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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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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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部分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是否合法有效?(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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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略论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效力风险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作者|李亚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董事一票否决权”做法的由来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很多PE/VC机构投资于有限公司时,依据该款规定在自己投资的有限公司章程中设置了个性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条款,有的设置了董事差别投票权机制,例如在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议决事项非经某

个董事同意不能经过,或者某个董事对议决事项有“一票否决权”等。现在很多PPP项目公司的里,也设置了这样的章程条款。可是这类章程条款是否有效是有很大风险的,因为这类章程条款违反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的效力风险分析

1、有限公司“董事一票否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条文的规定

与《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形成对照的是,《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经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该条规定,股份公司章程不能设置董事差别投票权。这个判断在实务界基本没有争议。之因此有人认为有限公司章程能够设置董事差别投票权,是因为《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句增加了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表述。

那么“董事一票否决权”条款是否属于“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呢?我认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中间半句是“除本法有规定的外”,而第三款还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

另外,对照《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里,《公司法》把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与如何确定股东的表决权分开规定,并以“但书”的方式授权有限公司在章程里变更“资本多数决”制度。按照相似事务相似处理的原则,如果《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变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也应当把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与如何确定董事的表决权分开规定,而且也应该留有“但书”。《公司法》既然没有这样处理,就说明立法者的本意是不允许以公司章程变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

2、支持“董事一票否决权”有效论的理由并不十分充分

持“董事一票否决权”有效论者的主要理由是,有限公司因不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因此应该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解释为任意性规范。我认为,这种观点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作为一种较有力的学说存在,但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却并不一定成立。

首先,把四十八条第三款解释为任意性规范,有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嫌。

《公司法》并没有把扩大或者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作为立法目的,而是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立法目的(见《公司法》第一条)。也就是说,促进市场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才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把四十八条第三款解释成任意性规范无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公平,反而可能是有害的。

在民法领域,既有合同自由主义,也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是合同自由主义的基础。因为物权法定主义决

定了交易标的的确定性。如果交易标的是不确定的,那么交易就难以达成,即便能够达成,交易成本也将是非常高的。《公司法》作为商事组织法,也要考虑法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适当平衡,也就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协调,从而使市场交易达到效率最优。如果过分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就会导致衍生太过复杂的章程条款,不利于市场主体达成交易与合作,自然会降低市场效率。特别是“董事一票否决权”之类的个性化章程条款,因游离于《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之外,蕴含着更多的不确定性,更加不利于达成市场交易。而且,这种章程条款看似扩大了市场主体的自由,其实有可能给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股份转让造成妨碍,对她们的合法权益造成隐形的损害。因此这种章程条款也不利于提高市场公平。

其次,把四十八条第三款解释为任意性规范,不符合《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作为商事组织法,必然要包含一定成分的强制性规范,这是贯彻企业类型法定原则的需要。正是因为遵守了这些强制性规范,不同类型的企业才能有比较清晰的界限。如果任何事项都能够由章程自由约定,实践中就会出现很多名为普通有限公司,实为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名为有限公司,实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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