 ,同 时 ,也 对正 在起 草和 审议 中 的反垄 断立法 亦有 重要 的理 论价 值 。
一
、
进 场 费 界 定 及 滥 收 “ 场 费 ” 行 为 的实 质 进
竞争秩序和消 费者 的合法权益 。因此 ,应受到 反垄 断法 的规 制. .
关 键词 :进场费;相对优势地位 ; 反垄断法
中图分 类 号 :D 2.9 92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1 2(06 2 05 5 0 — 9 20 )1- 4 - 0 7 0 0
在 当今 的商业 流通 领域 .作 为供应 商 ,如想 把 产品进 入 到大型 零售 商销 售 ,就要 向大型零 售商 的经 营者 缴纳 进场 费 、新店 开业 赞助 费 、店庆 赞助 费 、新 品上 架 费等 费用 。这 已成 为不成 文的 “ 规矩 ” 。那 么大 型零 售商 向其供 应 商 收取 进场 费 等 费用 合 理 、合 法 吗 ?收 取进 场 费等 费 用 行 为的本 质是 什么 ?人们 对此 有不 同的看 法 ,但 很少 人从 理论 上对 之进 行分 析 。针对 以上情 况 ,笔者认 为有 必要 对大 型零 售商 收取进 场 费等 费用 的行 为 以及进场 费 的本 质—— 相对 优 势地
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研究
基础 理 论 研 讨
相 对 优 势 地 位 滥 用 理 论 砥 穷
甘 肃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院 王旭玲
[ 摘 要] 滥用相对 支配地位 的行 为严重损害公平 自由的竞争秩序 , 因此相 对优 势地位滥 用理论 已成为许 多国家反 垄断法研 究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文通过 对相对市场优 势地位理论的介绍 , 本 并研究探讨 了国外立法 实践 , 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 , 就该理论在我 国的发 展现状进行分析 , 出了 自己的看 法和主 张。 提 [ 关键词 ] 垄断 法 相对 市场优势地位 依赖性 反
一
、
是利 用合法拥有 的关键设施 或者不适 当地掌控供 应链 中的有利 环节 , 只要导致不公平交 易, 对市 场竞争秩序造成 消极影 响 , 都会被作为垄断 行为来对待 , 到反垄 断法 的制约 。 受 二 、 对 优 势 地 位 滥 用 理 论 的基 础 — — 依 赖 性 理 论 相 ( ) 赖 性 理 论 的含 义 一 依 依赖性理论源 自于德 国 , 其含义是指 : 某一 个或多个企业对另一个 企业存在 “ 依赖关系 ”如果该 另一个企业突然断绝 与之的交易关系 , , 该 个 或多个企业将 由于没有 足够且合 理的选择转 向与其他企业 交易 , 从而不得不接受该另一个企业提 出的各种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0 ( )依赖关系” 二 “ 的形成原 因 1基于供求关 系倾斜形成 的依赖 、 如果一个企业拒绝 与另一 个企业进行交易 而致 使后一个企业在另 行选择交易对象时缺乏足够 的合理 的选择性, 那么前一个企业就具有交 易 中支配地位 , 后一个企业对前一个企业具有依赖性 。 这种供求关 系的 依赖主要有 以下几种表现 :1对 名牌产品的依赖 ;2 因物资短缺 的依 () () 赖 ;3 因长期契约 的依赖 ;4) () ( 对优势购买力量 的依赖 ;5 对有利店址 () 或商业圈的依赖 ;6 其他依赖 。一个典型 的案 例就 是德国联邦最高法 () 院对宝马汽车公司 ( M 滥用相对支配地位所作 出的判决 。0 B W) 2 基于专属性投资而形成 的依赖 、 在长期性或持续性 的交易形 态中 ,交易 当事人 因抱着对未来长期 交易的期待 , 出一定 的投资 , 作 以节约交易成本 , 并创 造一种信赖关系 , 令对方相信其有诚意长期延续 双方之间 的交易 关系 ,从而促进整体效 率的提高。但是 由于这一投资往 往具 有专属性 , 无法转 做他用 , 因而一 旦对方违约或终止契约 , 则该项投 资即成为“ 沉淀成本 ”从 而从事此项 , 投资的当事人就被 “ 锁住” 1 k i) ( c —n 于此交易关 系中而难 以脱 身了 。例 o 如 :O世纪 7 2 O年代石油危机时 ,德国卡特尔局曾 以滥用相对支配地位 为 由查处过石油公司拒绝 向自由加油站供油 的行为 。当时在德 国, 了 除 石油公司设立的具有 自己品牌 的加油站之外 ,还允许 成立不属于任何 石油公司的独立经营的加油站 。 由于法律严格规定出售石油的品质 , 所 以 自由加油站都是从品牌石油公 司进货 , 而不得从不 明渠 道购进石油。 17 9 2年阿以战争后发生石油危机 ,炼油厂趁机停止了对 自由加油站的 石油供应。 其理 由是石油供应紧张 。 石油公司将 自由加油站排除在市场 之外 的 行 为 导 致 那 些 自 由加 油 站 的退 市 ,因 为 加 油 站 的投 资 是 专 属 性 的, 很难 转换到其他投资。德 国卡特 尔局介入 了该案 , 为 自由加油站 认 对石 油公司存 在着依赖性 ,石油公 司停 止供应石油是滥用相 对支配地 位的行为 ,因而判令其在石油危机 时期也必须继续 向 自由加 油站供应 石油 , 以避免石油公司达到排除竞争 的目的 。 3 基于对必需设备形成的依赖 、 对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
3. 影响市场结构:滥 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行为影响了市场结构 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 出现和市场秩序的混 乱。
02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
企业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 的反垄断法
汇报人:
2023-11-20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概述 •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
• 反垄断法的执行与监管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
救济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反垄断
法的比较研究
01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概述
我国反垄断法的修订与发展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 为的监管,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我国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的比较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比较
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两者相互补充,共同维 护市场竞争秩序。
05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法 律救济
民事赔偿责任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要求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 位的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因滥用行为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垄断行为导致的 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 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等因素来确定。
行政处罚与救济
定义与特点
01
02
定义:滥用相对经济优 势地位行为是指某些具 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 在市场竞争中滥用其优 势地位,对其他竞争者 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 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竞争关系常常涉及到优势地位的获取与利用。
当一方因技术、资金、市场份额等原因获得相对优势地位时,其行为便可能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现状及改进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定义与表现形式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一方因技术、资金、市场份额等原因获得的优势地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价格歧视: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对不同消费者或不同交易条件实施不同的价格策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2. 限制竞争行为:如搭售、捆绑销售等,限制了其他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3. 排除竞争对手: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技术障碍、收购兼并等方式排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三、法律规制现状当前,各国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表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现有法律在规制上仍存在一些不足。
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机构在查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3. 缺乏国际合作: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但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和协调机制尚不完善,给跨国企业的监管带来困难。
四、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执法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下高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法律探析——以反垄断法为视角
有公 立 高校 , 具有 普遍 性 ; 第二 , 高 校 大都 打 着 学 分制 管理 、 学生 证办 理 、 新 生入 学等事 关学 生切 身 教 育利 益 事项 的幌 子 , 有 强 迫 消 费 的嫌 疑 ; 第三 ,
独 立财产 权 和管 理 I h主权 的事业 单位 法 人 , 也 是
影 响竞 争 的经 济 人 。在 高校 与 学 生 之 间 , 高 校 始
计 划经济 时期 , 我 国高等教 育实 行 国家垄 断 、 由公共 财政 经费维 持 的体 制 。高校作 为政 府职 能 部 门, 不 具有 独立 主体 资格 , 与学生之 问只是纯 粹 的管 理 与 被 管 理 、 教育 与被 教 育 的关 系 , 可 以 用 “ 教育 人” 来 称 谓之 。市场 经 济 建立 后 , 高 校 法 律 地 位发 生 了根本 性 改 变 , 高等 教 育 领域 的改 革 使
中图分类号 : D9 2 0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3 6 9 9 ( 2 0 1 3 ) 0 6 — 0 6 7 2 — 0 5
一
、
引 言
二、 高 校 相对 优 势 地 位 的形 成
( 一) 市 场 经 济 下 高 校 的 定 位
长期 以来 , 高校 作 为行政 管理 主体 , 既 是 享 有
第 1 5 卷 第 6期
2 0 1 3年 1 2月
V o1 .1 5, NO . 6 De c . 2 0 1 3
市 场 经 济 下 高校 滥用 相 对 优 势 地位 的法 律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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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垄 断 法 为视 角
黄 明 欣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意者所作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行业协会组织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协议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除外适用包括: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对大型供应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大 品牌 价 值和市 场 占有率 的强 势供 应 商基本 不 需要进 场 费,只对 品牌影响力不断减弱。因此,横 向关系的后果是处于相对弱势地
销 售 额进 行 分成 ,而其 他 中 小供应 商 基本 都 需要 进 场 费 虽然大 位 的竞 争 者受 到 损害 , 促进 和巩 固 了大 型供应 商 的市场 优势 地
其 次 ,有效监 管 的前提 是有 法可依 。目前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系抬 高价格 或 者实 施 附加 不合 理 条件 、拒 绝 交 易等行 为 。大 型供 《价 格法》等 只确立 了四种滥用 行 为,实 践中 已经 出现 的排他性 交
应 商可 以利用 的纵 向相 对优 势地 位主 要 有是 零售 商对 其 的依赖 。 易 、拒绝 交 易 、大 型供应 商和 依 法独 占经 营者 实施低 价倾 销或 搭
一 、 相对 市场 优 势地位
相 对市 场优 势 地位 行 为 的规制 散见 于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价格
根 据 通说 ,相对优 势地 位通 常 指市 场 中不具 有绝对 优 势地位 法 》及 其他 法规 规章 、地 方性 法规之 中,缺乏 反垄 断法 的结构 支
的企业 在 特殊 情 况 下对 于依 赖 其进 行 交 易 的相对 人 具 有类 似 于 撑 ,没 有完 整 结构 、明确 原 则和协 调 的保护 目标 。因此 ,在 立法 中
方 面并 不 占绝对优 势 ,但在 与交 易对 方进 行 交 易时却表 现 出一 定 一 行业 或经 济部 f7,自主从 事商业 活动 ,待遇公 正,不 受非法排 挤
的市场 优 势。,使 其在 具 体 的交 易 中居 于有 利 的地 位甚 至 决定 交 和 盘 剥 。另 外 ,法律 还 应 明确保 护竞 争 者尤其 是 中小企 业 的利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007年8月30日C.2008年5月30日D.2008年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其中一企业或集团以其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专有技术或其他资源等因素,通过限制、阻挠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限制、阻挠竞争对手的发展或对竞争对手进行其他不当行为,从而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公平性,加强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约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限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反垄断法是国家监管市场的重要工具,旨在防止和惩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和经验,反垄断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限制:首先,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定义和禁止。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定价、排斥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
同时,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其次,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机构和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通过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确保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三,反垄断法加强了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处罚力度。
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些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停止滥用行为、强制分离、禁止收购和处罚主要责任人等。
最后,反垄断法鼓励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反垄断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以激励公众揭露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反垄断法时,我们还需要优化和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确保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反垄断法——精选推荐
反垄断法第⼋章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三、对滥⽤市场⽀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四、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五、对滥⽤⾏政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六、反垄断法的实施新闻视频2014年8⽉20⽇,发改委对住友、⽮崎、精⼯、电装、NTN和捷太格特等12家⽇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为处罚12.35亿元。
反垄断调查与处罚1. 2013年3⽉19⽇,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因对旗下经销商下发“最低限价令”⽽开出了4.49亿元的罚单。
2. 2013年8⽉7⽇,发改委对美赞⾂、多美滋、合⽣元、雅培、富仕兰和恒天然等6家奶粉企业因存在对经销商和零售商的价格控制处罚6.69亿元。
3. 2014年8⽉13⽇,湖北省物价局通报了武汉4家宝马4S店协商统⼀收取PDI检测费(俗称新车检测费)构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为,并依据《反垄断法》对4家宝马经销商给予⾏政处罚,罚款总⾦额达162.67万元。
这是今年汽车⾏业反垄断调查以来,对汽车经销企业开出的第⼀张罚单。
4. 2015年11⽉5⽇,国家发展与改⾰委员会在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发改委共查处⾏政垄断案件6起,分别对河北省交通厅、⼭东省交通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等政府部门实施的地⽅保护、指定交易、强制交易、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违反《反垄断法》的⾏为进⾏了依法纠正。
5.商务部对百视通和微软实施反垄断处罚商务部查明,百视通与微软2013年9⽉在上海⾃贸试验区设⽴合营企业百家合,经营者集中到达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未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两公司分别被罚20万元。
《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达到⼀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为,需要先向商务部进⾏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的是预防垄断⾏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有望出台据报道,⾃2014年宝马经销商遭到反垄断处罚以来,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整车企业以及部分经销商也相继收到了反垄断罚单。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摘要]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市场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
文章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行为,浅析《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法律规制《反垄断法》以保护竞争机制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重要任务和价值目标,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被誉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国内外客观环境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进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增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依赖于市场竞争的增强。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竞争政策是维护和保证公平竞争、保持市场活力的前提条件。
而反垄断法对于各种破坏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各国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
其中,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进而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从探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出发,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故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是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前提。
市场支配地位在美国反托拉斯法里被称为市场力量,按照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场力量是指为营利而在相当长的期限内将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或将产量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下的能力。
”欧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一个企业所享有一个经济力量的地位,即通过给予其在相当程度上不受其竞争对手、客户以及最终消费者影响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够使行为人防止或至少阻碍在相关市场上保持有效的竞争。
经济法研究生论文题目(优质选题150个)
经济法研究生论文题目(优质选题150个)经济法研究生论文题目一:1、僵尸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研究2、反垄断执法中行政垄断的认定与规制3、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4、企业合营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5、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研究6、不可抗辩规则研究7、论船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8、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基础与限度9、补偿型医疗保险法律问题研究10、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可专利性研究11、论保险标的之危险增加12、美国知识产权搭售反垄断规制实践与借鉴13、选择性分销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4、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1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研究16、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7、论个别清偿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18、论商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19、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20、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研究21、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研究22、新三板分层法律制度构建23、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24、《非洲银行法与实务文集》(节选)翻译实践报告25、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分析26、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跨国破产中的应用探析27、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研究28、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29、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30、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31、我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32、我国石油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33、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34、经济法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探究35、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问题研究36、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37、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研究38、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39、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40、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41、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42、合作制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43、论《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44、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45、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46、反垄断法视野下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47、专利联盟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研究48、日本保险法上的追溯保险规则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49、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排名竞价问题研究50、我国破产法中股东债权居次受偿的问题研究经济法研究生论文题目二:51、破产法视野下中国法院职能研究52、VIE结构的风险与法律监管53、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的法律问题研究54、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55、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研究56、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研究57、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保护研究58、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59、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研究60、《俄罗斯联邦强制医疗保险法》的翻译报告61、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62、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63、专利技术水平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方法研究6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研究65、论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66、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施问题研究67、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制度的研究68、美国专利诉讼中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69、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70、论专利法生态化的困境及构建路径71、反垄断法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研究72、专利权当然许可研究73、论基因专利中的伦理审查74、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监管法律问题研究75、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76、论一行三会监管模式的改革路径77、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研究78、人身保险合同之自杀条款探析79、薛某某诉新华保险公司保险人解除权案例分析报告80、标准必要专利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81、《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82、论《反垄断法》中“竞争中立”的引入及实施83、论依法治国背景下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84、中亚五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85、论我国破产程序中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处分86、中国工商银行法库支行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研究87、专利法修订对专利质量影响的研究88、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89、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90、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研究91、商业秘密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92、论PPP模式作为公共产品投资方式的制度促进93、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94、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95、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审判实务研究96、货币政策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97、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研究98、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法学分析99、论专利实用性的本质要求100、F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司法焦点问题研究经济法研究生论文题目三:101、我国专利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问题研究102、论反垄断法对滥用专利权行为的规制103、捆绑折扣行为之反垄断法研究104、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05、《俄罗斯联邦强制医疗保险法》文本汉译实践报告106、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滥用问题研究107、创客时代专利侵权问题研究108、论3D打印技术下我国专利法的应对109、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执法研究110、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111、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研究112、保险法上近因原则的理论和实务研究113、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研究114、论专利法中遗传资源披露制度115、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地方金融机构的法律对策研究116、论知识产权反垄断中政府权力的正当性与边界117、反垄断规制不公平高价行为研究118、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19、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120、论保险法上的施救义务121、竞争中立规则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影响及对策研究122、创意瑜伽的法律保护探析123、数据库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124、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专利制度功能转变研究12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反垄断规制126、VIE架构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27、教材与教辅书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及其反垄断规制128、标准中专利权滥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129、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130、我国《铁路法》之反思与重构131、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研究132、转基因动物专利的法律保护133、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研究134、专利技术在先使用抗辩适用研究135、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136、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实证研究137、我国个人所得税计征方式改革研究138、我国环保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139、两岸投保人告知义务的比较研究140、VIE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41、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142、论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143、“专利蟑螂”的规制研究144、论专利法中书面描述要求之独立性探析145、银行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146、商业银行通道类业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47、英国新《保险法》中说明义务研究148、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利益冲突149、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反思与重构150、我国建筑节能法律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论反垄断法中的相对经济强势地位
中贷款银行通常是由房产开 发商事先选定 的 ,则自然人要购房就不能拒绝贷款。因 此 ,面对 商业银行提 出的不合理的条件或 附加的不 合理 的费 用条款 ,自然人即使不
势和相对优势。也就是说 ,具备经济优势
内容 摘 要 : 禁 止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在
世 界 各 国 的 反 垄 断 立 法 已毋 庸 置 疑 , 但 对 于 滥 用相 对 经 济 强 势 地 位 的 行 为
在与对方交易中 ,基本 上可以决定是否交
易 ,与谁 交 易甚 至独 自决 定 合 同 的主 要 内
譬 一≮? 0 i i 0 ≤ 0 攀 ≯ ≥ 0 _ _ 0 _ ≥ 鬻 ≯ 誊 — 0 I
明显 具有 相 对 的经 济 强 势 地 位 。 一方 面 , 另 市 场 主 体 的选 择 性 、 定 性 。即在 交 易 中 , 决 市 场 主 体 一 方 是 否 有 交 易 对 象 以 及 交 易 内 容 的 选 择 权 和 决 定 权 。 如 果 一个 市 场 主 体
了对其 滥 用加 以强制 规 定的 必要性 ,
认 为 市 场 主体 是 拥 有 绝 对 的 经 济优 势 ,即 市 场 支 配地 位 或 称 垄 断地 位 ;当市 场 主体
然人而言 ,我们认 为他就具有了一种相 对
经济强势地位。 然 而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市 场 主体 的竞 争 是 相 当 激 烈 的 ,主 体 一 方 具 有相 对 的经 济 强 势 地 位 也 在 所 难 免 。 因 此 ,正 如 同法 律 对 市 场 支 配地 位 的 态度 一样 ,现 代 反 垄
2024版反垄断法
05
典型案例分析
互联网领域典型案例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
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实施“二选一”等排他性行为,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被处以高额罚款。
美团外卖垄断案
美团外卖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提供外卖服 务,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垄断案
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概述 • 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 •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程序 • 反垄断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 典型案例分析 • 反垄断法实施评价与前景展望
01
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的定义与作用
反垄断法定义
反垄断法是一部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 序,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
审理与裁决
经过调查取证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并 作出裁决。对于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上诉与复议
当事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执法中的国际合作
信息交换与协助调查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 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和协助调查,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国际竞争的压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益激烈, 各国纷纷制定反垄断法以维护本国市场的公平竞 争和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的要求 社会公众对公平竞争有着强烈的期待和要求,反 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消费 者利益。
反垄断法的体系结构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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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禁止的垄断行为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通过版权独家授权等方式,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关键资源,巩固自身市场地 位,受到反垄断调查。
论我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及其限度
,
⑩ 杨帆 : 《 经济学非主流视 角 :中国社会 思潮 与理论 斗争》 《 , 探索 》2 0年 第1 ,第15 06 期 8 页。
3 d e , nd r Lo on: a m l n e s 98 d_ M c l Pr s,1 4. i a
,
⑨参见朱成全 : 《 经济学方法论 》第6 章第3 节,大连 ,
东北财 经 大 学 出版 社 。20 年 版 。 03
1 80 9 .
[ L C Ro bn, ‘ nEs nteNa r i icn eo 7 . . b is ' s y o t eS nf a c f ] A a h u g i
N e Yor :O xor nvest es 9 . w k f d U i riyPr s,1 54
⑧ 参见缪一德 、杨海涛主编 : 《 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 》
第1 章第4 第2 — 6 节 5 2 页、第1 章 第3 3 节第2 8 22 5 — 6 页,重庆 ,
西 南财 经 大学 出版社 ,2 0年 版 。 07
人 民 出版 社 ,1 7 . 92
④ ( - 思恩格斯 选集 》第2 ,北京 ,人 民出版社 , 5克 g
17版 ,第 13 。 92 0页
⑤ 恩格斯 : 《 尔・ 卡 马克恩 ( 政治经济学批 判 > , 《 》 马 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北京,人 民 出版社 ,19 年版 , 3 95
而 ,这 一思 想并 不 只针对 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拥 有 者 , 为 了保 护有利 于竞争 的市场 结构 ,法律 也乐 于规制
要 性
( )《 一 反垄断法 》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 行为的规制 ,可以实现整体的经济效率和实质的公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往往来源于其市场力量、技术优势、品牌影响力等因素。
然而,当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时,即构成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还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等方面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深入研究。
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定义及现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以不正当手段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垄断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抬高价格、限制交易等。
目前,我国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制。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断变化,法律规制面临诸多挑战。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主要问题1. 法律界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界定尚不够清晰,导致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执法机构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企业自律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意识,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频发。
4. 跨区域、跨行业问题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日益增多,给法律规制带来挑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为执法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强化企业自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教育,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引导企业遵守市场规则。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年78月30日C.2008年5月30日D.2(年8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制亍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C )。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 %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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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情况却越来越多,直接破坏了自由、公平的竞争坏境,最终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其得到有效的规制。
本文通过分析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以及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提出完善该规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反垄断法作者简介:夏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99-02一、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一)相对优势地位的概念相对优势地位与市场支配地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相对优势地位一般是指在市场中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某些情形下,在与对其有依赖性的交易相对方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所具有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相类似的支配性影响力,该经营者与依赖其交易的相对方相比即具有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不是横向的,而是纵向的,是经营者在上下游之间的交易中所形成的。
一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时,另一方就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
经济优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优势;另一种是相对优势。
绝对优势也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对某一商品的产量、价格等要素的控制能力;相对优势是指经营者由于某些商品的特性或是其他原因,在与交易相对人的交易过程中,具有的相对经济优势,这种优势虽然不像绝对优势那样能够对所在的市场造成影响甚至是控制这个市场,但是其在所处的特定交易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决定交易的一系列内容。
(二)相对优势地位的理论基础——依赖性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将“依赖性”作为认定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标准。
法国学者达蒙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拒绝与另一个企业进行交易,而导致后一个企业在不愿意接受交易条件而另行选择其他交易对象时没有足够、合理的选择,那么前者就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当交易相对方没有其他足够、合理的选择时,就说明交易双方存在依赖关系。
也就是说,当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关系时,被依赖的经营者就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是不同的,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强调市场份额,而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强调的是交易双方的依赖关系。
这样的依赖关系的存在使得一些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某些交易关系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交易双方依赖关系的形成,按照黄铭杰先生对其所做的分析是源于资产专用理论。
交易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利用专项资金的投入,以此与相对优势方建立一种信赖关系,表明很有诚意地长期保持交易关系,但这却不能保证相对优势方事后不变卦。
二、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必要性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虽然还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来支持用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但是从当前的现实经济环境和法律生活环境来看,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还是相当有其必要的。
首先,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对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我国设立《反垄断法》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公平、自由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果经营者的行为对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限制或是阻碍的后果,《反垄断法》就应当对该行为进行规制。
拥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若合理地利用其优势进行市场交易行为,一般不会损害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但是若“滥用”,则势必对竞争造成损害。
如:大型零售商向一些中小型供应商不公平、不合理地强迫收取通道费的行为,使得中小型供应商进入市场难度加大,甚至成为其进入市场一道经济壁垒,导致双方的矛盾不断激化,却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进一步确立其垄断地位提供了条件。
因为这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供应商具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大型零售商所开除的通道费,并且也可能与之签订垄断性的排他协议,导致中小型供货商难以进入零售流通市场,限制甚至是排除了自己的竞争对手。
滥收通道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供货商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垄断状态的产生甚至是加剧。
因此,《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有规制的必要性。
其次,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自从美国的“后芝加哥学派”提出了反垄断法的新目标——维护消费者利益,该新目标就逐渐被世界各国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立法目的而不是以前的附随性立法目的,竞争立法与消费者立法开始统一。
我国也不例外,《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其中第一条中就规定:“……,维护消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反垄断法就应当对该行为进行规制,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被限制了。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相对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进行交易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产生劣势企业没有能力满足优势企业所提出的不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如,中小型供货商如果付不起大型零售商所开出的通道费,那就进入不了零售市场,消费者也就买不到这些供货商的产品,失去了很多本应该有的选择购买的机会。
另一个方面是消费者的不必要的支出被增加了。
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提出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果交易相对方勉强接受,其生产成本势必提高了,而交易相对方作为经济理性人就会出于本能,为了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或资本效用最大化,必定会以提高商品价格等一系列手段,将这些增加的成本费由消费者来买单,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这个群体。
三、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对经营者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并没有进行限制或是禁止,但是如果经营者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对交易相对方的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进行干涉、限制甚至是决定的,就存在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可能。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行为:(1)强迫交易相对方接受其提出的不公平或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2)强迫交易相对方给予资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强迫交易相对方接受其本不愿接受的除原本交易以外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国外法制先进国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上的经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个:第一,主体要件。
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具有相对优势地位,根据“依赖性”理论,主体应是在上下游交易市场中处于被依赖的地位。
第二,行为要件。
相对优势地位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这是不能避免的,所以反垄断法没有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进行规制,只有当经营者“滥用”其相对优势地位时,反垄断法才对其进行规制,这主要依据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合理。
第三,结果要件。
优势经营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破坏了上下游市场的自由、公平的交易环境,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主观目的要件。
实施主体的主观目的方面必须是为了谋取自身的最大利益而故意损害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若实施者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则不构成滥用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在上述四个构成要件中关键的是行为要件,也就是依据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方的交易条件是否公平合理,假如交易相对方接受了不愿意接受的不公平或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优势方就是滥用了其具有的相对优势地位。
如:电信格式合同规定过期电话卡余额不退还条款、单方指定缴费银行等,剥夺了电信用户的选择权,导致用户不得不接受,此时,电信企业就是滥用了其具有的相对优势地位。
当优势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是,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就难以实现,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这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现状以及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第十八条列举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应依据的因素,其中的第四项规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这是对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基础的“依赖性”所做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相对优势地位对自由、公平竞争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利影响,但是并没有单独规定相应法条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专门规制。
笔者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一)立法的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基本都是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对细则性的规定涉及不多,这样容易导致反垄断执法人员对原则性或是概括性的规定做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使得执法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为了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可以在反垄断法中列举一些最为典型的“滥用”行为,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滥用行为,则要规定兜底条款以弥补列举方法的不足。
为使《反垄断法》对滥用行为进行界定和规制,这还需要一些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出台,来辅助《反垄断法》的切实有效地实施。
在《反垄断法》中单独明确地规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性质、类型、认定标准及其法律责任,不仅使《反垄断法》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的可操作性得以增强,而且经营者也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从深层次上看,明确对滥用行为进行认定和限制,有利于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执法机构的完善孟子曾说:“徒法不能以自行。
”这说明光有好的法律,自己并不能施行,法律必须是要有人推行或者执行,才能实现其规范作用和立法价值的。
《反垄断法》需要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这样才能发挥其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次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完善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法则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另一个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当有需要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组织机构负责有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主要是由国务院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事实上反垄断委员会没有实质权力,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不是一个真正的执法机构。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它的性质、内部组成、运行机制以及其与反垄断委员会的关系等等。
我国应当建立具有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完善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提高反垄断执法的效果。
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外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在中央有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情况下,可以在地方上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而是将全国按地理区域分别设立,如:华东委员会、华南委员会等。
五、结语通过上述分析,虽然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在学界有较大的分歧,并且国外对是否应当对该滥用行为进行规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危害是绝不能忽视的,规制滥用行为有很大的必要性,更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我国应当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内容和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体系,以维护健康的自由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