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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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1•【字号】穗府办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日广州市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城市文化综合实力出新出彩,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产业发〔2020〕78号)、《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四个出新出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16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措施。

一、打造文化和旅游特色品牌(一)培育城市文化品牌。

充分挖掘广州作为岭南文化中心地、近现代革命策源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的文化底蕴,培育“红色文化”品牌,建设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示范区,推出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培育“岭南文化”品牌,联手佛山共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加快建设岭南文化中心区。

培育海丝文化品牌,保护海丝文化遗迹,发挥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申遗牵头城市作用,牵头开展海丝专题研究,联合香港、澳门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城市共同推进申遗工作,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多元文化交流创新示范区。

培育“创新文化”品牌,建设一批创新文化设施,推出一批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特色文化产品。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关键。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施配置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设施配置指标
1. 教育设施:按照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至少配置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同时,每个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适当增加幼儿园和大学院校的数量。

2. 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所综合医院,并根据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分诊中心、社区卫生站和专科医院的数量。

3. 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文化中心或图书馆,以提供市民研究和文化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艺术馆、博物馆和文化广场等设施。

4. 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个室内或室外体育馆,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和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游泳馆、羽毛球馆和运动公园等设施。

5. 公园绿地:每个社区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园绿地,提供市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的场所。

具体配置比例可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和可利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整。

结论
通过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广州市可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和规划部门应密切关注居民需求的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设施配置指标,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公园条例

广州市公园条例(2014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水务、文物、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证政府管理的公园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

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针对目前弱势群体文化生活贫乏的现状,公共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为改善弱势群体的文化生活,保护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力。

下文是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欢迎阅读!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满足公众对知识、信息及相关文化活动的需求,实现与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存、研究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源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文献信息资源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缩微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资源等。

第四条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规划、国土、人力资源、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财政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服务范围、服务需求、服务功能等相适应。

公共图书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人员、文献信息资源、图书馆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金、文献、设施、设备或者其他形式支持公共图书馆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兴办公益性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合作提供或者单独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支持。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参与图书馆建设或者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

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捐赠人的名字命名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给予捐赠人相应荣誉。

广州市图书馆条例(草案)

广州市图书馆条例(草案)

广州市图书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发展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四章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五章图书馆权益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为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实现图书资源共享,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以及学校、科技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型图书馆。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图书馆,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研究、利用各种图书等信息资源并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机构,包括公共图书馆以及学校、科技等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型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以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学校、科技图书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科研机构兴办、主要为本校、本科研机构服务的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图书馆是指上述图书馆之外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兴办的各类图书馆。

本条例所称图书馆用户是指由图书馆提供服务关系的读者。

本条例所称信息资源是指记录有知识和信息的一切载体,包括图书、期刊、报纸、专利文献、标准文献、会议论文、科技报告等纸质信息资源和电子音像资料、缩微资料、数字出版物、网络信息资源等非纸质信息资源。

第四条(基本职能)图书馆应当坚持为公众服务,负有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的使命,收集和保存文化典籍,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信息,开展全民阅读和信息素质教育,丰富公众的文化和精神生活。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市的公共图书馆工作,对全市公共图书馆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学校、科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图书馆工作。

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指导、协调本辖区其他图书馆工作。

教育、科技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教育、科技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图书馆进行管理。

第六条(管理体制)公共图书馆实行中心馆业务管理体制,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规划在公共图书馆中选定中心图书馆,该中心图书馆行使所在区域内的所有图书馆的业务管理职责,包括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建设、信息资源组织,信息资源共享、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9•【字号】穗府[1996]72号•【施行日期】1996.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9•【字号】穗府办[2013]4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3〕4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9日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群众体育健身的需要,提高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本市公办中小学校和市属高校的体育场馆、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单位设施开放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有内部体育设施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开放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非公共体育场馆规范发展。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2014年修订版)

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广州市规划局二O一四年一月目录1 总则 (1)2 分级与分类 (3)3 配置要求 (5)4 布局要求 (6)5 设置标准 (9)6 附则 (20)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25)1 总则1.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以建设“幸福广州”为目标,科学合理地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标准与准则》(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修订为本标准。

1.2本标准的制定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3本标准对象为社区(含街道级和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医院、变电站、社会停车场/库等区域统筹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标准对象之内,这类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技术规定和主管行业部门标准,以编制专项规划的形式予以统筹安排。

1.4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镇、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分别参照街道、居委级标准进行设置。

以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为主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相关标准与规范执行。

1.5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他用。

1.6本标准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普通住宅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每户10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保障性住宅取户均2.4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每户60㎡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

1.7除本标准中提到的“宜设置项目”外,其他设施全部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配置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0日广州市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促进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推动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第三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惠民利民、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修缮利用涉及的规划许可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修缮计划,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市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财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日常巡查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展示、宣传、科普等工作,每年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

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如今,城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地城市的重要问题之一。

良好的文化设施不仅为居民提供方便、舒适的空间,还能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

本文就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进行探讨,旨在促进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设与投资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投资是支持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先决条件。

建设一个优质的文化设施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在这个方面,政府在市场力量之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政府和社会资本引导基金的设立,对于吸引和支持私人投资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还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这将吸引不仅文化产业,还有涵盖商业投资在内的其他产业等。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投资也需要合理规划。

在投资上,政府和投资方需要深思熟虑,注意控制投资金额、规模、盈利情况、效益评估、管理成本等指标,为应用和运营奠定可持续的基础。

在规划上,精细规划是必要的,包括设施、面积、数量、布局、设计、设施配备等等,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以实现最佳的服务效果,充分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内涵和价值。

二、管理模式管理模式是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重要保障。

一个好的管理模式可以确保公共文化设施的效益和发展,促进其持续发展,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

对于文化设施的管理模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政府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最传统的运营模式,体现了政府对文化产业的直接指导和规划。

政府参与规划、建设文化设施,并直接进行运营管理。

例如,北京市的故宫博物院、上海市的中国美术馆等。

2、第三方运营模式。

这种模式将文化设施的运营与管理交给第三方企业或非营利组织,而政府的角色更多的是监管、投资、评估等。

例如,广州市的客家博物馆、北京市的南口文化市场等。

3、公私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将政府和民间力量进行合作,共同承担建设、运营、管理文化设施的职责。

作为公共品,政府和民间共同合作进行运营管理,既发挥了政府的监管作用,也注重了企业的市场主体性和发展潜力。

文化场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文化场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

文化场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化场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设施的安全和有序运营,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化场馆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剧场、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等。

三、设施使用管理1.使用资格(1)凡欲使用文化场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向文化场馆管理员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

(2)文化场馆设施的使用资格以及使用权限由文化场馆管理员审核并授予。

2.使用程序(1)使用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文化场馆,提前向管理员报备使用原因、时间和具体要求。

(2)相关工作人员会帮助使用方安排场地、设备以及布置和调试设施。

3.使用规定(1)使用方在使用文化场馆设施时,必须遵守设施使用规定,保护设施安全,并按时交纳使用费用。

(2)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场馆设施的结构或引入新的设备。

(3)使用方在使用文化场馆设施时,必须按照预定时间及时结束活动,并及时交还或归还设施。

4.安全管理文化场馆设施使用方在使用设施时,应当注意安全,保障场馆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得发生火灾、电气故障、溺水等意外事件。

四、设施管理1.设施维护文化场馆设施的维护工作由专门的维护人员负责,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2.设施保洁文化场馆设施的清洁工作由专门的清洁人员负责,对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设施的卫生和整洁。

3.设施保养文化场馆设施的保养工作由专门的保养人员负责,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障设施的使用寿命。

五、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文化场馆设施时,若违反规定,造成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文化场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使用方和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方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执行,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文化场馆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对广大使用方和管理人员有所帮助,让文化场馆设施能够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阅读政策法规比较

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阅读政策法规比较

策。本文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 阅读政策法规比较
2.1 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截至 2021 年 3 月,通过对广深莞佛出台的
38 个与图书馆阅读推广相关的主要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规划性文件等进行梳理,发现 4 市 拥有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且各有特色。深 圳立法起步最早,已发布的阅读政策法规有 《深 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1997 版、2020 修 订征求意见稿版)、《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 条例》《深圳读书月发展规划(2021-2030 年)》 《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书目质量控制规范》 等, 在 4 市中数量最多,且各区都很重视阅读推广投 入,另有 《深圳市福田区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等相应政策出台。广州立法相对较晚,《广州市 公共图书馆条例》 出台后,也推出 《广州市公共 图书馆服务规范》《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 法》 等保障阅读的配套政策,注重规范化管理。 东莞紧随广州之后出台 《东莞市公共图书馆管理 办法》,是东莞继成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 范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试点之后,在公 共文化领域的又一创举,随后配套出台 《东莞市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东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 系绩效评估办法》 以及若干促进公共文化事业、 保障阅读权益的政策性文件,涉及总分馆制和公 共文化方面较多。佛山立法起步偏晚,且相关配 套的政策数量略低于其他 3 个城市。
阅读推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阅读政策法规比较*
黄百川
摘 要 文章聚焦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四市的阅读政策法规,就阅读推广规定开展比较研究, 探讨阅读保障条款,分析阅读要素规定,就地方阅读政策法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阅读政策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图书馆立法 阅读推广 引用本文格式 黄百川 . 广州、深圳、东莞和佛山阅读政策法规比较[J]. 图书馆论坛,2021,41 (7):13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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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范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运营行为,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加快建成与国家中心城市地位相匹配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广州市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穗办〔2016〕18号)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传习所)、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建设领域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及公共文化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普惠均等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传承弘扬岭南文化,激发引领国际前沿的文化创新。

第四条市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鼓励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类地方标准。

依托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接受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参股等方式举办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参与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举办公共文化设施依法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设施、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有价证券、服务、人力资源等多种形式捐资助建公共文化设施。

其中资助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可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七条鼓励发起设立社会性公共文化服务基金或公益性机构,依法接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的资金和财物,用于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和服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原则。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选址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周边的公共交通及市政设施建设。

第九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应依据城乡区域特点、服务半径和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并适当考虑人口增长因素确定,市、区和街道(镇)三级行政管辖范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逐步达到《广州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16—2020年)》标准。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规划建设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艺术表演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体育场馆、妇女和儿童活动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综合体,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综合文化中心。

受到用地限制的城市中心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总量的前提下,可以人口密度和服务半径为规划依据,多点分置,采取新建、改建、扩建、合建、租赁、利用现有建筑设施等多种方式,扩大服务辐射范围。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及地体现方特色的要求,有条件的建设和完善公共场所母婴室,并配置满足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无障碍设备,设置明确直观的引导标识。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实行分类统一标志,并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等城市标志系统。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保养,并制定设施开放具体方案报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公共文化设施目录及有关信息由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公布。

第十三条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或公共文化设施所有权人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核定量化工作指标并落实考核机制。

考核不达标的,责成管理单位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管理单位,应予解除委托,另行招标。

在新招标单位接替管理前,原管理单位应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报告,并及时报送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和设施入口、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除遇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外,上述事项因故变更或取消的,须提前公示,变更开放时间或停止开放的提前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七日。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固定开放时间,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除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外,公共文化设施内设置的其他文化服务项目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向社会公众公示,并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制定有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优惠办法。

鼓励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节假日及空闲时段向公众开放,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保障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面积。

街道(镇)文化站、文体中心以及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室向公众开放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面积应当不少于使用面积的百分之九十。

第二十条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通过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途径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发、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提供指导。

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积极开展中小学师生参观、演出、作品展览等专场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提升青少年艺术素养的作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吸引艺术工作者驻场开展艺术活动,加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文化场所开展慈善活动,并按规定减免开展慈善活动的场地费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展示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根据需要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结合当地节庆、文化活动、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用于代表性项目的收藏、传承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和运营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功能、任务、服务时间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服务岗位,以多形式、多类型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专项培训规划,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市、区两级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街镇、行政村(社区)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培训情况、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范围,作为奖励和聘用晋升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机制,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建设完善文化志愿者注册招募、指导培训、管理评价和激励制度,为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服务和运营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

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考核管理办法和监督投诉处理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及时公布考核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监测和统计工作,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从业人员和活动开展等建立完善的监测和统计系统,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使用效益提升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多元化。

第二十九条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推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在信息和数据库方面实现共享,同时根据各自优势推动文化设施和资源的互补,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化的服务。

第三十条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广州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建立公共文化配送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文化资源,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实现市、区、街镇公共文化资源汇聚、共享、服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建设,同时按照市的统一部署以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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