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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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第二章服务提供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文化特色、人口状况和公众文化需求,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务总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19•【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苏体群〔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体育局,省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有关要求,推动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场馆进一步提升开放服务水平,国家体育总局在浙江省、江苏省、湖北省、宁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辽宁省沈阳市等六个省市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

现将《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周丽春,联系电话:************)江苏省体育局2021年8月19日江苏省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综合试点工作的部署安排,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要求,积极落实“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体育强省建设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政府主导、问题导向、整体推进、分类指导,聚焦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方面的不足和短板问题,着力破解公共体育场馆特别是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存在的运营开放难、运营效能不高、利用率较低、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加快提升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综合效益,努力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每天开放,并保证晨练和晚练时间;双休日、节假日全天开放;
(二)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活动项目,不得收费;需要消耗水、电、气或者器材有损耗的,可以适当收费,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731(颁布时间)
19970731(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文号)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设和配置相应的职工体育活动设施。
第十一条 体育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符合消防、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国家规定。
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减少原使用面积,不得降低建设标准。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公共体育场地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和不低于原标准的要求,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五条 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施,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49号)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设立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9月7日。

《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常州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水平和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3〕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条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培育、科学规划、公开公正、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公共文化体育的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体包括:(一)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第七条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主要内容:(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三)优秀传统文化、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公益性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六)公共文化体育管理服务;(七)其他需要购买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设施,是指用于体育训练、竞技和健身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备,包括:(一)由国家投资或者筹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三)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

内部体育设施应当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五条公民应当爱护体育设计,遵守体育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乡镇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并逐步建设和完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最新】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得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内举行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文化、体育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有关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留足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23年12月19日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分配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88号)、《中央对地方公共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0〕156号)、《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2〕270号)、《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1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对地方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支持和引导市县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关标准,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活动、公共文化项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财政投入与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教育、科技、民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价格、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科技、互联网融合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化服务。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4.19
•【字号】苏价费函[2002]53号|苏财综[2002]54号
•【施行日期】200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关文化市场管理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2]53号苏财综[2002]54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取消音像制品管理收费的函》(苏文市[2002]8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第341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规定,现将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取消音像制品发行(按进销差税后l—3%)、零售(按营业额1%)、出租(按营业额2%)、放映(按营业额3%)管理费。

二、取消审片费10元/盘(盒)。

三、凡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文化部门支付工本手续费50元/证(含每两年一次审核登记手续费)。

四、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函[2001]191号、苏财综[2001]167号规定执行。

五、接文后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以上复函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9日。

最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最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

People who can use the wisdom of others to accomplish their own work are grea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苏体群〔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体群〔2023〕27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广旅局、教体局),省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22〕3号)要求,结合今年工作实际,决定开展2024年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专项资金申报对象为符合《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22〕3号)申报要求的大型体育场馆。

二、申报材料填报和审核上报(一)材料填报。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通过江苏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填报。

7月15日前,各场馆在管理系统填报场馆基础信息、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等材料,上传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承诺书。

(二)审核上报。

县(市、区)和设区市体育部门登录江苏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系统,逐级对场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地检查结果,确定拟申报专项资金的场馆名单。

设区市体育局将拟申报专项资金的场馆名单向社会公示后,于7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提交专项资金正式申报文件。

省属场馆直接向省体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和文件。

三、工作要求(一)各申报场馆应认真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完整、准确填报申报材料,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体育部门要对场馆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禁将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场馆通过审核。

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模板】

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模板】

XX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XX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19【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2016年3月19日江苏省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体育设施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群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保障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是指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具备条件向群众健身活动开放的省内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以下简称学校体育设施)。

本办法所称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具有体育设施整体经营权、负责体育设施的维护、为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体育设施在保障正常工作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在公休日、节假日以及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分类管理、有序推进、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七条公众在使用体育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开放场所管理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开放场所管理秩序或者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为市民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提供了场所和设施。

为了规范和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许多地方政府制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本文将以一个虚构的城市为例,详细讨论这个城市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民的文化素质和促进体育活动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和健康权益,规范和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以提供给公众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为目的的设施。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拆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的规划和政策,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场地规模和设备配置等因素,确保设施的安全、便利和适用。

第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主体应当依法申请相应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确保设施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市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多样化的设施和服务。

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应当与行政区域的文化和体育水平相匹配,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场地租赁、设备维护、安全保卫、服务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和市民的安全。

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市民的生活规律相适应,保证市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特殊设施如游泳池等,应当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和使用规则,以防止拥挤和事故发生。

第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收费应当透明合理,不得随意涨价。

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市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鼓励和支持低收入群体的参与。

第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提高市民的文化意识和体育意识。

管理单位可以组织各类文化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激发市民的参与热情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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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公
共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
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开放;需要增加投入或者提供专门服务的,可以低收费对社会开放。

第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
收费。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差异,其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含PPP等方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监管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并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等,应当免费向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

户外无人值守的舞台、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健身步道和户外健身器材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计划
和服务目录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实行免费服务。

鼓励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对学生、残疾人、老年人和军人优惠开放。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
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经营)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调整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议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调整后对社会的影响评价等;
(三)相关成本测算资料;
(四)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综合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和文化体育设施可持续利用等因素,按照补偿服务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程序。

第十三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
收费,经营者应当结合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收费可根据实际
确定具体的收费形式。

可以实行按年、按季、按月、按日、按次、按小时、按团队计费等收费形式。

按年、按季、按月、按团队计费的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在收费期限未满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按年、按季、按月计费的,如由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的原因停业或者暂停营业的,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公示,并按规定退还剩余费用或者顺延相应的服务时间。

第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办法、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价格公示,或者公示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的;
(三)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四)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价格、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营利性、民办性质的单位除外)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体育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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