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
包括:(1)聚众斗殴起意的时间;(2)为聚众斗殴所做的准备;(3)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
包括:(1)聚众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2)斗殴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手段及经过;(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6)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8)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4、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5、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
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
包括:(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
( 三 )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的一般说法其实就是打群架,同样的只有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后,我们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规定都不太一样。
接下来,小编注重为大家介绍天津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第一个量刑幅度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年月日公通字〔〕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年月号司法部令第号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2004-11-11 法研【】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聚众斗殴罪详解
聚众斗殴罪详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聚众斗殴”这个词,但对于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定义和相关规定,可能并不是十分清楚。
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聊聊聚众斗殴罪。
首先,咱们得搞清楚什么叫聚众斗殴罪。
简单来说,聚众斗殴罪就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那什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得上是聚众斗殴呢?一般来说,得满足下面这些条件。
第一,得有“聚众”这个行为。
所谓“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
这里的“三人”可不包括行为人自己哦。
而且,这些人得有共同故意,就是都知道是要去打架斗殴,还积极参与。
第二,得有“斗殴”的行为。
这可不是普通的打架,而是双方或者多方互相攻击,意图伤害对方身体,而且这种行为往往比较激烈,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和破坏性。
接下来,咱们再说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罚会更重一些。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秩序,聚众斗殴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客观方面,就是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
然后,咱们再谈谈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积极主动参与的犯罪分子。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还会考虑到一些具体的情况。
聚众打斗适用于的法律(2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聚众斗殴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现对聚众斗殴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聚众斗殴的概念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聚众斗殴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2. 客体要件:聚众斗殴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3. 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的行为表现为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
4. 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的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1. 人数标准:聚众斗殴的犯罪人数为三人以上。
2. 情节标准:聚众斗殴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聚众斗殴的处罚1. 对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死亡的;(2)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死亡三人以上的;(3)聚众斗殴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4)聚众斗殴引发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对其他参加聚众斗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聚众斗殴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 聚众斗殴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多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相互殴打,情节恶劣,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论文
聚众斗殴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摘要】刑法对聚众斗殴罪只作了简要规定,且未有相应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该罪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拟通过本文对认定聚众斗殴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特定情形引发的斗殴行为定性”、“正当防卫”、“共犯脱离”等争议问题进行探析,期翼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正当防卫;共犯撤离聚众斗殴罪是97刑法修正案新设立的罪名,是指基于私仇宿愿、争霸一方或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互相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近几年伴随各地“打黑”热潮,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占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且犯罪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
该类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不仅扰乱社会秩序,还可能造成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各基层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但当前涉及聚众斗殴的配套法律规定很少,原则性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292条,该罪本身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犯罪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认定、聚众斗殴中正当防卫认定以及聚众中共犯脱离等问题,实务界难以形成统一标准,加之“宁枉不纵”传统司法理念影响,该罪在审判实务中多将所有聚众斗殴参加者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扩大化不仅有损刑法严肃性,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也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探析,期翼有所裨益。
一、关于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的认定对该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区别认定的必要性显而易见,在此不再赘述。
目前尚未出台统一司法解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于该类主体认定有不同意见,笔者倾向于采用“参与程度决定论”观点,因为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既要考虑实施犯罪行为在聚众斗殴中作用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参与聚众斗殴主观恶性。
该观点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上的“积极”强调行为人对参与聚众斗殴活动具有主动、热心的态度,同时在斗殴中有积极参加行为。
实践中,对于典型行为的认定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以下几种情形的认定,却存在较大争议,笔者逐一列举进行分析:(1)积极帮助首要分子联系纠集斗殴人员是否一定属于积极参加者。
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怎么定义的?
All things in their being are good for some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怎么定义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
该观点强调,一是必须实际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则没有给出理由。
在在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不愉快或者其他的矛盾纠纷,千万不要采取打架的方式解决,因为打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还有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关于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怎么定义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为大家提供有关于聚众斗殴持械的定义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怎么定义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在聚众斗殴罪中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但是实践中对持械聚众斗殴的把握判断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造成了大量的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应该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与我国没有中央层面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有很大关系,我国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提出了简单的指导意见,没有关于聚众斗殴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任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前述立案追诉标准外,也无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持械”的认定没有任何帮助。
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
该观点强调,一是必须实际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
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根据《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聚众⽃殴⼀次,参与⼈数少、⽆⼈员轻伤、社会影响较⼩的,⾸要分⼦为有期徒刑⼀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殴次数每增加⼀次,刑期增加六个⽉;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个⽉。
有较⼤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年;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三个⽉。
【个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六个⽉以内⾃由裁量权;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年以内的⾃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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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
结伙殴打他人认定标准结伙殴打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一、人数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必定涉及到一个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三人及以上,就可以认定为结伙欺凌罪。
因此,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查明被告人的数量。
二、行为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攻击和侵犯。
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实施暴力结伙殴打他人的主要手段是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攻击,比如拳打脚踢、用棍子、铁锤等工具进行攻击。
被害人在暴力事件中遭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这种行为是非常严重的。
2.侮辱恐吓结伙殴打他人不仅是通过暴力行为进行攻击,也可以通过语言和行为表现进行侮辱和恐吓。
这种行为不仅可以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上的创伤,还会对他们的自尊心和尊严造成打击。
3.抢夺财物在结伙殴打他人的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会趁机抢夺被害人的财物,比如手机、钱包等物品,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还对他们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侵犯。
三、目的结伙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多少有一定的目的性。
有些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是为了泄愤、寻找刺激,有些则是为了威胁被害人、恐吓他们,有些则是为了进行盗抢、抢夺财物等行为。
被告人进行暴力行为的目的,也是判断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上所述,要认定一起案件是否属于结伙殴打他人,需要考虑行为、人数和目的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因素中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结伙殴打他人。
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一、故意伤害是怎么定性的?一、故意伤害是怎么定性的?故意伤害是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的,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但这些伤害行为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三、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界定是什么?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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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怎么写?题要首先说明所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说明被告人的年龄,与所发生的行为与法律中不相符合的等,最后,写明辩护律师的姓名,以及时间。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频繁见诸媒体报端,逐渐有低龄化的趋势,其中聚众斗殴是常见的一种暴力方式,一旦定性,最高可判处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所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应尽量列举证据请求从轻判决,那么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在这里,小编为您准备了范本以供参考。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在本案斗殴中不是组织者,仅是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是被其同学喊去一起打架的,开始他并不想去,只是碍于同学的面子决定去看看,所以他只好跟着去了,这说明去斗殴不是他的本意。
被告人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二、本案中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的城镇住房需求量还会不断的突破历史新值,因为现在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了。
在人口大流动的情形之下,我们所接触的社会环境就比较复杂了,所以结伙斗殴的这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一、对于结伙斗殴的行为是怎么规定的?结伙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动机而结成团伙打架斗殴。
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出于藐视社会公共秩序,寻私仇或者谋求某种非法的利益。
1、法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解释此违法行为不要求造成后果,只要存在寻衅滋事的行为即符合立案标准。
二、在我国结伙斗殴算寻衅滋事吗?这个要看具体的情节才能够确定的,结伙斗殴有的时候就属于寻衅滋事罪,但有些案情就属于故意伤害罪。
两罪性质具体区别如下:⑴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而聚众斗殴罪则要求以聚众的形式,至少要求主体在3人以上,在处罚上,聚众斗殴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⑵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其犯罪对象一般不特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聚众斗殴罪
定为正当防卫行为,公诉一方与法院一方发生了分歧
4 学理评析
学理评析
一、何某甲与何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
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们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社会公共秩序是聚众斗殴罪所侵害的客体。
学理评析
对于第二种情况,理论界与实务界有较大的争议。第二种情况的意思是,在聚众斗殴中,只要 有一方满足3人以上,那么不足三人一方只要满足其他的犯罪构成要件也能按照聚众斗殴罪定罪处 罚。本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聚众斗殴在本质上并不是将所有人认定为构成犯罪后再由每 个人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而是独立地去分析每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这实际反映出的就是在聚众 斗殴罪中,每个人都在将己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作为自己实现犯罪的工具利用,所以,行为人依 然只是在为自己所犯之罪承担应有的责任。故而,聚众是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在聚众斗殴 中,显然是双方都希望打败对方,本方任何人都只是在利用己方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不可能利 用对方参与者的行为,否则就是一个矛盾的行为,也是一个在进行自我攻击的行为。因此,无法 将仅有 1 或 2 人的一方也认定为构成本罪,这是明显不合情理也不符合大多数人的理解的。故本 人认为,对于“众”的理解应是达到三人以上。即必须是参与斗殴的一方达到三人以上,其中可 以包括召集者,当然也可以包括一般参与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 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 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常常能在电视报刊上刊登某某某的刑事案件始末,并且常常被主持警官嘱咐广大群众要吸取教训,于是很多观众都会觉得正在播报的案件跟罪名越来越耳熟。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十五个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
常见的刑事罪名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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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相关法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众斗殴1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5人,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双方达到20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1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3个月-6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
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
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