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药店“十不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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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定点药店“十不准”考核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新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药店员工工作守则:岗位十不准
1、不准冒卡购药:
刷卡前必须严格核验购药取药人的医疗保险证,如发现购药取药人和医疗保险证上相片像貌不符的,应拒绝给予医保记账购药服务并对购药取药人宣传医保政策规定。
分店药师为参保人购药刷卡完毕,应让参保人在处方上或非处方电脑记账清单上签字“该处方药品(或该药)由***(姓名)亲自购买并医保记账”确认,若参保人不能签字的,应在处方上帮助其书写“该处方药品由***(姓名)亲自购买并医保记账”,并让其在“***(姓名)”处按压食指指纹,方能给以医保记账。记账后,打印一式两份医保记账费用清单,一份给参保人,一份与处方一起保存以备甲方核查。
2、不准以药换药或换物:不准录入电脑记帐系统的项目和费用信
息与实际购药情况不相符。
定点药店必须禁止以记账医保药品换购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或目录外药品,或以记账医保药品换购其它物品。
3、不准非药师人员调配外配处方和受理购买非处方药咨询指导工作。
取得有药师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调配处方和为顾客指导购买非处方药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处方调配规范。
4、不准受理与网上刷卡记帐系统的项目和费用信息不相符和用药不
合理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
参保人持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外配处方盖有医生代码章)到分店调剂购药时,药师需查验处方上姓名、医疗保险证号、年龄、性别与医疗保险证记录的是否符合,医疗保险证上的相片人像貌与购药人是否符合,处方医生代码与网上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电脑备案的是否符合,处方上的药品是否符合该处方临床诊断的合理用药,对不相符的,应拒绝医保记账。对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5、不准超量、超范围购药:
购药剂量规定: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抗菌药一般为三天量(如超过三天量,则须在该药名上加盖该医生的章)。
用药数量:联合用药会带来很多问题,故要求每单中不得超过5种药。
严格按照医保用药限制使用范围销售医保限制药品:为避免差错,定点药店不销售“医保目录药品限制用药或二线用药”。
6、不准超金额购药:
个人帐户积累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方可购买医保目录和地方补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对特殊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未超过1个月市上年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参保人,不得提供凭医疗保险证购非处方药记账服务。
由于上述购药数量和剂量的规定,一般购非处方药每单总金额不超过300元。
7、不准受理超时处方: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8、不准重复结算药品费、多收费、乱收费。
9、不准伪造处方医保记账。
10、不准提供网上医保标准化信息系统操作员编码、密码给其它个
人、机构使用。
三、考核时间:每月一次
四、考核结果处理:
1、违反“岗位十不准”中任何一条的,并因此违规行为导致深圳市社
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分店进行经济处罚或取消定点药店资格的,公司根据分店违规情形,对分店经理和相关员工作出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金或工资、支付违规费用、降职(或工资降级)、撤职、辞退等处理。
2、凡有严重违反医保管理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者,公司将
违规人员的名单及个人资料提交到“深圳市零售行业协会的黑名单”中,由零售商业协会每月在网上公布存档,并向本市所有零售企业通报,这将使列入黑名单的人员难以在深圳零售行业立足和发展。
3、违法性质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投诉、举报和咨询电话:
物价电话:12358;
医保电话:96888、83460066-3000;
中联大药房总部电话:82170339。
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