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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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管理,正确掌握工程进度,真实反映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准确计算施工产值,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做好项目成本控制和成本核算,确保XXXX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对各施工队完成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验工计价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部办理工程拨款、结算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各施工队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集团XXXX项目部对各施工队验工计价和竣工结算管理。所有费用的支付,必须遵循“先验工(结算)后支付”的原则。

第二节验工计价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监督复审体制。计划部是验工计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验工计价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订,以及工程价款的确认,并会同项目部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验工计价管理机构设置

1、项目部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验工计价领导小组。

2、验工计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计划部。由计划部负责牵头组织,工程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财务部共同参与对各施工队的工程项目进行验工计价。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1、工程部:参与各施工队管段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现场验工。负责审核相关工程数量,审批“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2、安质部:参与各施工队管段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现场验工。负责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质量鉴定工作;负责验工计价支持性资料的审查工作;根据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出具奖罚金额,月底前汇总到计划部,在验工计价款中划拨或扣除。

3、物资设备部:核销验工计价周期内材料消耗,考核材料节超情况,形成对比分资料汇,月底前汇总到计划部,在验工计价款中划拨或扣除。

4、办公室:根据项目部建家建线、宣传管理办法,考核各施工队建家建线和宣传鼓动工作,出具奖罚金额,月底前汇总到计划部,从验工计价款中扣除。

5、计划部:复核确认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同时对各施工队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根据施工计划进度奖罚办法出具奖罚金额,月底前汇总,从验工计价款中扣除。统计汇总以上资料,整理编制验工计价报表,报请验工计价小组领导审查后,报送项目经理签批。

6、财务部:根据项目经理签批的验工计价报表及财务管理办法,结算验工计价款。

第三节验工计价依据、周期及流程

第八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项目部下达的年、季度、月度施工计划或调整计划;

2、审核后的施工图纸及变更索赔资料;

3、现场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4、监理认可的质量签证资料;

5、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验工计价周期

验工计价采用月度估验、季度验工、末次验工,竣工清算的方式办理。

1、月度估验(预付):

工程部于每月25日前(季度末月除外)向计划部上报各施工队已完成工程数量表;

验工计价领导小组组织对本月完成的重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检查,对其它工程进行抽验;

工程部与计划部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审核本月实际完成工程数量,结合各施工队上报的施工计划,调整、编制、下发各施工队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财务部根据下达的下月施工计划,编制下月份预付款计划,月度预付款暂按下季施工计划产值的10-20%,在扣除施工队的各种借款后拨付。如果月份预付款大于实际完成产值,在下月预付款中抵扣。

计划部根据本月完成工程数量编制本月验工计价表,同时在验工计价表中扣除本月的预付款,并报请验工计价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送项目经理审批;

2、季度验工计价

各施工队在季度末月20日前将经工程部、总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经工程部签字确认的验工计价表、经安质部审查通过的支持性资料,并附有关形象进度的文字说明上报计划部。

计划部根据上报的“已完工程数量表”编制对上验工计价,统一报送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形成对业主验工计价资料,并于季末25日前报送监理单位。

每季末由项目部组织验工计价小组成员共同对本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工。结合业主验工计价批复情况,批复各施工队的验工计价,作为各施工队季度工程价款结算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3、末次验工计价(竣工清算)

本工程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合同综合单价、调整后单价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项目部批复的末次验工计价作为各施工队工程价款清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为实现建设单位及项目部安全、质量、进度、环保等控制目标,在验工计价体现出优期优价、优质优价、优效优价,真正实现奖优罚劣,奖金罚款在验工计价时与进度款同步计量,具体奖罚措施详见项目部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项目部财务按合同约定比例拨付月进度款及预留质保金。质保金按合同约定执行,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质保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者;

2、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待返工、处理者;

3、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和质检工程师签认者;

4、因错误施工或擅自改变标准而增加的工程量;

5、成品、半成品、设备缺少出厂合格证又无试验鉴定资料、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又不确认合格者;

6、成品、半成品未安装就位者;

7、未按变更设计程序报批的工程;

8、已完工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工程;

9、其他与验工计价规定不符者。

第十三条验工计价要求

1、季(年)度验工计价报表,要做到书面整洁,数字计算无误,有制表、复核、质检工程师、主管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

2、为了实现验工计价管理规范化、正规化、电算化,减少数字错误,要求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微机操作。

3、验工计价要如实反映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凡当年按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均应据实进行验工计价,不得隐瞒不报,亦不准对未完工程提前计价。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4、验工计价的数量和款额必须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合同综合单价计算的款额。末次验工计价数量不得突破工程量清单(总价清单)部分的清单数量和业主最终计量数量。

第四节其它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项目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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