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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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

论三种评标定标分离的异和同前言2011年9月8日,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2011]206号)中提出“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2012年的2月21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了“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人根据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对评审委员会根据授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予以确认”。

深圳市住建局提出的“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提出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在中国招标采购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褒贬不一。

为便于叙述,笔者将深圳市住建局深建市[2011]206号文中的“评标与定标分离”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评标定标分离的原则”合称为“深圳评标定标分离”。

实际上,评标定标分离并非是深圳的首创,《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标定标分离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是评标定标分离的。

因此,评标和定标是否分离并不需要分析和讨论,需要分析和讨论的是,评标与定标是如何分离的,分离后由谁来定标及如何定标的。

一、《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定标分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人们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可以清楚地看到:1.第一款规定的是评标,第二款规定的是定标。

2.评标和定标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完成: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定标由招标人负责。

可见,《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和定标是分离的。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黄政办函〔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打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招标人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事项的审查管理,加强对派出的评标、定标代表的管理,加强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二、规范招标投标关键环节(一)规范招标文件编制管理。

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编制质量负总责。

应按照国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湖北省、黄石市招标文件范本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和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废标条款等内容违反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及原则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固定单价招标且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工程)工程名称招标2012年3月版1使用说明一、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及《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我局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中规定的采用评定分离、资格后审、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并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施工招标工程。

因采用总价包干、设计施工一体化等方式招标而无法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招标人需对本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后方可使用,但仍应使用电子标书编制系统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

三、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建设部);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8〕86号);9。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10.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

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第二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办法和要素,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标和商务标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综合比较定标候选人履约情况、报价情况、信用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IOOo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第四条实施“评定分离”的,坚持“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的项目采用“优中选低”的原则,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投标人;技术难度一般的项目采用“低中选优”的原则,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严格招标文件编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质量负总责,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招标人使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原则、定标要素、定标程序与方法等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室微项目“许笑今离”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J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4号)、《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措施的通知》(鄂公管委发(202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公管局、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持续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公管文(202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评定分离二是指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的制度。

第三条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规定。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公开透明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招标定标机制、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招标、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监督小组组成、招标效果评估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评估范围,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评标定标分离

评标定标分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文件深建市场〔2011〕206号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现就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一个房屋建筑项目,除地基与基础(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幕墙工程、二次装修工程外,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各项专业工程均一次性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特殊情况下,招标人组织的施工招标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其中含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施工总承包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主体工程施工图已设计完成并经审图机构审查。

若部分专业工程图纸未齐全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工程估价可不受“累计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的限制。

(无上限)(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项目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资金、设备、技术、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合同估价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中小型市政项目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

(三)鼓励建设项目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招标,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项目总承包、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承包和管理。

(四)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切实履行合同的,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宿政办秘〔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23〕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定分离是将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

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定标阶段,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规则,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下列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加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单项最高投标限价1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及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与工程相关的货物项目;(四)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五)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水利、公路、机场、铁路、电力、通信等专业市场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规模由省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六)其他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紧急突发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含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下同)报请市政府同意的项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37国 内 动态(五)法律法规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参与交易,或者以其它方式骗取项目竞得;(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贿赂方式手段骗取项目竞得;(三)捏造事实、捏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四)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借用资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二)排斥和拒绝潜在投标人;(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四)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五)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七)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八)法律法规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市(州,含长白山管委会)应当在本办法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对本办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9〕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8日国 内 动 态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4/201938广州市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创新发展,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建规字〔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经2020年8月17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31日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根据《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成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中介服务机构预选库”、“短名单”、“预选承包商库”等带有歧视排斥性质的范围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地不得要求招标人在指定范围内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建市场…2012‟72号关于发布《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实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结合评定分离试行情况,我局对《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深建市场…2011‟206号)进行了修订,决定继续试行评定分离等相关措施,并形成《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现予发布。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发布前已进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备案的工程仍按备案文件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货物、服务类招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

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24437084_评定分离定标方法及要素分析

24437084_评定分离定标方法及要素分析

35一、评定分离概念及背景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与定标作为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

在传统的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和定标是一个连续过程中的两个阶段。

评标委员会推举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参与评标过程以及最终定标。

而实行评定分离之后,两个阶段相对独立,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各自行使评标权和定标权。

该模式最早试行于深圳,2011年深圳市住建局在《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中率先提出了“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

2019年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此后,河南、广东、江苏、浙江也出台了类似文件,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评定分离弱化了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解决权责错位引发的问题。

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排序,仅由评标专家评审标书、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指引评标委员会采用“通过制”或“有限数量制”的方式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让评标专家回□文/周建军评定分离定标方法及要素分析归专业顾问角色。

二、定标方法分析研究根据评定分离的环节设置情况,定标过程成为关键节点。

而定标效果好坏,关键是看定标方法和定标要素。

定标方法包括直接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等。

直接抽签定标法指由招标人确定成交价格,投标人不竞价,在所有报名单位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价格竞争定标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

该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第N(事先约定的数字)低价法、平均值法等。

票决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直接票决有简单多数的一次票决法或两两比对排序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是指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N名投标人,再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定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文件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经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一、适用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不含)以下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实施评定分离。

EPC项目、以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采购的国企采购项目不列入评定分离试点范围。

二、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定标人员库的组建原则上由招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

各功能区下属企业等作为招标单位的,确因招标单位人员过少,可由其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及技术骨干组建。

三、定标纪律定标人员库成员须签订《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见附件1),不得私自打听、泄露定标人员库名单。

定标委员会组长及其成员不得打听、泄露定标委员会名单,做到公正、廉洁定标。

招标文件发布前,定标人员库名单及其《定标人员库成员承诺书》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

四、特殊项目的纪检监督部门的确定教育、卫生以及市政公用系统下属单位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中纪检监督部门为派驻教育局、卫生局以及市政公用建设局的纪检组。

五、定标委员会组长的授权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6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况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六、定标会议工作流程(一)定标前准备1、按规定要求与程序,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并通知其参加定标会议。

如抽中的定标人员无法参加定标工作的,必须有经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并上报纪检部门《定标人员请假申请表》(见附件2),否则不得补抽。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实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实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实践》摘要:摘要:本文简述了“评定分离”的改革背景和各地试点情况,通过湖州市首个“评定分离”项目湖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方案与初步设计招标的实践,探索与检验了评标方案和定标方案在“评定分离”办法中的成效,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for tenderees, bidders, bid evaluation expert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bidding market.,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91-03潘会祥摘要:本文简述了“评定分离”的改革背景和各地试点情况,通过湖州市首个“评定分离”项目湖州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方案与初步设计招标的实践,探索与检验了评标方案和定标方案在“评定分离”办法中的成效。

总结了“评定分离”办法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规范招投标市场的重要意义。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escribes the reform background of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and the pilot situation in various places.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Huzhou"s first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oject Huzhou University Student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enter program and preliminary design bidd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bid evaluation and calibration programs in the "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is explored and tested. It summarize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 method for tenderees, bidders, bid evaluation expert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bidding market.关键词: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方案;重要成效Key words: bidding;separation of evaluation and determination;biddingplan;important results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4-0091-031 “评定分离”在我市的现状①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8年6月6日,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发了《湖州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导则》)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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