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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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金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赔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浅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于弥补劳动者因失去或减少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特定形式的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补偿金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种常见方式。

首先,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经济利益补偿。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是以利益交换为基础的。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雇主则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会失去这种经济利益,而经济补偿金就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失去或减少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为其提供一定的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经济利益补偿,能够帮助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失去工作而导致的经济压力。

其次,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有限度的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资历、工资等因素来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者的经济贡献。

因此,经济补偿金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制地给予劳动者。

同时,经济补偿金也有其最高和最低标准,规定了最高和最低的补偿数额范围,这也是为了避免过高或过低的经济补偿金对社会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律义务。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这是企业承担的法律义务,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此外,雇主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保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第四,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社会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经济补偿金已成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减轻经济压力,也反映了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注和尊重。

同样,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也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有限度的、经济利益补偿,是企业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合理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也为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补偿,它是由企业或政府针对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的失误、故障或其他不当行为而提供的补偿。

如何申请经济补偿金呢?下面我们来一一了解。

一、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性质在申请经济补偿金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和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金融补偿,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赔偿金或任何形式的奖励金。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特殊的金融补偿,由企业或政府为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以补偿其损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资格想要申请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

首先,你必须是直接受到不当行为影响的消费者、员工或其他相关方,而不是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达成的协议。

另外,你必须能够证明你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当行为所产生的直接影响。

最后,你必须在适用的时间内提出申请,一般是不超过一年。

三、寻找合适的渠道申请经济补偿金想要成功申请经济补偿金,必须通过合适的渠道进行申请。

如果你是消费者或员工,那么你可以向你的雇主或消费者组织提出申请。

如果你是其他相关方,你则可以向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申请。

不同的申请渠道可能需要不同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因此,在选择申请渠道时要仔细考虑。

四、准备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成功申请经济补偿金的关键之一是准备好正确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优秀的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详细的证明文件、发票/收据等。

在准备材料时,你还需要仔细研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要求。

为了确保顺利申请,你可以请专业机构或律师帮助你准备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五、等待申请结果申请经济补偿金后,你需要等待申请结果。

通常,申请结果会在数周或数月内确认。

如果你的申请成功,你会因为经济补偿而获得一定的赔偿,这可以帮助你消除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后果。

总之,申请经济补偿金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标准,才能够成功获得赔偿。

对此,我们需要积极留意并主动申请,正确把握申请资格、申请渠道、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等细节。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有哪些区别在劳动法领域,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劳动纠纷中,常常牵涉到补偿、赔偿问题,这是必须加以理清的问题。

那么二者有哪些区别呢?一、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呢?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单位解约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法定情况,用人单位根据用工自主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员工解约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3、协商解约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4、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44条、46条;5、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6、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7、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情形、补偿的具体标准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员工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经济赔偿呢?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赔偿金与补偿金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什么?赔偿金与补偿金在公司辞退你的的情况下运用!它们的区别是:1.赔偿金是公司违法的情况下用的名词,例如你被公司无故炒了,那么劳动仲裁就可以写赔偿金。

2.补偿金是公司无理由辞退了,自愿作出补偿时候用的名词。

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的34种情况对应的补偿金是这样的,如果我们不是因为重大错误被公司辞退的话,至少可以拿到n加一的赔偿金。

N呢是你在这个公司的司龄按半年递增,没有满半年的也按半年算,乘上月平均工资就是你的赔偿金额。

比如我呢,在上一家公司待了两年零七个月,n就是三而不是2.5,那按照n加一的赔偿就可以拿满四个月的工资。

划重点,月平均工资不是你的税后工资,它的计算方法是将你过去12个月中获得的税前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年末奖金,餐补,车补以及各种福利的总和除以12加一呢,就是要多发你一次上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如果公司不给你发代通知金,就要提前30天通知你,给你时间交接工作,找新工作,那这30天呢,也是要正常给你发工资,交社保的。

所以说如果你被辞退了,可以拿到的n加一赔偿是四、零乘上月平均工资加上上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这一笔赔偿金呢,不需要交税,公司需要全款一笔打到你的工资卡上。

除了赔偿金,别忘了还有年假和调休假,没有休的年假要折算三倍工资,没有休的,调休假要折算两倍工资。

那如果公司不给你折算,就需要让你把这个假休完,休假的当天也是要给你发工资的。

被辞退的这个月呢,只要你上了一天班,按照劳动法,工资都必须给你缴纳。

社保千万记得确认好这个事情,社保断交可不好。

再画个重点,离职日期不是你被告知被辞退的那一天,而是你和公司谈好了赔偿,正式签合同的那一天。

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在很多的的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市场会看到这些字眼,就是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很多人都会以为赔偿金其实就是经济补偿金,他们是不一样的,以下分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金

一、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一种补偿。

其性质属于劳动报酬的延伸,与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1. 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

三、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1. 协议约定: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首先以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的补偿金额,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

2. 法定标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金额,或者约定的金额不合理,可以参照以下法定标准:(1)按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按比例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四、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1.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劳动者支付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期间:如果劳动者在履行保密义务期间,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五、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效力1. 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2. 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总之,保密协议经济补偿金是保障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一、引言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行详细探讨。

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1.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属于法定补偿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其性质属于法定补偿,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的一种补偿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失去劳动岗位后,为了保障其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种补偿。

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的失业,此时经济补偿金可以帮助劳动者度过失业期,减轻其生活压力。

3.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肯定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一种肯定。

劳动者在为企业工作期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和智慧,为企业创造了价值。

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表彰其过去的贡献。

4.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奖励性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既有补偿性,也有奖励性。

补偿性体现在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保障,奖励性体现在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肯定。

因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既是对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劳动者过去为企业付出的劳动和贡献的奖励。

三、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摘要: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经济补偿金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专门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近年失业保险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出现,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方面出现了部分功能的重合。

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界定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不完善之处,对制度设计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失业保险一、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现行法律和有关机关对经济补偿制度性质的认识不健全,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考虑不周,导致经济补偿制度在现实生活适用中出现了问题。

另一方面,失业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职能在效果发挥上受到影响,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通常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中产生的,而经济补偿制度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由于失业导致再就业的过渡期间,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具有经济补助性质的货币。

经济补偿制度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平等,经济补偿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雇员被任意解雇的情况的发生,并在保护解雇中发挥作用。

立法者在进行该项制度设计时的根本初衷就是为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期间,为其失业阶段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二、我国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分析本文将按照我国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这三种情形中分析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或因为履行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和劳动权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达成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与支付标准问题

浅谈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与支付标准问题

浅谈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与支付标准问题摘要:经济补偿制度是劳动法中的关于劳动关系调整与劳动者保护的重要手段。

经济补偿不同于劳动保险与违约金补偿,而是一种专门的用于调节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

本文在探讨劳动法中经济补偿与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于经济补偿与支付标准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劳动法经济补偿支付标准一、经济补偿的重要作用分析经济补偿是劳动法中具有特色的一个法律制度,经济补偿是为了实施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调整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经济补偿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构建更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济补偿可以发挥对弱势群体劳动者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发展稳定和谐关系的目标。

经济补偿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手段,从单个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个别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劳动关系,而整体的劳动关系形成了社会劳动关系。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补偿是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调整手段,通过利益驱动和分配与调节,可以引导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促使其行为向着国家设定的目标行为,得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

劳动法的中的经济补偿制度在调节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经济杠杆作用,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的通过经济杠杆的调整达到调整各方利益的木包。

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可以刺激相关的经济主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善意的履行合同以及合法的解除合同。

通过经济补偿可以降低经济补偿的总额,节约相关的经营成本,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补偿的建立了连接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与经济利益之间的互动联系,通过合同主体的利益驱动推动合同主体的诚信行为,从而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经济补偿制度作为一种现实的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经济补偿制度执行过程中,经济补的适用范围与支付标准是两个作为基本的问题,因此本文在下面的内容中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变化与适用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变化与适用
的适 用 。
关 键 词 :经 济 补 偿 金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例 ;劳 动 合 同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终 止 中图分 类号 :D9 25 2 .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2 0 (0 9 3 0 4 —4 30 4 2 0 )0 —0 4 0 6
2范韶 华 ( 96 ,女 ,山东 人 ,北京 市工会 干部 学院工 会理 论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法学硕 士 。 17一)

44 —
李 国庆 , 范韶华 :经济补偿 金制度 的变化与 适用
经济 补偿 金 的性 质 ,理论 界 存在 着劳 动 贡献补 偿说 、法 定 违约 金说 、社 会保 障说 以及用 人单 位帮 助义 务说等不 同 的理解 。 劳动合 同法 》基本肯 定 了经济 补偿金 用人单位 帮助义 务的性质 。就 经济补偿 金 的存 《 在而言 , 它实 际是 国家在 劳动者被 动解除 劳动关 系的状态 下强制分 配给用 人单位 的一项法定 义务 。 其制度 存在的价值 在于通过对于劳动 者支付一定额度 的经济 补偿 来保 障其 后暂时 的生 活需 要 , 以减缓 劳动者失去 工作之 后对社会稳 定可能造成 的压力 。 对用 人单位 而言 , 这是其 分散经 营风险而增 高社会 成本不得 不承受 的一种 代价 , 是一种强 制性义务 , 这种强制 的义务 已经具有 类似 于劳动基 准的特点 。因此 , 用人单 位帮助 义务说很好 地解释 了为什么 劳动合 同终 止 的情 形下用 人单位也 应该支付 经济补偿 金 。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f e igF d r in f rd no s ar ol e o rao B On eea o Ta e in de l g t o U C C e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相关词条
赔偿金;失业保险金
谢谢观看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此即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 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可统称为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 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计算方法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 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 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规定了对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限制了高收入劳动者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
常见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 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从二者的性质和适用情 形来判断,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时适用。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之外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禁止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
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金,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则是《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因此,从形式上看,二者似乎并无必然关系。 但是,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金,其功能都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都具有失业补偿的功能。

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质和规范分析

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质和规范分析
劳动关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09 年 3 月号 总第 225 期
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质和规范分析
● 王立明
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经济补偿的政策、性质、规范三个层面的分析认为,经济补偿的政策
目的,是奖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对社会的勤勉贡献;经济补偿的法律性质,是明确经济补偿是劳 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法定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劳动法定义务;经济补偿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劳 动者享受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法院审理查明:(1)2005 年 3 月,英才公司与李小姐签订了 劳动合同,聘用期限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李小姐的职务为线 上业务部客户经理,即电话销售 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给客户打 电话进行拜访及销售。2006 年 11 月 14 日,英才公司以李小姐 严重违纪为由发出《聘用终止通 知书》,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并 于该日出具 《离职证明》。2006 年 11 月 14 日,李小姐进行工作 交接后离开英才公司。(2)英才 公司电话录音显示,两周内李小 姐拨打私人电话共计 83 个,时 长为 4 小时 56 分 24 秒;拨打虚 假电话共计 89 个,时长为 15 小 时 23 分 13 秒。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根 据《劳 动 合 同 法》第 85 条 规 定 ,用 人 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 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 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 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 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 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此可见,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或 规章的法定情形,可能派生的 法律责任有承担经济补偿和赔 偿金两种方式。有鉴于此,应当 考虑在法律清理时,对《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 3 条、 第 4 条、第 10 条的规定予以废 止 ,统 一 适 用《劳 动 合 同 法》第 85 条的规定。

被迫辞职补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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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评-- 被迫辞职补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动争议被迫辞职补偿金的支付引起劳劢争议争议焦点: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按平时工资计算报酬是否属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符合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解除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新法关注:《劳动合同法》确定了那些情形下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案情简介]申诉人梁某被诉人某公司。

申诉人梁某于 1997 年 10 月 4 日入职被诉人的前身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任职生产助理,月标准工资为 5984 元。

2001 年 12 月 26 日后,被诉人公司名称变更为某公司(但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电话、公司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员工工作场所、岗位和工资福利等一切均不变)。

在被诉人承诺前后两个公司工龄连续计算的前提下,员工按被诉人的要求与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期间被诉人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梁某的加班工资,而且严重拖欠梁某的工资。

于是在 2005 年 1 月 13 日,梁某在被诉人严重拖欠和克扣工资及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依法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诉人结算工资及支付梁某的经济补偿。

2005 年 1 月 19 日,被诉人回复梁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结算的时候,被诉人又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被克扣的工资。

梁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被诉人: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0169.95 元及其 50%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30084.98 元;2、支付 2000 年 10月至 2005 年 1 月份的加班工资人民币 8895.58 元及其 25%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 2223.90 元;3、支付 1997 年 10 月 4 日至 2005 年 1 月 19 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4、本案仲裁费用由被诉人承担。

申诉人梁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证件一份。

论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论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论我国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摘要:国内学者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界说,各有不足。

要准确界定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必须从劳动法的宗旨出发进行深层次挖掘,通过对劳动法宗旨和经济补偿金种类的分析我们得出经济补偿金具有解约保护的性质。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性质劳动关系解约保护一、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界说关于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学说:1.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的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

2.法定违约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3.社会保障说或社会保障金说。

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生存权。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就承担的少一点。

4.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动解除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

以上几种学说,都有一定道理,但各有不足。

第一种“劳动贡献积累补偿说”解释了经济补偿为什么以工龄作为补偿标准。

依“劳动贡献补偿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曾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补偿的机会就应该是均等的,因而是“普惠”的。

这无法解释员工自愿辞职、重大过失解除却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可见,现行立法与劳动贡献补偿说存在着矛盾。

第二种“法定违约金说”解释了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等情形,本身就是合法行为,因此法定违约金说不能解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 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西门子裁员风波
2005年6月27日,西门子上海公司员工上班开电脑时, 即发现电脑被锁死,所有操作均无法进行。在随后的 5分钟内,这些员工被通知到人事部门签署解聘的相 关文件,西门子要求员工在下午2点至5点,在有专人 在场的情况下清理完毕个人资料,并离开公司。5点 之前签约则可获得月收入“N+2”倍的补偿金(其中N 表示该员工在西门子的工作年限),超过5点未签字 的将只能获得“N+1”倍的补偿。6月27日,西门子上 海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会上宣布裁 员80%。
六、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 支付经济补偿金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
存2年备查
2、劳动者 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
接 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1、概念 是指劳动合同因期满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而导致其法律效力的消失。 即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
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而不是劳 动者治愈病伤所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 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按照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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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
———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 条
王天玉
• 2012-08-21 10:07:16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2 年第3 期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但伴随着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的争论也始终没有停歇,甚至是愈演愈烈。

就经济补偿金制度而言,我们认为,其性质和适用范围仍然存有疑问,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并以此梳理第46 条的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该项制度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争议最大问题之一。

对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的不同,也就意味着后续制度构建的不同,这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同。

因此,学界就此提出了很多观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学说: 一是劳动贡献补偿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积累给予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二是法定违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三是社会保障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

[1]对于这三项观点,学界已有相关评说和一些新的认识。

[2]审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纵览比较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金属性的金额给付。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46 条全面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这其中包括几种情况。

首先,劳动者依据本法第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适用经济补偿金,而该法第38 条规定的内容中既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例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又有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这两种情况都是劳动者没有过错而用人单位有过错,对此,用人单位一项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了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是被迫解除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要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需要,这也就是一种社会保障金。

其次,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36 条、40 条以及41 条第1 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适用经济补偿金,这几种情况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由于劳动关系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只要解除程序合法,那么在这几种情况下都不应发生赔偿金的问题,这样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具有责任的性质,其目的还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离职后的生活,其作用仍是社会保障。

最后,根据本法第44 条第1、4、5 款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三项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情形,也是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扩大的体现。

在此姑且不论这样的规定是否适当,仅就现行制度的法律效果而言,当劳动合同正常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制度的性质269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劳动关系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明确的预期,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并不负有相关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也还是为了照顾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

反之,当用人单位
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按照理性人的社会经验,劳动者不需要其原有或更高的待遇必定是因为他对自己的生活来源有所把握或是有更好的职业发展,他因此也就无需社会保障,当然也就不用经济补偿金的照顾了。

第二,纵观各国立法,有学者把外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归纳为三类: 一是把经济补偿金归入保障形式。

这以美国为代表,即劳动者因解雇而产生的困难应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解决。

二是把经济补偿金认定为一种责任形式。

例如英国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经济补偿金是针对雇主“不当解雇”又不恢复劳动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

德国也是将经济补偿金理解为针对“社会不公正”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三是把经济补偿金作为一种义务形式。

例如法国规定,雇主在解雇一个员工时既要承担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的义务,同时对于没有严重过错的雇工还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根据上文对《劳动合同法》第46 条规定的梳理,我国经济补偿金所起到的作用虽然是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生活,但它并不是附属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因为该项资金是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以劳动者的身份为基础,以其贡献大小为标尺的,这不同于以社会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一般社会保障方式。

社会保障的方式应当是多渠道的、多种类的,没有必要把所有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制度和资金都纳入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应当以灵活、具体的方式针对不同的社会主体进行相应的社会保障安排。

此外,我国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具有责任的属性。

责任是以违法或违约行为为前提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3]而经济补偿金产生的直接根据是合同解除或终止。

合同终止是客观现实,而合同解除则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结果,只要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当然地会产生相应的效果,而不应当有责任的问题。

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在实质上是一种义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有支付经
济补偿金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加付赔偿金。

由此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是以赔偿金为责任保障的。

第三,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不同看法都曾出现过讨论,最终形成的观点是“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

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4]
由此,对经济补偿金的认识似乎超越了原有的框架,进而得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结论。

但当我们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视角进行观察时,我们发现措辞的变化并没有包含内容的升华,理论认识的程度也没有因此深入。

公司社会责任简称CSR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SRI ( 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 ,目前相关的理论学说数量众多,其概念歧义也很多,但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全面反思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无疑已成为共识。

[5]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当是企业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承担的责任”[6]。

由此,立法中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是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而且“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过程中”,经济补偿金的社会福利属性也就更明确。

可见,虽然这里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但其实质还是社会保障,也就是企业承担起了一部分社会保障义务,经济补偿金也就因此具有了社会保障金的属性。

本文系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11CFX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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