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审批是保护环境、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与审批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1. 审查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旨在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环境保护措施得以充分实施,减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并维护公众利益。
2. 审查内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关注以下内容:- 项目描述和规划:了解项目的规模、位置、用途等基本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数据:评估项目可能对土壤、水、大气、生态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并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保护措施:评估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足够,并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审查报告是否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评价过程中及时公开信息。
3. 审查程序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材料递交:申请人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递交相关部门;- 符合性审查:部门对报告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专家评审:邀请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公示与听证:向公众公示评估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决策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公众意见,作出审批决策。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1. 审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应基于科学依据和法律法规,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2. 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报告递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递交给相关审批部门;- 部门审查:相关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确保报告的合规性;- 公众参与:将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并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决策审批:根据评估报告和公众意见,审批部门作出决策。
三、改进1. 强化科学性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科学性审查,确保评估方法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2. 提高公众参与度通过加强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增加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试题和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练习试题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文物保护法》,下列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相关活动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B.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C.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D.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答案】 A2.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不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是()。
A.水源涵养型B.洪水调蓄型C.防风固沙型D.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答案】 B3. 某林业基地将一片成熟的用材林全部采伐,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更新造林工作应该在( ) 内完成A.3年B.3-5年C.5年D.当年或者次年【答案】 D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母树林严禁采伐B.风景林可以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C.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可以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D.成熟用材林皆伐后,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答案】 B5.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A.排放废气B.转嫁污染C.排放废水D.排放废油【答案】 B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如其环境影响特征(包括污染因子和生态因子)对该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造成主要环境影响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按敏感区要求管理,由()确定。
A.有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B.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自行C.当地人民政府自行D.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后【答案】 D7. 2017-39.某市拟对临近城市快速路的居住地块进行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的措施是()A.在地块临路一侧设置声屏障B.为城市快速路铺设低噪声路面C.提高地块内建筑门窗的隔声要求D.按照国家规定,地块内住宅与城市快速路之间间隔一定距离【答案】 D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7_真题-无答案(14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7(总分2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______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______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植物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植物C. 各级人民政府植物D. 各级人民政府动植物2.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______,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A. 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B. 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噪声防治技术发展水平C. 人民的声环境质量需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D. 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______。
A. 连带责任B. 法律责任C. 经济责任D. 同等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______;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A. 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B. 重点治理区C. 重点预防区D. 重点防治区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______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特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三年十月八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 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 见无效。
2.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环境的含义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法律法规
L/O/G/O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环境的含义
指导性规划——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 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明——不是独立的文件,而是规划草案的 一部分 非指导性规划——编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3. 审查效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 环境的含义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 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 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做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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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主体和程序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环境的含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 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 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 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 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 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 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 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小组成员。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规范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在建设项目计划及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科学决策的过程。
它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经济均衡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规范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的指导和要求的总称,下面将从报告编制、技术要求、审查流程等方面论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规范。
一、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评估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风险及采取的环保措施提供了详细说明。
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二、技术要求1.调查与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状况的详细分析与调查,重点描述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
2.预测与评价: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价,应采用先进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准确评估影响的范围、强度、持续时间及可能的危害。
3.排放与控制:报告应详细描述项目中可能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环境效益与环保措施:评估项目对环境的综合效益,以及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5.风险评估:对项目可能引起的重大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三、审查流程1.初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交报告,并经过初审,初审主要针对报告是否齐全、完整、合规进行审核。
2.专家评审: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针对报告的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所提环保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评判。
3.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组织公众对报告进行审查和提出意见,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查办法说明(精)
二、编制过程
为了充分反映各部门对“审查办法” 的意见和建议。总局分别向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征求意见,并先后两次 召开座谈会。2003年5月,根据各方反馈
意见,并与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经总局审
议后,形成报批稿。现正在会签。
三、主要内容:
“报批稿”共分11条,对部门负责审
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基 本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小组的组成、审 查意见的内容和提交、不同意见的处理等
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
三、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 部门审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体现 程序、内容和结果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环 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参照
政府审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程序,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 保证相关部门、专家的作用得到切实发挥。
四、几个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审查小组召集人的问题:
本办法确定:审查小组的召集人统一为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责。理由: ① 专项规划的审批部门一般也是组织编制部门, ② 根据《环评法》第13条第1款对政府审批规划 环评报告书审查的有关规定,政府指定组织审查单位, 若由其组织审查,客观和公正性难于保证;若由环境保 明确的部门只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而其他部门具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进行审查, 体为何部门,没有明确指出,若自由确定,只会将审查 由于专项规划以及审批部门的复杂多样性,很难实现统 搞得五花八门,无法统一管理,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其 一监管,不利于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应有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6、关于专项规划的审批问题: 本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专项规划审批机 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 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题库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2013-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A.报航运主管机关审批B.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批C.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D.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答案】 D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A.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B.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C.企业事业单位D.企业单位【答案】 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A.等于B.超过C.等于或者超过D.小于【答案】 C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能源消耗上限、环境容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B.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C.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能源消耗上限、环境容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D.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排土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B.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C.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D.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答案】 A6、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不属于申请材料是()。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环管〔2020〕5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正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10日组织召开《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黄陂区水务局、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代表以及7名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后,环评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根据修改后的《报告书》以及审查小组的审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如下:一、武汉化工新城(即武汉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园区)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12月印发了《关于武汉化工新城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6〕628号),原规划环评中园区规划面积89.1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采取“一轴、两带、两组团”沿江轴向布局形式。
后续开发建设中,因管理权限和园区范围发生变化,目前园区实际托管面积71.6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见《报告书》),围绕80万吨/年乙烯项目初步建立了环氧乙烷、芳烃、碳五、碳九等乙烯下游产业链。
二、《报告书》对园区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对上一轮规划环评的评价结果准确性以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有效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根据现场监测和相关评价结果提出了后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八月十七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东西湖区新城组群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环管〔2016〕96号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东西湖区新城组群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正文:----------------------------------------------------------------------------------------------------------------------------------------------------市环保局关于东西湖区新城组群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武环管〔2016〕96号东西湖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22日,我局主持召开了《东西湖区新城组群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
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
根据审查组审查结果,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东西湖区新城组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东西湖区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的新城和新城组团范围(不含柏泉镇),规划面积187.86平方公里,主要包括将军路街、常青花园社区、金银湖街、吴家山街、径河街、长青街、慈惠街、走马岭街和新沟镇街等9个街。
新城组群以107国道、轨道交通1号线形成东西向发展轴,沿轨道交通6号线、五环路形成南北向发展副轴,布局吴家山新城和金银湖新城组团、金银潭组团及东西湖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
规划以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依托,以食品加工、现代服务、临空经济、高新技术和机械电子为主导,建设成引领武汉市实现经济跨越发展的四大板块之一,集产、居、研、娱为一体,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水乡生态宜居新城。
二、《报告书》在对新城组群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识别了规划涉及的主要环境敏感因素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了规划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测了规划实施对大气、水、声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对区域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预防和减缓措施,明确了新城组群项目准入条件,提出了规划的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1.引言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环保法规,并建立了相关的管理与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制度。
2.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是指建设项目的开发单位在项目前进行的一项研究报告,用于评价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人类健康、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预测该项目可能引起的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按照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影响调查范围、环境质量标准、影响评价方法等各方面内容都需要详细的阐述。
因此,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一份完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所在地、建设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
2.影响区域环境描述和环境质量评价:主要考察项目对空气、水、土壤、噪声、生态、人口等环境要素产生的影响。
3.环境影响预测:依据各种影响评价方法,预测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4.环境保护措施:提出保护措施,以减少或消除该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5.环境影响管理计划: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预警,提出对策。
3. 审查制度为了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国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查合格才能批准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主要有以下特点:1. 系统性审查不仅是对报告书中一些细节上的问题进行检查,更是要审视建设项目的全局影响。
在审查过程中,应确保审查工作和环境保护要求相一致。
2. 公开性在审查之前,审查机构应当公开自己的组成结构、审查规程、送审文件范围、审查意见、审查结果等内容,并接受公众监督和问询。
3. 独立性审查机构应当是独立的,应当公正、客观地审核报告书。
审查机构人员应当没有利益冲突,避免私人恩怨或其他方面的影响。
4. 代表性审查机构的代表人员应当齐全,包括工程师、化学家、生物学家、环境学家、医学家、社会科学家等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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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
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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