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案例分析1. 概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活动。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2. 案例一:海关报关流程案例描述:某公司计划从中国进口一批商品,并进行海关报关手续。
请分析该公司在海关报关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a.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该公司需要了解中国海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关税税则等,以确保报关手续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b. 准备报关资料:公司需要准备完整的报关资料,如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商品的详细描述、数量、价值等信息。
c. 寻找合适的报关代理:由于报关手续繁琐,公司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报关手续,以减轻自身负担并确保手续的准确性。
d. 与海关沟通:在报关过程中,公司可能会遇到海关的问题和要求。
此时,公司需要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解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及时处理。
e. 缴纳关税和税款:在商品通过海关后,公司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税款。
公司应提前了解相关税率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及时缴纳。
3. 案例二: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案例描述:某公司与海外客户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需要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请分析各种支付方式的优缺点,并给出建议。
解决方案:a. 信用证支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它可以提供一定的支付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商品后才能获得款项。
然而,信用证支付可能存在较高的手续费和操作复杂度。
b. 托收支付: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等付款文件交给银行,由银行向买方收款。
相比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的手续费较低,但风险也较高,因为买方可能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c. 电汇支付:电汇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直接转账到卖方账户。
这是一种简单、快捷的支付方式,但在没有其他支付保障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付款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中的违规与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中的违规与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标题:进出口贸易中的违规与法律责任案例分析摘要:本文章通过具体案例,详细分析了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涵盖了2010年之前发生的事件,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并引导他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法的贸易活动。
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方式,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之间的差异,以及企业自身的违规行为,导致了进出口贸易中出现了一系列的违规事件。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财务和声誉损失。
因此,必须借助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打击。
案例一:北方公司非法倒卖进口商品案时间:2008年事件描述:北方公司是一家进口食品公司,其涉嫌向国内市场倒卖过期进口食品。
该公司在购买商品时故意隐瞒过期日期,并在国内销售前更改生产日期,实施欺诈行为。
法律责任及结果:根据《产品质量法》及相关规定,北方公司被判违反了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100万元,并取消在进口食品领域的经营许可证。
同时,相关责任人员被判处刑事拘留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中南公司违规转口贸易案时间:2005年事件描述:中南公司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其中一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限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转口至国外。
这一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出口控制政策,损害了国家利益。
法律责任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中南公司被判违法违规转口贸易,罚款200万元,并被吊销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形同于个人犯罪的员工受到刑事处罚,被判有期徒刑。
律师点评: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上述案例中的违规行为涉及到欺诈行为和违法转口贸易,不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还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制裁措施,以起到威慑效果。
进出口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从而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声誉,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五种竞争力食品进出口案例分析
五种竞争力食品进出口案例分析1、品牌与寡头竞争的时代行业的快速成长和丰厚的利润空间造就了中国食用油市场上的多品牌,出现了“金龙鱼”、“胡姬花”、“福临门”和“鲁花”等著名品牌,以及“嘉里”、“中粮”等产业巨头。
国内食用油市场占有率主要集中在这几个主要的品牌企业,中国的食用油消费进入了品牌时代,品牌竞争仍然相当激烈,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会继续下去。
中国食用油市场已逐步进入寡头垄断的竞争阶段,市场份额将越来越集中,一些无品牌、不知名的小企业必然被市场淘汰。
由于收入和消费口味的不同,一些区域性品牌也有一定的竞争力。
2、主要品牌与产业巨头金龙鱼福临门(国产)鲁花(国产)是中国三大食用油品牌,2009年占据了42%的市场份额。
胡姬花,红蜻蜓,多力,口福,海狮﹐元宝等也是中国食用油的知名品牌。
中粮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和实力雄厚的食品生产商,连续十年进入世界五百强,拥有雄厚的资本。
旗下的主打的食用油品牌为福临门系列食用油,以及高端品牌“滋采”。
2009年福临门综合占有率为16.05%,销量居于第二位。
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是著名跨国集团——马来西亚郭氏集团为开展中国粮油业务而设立的投资公司,集团成员还包括香格里拉酒店、嘉里建设、嘉里物流、南华早报等。
嘉里粮油在中国拥有“金龙鱼”、“元宝”、“胡姬花”、“鲤鱼”、“巧厨”、“花旗”、“手标”和“香满园”等16个小包装食用油品牌。
十多年中,嘉里粮油不仅占据了中国粮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且增长较快,年销量在我国小包装食用油中名列第一,以绝对优势领导着中国整个小包装食用油行业的发展潮流。
2009年金龙鱼销售量稳居榜首,市场综合占有率为23.86%。
3、高端食用油市场升温众品牌争抢份额高端之路,三足鼎立1、第一梯队:以国外橄榄油为代表以西班牙和意大利等橄榄油原料产地为代表,利用本国优势原料资源抢占中国劣势资源空间,占领着高端食用油的最高端,250ml售价在30—40元之间,品牌有:卡波纳、卡拉佩利、橄榄世家、帆船等。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进出口案例分析
进出口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许多企业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进出口贸易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中的成功因素和经验教训。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成功的进口案例。
某家电器企业在国内市场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市场饱和和竞争加剧,企业需要寻求新的增长点。
经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决定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家电产品。
通过与国外供应商的洽谈和合作,企业成功引进了一系列高品质、高性能的家电产品,并在国内市场推出,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要想在进口贸易中取得成功,首先要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趋势,其次要具备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失败的出口案例。
某家纺织企业在国内市场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希望通过出口扩大业务规模。
然而,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企业对目标市场的需求了解不足,导致产品在海外市场的质量标准不符合要求,遭到了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
其次是市场营销问题,企业在海外市场缺乏有效的营销策略和渠道,导致产品销售困难。
最终,企业不得不放弃了海外市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在开拓出口市场时,需要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标准,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综上所述,进出口贸易是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
企业要想在进出口贸易中取得成功,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良好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和健全的市场营销体系。
同时,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要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标准,避免因为文化差异和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失败。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为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帮助企业更好地把握机遇,规避风险,取得成功。
进出口案例分析
第一章案例5 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
11月上旬,我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
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
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
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但我方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通过本案我方可得到以下经验教训:1.出口贸易中应当慎用D组贸易术语,D组贸易术语为到达术语,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多,DES术语下卖方有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的义务,因此,应当在合同中使交货日期的规定留有余地。
2.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不可直接将提单空邮买方,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直接控制提单就使信用证失去了实际意义,正确的做法是卖方应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由银行保管,买方在付款后方可取得全套单据。
3.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不合理,为明显的“软条款”,应当定为凭卖方所在国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付款,而不是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这样我方即可掌握主动权。
4.DES贸易术语是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不负有卸货的义务,但即便如此,有关的卸货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案例6 FOB 出口合同受骗案广州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某货物出口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进出口案例
1.如果甲国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然后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项经贸活动中A、B、C三家公司之间的哪些货物贸易是具有“国际性”的?答:分析要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的判断标准为“营业地标准”,即以买卖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本案例中,A、B、C三家公司的“营业地”情况分别为:在甲国有A公司、在乙国有B公司和C公司。
因此,C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以及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的贸易活动具有“国际性”;C公司从B 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的贸易活动不具有“国际性”,B公司加工后的成品再转卖给A公司的贸易活动也具有“国际性”。
2.我国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个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合同规定由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国内银行按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清货款以后,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
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公司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艘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的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要点:本案例中提及的是一种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欺诈活动。
为了防止欺诈,我们应加强对市场行情的研究与分析,并通过信用调查选择、识别客户,而且要利用合同中的条款保护自己的利益。
3.澳大利亚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组成套设备,合同规定分三批交货。
美国B公司交付的第一批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但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关键部分,由于其不符合质量要求使整套设备无法安装运行。
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后,仍无法解决该问题。
于是A公司提出撤销整个合同,并要求A公司将预付的部分货款退回;而B公司不同意撤销合同,只同意补偿第二批货物的价值。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国之间开展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通过进出口贸易,国家可以获得外汇收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国内居民的生活水平。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的案例出发,分析进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案例一: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之一,出口产品丰富多样。
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对美国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纺织品等。
通过进口中国的产品,美国企业减少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也带动了相应的行业发展,例如,中国生产的电子产品满足了美国市场的需求,进一步推动了美国电子消费品市场的繁荣。
案例二:德国对欧盟的出口德国是欧盟最大的经济体,也是欧盟内最重要的出口国之一。
德国对欧盟的出口主要集中在汽车、机械工业、化工等领域。
通过对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德国不仅获得了巨额的贸易顺差,还刺激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德国汽车业是世界闻名的,通过对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德国汽车企业得到了更大的销售市场,提高了产能利用率,增加了就业机会。
德国的机械工业也通过向欧盟其他国家出口设备与机器,促进了其他国家工业的发展。
案例三:印度对非洲的进口印度是非洲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通过对非洲的进口,印度满足了国内市场对石油、黄金、木材等资源的需求。
此外,印度还从非洲进口了农产品、原材料等。
这种进口关系促进了非洲国家的经济增长,提高了非洲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印度也通过进口非洲资源满足了自身的需求,推动了本国工业的发展。
案例四:巴西对中国的进口巴西是拉丁美洲的经济大国,对中国是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
中国进口了大量的巴西农产品,例如大豆、牛肉等。
通过对中国的进口,巴西农民获得了更好的销售渠道,增加了收入。
这种贸易关系促进了巴西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中国对巴西的进口也增加了巴西的出口收入,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季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3.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公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后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案例1分析•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
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案例2分析•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案例3分析•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 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案例4:我国某公司A以FOB条件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玩具。
进出口实务案例
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
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 ,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 000 英镑的损失。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能否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答: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 ,杂质不超过 2.5% ,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 条件与意大利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 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 千克,价格为每吨200 美元CIF 热那亚。
我方交单收款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 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未规定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时,应按净重计算。
因此,对于用重量计量的低值商品,可在合同数量条款中规定“ 以毛作净” 。
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10 公吨,合同的数量订明:“10 公吨” 。
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竟高达33.3% ,使我方吃亏了多少?答:对于吸湿力强的商品要按公量计算。
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10%。
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抽样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为7.5 千克,则该批羊毛10千克实际含水量为2.5千克,实际回潮率为:2.5/7.5 = 33.3% 。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涉及跨境交易的商品和服务都属于进出口贸易的范畴。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出口贸易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国家收入至关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进出口贸易案例,探讨其影响因素和效应,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性和运作机制。
案例一:中国的出口电子产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其出口电子产品在全球市场上占据了重要地位。
以智能手机为例,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
以下是中国出口电子产品成功的原因:1. 低成本生产:中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这使得中国制造商能够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
这对于电子设备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消费者通常会优先考虑价格。
2. 基础设施和供应链:中国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供应链体系,这有助于电子产品的高效生产和出口。
例如,中国的电子组装厂和专业的物流服务商可以快速将产品交付给全球客户。
3. 创新能力:虽然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主要以OEM生产为主,但中国制造商正逐渐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进展。
例如,华为和小米等中国品牌在智能手机市场上已经取得了重要地位。
以上因素的结合使得中国能够稳定供应高质量且价格合理的电子产品,进而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案例二:美国的进口汽车美国是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但同时也是进口车需求量巨大的市场。
以下是美国进口汽车的案例分析:1. 外国汽车品牌的进入:美国市场欢迎和接受外国汽车品牌,尤其是欧洲和亚洲品牌。
像日本的丰田、德国的宝马和韩国的现代这样的汽车制造商在美国享有很高的市场份额。
这一切要归功于这些品牌提供的高质量、性能和创新。
2. 进口汽车的多样性:进口汽车的优势之一是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无论是经济型小车还是豪华SUV,消费者都可以在进口汽车市场上找到适合自己的选择。
3. 技术和设计创新:进口汽车通常以其先进的技术和独特的设计吸引消费者。
例如,德国汽车品牌在发动机技术和驾驶操控性能方面享有盛誉,而日本汽车品牌则以其经济性和可靠性受到青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及计算题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1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在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因此运输途中大米因舱汗受潮而影响其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我国某公司从美国进口钢材300 公吨,外商报价为每公吨250 美元FOB V essel NewY 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75 000 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76 000 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我方认为按照《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由于我方急需这批钢材,最终只好增加了信用证的金额,从而遭受了很大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主要失误有哪些。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通则》在对FOB 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 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0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而《200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FOB定义: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进出口贸易案例
一、一印度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墨西哥国商人发盘,墨西哥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
两周后,印度商人收到墨西哥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
经电请墨西哥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
印度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墨西哥商人坚持印度商人有此义务。
请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规定,对此案作出裁决。
答:(1)印度与墨西哥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由于双方对《公约》的适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2)印度商人在收到墨西哥商人对其发盘作出附加条件的接受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接受有效,印度商人应付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3)墨西哥商人已根据其接受条件开立信用证,印度商人接受信用证后又未提出异议,并准备履行信用证的规定交货,后因商检机构不能出证,这与墨西哥商人无关,是印度商人违约。
二、2008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 2100美元,有效期经3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公司接到该传真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涨,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公司发传真,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传真时售出。
而中方公司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公司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公司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中方公司9月20日传真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实盘是指含有确定意思的发盘,有两个主要特点:(1)必须提出完整、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2)必须规定有效期限虚盘指不含明确意义的报价,也就是发盘人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的案例分析1、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答:我出口公司应该在CIF价格基础上扣除运费、保险费的价格。
FOB合同签订与CIF相比,卖方减少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买方则增加了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二者风险转移一致,都在船舷。
2、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 合同?答:已经不属于了。
1、CIF中有规定,风险以越过船舷为界。
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
而【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这点与CIF 有矛盾。
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此点亦不符合CIF的规定,因为CIF中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所以即使迟于2日到达,买方也无权取消合同或要求卖方退款。
3、香港出口人向江苏某进口公司提供二手减震器制造设备,合同总价值450万美元,交货条件为CIF上海,交货期5月30日。
付款方式为买方受到卖方提交的提单、商业发票、检验证书等单据7天后,以电汇方式付款。
合同签订后,由于卖方的供货人原因,货物推迟到7月24日才装运。
随后将规定的单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给买方,买方未就迟期装运提出异议,并于货到后交给国内用户使用。
但在卖方提醒付款时建已到要求支付货款时,买方却声称,在6月19日公司被吊销了进出口权,因为对方迟期装运,无法申请进口许可证,因而要求退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案例5 使用D组术语忽视细节致损案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使用DES贸易术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某年12月15日交货,开证行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
11月上旬,我进出口公司的机械设备装上A轮驶向目的港。
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买方,以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我方即以照办。
其后,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行驶缓慢,迟到了几天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责难,并以降价要挟,经过我方努力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
最后由我方负担卸货费用。
卸货后,买方派人检验设备,声称设备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拒绝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
经我方艰难交涉,并降价5%,买方才在货物交接凭证上签字,开证行才予以付款,但我方却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试分析我方从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
分析:通过本案我方可得到以下经验教训:1.出口贸易中应当慎用D组贸易术语,D组贸易术语为到达术语,卖方需要承担的义务相对较多,DES术语下卖方有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的义务,因此,应当在合同中使交货日期的规定留有余地。
2.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不可直接将提单空邮买方,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直接控制提单就使信用证失去了实际意义,正确的做法是卖方应将提单等全套单据交由银行保管,买方在付款后方可取得全套单据。
3.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不合理,为明显的“软条款”,应当定为凭卖方所在国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付款,而不是凭买卖双方货到目的地经检验合格后会签的货物交接凭证付款,这样我方即可掌握主动权。
4.DES贸易术语是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不负有卸货的义务,但即便如此,有关的卸货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案例6 FOB 出口合同受骗案广州A公司与香港B公司按FOB广州,D/P见票后60天付款条件达成某货物出口合同。
A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C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A公司。
B/L所示的托运人为A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B公司指示交付。
A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D银行收款。
由于B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D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D银行退回A公司。
A公司经向香港C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C公司已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B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A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C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由于C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同时B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A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
分析:本案属于典型的进口人与承运人联合诈骗案。
我方可得到以下的经验教训:1.出口贸易进行前,卖方应当充分了解买方的资信水平及卖方当地的相关情况,了解买方委托承运人的情况,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买家,承运人应当由我方选定,如由买方选择也应选择实力雄厚的大型船公司。
2.我方提单抬头的收货人一栏填制失误,应当填为凭我方指示而不应填为凭买方指示,另外,如若我方对对方情况不甚了解,在征得银行的同意后,可以将提单的抬头收货人一栏填写为凭银行指示,确保我方按时足额收到货款。
3.本案采用的支付条件为“D/P见票后60天付款”,属于远期付款交单,托收情况下如若采用付款交单方式,要避免采用远期,否则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被改为D/A(承兑交单)。
4.在出口贸易中,建议卖方在买方情况暂不明确的情况下投保“卖方利益险”,将风险合理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自身风险。
案例8 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致损案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
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
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
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试对此案情进行评析。
分析:通过本案可以总结出以下的经验教训:1.本案充分显露了CIF属于在内陆地区出口业务中的“心有余而力不足”,货物风险的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建议采用CIP 贸易术语,使货物的风险和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以降低我方出口货物的风险。
2.本案中的运输单据使用有误,卖方需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的规定使我方陷于被动,这一规定使我内陆的出口商无法在当地交单,同时CIF术语的使用使我方额外支付了一笔内陆运输费用。
3.综合本案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对于更多使用陆海联运或陆路出口的内陆地区CIP比CIF更合适。
从适用的运输方式看,CIP比CIF更灵活,更适合于内陆地区出口;从出口方责任看,使用CIP术语时货物的风险和实际控制权同步转移,责任可以及早减轻;从使用的运输单据看,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结汇。
第二章案例4 商品品质不符纠纷案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差,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我方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
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
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
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没有留存样品,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说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
试对此案例加以评析。
分析:通过本案可以得到以下经验教训:1.我方有关工作人员对凭样本买卖的性质及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导致了我方利益受损。
在已经签订合同并且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的情况下,又向对方寄送了样本,此种做法实属多余。
这样做,把原本的凭规格买卖变为了即凭规格又凭样本的买卖,使自身承担的责任增加。
因此,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以规格确定,就不需再寄送样本,更不可轻易确认交货品质与样本一致。
为了进行商品的宣传,也可以寄送样本,但应该明确表示该样本仅供参考,即参考样。
2.如果是凭样本成交的合同,应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明确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
第三章案例6 分批装运引起合同失效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米出口合同,由A公司出口大米12,000吨,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合同规定:XXXX年5—10月分六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OCTOBER,SIX EQUAL MONTHLY LOTS)。
另外,合同表示买卖双方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商会《UCP600》的约束。
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A公司在5—7月每月平均装运2,000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
然而,第四批货物由于中间环节有误,备货不及,A 公司于9月1日首先在宁波港装运了1,200吨,然后该船又驶往连云港,于9月3日装运同样品质规格的大米800吨。
A公司向付款银行提交两套单据办理付款事宜时,银行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银行提出的不符点有二:一为信用证没有规定每月允许分批装运,而A公司提交了两套装运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二为提单签发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
并且,开证行援引《UCP600》的规定宣布信用证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而在此时。
B公司因资金紧张,遂以A公司延迟交货、银行宣布信用证失效为由拒付该批货款。
并宣布合同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失效。
A公司与B公司协商末果,最终以A公司折价处理该批货物,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而告终。
试问:(1)银行提出的两条不符点是否成立?(2)买方是否有权宣布合同失效。
分析:(1)1.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一不成立。
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交单包含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即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或发运地。
根据此项规定,A公司的第四批货物不能视为分批装运,固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一不成立。
2.银行提出的不符点二成立。
对于分批装运项下每批货物装运的提单签发日应当视为装运日期,其必须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否则应当视为违约。
(2)买方无权单方宣布合同失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对其不履行的义务进行补救,卖方已经履行了其交货的义务,买方无权宣布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我方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无权单方终止合同。
案例7 FOB条件下托运人地位争议案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信用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